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有关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根据该决定,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3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提高专利质量,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标准。例如将相对新颖性调整为绝对新颖性,排除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等等。 如果仔细分析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第三次修改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有着很大的不同:前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履行国际承诺,使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尤其2000年的那次修改,要符合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而本次修改是在专利法已经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情况下启动的,完全是从我国自身的需求出发,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而修订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三次修改是主动修改,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新专利法的施行,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更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