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人。第二,巴黎公约优先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第三,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一成员国就商标注册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第四,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即具备规定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手续。一般是以是否能够获得申请号为标准来判断的。第五,第一次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者驳回都不能消除该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效力,甚至当产生优先权权利的第一次申请已经不复存在时,优先权仍继续存在。第六,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方为有效。第七,优先权证明不需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