回答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
提问
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公司贷款买车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已分公司名义买车的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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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还是个人的名义
提问
公司名义
回答
公司名义肯定要的
提问
意思就是公司实际人还不上,那就是分公司负责人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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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用
要是这个意思就不用
提问
那贷款以分公司名义买的,最后还不上这个贷款,谁还?
是分公司负责人还是总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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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只是责任人不是法人,没有那个义务去给总公司法人还贷款的
提问
不是总公司贷款
回答
我知道。他只要贷款是分公司的名称不是你的名称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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