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评审,是严格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来实施。认定条件包括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针对占了不少比重的科技成果转化来说,掌握它是非常有必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中的痛点,也是失分的沼泽地,多数企业就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几分之差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失之交臂。企业往往对申报政策了解不透彻,整个申报过程相对混乱,对企业自身条件评估不当,从而导致审核过程中失败。科技成果的定义及体现形式1、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符合文件规定做法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将“知识产权”理解成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2、科技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环节中,以分类评价方式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评判标准,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除此之外,在工作指引中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因此,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纳入“科技成果”的理解范围内。科技成果的来源及转化证明1、科技成果的来源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通常有两种渠道,其一是内部研发型(自主研发),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让、受赠、并购、其他)。内部研发型,又可以分为“全自主开发”和“合作、委托开发”;但任何一种模式,都需提供相关研发项目及活动的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或者合作、委托开发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用以佐证科技成果来源。外部引入型,需经备案登记的专利转让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资金给付证明;或者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证明等用以作为佐证材料。2、不同来源科技成果对应的研发费用对于“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业从研发出“科技成果”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个过程都是自身全部或部分参与完成的。那么,对应的研发费用,即视为“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对于“合作、委托开发”的科技成果,对应的研发费用即视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对于“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业只完成“成果转化实施”的阶段活动。对应的研发费用中则需体现“无形资产摊销”科目,用来佐证“科技成果”的作价引入。3、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阶段,从形式上科技成果的转化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转化,也就是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是外部转化,涵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等方式。需明确指出的是,在高企申报过程中,企业应该分清楚“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的关系和区别。“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是表明“科技成果”的来源及具体体现形式(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是用来表明“科技成果”最终实施了转化及具体转化形式(高新收入、样机样品、转让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要求195号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并说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根据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转化应为企业申报时“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才能计分。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成果诞生和获得时间,并非是“近3年内”。换而言之,三年前或者五年前获得科技成果,只要在“近3年内”完成了转化,是可以计分的。如果是申报高新当年才诞生的成果,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在 “近3年内”来实施成果转化,故不可计分。科技成果转化的次数要求“同一科技成果不论是在国内外转化的,还是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都只计为一项。”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的,相对也最为烦杂。实操过程中,需深入理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两份文件的精神,并严格按照其要求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