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第八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第九条 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十条 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人付清印数稿酬。第十二条 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第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四条 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