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的授予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我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是“绝对新颖性”,即必须是新的技术,大致有四中情形:没有公开使用、没有公开销售,没有在文献上记载过、也没有申请过专利。丙在95年即在法国申请了专利,影响了甲的新颖性,甲、乙均无法获得专利授权。2、将授予丙专利权。丙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12个月内拥有优先权。1995、10——1996、10,还不到12个月。3、乙企业不能继续使用该制作方法制造该饮料。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不符合如果乙企业在1995年10月前即已在生产,或者为生产做了生产准备,则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情形,可以在原有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