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福建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天津三星、惠州三星、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需连带承担8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目前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还没能从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欧阳九律师也在密切关注,有消息的话会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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