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前序和特征部分进行划界不是必须的,所以二者写法都可以,甚至把独权里面 其特征在于 这句去了也没问题。编号是为了帮助理解,如果不用编号也能说清楚,那就不用,有些里面一个编号都没有。但是为了说得清楚,最好还是有编号,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这样写的保护范围很小,而且权1里面貌似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了吧,杆子和洗盘之间没有连接件吗?他俩之间怎么连接的应该也要写到独权里面。权2 和权3可以合并成所述吸盘是真空吸盘 和/或 胶粘吸盘,把权4和权5用一个上位概念 可调节长度的杆子 来概括,再把原来的伸缩杆和折叠杆作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且你的从权在引用的时候改变了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2条。可以这样改1、一种晾衣架,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1个吸盘和至少1个杆子,吸盘设置在杆子上。(自己加上连接关系或者连接件吧)2、如权力要求1所述的晾衣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是真空吸盘和/或胶粘吸盘。(这么一改,真空吸盘和胶粘吸盘同时出现在一个架子中的情形也包括进去了)3、如权力要求1或2所述的晾衣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子是可调长度的杆子。4、如权力要求3所述的晾衣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调长度的杆子是伸缩杆和/或折叠杆。(道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