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记 者 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社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