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标准文献就是那中范文可以参考的专利文献是人家的专利不能随便转发
参考文献标准格式是指为了撰写论文而引用已经发表的文献的格式,根据参考资料类型可分为专著[M],会议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杂志[G]。 1、期刊论文类作者.论文名称[J].期刊名称,发表年份(第几期):页码。 示例: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1-34. 2、学位论文类作者.论文名称[D].毕业院校所在城市:毕业院校,论文提交年份:页码.刘杨.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12-15.作者.著作名称[M].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份:页码.示例:金太军.村治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州:广州人民出版社,2008:50.扩展资料最主要的是根据载体把文献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 (1)印刷型:是文献的最基本方式,包括铅印、油印、胶印、石印等各种资料。优点查可直接、方便地阅读。 (2)缩微型:是以感光材料为载体的文献,又可分为缩微胶卷和缩微平片,优点是体积小、便于保存、转移和传递。但阅读时须用阅读器。 (3)计算机阅读型:是一种最新形式的载体。它主要通过编码和程序设计,把文献变成符号和机器语言,输入计算机,存储在磁带或磁盘上,阅读时,再由计算机输出,它能存储大量情报,可按任何形式组织这些情报,并能以极快的速度从中取出所需的情报。出现的电子图书即属于这种类型。 (4)声像型:又称直感型或视听型,是以声音和图像形式记录在载体上的文献,如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科技电影、幻灯片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学位论文属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艺术鉴赏以具有美的属性的艺术作品为对象,并伴随着复杂的情感运动,人们对艺术作品进行的非 反思 性的审美接受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艺术鉴赏方面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书法艺术鉴赏对于临摹创作的启示
〔摘要〕任何一种艺术作品的产生,都只是艺术活动的最初阶段,在艺术作品完成后获得读者的接受与认可,才使艺术作品价值与潜能真正发挥。从各种艺术的表现形式来看,书法艺术鉴赏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无论是从创作还是从价值属性来看,都具有 其它 艺术作品所不能具备的艺术性能。在临摹创作的过程中,书法鉴赏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与启示。本文就书法艺术鉴赏对临摹创作的启示进行分析。
〔关键词〕书法艺术鉴赏临摹创作启示
针对书法艺术鉴赏,不同的人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古今往昔对此都有大量文字对此进行阐述,部分文字在阐述书法艺术鉴赏的过程中赋予其一层神秘信息,传递出一种不可言说的意思。但是书法艺术鉴赏是否存在一定的标准,每个学者在依据自己实践的基础上产生不同的观点。从客观上而言,书法艺术鉴赏的标准存在于客观形式中,无需进行大量的笔墨进行主观判断。但是无论如何,书法艺术鉴赏存在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
一、书法艺术鉴赏价值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书法鉴赏属于进行感性与理性复杂心理活动的过程,同时也表示个体欣赏对象价值活动过程,属于主题的知觉、理解、想象、情感等诸多功能的综合。论述书法艺术的鉴赏功能,其通常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文本与书艺相互照应。
书法作品的内容是文本,书法艺术则指的是艺术形式,也就是书体。不同于文学、戏剧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书法艺术就是将抽象的线条造型艺术,促使其与文本内容交相呼应,各领风骚,又浑然天成,这种形式就是心理学层面上的知觉的内在统一。书法艺术的本质其实就是将汉字点画的书写与字体结构反映客观事物形体与动态的一种意象美。读者在欣赏的过程中,美感就是价值的判断。这样一种意向是人们从感觉上把握作品形式获得感觉,同时也是读者对文字所承载的内容体悟,这两相互联系又具有区别,从本质上来说,美感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书法鉴赏其实就是文本内容与文字载体相互交映的一种美感体验。书法艺术不仅符合一般意义上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同时又具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书法鉴赏的形式就是内容的载体,形式服务内容,其表现的主题就是内容。同时书法艺术将书法内容作为载体,其艺术表现的主题是作品形式的抽象意向,是一种内隐性较强的主观情感过程。但由于书法以汉字为媒介或载体,汉字又是思想表达的工具,当书法作品映入受众眼帘,受众在感觉汉字“形”的刺激时,是与知觉汉字的“意”的过程相随相伴的,故书法艺术鉴赏必然是文本与书艺的相提并重,互濡尽染。
2.外在形式与内在情感相互统一。
外在形式与内在情感相互统一就是感性价值与理性价值活动过程的具体表现,使读者审美价值实现过程的具体化。从本质上而言,读者鉴赏书法艺术关键在于能够将作者的美感掌握好,就书法艺术外在形式与内在情感相互统一。也就是在此过程中虚实结合、形式美与依存美相互统一。其中虚实结合的“虚”就是把握书法意义与灵魂,通过受众知觉体悟,相较于具体看得见、摸得着的书法艺术相比是虚的。而形神交融就是鉴赏作品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作品的形式与内容展示的情感体验与审美理解的美感形成过程。艺术的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作品形式兼具情感体验与审美理解功能,内容是作品形式与功能进一步提升。而形式美与依存美统一通常就是一个研究对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欣赏,并且从中感受的美不尽相同,在书法艺术鉴赏的过程中既可以是单纯的形式线条、构图,也可以是对作品内容的欣赏,但是通常情况下,在研究的过程中更加看重涉及内容的欣赏。在此过程中启示就是对书法艺术书体、文本内容等的审美理解。
3.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从一定价值层面上判断,可以将书法鉴赏活动认为是一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辨证统一。合目的性就是审美知觉属于一种知觉性快乐的对知觉纯形式的美的知觉,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这就表明了书法的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人们内心快乐审美知觉,并且还可以通过人们主动追求就可以体验的审美知觉与价值追求。合规律性通常都将美的想象归为是自有的、主观的,符合美的规律性特点,也就是人们在欣赏的过程中普遍认同的具有美的普通特征秩序,也就是说书法艺术的鉴赏既是受众追求快乐的目标体现,也是受众追求审美想像自由的规律所在,即书法艺术鉴赏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二、书法艺术鉴赏对临摹创作的启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就可以了解到,书法艺术鉴赏具有其内在的应用价值。从某种层面上可以说书法艺术鉴赏对临摹创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性作用。
首先,传情达意。一部书法作品的组成,通常包含了文字与笔墨,通过综合两部分进行传情达意。在此部分不可忽视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中国汉字,汉字表现出方块字,并且体现出图式;另一个则是毛笔,毛笔具有软的特性。在书法作品完成的过程中,正是这个特性,促使书法达到传情达意的目的。方块文字的发明,起源于象形文字,由于那时候社会现象都比较简单,象形字通过抽象的文字符号,可以将人与人交流的现象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现象表达出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简单的汉字象形并不能将丰富的社会生活表达出来。针对此种情况,威力适应社会的发展与人们的需要,汉字的构字 方法 逐渐发生改变。但是汉字构字方法发生了改变,汉字也在不断地创新与丰富,其中的象形精神仍然存在。毛笔的特性是软,毛笔软就可以创造出多种不同的形式,为表达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可能。
书法区别于其它的写字,写字是实用,属于语言工具,文字的记载;但是书法是供人欣赏的,通过笔墨形式表达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与人从自然生活中获得的美感。笔墨传情是书法区别于简单写字的重要特征。在判断书法作品水平高低的时候,不仅需要从点画、章法、笔法、墨法等技术程度来评价,还需要从笔墨形式传情达意方面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要通过这方面来衡量书法作品品格的高低,写字追求规范,容易辨析的功能。书法艺术就是要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与创作者自身的性情表达出来,通过书法作品的点线面和字法、墨法、章法等组成笔墨形式,将人与人之间的美好情感抒发出来。
同时在书法家的生活中,人的感官可以超越适当的界限,将自然的万千气象反映到大脑中,进而形成原始映像,通过心灵感悟以及艺术化的抽象、转化、提炼、取舍,最终以笔墨的形式表达出来,将自然生活中获得的美感转化为书法艺术的高境界。在学习经典书法的时候,不仅要掌握笔墨的技法,还需要学习和借鉴古人如何通过笔墨形式表达丰富情感与意境。 其次,有趣的形式对比。有趣就是促使人感到有意思、有吸引力的特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书法的特征通常都会应用一个词来形容,晋人尚韵,唐人尚法,宋人尚意,明人尚态,清人尚势。在现如今的社会,采用一个词来形容,难以下一定论。当然评价当代书法应当由后人通过当前的书法实践提炼。但是如果非要从某个角度来进行判断,则可以认为是趣。
尚趣讲究形式对比。书法形式的表现围绕时间与空间来展示。其实尚趣反映了当今人们审美诉求。在不同的时代在书法演变的不同阶段,人们的生存状态以及内心深处的审美诉求共同决定。书法艺术发展至今,字体发展已经完备,各种 书法字体 的技法已经表现得非常丰富。在此过程中,当代书法家的书体技法要想获得发展,就需要在已经具备的字体与书体基础上求变革新。但是字体技法的丰富,为尚趣书法形成提供了条件与基础。在此过程中,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促使人们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资料,促使研究成果传递的快捷方便。相较于过去,尚趣的形成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现如今的书法作家在利用已经具备的书法资源进行整合,并将其应用于书法创作中,写出新意、有味道,进而可以吸引更多的书法作品,满足人们身心愉悦的要求。不同的时代书法形成都具有不同的特色,并不是由某一书法家单独所能决定的,书法特色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形式。一个时代在发展中具有一个时代显著的特征,并且每个时代的书法风气并不是只有一种,各种书法风气并行不悖,就好比当今书法崇尚趣味,但不排除尚韵、尚意、尚法、尚势欲尚态。
不仅仅是书法尚趣,其它的艺术形式也同样反映尚趣。在音乐、戏剧、电影与美术领域中,都存在尚趣的审美风尚。现如今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审美取向方面具有多元化,但是尚趣的审美取向显得更加接地气。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借助艺术形式来放松自己的身心。
总而言之,书法艺术鉴赏相互独立,但又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在借助书法作品鉴赏的过程中不能无限扩大某一影响,还需要兼顾其它的标准,促使人们在分享艺术表现形式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艺术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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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艺术鉴赏提升高职生的人文素养
摘要:用一颗慧心、两只慧眼、积极地发现对象本身的美,全面的认识对象,了解其特质和秉性,用智慧和双手努力的表现对象的美,使其升华,从而把对象天然特制的合理性与人的艺术创作合理的完美的结合,实现艺术创作的天人合一。
关键词:艺术鉴赏;人文素养
我国的教育由于过分的专业细分和对于培养有用之才的急于求成,导致学生虽然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但往往知识面较窄,缺乏较深厚的综合素养,尤其是人文素养,这个问题在理科院校尤为突出。科学、艺术、人文是人的三大精神支柱。科学强调规律,艺术注重情感;科学讲的是理性,艺术更富于情感;人文则既有深刻的理性思考,又有深厚的情感魅力。人类社会不能没有科学,也不能没有艺术,更不能没有人文。所以,我们也可以把人的素养概括为科学素养、艺术素养和人文素养,他们是相辅相成的。
那么如何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呢?我将以艺术的角度从对美的认识、中华民族文化的渊源、设计创意三个方面来和大家共同探讨,通过对美的理解和鉴赏来实现人文素养的提升。
一、对美的认识
艺术鉴赏需要知道什么是美,借用美学大师宗白华先生的一首小诗来阐述对美的理解:
“啊,诗从何处寻?
在细雨下,点碎落花声;
在微风里,飘来流水音;
在蓝空天末,摇摇欲坠的孤星!”
通过描写春雨蒙蒙、潺潺的流水与拂面的微风,深邃的夜空那闪闪的星光,来体会美的意境,美不远,美就是我们生活的一点一滴。
我们 总结 了美的规律,把它称为形式美法则――对称与平衡,重复与群化,节奏与韵律,对比、变化和调和、统一等,如果我们把这些规律理解了,我们就能够掌握美,创造美。
1、对称与平衡:
我们幼时看到母亲的脸,就是对称平衡的,就是最美的。蝴蝶,以及大多数的动物都是对称的;宫殿、庙宇建筑采用对称设计,显得庄严,显示“皇权”和“神权”的威严,象征着稳定。
2、重复与群化:
检阅的方对人数相等,服装一致、动作整齐,产生一种壮美;双胞胎,双重肯定!引人注目!建筑上的窗格等等。
3、节奏与韵律:
诗歌格律有五言、七言等,还具有音韵,给人以美感;音乐的曲调,科学证明对动物和植物的生长有益,生理上会助发育,心理上能陶冶性格;表现在造型上,也同样起到良好的作用;光谱中的色环;缠丝玛瑙等。
4、对比、变化和调和、统一:
二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切作品都要处理好调和与对比,也就是统一与变化的关系。设计中的对比主要从空间、疏密、大小、方向、曲直、明暗、寒暖的构成要素去处理。中国画论提出“输可跑马,密不通风”;大海上的帆船远近、大小的变化,统一在一条海平线上;
以上是从形式美的角度来认生活中的美。我们要是掌握了形式美的法则也就掌握了美的规律。
二、中华民族文化的渊源
中华民族文化中,艺术的鉴赏离不开对玉的美的欣赏,中华文化离不开儒家体系,"君子比德于玉",我们的祖先创造的文字中,由200多个字与玉有关,这些字多为美好、崇高之意。如:玺、国、珏。又如:玉人:美丽的女孩子;玉树临风:文质彬彬的年轻人;婷婷玉立:美丽漂亮的人;
儒家之外,道家、佛教文化等领域,玉文化也都有一个重要的位置,包括在民间,人们对美好生活有最淳朴的向往,也赋予了玉的一些精神层面的特质。比如玉雕中的传统图案无论福禄寿喜、招财进宝、龙凤呈祥、八仙过海,还是太极、八卦、四神、万字、回字、如意、岁寒三友、莲年有鱼、对于民族文化心理的揭示,具有深层的精神象征,传递着亲切的愉快的寓意。传统图形的造型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类型:
(1)、生理安全型
特点:以具象的形式出现,采取借喻、谐音、暗示的方法,获得心理的愉快。
如:“福禄寿喜”蝙蝠、鹿、仙鹤、(灵芝、仙桃、松树),喜鹊为象征;
“招财进宝”财神赵公明,招财童子;
“麒麟送子”麒为雄,麟为雌,麒麟演化为送子的瑞兽,富贵人家的孩子有麒麟子之称;
(2)、文化寓意型
特点:在具象和抽象之间,直接用文字表现,还有抽象图形等。
文字表现有万字、回字、寿字;d”字为古代一种符咒,用做护身符或宗教标志,常被认为是太阳或火的象征。“d”字在梵文中意为“吉祥之所集”,佛教认为它是释迦牟尼胸部所现的瑞相,有吉祥、万福和万寿之意,唐代武则天长寿二年(693年)采用汉字,读作“万”。
抽象图形如太极、八卦、云纹、雷纹等;
具象的如龙凤、牡丹、如意、琴棋书画、渔樵耕读、喜相逢、四神(青龙白虎、朱雀玄武)等;
(3)、精神向往型
特点:以诗意化的物品作为表现内心的追求,获得精神的向往。
“岁寒三友”松竹梅;
“四君子”梅兰竹菊;
“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以上三种往往交织在一起,获得视觉意识、社会心理、民族习惯的多重含义。
三、设计创意
艺术鉴赏在 雕刻 艺术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玛瑙雕刻。玛瑙是宝石中,纹理色彩变化最为丰富的品种,就材料对象而言,玛瑙的优势和特点是纹理色彩的变化产生的画面感,人工做不到。
一件好的雕刻艺术作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1、材质:搭配和谐的多色玛瑙是制作俏色玉雕的极好玉料。所谓“俏色”。是指作品颜色利用的巧,“俏”的意境达到极至,则称为“绝”。一件精绝的“俏色”雕刻品的价值。远远不是其材料价值所能确定的。
2、雕刻工艺:依料取题,因材施艺,是俏色玉雕的最大特点。琢玉高手往往能“取势造型,依形布局” ,“依色取巧,随形变化”,对材料进行巧妙的雕琢。
3、艺术创作:艺术家的责任是用一颗慧心、两只慧眼、积极地发现对象本身的美,全面的认识对象,了解其特质和秉性,用智慧和双手努力的表现对象的美,使其升华,从而把对象天然特制的合理性与人的艺术创作合理的完美的结合,实现艺术创作的天人合一。这同时也是中国人精神世界的最高最求。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于美的认识、通过对于中国 传统文化 的理解、对于艺术作品的设计创意的认识,更好地理解了艺术作品,通过对艺术作品的鉴赏,我们不知不觉中就提升了我们的人文素养,人文素养提高了,他的人生哲学必将越来越深刻,人生理想越来越高尚,这样的人生才是幸福的人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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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赏析课应充分发挥艺术感性形式的优势,以情切入,以理导引,情理并重,才能引导学生以切实的内心体验参与艺术的感悟,以情感激发理性,促进艺术教育目标的达成。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艺术作品赏析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艺术作品赏析论文参考范文篇1 试谈《镀金时代》中黑色幽默语言艺术的应用 《镀金时代》是马克?吐温的代表作,这部小说揭露了当时美国社会扭曲的价值观以及人们对于财富的疯狂向往。其中,应用了大量的黑色幽默表达方式,让“镀金时代”这个词语成为美国社会的代名词。本文拟对《镀金时代》中黑色幽默语言的应用进行探析,以深入理解马克?吐温的写作手法。 一、《镀金时代》的创作背景 《镀金时代》是马克?吐温创作生涯中的首部长篇小说,这部小说受到了业界的高度评价,为读者展现是美国经济膨胀时期人们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扭曲。《镀金时代》完成于1873年,当时南北战争结束,为经济的发展扫平障碍,大量移民聚集到美国,希望可以趁机发笔横财,而当时美国西部的矿产资源也吸引了大量的外来者,整个美国经济实力开始膨胀,一跃成为当时的世界强国。美国南北战争彻底摧毁了奴隶制度,为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工业革命大大提升了当时的工业生产效率,让美国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马克?吐温用诙谐、幽默的表达手法创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镀金时代》。 二、《镀金时代》中蕴含着现实主义的黑色幽默语言 《镀金时代》中,作者应用大量蕴含现实主义的黑色幽默语言来讽刺与鞭笞当时美国社会的掠夺和投机行为,成功的刻画出西部投机者、政府官吏与东部企业家等人物形象,将当时社会的投机取巧、贫富差别、巧取豪夺刻画的入木三分。书中内容描写的是美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阶段,看起是“黄金时代”,实际上人性异化、物欲横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单纯,而演变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每一个人都为了自己的利益打着小算盘。 在《镀金时代》中,郝金斯老爹为了给子女带来巨额财富,期望他们“生活得像王子,受到追求和崇拜,名字在大洋与大洋之间传播”,于是乎大肆买地,在当时人们的思想中,有钱就拥有了一切。小说的主人翁塞勒斯上校一贫如洗,但是内心深处却有很多的发财计划,其中一个计划就是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销售假的眼药水。一些贪婪的投机者,取他人钱财来给自己投资,露丝的父亲正是因为想一夜暴富而屡屡子欺诈。露丝不禁向父亲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难道所有戴着大钻石胸针的人,都是这样在餐桌上挥舞刀叉,讲话时语法错误百出的来欺么?” 这种哭笑不得的幽默表达方式给读者揭示出当时美国社会人们心理的畸形,其中应用了大量的现实主义表达手法,也让马克?吐温氏的黑色幽默更加直逼人物内心。 三、以反语、讽刺表达手法为基础的黑色幽默艺术 《镀金时代》语言中最显著的艺术特色就是反语与讽刺表达手法的应用,这种表达手法,在《镀金时代》的卷首语中便得到了体现。马克?吐温在描写亨利与参议员的交往时,就应用可这样的表达手法: “参议员热情好客,喜欢在自己的家中招待朋友,亨利谈笑风生、口若悬河,参议员听起来觉得非常有趣,连最忙碌的政治家们、最虔诚的人,都会抽空来散散心。”然而,亨利的虔诚,是对自己利益和金钱的虔诚,参议员所谓的忙碌,并不是为了人民而忙碌,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种畸形的虔诚与忙碌在当时的美国社会中屡见不鲜,也是美国社会的一个缩影。马克?吐温反语、讽刺表达手法的应用极为成功,起到了强烈的讽刺效果。 四、源自与小生活环境的黑色幽默语言 在马克?吐温生活的美国社会,相当一部分的民众都是早期建设开荒者,他们的生存环境非常艰难,只能够苦中作乐,后期移民时代中又到处充斥着文化冲突,因此,幽默也开始成为人们化解生活烦恼的重要手段。研究显示,幽默主义是早期美国人缓解生活压力的重要手段,在艰难的环境下,美国社会中大量充斥着幽默、乐观的精神。马克?吐温《镀金时代》的最大价值就是多元化的幽默讽刺艺术,这种艺术的应用与马克?吐温的自身经历密不可分。 马克?吐温黑色幽默艺术的诞生正是来源于他对于美国太平洋沿岸、边境矿区与西南部的深刻感悟,当时的边疆生活异常艰苦,文娱活动匮乏,面对着生活的苍凉与冷瑟,马克?吐温产生了深刻的悲观主义情绪,交织着憎恨与愤怒的情绪。一个长期悲观的人,需要用乐观的情绪来丰富他们的生活,于是马克?吐温开始用独特的幽默艺术来表达自己对现实社会的不满,黑色幽默能够将憎恨、愤怒和乐观的情绪融为一体,有的时候,他会用乐观的语言来描写血腥的流血事件,令人人俊不俊的同时却又毛骨悚然。马克?吐温由于对边疆生活的绝望和失落,用幽默的表达方式为人们讲述这一个个的故事,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摆脱这种绝望的生活,马克?吐温的黑色幽默中既有讽刺,也有哀怨。 总而言之,马克?吐温在《镀金时代》中大量使用黑色幽默语言,不仅为了逗人发笑,而是为了引起人们心灵上的共鸣。他曾经说过:“幽默本身的来源并非快乐,而是悲伤”。《镀金时代》中的人物和语言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笑料,但是却能够从中透视到社会的荒诞。 艺术作品赏析论文参考范文篇2 从电影《大鱼》看影视艺术中的文化隐喻 《大鱼》是美国哥伦比亚影业公司于2003年出品的一部奇幻片。该影片由导演蒂姆?伯顿执导,由伊万?迈克格雷戈、阿尔伯特?芬尼、杰西卡?兰格主演。故事改编自丹尼尔?华勒斯于1998年创作的小说《大鱼老爸》,从儿子威尔?布鲁的视角叙述其父爱德华?布鲁的传奇一生。 一、影片名称的隐喻 影片名称“大鱼”的多重隐喻已为人所知,本文据此探讨这些隐喻中的文化内涵。 首先,最直观的是,爱德华讲述的故事中有一条黑色的大怪鱼,它不会被任何人钓到。爱德华说:“有些鱼人们抓不到,不是因为他们壮硕敏捷,而是因为它们拥有别的特质。”这里的鱼可以理解为文化:文化是自由的,是没有国界的,也是不可捉摸的。 其次,影片的英文名“big fish”可以通过“big fish story”的语境进行理解。“big fish story”是美国俗语,意为有趣的或夸张的童话,弥天大谎。这一名称暗示了爱德华讲述的奇幻故事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经过修饰的。事实上,承载各民族文化意象的神话传说都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想象力编造出来的,而这些传说正是人们价值观的体现,它们深植于民族文化之中。 最后,大鱼也可以指代爱德华本人。影片中爱德华读到百科全书里“养在小鱼缸里,金鱼就会一直维持它的大小。若有更多空间,金鱼就会数倍化地成长。”这句话时,认为自己在艾许镇里是“小池塘里的大鱼”,因此要出走寻找更大的世界。这一隐喻暗示了文化不能固守一隅,而需要在交流得以传承和发展。 二、主人公的经历与美国文化 《大鱼》作为一部美国奇幻片,不可避免地带有美国文化的特点。爱德华的传奇一生在某种意义上讲其实是“美国梦”,即美国文化,的体现。自美国宣布独立以来,美国人深信只要经过自身不懈的奋斗就可以拥有更美好的生活。影片中的爱德华正是这样一个乐观并对生活充满热情与向往的人。他心中虽有畏惧,但仍旧提起勇气走到女巫门前。他不满足于自己在家乡艾许镇的成就,满怀雄心抱负探索镇外的世界。他偶然来到了充满欢声笑语、绿草如茵的丰都镇,却不打算在这世外桃源中安度一生,而是对镇民说:“我还没准备要落脚在任何地方。”他为马戏团免费干活三年之久,仅仅为了获取他心爱的姑娘的消息。他用尽一切浪漫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姑娘。他在他的生命即将结束时,仍旧乐观地面对一切。美国文化深深地潜藏在这些美好的故事中,正如爱德华的一生笼罩在为自己编织的梦境中。 但也应清晰地认识到,“美国梦”只是一个美好的期许和幻想。资本主义世界更多地是在为人们编织一个个梦境,让人们沉迷于虚假的满足之中,而缺乏实现梦境的现实路径。我们应警醒这样的美国文化。 三、作为文化载体的影视画面 画面作为视觉符号,是电影语言符号的表现载体,也是影视文化的载体。索绪尔认为,任何语言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的。对影视作品而言,“能指”指电影画面,“所指”指电影画面所反映的事物的概念与内涵。因此,电影画面往往有其内在的含义,即文化的体现。通过分析电影画面,可以解读电影中包含的文化内涵。电影《大鱼》中,当巨人卡尔出现在艾许镇时,导演并非直接将他的真容展现在观众面前,而是通过几个镜头――墙上的洞、巨人偷羊羔时的影子和大手等,让观众想象巨人的身形。这种充满悬念的画面正是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危机与冒险。当爱德华从阴森的树林中来到丰都镇,画面色彩由灰暗变成亮绿。这种色彩的对比突出了爱德华“绝处逢生”的惊喜。这一系列画面不止与美国文化中的乐观色彩有关,也与中国文化中“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这一概念产生交流。 影视画面之所以成为文化的载体,一方面因为电影的制作者本身便是某个文化的一部分,他们深受其民族文化的影响,他们的作品也必然处处体现该文化的精神内核;另一方面因为“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影视作品即是某种生活方式的荧幕展现,同时它也加强并塑造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四、音乐与文化 音乐作为影视艺术的一部分,无疑具有文化的属性。包含在音乐中的文化属性必然外化为具体的音乐形式。电影《大鱼》的配乐在这种意义上讲,正蕴含着美国文化。《大鱼》的配乐由好莱坞著名电影作曲家丹尼?艾夫曼创作,并于2004年获得奥斯卡最佳电影配乐提名。配乐或优美动听,或紧张诡异,具有丰富多彩的心理暗示作用。当爱德华内心忐忑地走向女巫的房间时,音乐颇为诡异,有着明显的节拍,好像他的心跳,又像他一顿一顿的脚步声。当女巫打开门蓦地出现时,声调立即变高,符合爱德华瞬时惊恐的情绪。这是美国悬疑文化的体现。爱德华坐在马戏团的观众席时,音乐节奏欢快活泼,则表现出他离开丰都镇后准备探索世界的愉快心情。他对未来充满期待,正像音乐所描绘的那样。这正是美国文化的体现――年轻人应该出游世界去冒险。当爱德华追求他的爱人珊卓提普顿时,音乐是梦幻轻柔的,体现了美国人对浪漫爱情的向往。音乐是人类世界共通的语言,它不受时空限制而为全人类所理解。这些与画面内容相符合的配乐能够帮助受众理解人物情感,从而使他们理解影视中所包含的文化内涵。 五、小结 影视艺术是文化交流的桥梁。人类的语言各有不同,但影视作品可以不受语言和国界限制被解读。文化便通过影视这一载体在世界范围进行沟通。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一代一代积淀下来的,我们生长在各自的文化土壤中,应该懂得欣赏自己文化中的韵味。同时,人们常常有崇拜自己文化的倾向,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又是巨大的。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人们很可能对外来文化产生不解和偏见。当处理自己民族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尊重其他文化,尝试以另一种思维方式理解其他文化。如果说爱德华象征浪漫主义文化,威尔则象征现实主义文化。文化与文化之间的碰撞,正像影片中威尔与父亲经历思想碰撞后相互理解的过程。文化最终会在交流中得到融合,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正像威尔最终融入了父亲的故事,与父亲达成和解。 猜你喜欢: 1. 艺术类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2. 浅谈绘画艺术赏析论文 3. 艺术鉴赏论文范文参考 4. 有关艺术鉴赏方面的论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