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 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1)专利名称应该有实际的语义,清晰但简明指出发明内容的客体;(2)专利名称应体现技术方案或设计的类型,比如方法、结构、产品等等;(3)若含有能代表该专利新颖性的构成元素,就是非常好的专利名字;(4)不含非技术词语、不含词义含糊的词语;(5)不要与现有的专利名称近似,注意加以区别;(6)汉语的专利名称建议不超过40个汉字。
就是【54】后边那一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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