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极为复杂,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从而解决在要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一般有几种方式来判断:1.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为要约。2.从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经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3.从交易习惯上看,认定该意思表示是否属于要约。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或行业普遍认可的交易习惯,可以在欠缺某些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确认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还有一种更精确的分类,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主要有以下标准:�(1)立法明确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来划分。一般来讲,要约中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要约内容明确、完整。要约邀请则没有完整、明确的内容,如只有订约意图,但无具体的价格条款、质量条款等等。�(3)从意思表示发出的目的来区分。要约发出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同自己订约。 �(4)根据交易习惯。如双方是有多年交易关系的老客户,其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一直没有改变某种型号和价格,也没有改变型号及价格的意向,那么,一方仅向另一方提出买卖的数量就应视为要约,因为购买标的的质量、价格等条款双方都已默认。但如果双方是新的交易伙伴,一方仅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某数量的某物品则不能视为要约,而为要约邀请,因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够完整。◎◎◎◎◎◎其实两者的唯一区别就是,后一种分法加了法定要约邀请类别。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只有在符合要约的条件下才认为是要约。也就是说商业广告必须要符合后三种区分方式的情形下,才认为是要约。◎◎◎◎◎你的问题:“如果寄送价目表后叫你付款-回寄商品,那么寄送价目表是要约了,这么说对吗?”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你所说的价目表是否是法律上认可的价目表,如果价目表上面有明确的要约条款,就不是纯正的价目表了。其次,假如确实是价目表,按照法律规定价目表是要约邀请,那么,你付款的行为就是要约,对方回寄商品才是承诺。而不是履行合同。我个人认为,如果在价目表上添加了一些条款,很可能导致价目表转化为商业广告(要约型),价目转化为价格条款了,就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价目表了。一般情况下,法律意义上标准的价目表应当包含了很多商品的价目,对于寄送价目表的商家而言,不可能确认收到价目表的相对人购买的是那种商品,是部分购买还是全部购买,只有收到价目表的相对人确认购买其中的某种产品或全部购买的意思表示后,才能确认合同条款。因此,价目表发送一方无法确认的商品数量、品种等合同条款是不符合要约的基本条件的。如果,价目表发送一方确认了商品数量、品种,在价目表上对购买人要求寄明确金额的货款,才能发货,那么,我认为,这个价目表就不是纯正的价目表了。其载体上的其他条款超越了价目表的法律性质范畴。我个人不认为那是价目表,而是以价目表的形式、要约型商业广告的实质的文本。我觉得,你是混淆了价目表和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价目表是“绝对”要约邀请,而商业广告则是“相对”要约邀请。你要在先确认该文本(如杂志)的法律性质(是价目表还是商业广告)以后,才能进行推理,如果确认是价目表,那么一定是要约邀请,这种要约邀请是法定要约邀请,不需要用我提供的3种区分方式进行区分。如果确认是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也可能有包含一部分价格目录),那么,你再用我提供的3种区分方式,对其类型进行分析,是要约邀请型的商业广告还是要约型的商业广告。◎◎◎◎◎◎◎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继续发消息给我。还有,不要急于确认最佳答案,就算你认同我的法理分析,也不妨碍吸收其他法学人士的意见和知识。我们学习法学的,重要的不是这些虚拟的分数,而是通过百度知道这个平台进行相互交流,吸取他人的法律营养。不论是问问题的,还是回答问题的,都不要盲目的自信或盲目的偏信,因为,我们讨论的是理性的法理和知识,而不是感性的友谊和感激。在你支持我的时候,我是感性的感激;在讨论法理问题的时候,我会尽量排除自己主观上的好恶和感性的自负,欢迎法理上的批评和探讨,不论对错,甚至不介意法学同仁在探讨法律问题的时候无意间的人身攻击。因为,在百度上进行法理争论的时候,有时,我自己都会不自觉地在言语中流露出对对方法理分析的不尊重,导致不欢而散。有时,真的很希望能够在虚拟的百度知道里面,法学同仁能够放下身段,相互交流法理知识,共同进步,成为一个既帮助他人也帮助自己的地方。毕竟法学是要用一生来进行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