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人员有责任。拓展资料: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已明确规定,核心技术人员原则上包括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一) 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能够直观反映相关人员在企业研发体系中的重要性,所以,技术人员是否处于核心工作岗位,是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首要因素。 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已明确规定,核心技术人员原则上包括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从监管机关的本意来看,重点在于审查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核心”的属性。 笔者检索的数十家招股说明书亦无一例外地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务。 当然,工作岗位不应单纯理解为职务(如研发总监),还应关注其具体工作内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参与企业研发项目的数量、重要性等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企业核心研发项目的主要参与人也应当属于核心技术人员。相反,当前不在技术或研发岗位,即使有较高职务的员工,或者即使承担了大量具体工作,但属于技术团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可替代性强的,都不应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二) 科研贡献 科研贡献主要是指员工对企业的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和关联度。 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明确指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在首轮问询中,也明确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在研发、取得公司专利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方面的具体作用”。这充分体现了科研贡献也是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大部分公司统计并说明了每名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申报的专利数量,并以此体现其对申报企业的科研贡献。也有少数公司只概括阐述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多项核心技术的主要贡献者”,如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仅概括阐述“三名技术核心人员均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是公司多项核心技术的主要贡献者,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中,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完成人之一的分别有26项及10项,占公司全部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分别为41 %及67 %”,直到其回复上交所提出的问询时,才较为详细地说明了每名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作用,包括对公司技术方向/技术方案的作用、对公司关键技术开发的作用、对公司专利发明的作用等。 笔者认为,虽然在核查科研贡献时,可采取的客观评价标准相对有限,但在论证时,最好能够具体化和量化。通过专利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之发明人/设计人统计情况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相对客观地体现具体人员的实际作用,可以作为核查科研贡献的方式之一,也符合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认定原则。 此外,若技术人员掌握与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相关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相应的技术专长,对于企业而言,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的技术专长,也可以作为核查和判断其科研贡献的考虑因素。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即详细披露了每名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的核心技术,以此作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之一。(三) 从业经验 从业经验的相关性及丰富程度能够相对直观地反映员工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也是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重要标准,在相关行业的从业时间、在相同或类似行业知名企业的工作经验等均可作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也明确要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业务经历、从业历程、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在笔者检索的所有案例中,核心技术人员在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都较为丰富。部分申报企业会着重强调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的从业经验,如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强调“公司核心技术团队在半导体材料行业积累了数十年的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如果一名技术人员虽然在重要岗位上工作,也对公司有名义上的科研贡献,但从业经验有所欠缺,无疑会削弱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说服力。二、参考依据 除了上述必备依据外,教育背景、专业资质、学术成果、行业影响、荣誉奖项、任职期限也可以作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参考性、辅助性的依据,从多方面证明技术人员的核心属性。但需要指出,仅仅参考依据本身,是不能脱离必备依据,独立作为认定依据的。比如申报企业聘请的知名专家,即使资质高、行业影响大,若未在技术或研发岗位上实际工作,对公司也没有直接的科研贡献,则不应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一) 教育背景 技术研发能力作为一项专业能力,与个人接受的教育存在较大的相关性,所以,教育背景对于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有优秀的教育背景是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有利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也明确要求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二) 专业资质 专业资质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机构颁发或认定,能够较为客观、直接地证明员工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是证明员工技术研发能力的客观证据。 社会认可度高、取得难度大的专业资质是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有力依据,比如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千人计划”专家、科技部“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核心技术人员取得的专业资质也属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应当披露的内容。(三) 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是指员工个人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研究并发表的成果,如学术论文、专著。学术成果通常是评价学者、高校教师等专业水平、研究能力的依据,核心技术人员作为科研人员,可类推适用这一依据。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诸多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撰写、发表的论文情况,甚至披露了文章被引用的数量,如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刘博“共发表SCI 科研文章15篇,国际总引用数6,000 多次”。(四) 行业影响 行业影响可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参与起草、制定行业标准,二是担任行业相关的社会职务。 参与起草、制定行业标准的人员通常为行业资深专业人士,因此,参与起草、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况可作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之一。部分科创板在审企业为论证其科研实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参与起草、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况,如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李晓冬“参与了行业标准《石膏性熔模铸造用铸形粉》(JB/T 11734-2013)的起草工作”、曹家凯“参与《电子封装用球形二氧化硅微粉中α态晶体二氧化硅含量的测试方法 XRD法》(GB/T 36655-2018)等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 在与行业、科研相关的社会组织(如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担任的社会职务情况,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此人在该行业或专业领域已经拥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具有行业、科研属性的社会职务也可作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之一。诸多科创板在审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担任社会职务的情况,如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之一陈继锋担任“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超硬材料及制品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硅酸盐协会电子玻璃分会第九届常务理事、国际信息显示学会(SID)北京分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工晶体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五) 荣誉奖项 与科研相关的荣誉奖项是证明科研人员科技研发能力的外部证据,尤其是一些评选要求严格、社会认可度高的奖项,如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因此,曾获得的荣誉奖项情况,无疑可以作为认定核心科技人员的参考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也明确要求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获得奖项情况,笔者检索的科创板在审企业也大多对此进行了披露。(六) 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能够反映相关人员工作的稳定性,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侧面反映其对企业的重要性,所以,在认定核心技术人员时,也可以作为参考。 部分在审企业强调了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期限,其中,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直接披露其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包括“在公司就职期限在10年以上”。 笔者认为,任职期限仅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作为独立的、排除性的认定标准。若直接以任职期限的长短作为一项认定标准,将面临如何客观、科学地确定具体期限的问题,企业有可能会通过调整任职期限,使得某些曾发挥核心作用但最近2年离职的人员刻意排除在核心技术人员之外,令企业满足“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发行条件。 总之,科创板的定位决定了核心技术之于申报企业的重要性,而核心技术人员是企业的核心技术、科研实力的依托根基,中介机构把好认定核心技术人员这一关,提前完善其信息披露内容,减少监管机关的问询,对申报企业的顺利上市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