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类又归纳出致讹原因,例如在“通常字句误例”中指出某些字句在读写时有易误因素,指出有“形近而误”、“声近而误”等11种致讹原因。《校勘学释例》还在历代学说的基础上概括和归纳出“校法四例”:1、对校法,即以同书祖本与别本对校,其作用是可校各本的异同;2、本校法,以本书前后内容互证,抉摘差异,以知谬误,此法宜用于未得其他资料之时;3、他校法,凡著书均有采录前人或为后人所引用的现象,故可用他书校本书,这也是证明书有讹误的良法;4、理校法,凡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时,则应由通误者断于情理,故名“理校”。“校法四例”提出的4 种校勘方法是对中国长期以来校勘工作经验和方法的总结,对于文献校勘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