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PCT申请,自PCT申请公开之日开始临时保护;外文PCT申请,自进中国国家阶段后公布之日起开始临时保护。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多数已由国际局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完成国际公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指定国可以规定,就权利的保护而言,公布的效力仅从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文按照本国法的规定予以公布后才产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国际申请,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