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技术增资法律支持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专利技术增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二、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流程 A专利技术注册新公司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报告,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财产转移报告; 4、外国合营者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B、专利技术增资流程 1、各股东同意专利技术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 2、修改或补充专利技术增资公司章程 ;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专利技术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专利技术价值无形资产评估并出具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7-10个工作日);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利技术增资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不需要验资报告和财转报告,只需要财产转让协议即可; 5、办理专利技术增资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一般工商需要1-2周审核日期); 三、专利技术增资的好处: 1、专利技术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专利技术增资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专利技术增资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专利技术增资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专利技术增资可以将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资本化; 四、专利技术增资入股若干注意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五、专利技术增资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六、专利技术增资所需资料清单(产业化) A、企业基础资料 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 2. 企业简介、公司章程; 3. 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 4.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 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 B、专利技术资料 1. 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2. 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如:专利登记本副本)及价款支付凭证; 3. 专利说明书; 4. 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5. 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6. 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技术查新报告等; C、财务资料 1. 委托方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 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 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4. 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详见C表,有模板)。 D、其它资料 1. 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 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 3. 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有模板) 4. 专家评审表(仅限于北京地区增资项目,有模板)
公司增资流程(一)公司增资基本流程: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二)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 企业简介;3. 公司章程;4. 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5.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7.其它。二.专利技术资料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3.专利说明书;4.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5.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7.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 专利登记薄副本三.财务资料1.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表一);3.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 四.其它资料1.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3.委托方承诺书。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为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应运而生。根据《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今后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1、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百。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2、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最为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可以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3、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4、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5、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6、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外资公司注册是需经审批的,普通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依据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的依据行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类型的公司,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不同的。1、关于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程序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又分为实物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其中,非货币出资由于其价值不确定在验资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之一,在以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时,同样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另外,非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公司还有一项最重要的程序,既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同样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也应履行相应手续。所以,拟通过知识产权入资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技术评估;(3)知识产权的验资;(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2、知识产权必须产权关系明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1)从产权关系来看。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其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法人拥有?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有没有 产权纠纷?出资人只有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才可以投资入股。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 过户与验资手续的。(2)从时间性来看。有些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 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3)从出资范围来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 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3、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10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以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总的比例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100%。4、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投资入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多少?由于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不像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诸多争议。体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目的是投资入股并非转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 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另外《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6]109号,明确了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5、关于的权利转移手续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 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 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 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专利技术增资流程如下:1、各股东同意专利技术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专利技术或实物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或专利技术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7-10个工作日);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一般工商需要1-2周审核日期);6、领取变更后营业执照。
专利增资第一步,专利评估。专利评估机构的选择,尤为重要。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经验,将影响专利增资的每一步,对专利增资成功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专利评估机构,要有资产评估资质。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来进行验证。仅有资质还不够,需要观察评估机构是否有专利增资评估经验,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客户名单及与评估机构人员交谈中得到。专利增资第二步,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根据工商局规定,用于增资的专利必须是股东拥有。所以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或专利评估后,要将专利从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此过程,相当于货币增资中将货币打入银行账户。专利增资第三步,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专利过户成功后,需要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写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以上三步完成,便可以将三本报告(评估、财产转移、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并提交工商,等待审核。在我们进行增资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合适的方式,不要盲从,对于专利增资来说,我们在进行增资的时候,首先要进行专利评估,然后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最后进行撰写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这样,就基本上完成了专利增资的整个流程了。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行为。它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基本形式。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而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极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对该技术成果组织鉴定,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就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备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注意“不争议条款”是无效条款。“不争议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是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合同中所涉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关于专利技术入股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专利入股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它对公司和股东相当重要。 关于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除涉及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领域,其转让的过程可以说就是合同谈判的过程。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专利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实施专利项下的技术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 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专利转让由于其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因致使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在操作的现实案例中,由于无效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事先约定不明的话,其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一些卓有远见的企业家为避开这种风险更注重寻找安全可靠又经实践检验具有巨大利润空间的一些专利技术,而这些相对成熟的技术,权利人是不会轻易转让的,所以近几年出现以并购整个企业来得到对专利技术的这种比较安全的操作方式,并且公司并购也是短期内使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