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利性,确保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针对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相关的方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清楚专利保护的是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应用到某个技术领域/场景中的应用方案,而不是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本身。因此,针对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相关的方案,需要从保护应用方案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将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有机地融入到应用方案中,使其成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针对性,采用单侧撰写,便于明确侵权;确保至少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针对多个执行主体,可以保护发明点一侧、容易判断侵权以及取证的一侧和/或申请人自主经营产品的一侧。当然,在无权利要求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多个执行主体的交互方案布局在权利要求中;可见性,尽量将抽象的、内部不可见的特征转换成外部可见、容易判定侵权的特征,具体可参考苹果滑动解锁的专利;针对内部处理方案,在与发明人的沟通过程中,需要沟通清楚在内部处理过程中,可以带来哪些外部特征的变化;合适性,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合适,至少要有一个发明点,且具有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需要具有适当的概括;合理的概括可以有效的反映出代理人对技术的理解程度以及相关的撰写经验和水平;合理性,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要合理;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