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为您解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发明申请,申请人有两个主动修改时机,第一个时机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时机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它们的主动修改时机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在此说明,虽然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可以在答复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此时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因此,此时申请人的修改权限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申请人想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话,一定要利用上面提到的主动修改时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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