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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您好,发明人、专利权人是我个人,现在要出售给某一公司,由于个人所得税比较多,我是否可以将这项专利以我公司(公司法人是我夫妻俩人,外资公司长期亏损)的名义出售给这个公司,还是有其他方法为节省税费。谢谢!
回答
您好,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提问
您上述的描述我知道。但是我上面提出的不是这个问题,还能给我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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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咨询哦,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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