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太复杂,但肯定四大行商业银行办不了,要去国开行这类的政策性银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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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符合政策需求的产业或项目二、需要去工商部门查询征信三、政策有规模、注册资本限制,各地政策都不相同建议直接去当地工信委咨询。资金,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瓶颈,政府非常注重解决这个问题。多年来,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基金、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扶持。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国家各部、委设立的扶持资金有:科技部的863计划、火炬计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等,每年都有数十亿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商业部的外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的利用高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贴息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的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计划、节能产品贴息项目计划;信息产业部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只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并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如何申请并最终获得政府资金的扶持呢?主要经过下面几个步骤:要认真学习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了解哪些产业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自己企业是不是符合申请的条件,不够条件怎样创造条件,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等等。通常有几种途径去学习和了解:通过政府各部门的网站;通过直接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有关人员交谈。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或者说考虑怎么样包装自己。包装不是做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价值发现。另外,多注重增加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产品的测试和鉴定;企业标准的制订;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评癣企业信用的评级;重点新产品的申请;重信誉、守合同的评比;出口创汇企业的评选;然后是ISO9000质量体系认定;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认定等。在了解了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基本条件大致满足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提交申请材料,开始进入审核程序。在这过程中,申请材料必须充分准备,把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地反映出来;同时,要主动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接触、沟通,使他们对你的企业基本情况,特别是管理团队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
你可以申请创业贷款的个人如何选择创业贷款?创业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选择方式,创业者可视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人员,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商业抵押贷款:目前,银行对外办理的许多个人贷款,只要抵押手续符合要求,银行就会不问贷款用途。需要创业的人,可以灵活地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创业。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用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证贷款:如果你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你的妻子或父母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那么这也能成为绝好的信贷资源。当前银行对高收入阶层情有独钟,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到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而且,这种贷款不用办理任何抵押、评估手续。如果你有这样的亲属,可以以他的名义办理贷款,在准备好各种材料的情况下,当天即能获得创业资金。
分好几种 科技基金、创业基金、商业基金、非政府组织低贷(无息)基金,很多,但基本的流程是差不太多,还要看你在哪个地区,以及所涉及的技术支持,甚至于性别(又专项的妇女创业基金,好像是联合国的一个扶持项目)。 第1种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十七、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八、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二十一、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确定。科学技术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二十二、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审批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学技术部每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十六、已签合同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 二十七、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种 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 大学生创业基金所需要的一些常用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申请人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拟新设立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⑤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⑥个人的品行证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荐意见书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投资公司将不再受理该大学生的申请。 第三种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5亿,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向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创业投资(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
建议去当地政府官方网站,那里面可能会有一些当地的创业创新政策,然后联络其中提到的相关部门去咨询,也可以在网站里的分站,也就是下级政府的官方网站,查找相关政策和相应的开发区、创业园,咨询一下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 (二)促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扶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四)专利表彰奖励; (五)配套资助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六)培育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七)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以及区(县)财政能够解决配套资金的项目,专利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一)已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已获得国家受理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已获得国家授权且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四)已获得国(境)外授权且能为本市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 申请资助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并按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 (一)申请中国专利的,资助金额为依法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再资助二千元;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三万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五千元的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资助二千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四项;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二项。首次申请专利且当年度申请专利超过五十项的,一次性再资助二万元。 第八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属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的,或者属于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项目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获得扶持的单位应当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措施和绩效目标。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三十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十六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十二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八万元; (三)获得汕头市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三万元;获得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一万元;获得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六千元。 第十条 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结合当年度专利扶持资金预算情况,以国家、省的扶持金额为上限,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配套资助资金。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只配套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承办专利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或者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到本市专利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扶持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二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免费代理专利申请专项活动中,代理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专利的,专利扶持资金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取的申请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在前款规定的免费代理专利申请专项活动中,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不得就该项专利申请提出资助。 第十三条 对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金额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定期将使用绩效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开展专利扶持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利扶持资金,两年内不再给予扶持: (一)不按照合同使用专利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提交专利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的; (三)不配合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验收的; (四)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的。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政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