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质量概念与几种情况一、根据我国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未满足某个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二、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工程倒塌或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按照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三、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可分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验收方面)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五、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修补、加固、返工、限制使用、不作处理和报废。不作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后首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第二 纠纷解决当产生纠纷时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以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为主解释)中的纠纷解决条款进行,如果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没有相关解决方式的可以参考同类合同,若没有相关或类似的,可以参照《工程承发包示范文本》2013;若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走法律程序——或裁或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