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确实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名称不能出现宣传性用语,但是在实际中,审查员会适当地放宽要求,根据《审查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来执行。对于专利申请名称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一致性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其他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均一致。2、全面性名称应当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3、非技术词语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4、含糊词语、笼统词语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5、字数和标点符号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算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允许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宣传性用语一般是属于上述第3个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离谱、明显夸张的宣传性用语就放过了。例如,涉及电动地球仪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奇自转地球”;涉及药材包装层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功元气袋”,其中的“神奇”和“神功”均为明显夸张用语,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