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出售的产品的。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先用权人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需要强调以下:先用权人必须证明他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日之前由他自己研究出来的,与专利权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