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下为特殊情况: (1)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2)个人因专利权被企业(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①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一800(或收入总额×20%)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③个人税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