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申报材料包括: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已申请专利的提交)。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文件:企业上月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个人单位、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收入证明二、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的规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规定如下: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2、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4、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