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不在享有其商标专用权,不可以继续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不再享有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上述商标权利由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仅使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商标权移转的结果,而且也影响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保证商标转让的合法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及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后,若原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所述,商标转让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