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您只要不是在文章中指名道姓或者描述上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的一般都没有问题,因为类似名誉及隐私等公民人身权本来就很难界定,所以,您在文章中轻易不要涉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您有权就作品出版问题与出版签订合同并取得财产,您是否有权再次授权要看出版社与您签订的合同中式如何规定的了,一般出版社合同中都有专有出版的要求,您是不能违反合同约定的。 法条参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对于补充问题的回答:您这样的汇编完全有可能涉及原来的作品,要看您原来的合同中规定的作品专有权期限为多久而且是否规定关于期限内涉及作品的再发表的禁止条款,总之,看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