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者工会组织的义务。 因需要提前书面告知的解除情形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一旦出现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有足够的、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该情形的事实的存在。 查看原帖>>
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你的,应当提供当时招聘你时对外公布的录用条件(或者内部签好协议明确要求的录用条件)以及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无法同时提供这两项证据的,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不满半年的工龄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所谓的你有消极言论不能作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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