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种类 1) 全部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区别二者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就变为了有效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