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