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科学技术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协同的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市国家保密工作局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本县、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凡经国家批准的发明项目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具有国家先进水平及属于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项目; (二)未公开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及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保密专利、产品的技术资料等;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其专利的仍需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为国防、军工配套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的关键内容及我国独有的传统技术诀窍、配方和传统的工艺技术; (四)在引进、仿制中技术上有所突破、创新的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的按合同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资料和进口的禁运设备; (五)通过各种秘密渠道获取的国外及省、市外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等及其提供者的情况; (六)列为国家重点的科研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和科技人员及其经费等情况; (七)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的科技统计分析资料及科技档案; (八)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林、牧、渔、微生物、药物等珍贵动、植物资源的技术资料和尚未鉴定定名的标本; (九)可能在国外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仿制、复制品; (十)贮存科技保密项目数据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十一)其它科技保密事项。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国家特有的发明创造、具有民办先进水平的技术诀窍或核心技术、国防、军工尖端技术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列为绝密级。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较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及有国际竞争力的保密专利、重大成果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受到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和机密,对发展科学技术有较大作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涉及国防、军工常规制造装备或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工艺配方、图纸、资料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第七条 划定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程序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项目的密级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绝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科委审定,省科委复审,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机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市科委复审,报省科委审批; (四)秘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共同审批; (五)科技项目的密级随项目下达的,按下达的密级执行; (六)部属、省属驻郑且归我市代管的单位,其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定,按其隶属关系报批,同时抄报市科委备案。第八条 凡在国外已不保密或已失去先进性的科技保密项目,应及时解密或降低密级;发现原来未列为保密项目而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划入保密范围并确定合适的密级;原定密级偏低的要求及时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专利或技术协议、合同等承担的保密项目的解密、降密和升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科技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指定的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机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秘密级的科技资料,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使用科技保密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应经上级批准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