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2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①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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