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的保护日期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是说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中国申请后所得的保护,自在中国的申请日起算,而优先权日,是其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在其在外国申请到在中国申请之间的时间,其在中国是不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