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对笛箫协会的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与组织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和协会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协会是隶属于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其全称为“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第三条 协会是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领导和指导下的学生活动团体。协会活动按定期和不定期、基本活动和特别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协会基本活动包括周末集训、日常排练、公益演出、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协会每学期末需由常委会对协会各方面进行测评,并进行总结。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目标是:“传承民族精神,弘扬艺术文化,推动校园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发展,让笛箫爱好者能通过这一平台集聚在一起相互学习和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五条 协会按照自己的章程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以及校社团联的领导和指导下,自我管理、专业服务、独立自主的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同时聘请长期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的指导。第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第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召开特别会议,具体任务是:(一)审议会长的述职报告,各部长的工作报告;(二)决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三)审议本协会的经费报告;(四)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委员会;(五)通过或修改本协会章程。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艺术开发部、宣传部、演绎部、组织部、财务部、外联部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人员职责如下:(一)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的日程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活动时资源的总调动和配制,保持协会与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和校社团联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分的联系。(二)副会长:协助会长的日常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做好各部门与会长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动应付各种紧急情况,并负责协会各项组织培训等。(三)秘书处:主要负责管理会员档案及协会日常用品;并保管好协会资料,维持协会纪律,起草协会各种文件;协调各部组织人员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协会常务理事委员会汇报各种情况。(四)艺术开发部:主要负责协会内艺术理论及技巧的研究与开发,组织开展对会员的音乐培训和集训,不断提高协会的艺术修养和演奏水平。(五)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及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以及宣传海报和活动场地的布置等具体的相关工作。(六)组织部:组织安排协会的各种相关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定期的学习、讨论、交流,邀请校内外专业老师,不定期进行指导与培训等。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策划工作,包括活动项目的设置、场地、评选人员等等。(七)财务部:主要负责管理协会的各种财务(包括预算和支出),并定期向常委会及会员公布财政支出情况。(八)外联部: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系,组织交流工作并担任着联系各种友谊演出任务;联系一些自办活动的赞助。(九)演绎部:负责组织有上台能力者排练新曲目,提高老会员及有基础者才艺水平。演绎部人员必须为有笛箫葫芦丝口琴演出能力者。第九条 协会以“会笛箫客,传民族情”为口号,开展一系列的校园文化活动,以及包括承办外语学院分团委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各项活动,如:集体培训、公益演出等,推动校园文化生活的繁荣昌盛。第十条指导老师的聘任:由协会颁发聘任证书,每次活动都会邀请指导老师列席活动现场。 第三章 财务制度第十一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团委的拨款,企业单位的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十二条协会财务(除资料外)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定期公开并进行透明化管理。第十三条协会的一切帐务需通过协会常委会见证,活动所有花费必须经过会长同意并签字,报销人需持有效发票申报。第十四条协会财务状况将定期在全体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汇报,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并上报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分团委及校社团联审查。第十五条凡具有中南民族大学学籍的在校大学生,爱好管乐,愿意参加笛萧协会,遵守本章程,都可自愿加入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第四章 会员制度第十六条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理》的统一规定,协会在每学年之初招收新会员,其他时间欢迎同学自愿加入。第十七条协会会员入会注册程序:1、爱好者登记报名在档;2、录取;3、领取并填写会员档案;4、正式登记注册;5、领取会员证。第十八条协会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可授予协会荣誉会员,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九条协会对在管乐方面有特长的老师或学生,可聘任为协会顾问;对于关心协会成长的老师可聘任为协会长期指导老师。第二十条会员享受以下基本权利: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2、阅读协会的资料和档案;3、接受协会的培训;4、在协会的相关会议上参加讨论或发言;5、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6、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查阅协会的财务表并提出疑问;8、对协会的负责人进行有根据的批评;9、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协会干部。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到协会进行档案注销。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行退会,将进行档案注销。第五章 协会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在每年举行的模拟招聘会上招聘,据职位责任不同选择优秀人才。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基本要求:爱好管乐,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作风正派,对协会的发展积极热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第二十五条 上一年有两门或以上功课不及格者,不得担任协会会长职位。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与副会长对协会发展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1、团结一致、分工协作;2、少数服从多数;3、任劳任怨、各尽其才;4、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的合理安排。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工作方针:准时、高质、高效。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责任期间为选举产生之际至下届负责人选举产生之时后一星期。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两次无故缺席或迟到,视为自动辞职。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辞职时须提前一星期向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协会常务理事辞职须提前一星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选举产生后,须采用书面形式认可本协会章程,方可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之修改,应依照如下程序:1、正式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2、由会长拟订章程修订案,提请成员大会复决。经正式成员总额半数以上出席,以及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方得修正。修正通过后,由会长公告全体正式成员。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通过后,由本协会会长公告实行,修正时亦同。新规则的产生需经本协会各级会议所制定之议案。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新旧干部交接时,现任工作人员应将全部财产与新任人员核对无误后,列册移交下届参考。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以及校社团联等执行机构或十名以上本协会会员联名提出,并交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七日内,经校团委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凡以本章程抵触的,以本章程为主。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