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首页 论文发表知识库 问题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论文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1、证明责任及相关概念辨析——从两大法系到我国——澳门理工学报2003年1期2、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5期3、民事诉讼证据透视——从理念到功能的分析——《诉讼法学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论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救济——《政法论坛》2001年2期5、司法ADR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一视角——《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十周年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6、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7、论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发展趋势——法制日报第3版8、司法ADR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法制日报第三版9、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法制日报第3版10、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制度——法制日报第3版11、公共利益在仲裁监督中的适用范围——法制日报第3版12、中国民事诉讼法学50年——《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13、改革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法律思考(1999年诉讼法年会论文) 载于《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0年4月出版14、论仲裁权的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6期全文转载)15、论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完善——《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年10月16、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实践——《中国商业法制》1996年第3期17、支票内容的法定性及支票欺诈的法律责任——《中国商业法制》1996年第5期18、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思考——《中国律师报》1996年10月2日 19、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不能裁定发回重审——《中国律师报》1996年10月30日三、教材1、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版2、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5月版3、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4、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指定用书(2001、2002、2003)——法律出版社5、中国律师文书范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6、中国行政管理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7、合同法教程(法学教材编辑部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1994年8月版8、中国行政管理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90年(主编)主 要 科 研 项 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立法及立法理由书(教育部特别重大课题); 2. 民事证据制度(司法部项目);3. 民主议事与决策程序——中国工程院议事程序规则(中国工程院项目);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5. 民事诉讼原理研究(教育部项目)获 奖 情 况2003年全国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1年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997年全国人民调解理论研讨会一等奖1993年全国首届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在百度里搜索法律论文就可以找到啊。

有关人民调解制度论文答辩技巧

无论是在学校读书,还是找工作面试,还是在毕业之后的上班过程中,我们都可能需要经历许多场答辩。这是一场1对多的PK游戏,你需要在台上独自一个人展示出强大的气场,顶住来自答辩委员会至少5个评委的压力。尽管在某些时候,答辩结果可能在答辩前就已经注定了的,但答辩过程的顺利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们好几天的心情以及在未来的自信。这里有十条细节也许可帮助你实现体面的答辩:1,正式的答辩穿正式的服装如果是正式的答辩,一定要穿正装。穿正装至少说明你对这场答辩非常的重视,给评委们留下一个好的第一印象。而且,在穿上正装之后,会一种自信从心底油然而生,形成无形的气场,帮你抵御部分压力。如果担心别人都穿便装而你穿正装不合群,那就在上场前把外套脱掉,只穿衬衣好了。冬天的时候,答辩前在正装外面批上羽绒服可以抵御寒冷,轮到你上场时剥掉羽绒服就能出场了。夏天的时候,不用穿西装外套,穿白色衬衣即可。2, 出发前再次清点材料参加答辩不就是为了让评委们在你的答辩材料上签字并给一个高分吗?这是最初的目的,也是最终的目的。所以材料宁愿多带也不能少带,一定要带齐了。尤其是答辩PPT、U盘和答辩表格。另外,记得要带上多余的笔和白纸,以备不时之需。如果预计等待答辩时间比较长,带上几板巧克力以备随时补充能量。3,记准答辩时间,提前到场每个人的时间是最宝贵的。如果你迟到了,评委们有权认为你不够重视,这个时候其实他们已经在心里给了你一个大大的差评。接下来,他们会不自然的在你的答辩过程中挑毛病。自己等着评委来,总比让评委们等自己要好。如果是一群人一起依次答辩,那么最好在第一个人答辩开始之前就去会场。一来是熟悉场地,人在不熟悉的地方相对而言会比较怯,但熟悉之后就变成主场作战,心里更加淡定;另一方面,则是看答辩委员的提问风格及个性,做到心里有数;再者,早一点到会场,万一发现自己的PPT有问题,还有时间来得及补救。4,提前测试电脑或PPT到达会场之后,在答辩委员会成员到来之前,抓紧时间测试电脑。如果你打算使用自己的笔记本,要测试电脑能否正确地连接到投影仪上。如果是使用答辩现场的电脑,要打开PPT确认版本是否兼容以及没有乱码。为保险起见,建议在出发去答辩现场前,在U盘里存一个兼容版本,并存一个PDF版本以防万一。否则,一旦发现自己的PPT打不开,而且又没有备选方案,再跑回去或者找旁边人借电脑可能时间来不及,在小河沟里翻船将会是一件令人无比懊恼的事情。平时就应该养成这些小习惯。人在重要的场合,往往会由于紧张更容易犯傻,良好的习惯则会让你形成条件反射和下意识的反应,在关键时刻帮你少犯错误。5,帮答辩秘书搭把手答辩的时候,答辩秘书往往特别忙,她们除了给评审员们端茶倒水之外,还有一些记录任务。所以在答辩委员忙不开的时候,你也别干看着,有点儿眼力劲儿,帮忙做点杂事,不用不好意思。当然,如果你觉得自己特别紧张,或者还没准备好,那么就在台下找个角落默默的默念吧。6,刚上台的前两分钟最重要上台后你开口讲前几句话的时候,一般来说是最紧张的时候,但往往恰好是评审员考察你的时候。他们会在最初两分钟在心里给你打一个印象分。不管你愿不愿意承认,第一印象很重要:如果他们觉得你还不错,会不由自主的问一些简单的问题。但如果看你不爽,会下意识的问出较难回答的问题。所以上台后无有论多紧张,先深吸一口气,温柔地看着他们,然后微微一笑。开场白和报告的前几页一定要做到倒背如流。一个淡定的开场,都让你形成一个足够强大的气场镇住评委,给你一个好的开始。而好的开始,在答辩时的意义往往远远大于成功的一半。因为他们听那么多场答辩也是挺累的,过一会可能他们已经开始走神了。7,PPT和演讲的尺度把握PPT尽量以图画为主,在关键点写一些简要的文字提醒自己,但别出现大段堆叠的文字。别用大白板做底纹,更不要太花哨。一般是以自己学校或单位的logo+淡黄色做背景。有人说:评委听完,感觉好像懂了点儿什么,又感觉好像有些不懂,半懂不懂似懂非懂才是最好的ppt。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他都听懂了,会觉得你做的工作没什么难度;如果他什么也没听懂,会觉得你讲的乱七八糟;如果他似懂非懂,会觉得你的工作有深度,只是因为短时间内无法告诉大家所有细节。8,自我陈述PPT阶段要继续淡定流利地度过了前几分钟,你已经不太危险了,但仍然不能放松警惕。作报告的过程中,别逮着PPT上的文字一通狂念,别低头闷讲或只看屏幕不看人,别语速太快不管评委。如果看着评委觉得紧张,可以看他的下巴。注意是看下巴不是额头,因为如果你看他们的额头,在评委看来你是在翻白眼儿、是一副趾高气昂的样子,虽然你并没有这个意思。9,提问环节永远不要抢话提问环节,最容易犯的错就是听到评委提问,觉得自己知道答案,就迫不及待的想立刻回答,哪怕他们的问题还没问完。或者认为评委的质疑是错误的,想马上纠正评委的错误。其实,应该耐着性子听他们把问题讲完,直到他们不再说话为止再开始回答问题。另外,千万不要跟评委争论起来,他们手里攥着你们的分数呢。10,三个感谢不能少第一,你开始讲ppt之前感谢评委,人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了你的答辩,谁的时间也不是从天掉的。第二,在你讲完ppt之后都要感谢评委,人家坐在这听你絮絮叨叨讲了半天,谁也不欠谁的。第三,感谢自己的导师或师傅,如果他们平时对你好,你就顺其自然做出诚挚的表情;如果他们平时对你不好,你就假装做出诚挚的表情。

(一)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首先,学员参加答辩会,要携带论文的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如前所述,有的高等学校规定:在答辩会上,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员可以准备一定时间后再当面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携带论文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的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即使像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那样,老师提出问题后,不给学员准备时间,要求当场作答。但在回答过程中,也是允许翻看自己的论文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答辩时虽然不能依赖这些资料,但带上这些资料,当遇到一时记不起来时,稍微翻阅一下有关资料,就可以避免出现答不上来的尴尬和慌乱。其次,还应带上笔和笔记本,以便把主答辩老师所提出的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见解记录下来。通过记录,不仅可以减缓紧张心理,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吃透老师所提问的要害和实质是什么,同时还可以边记边思考,使思考的过程变得很自然。(二)要有自信心,不要紧张在作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大可不必紧张,要有自信心。树立信心,消除紧张慌乱心理很重要,因为过度的紧张会使本来可以回答出来的问题也答不上来。只有充满自信,沉着冷静,才会在答辩时有良好的表现。而自信心主要来自事先的充分准备。(三)听清问题后经过思考再作回答主答辩老师在提问题时,学员要集中注意力认真聆听,并将问题回答略记在本子上,仔细推敲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要害和本质是什么?切忌未弄清题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对所提问题没有断清楚,可以请提问老师再说一遍。如果对问题中有些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请提问老师做些解释,或者把自己对问题的理解说出来,并问清是不是这个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再作回答。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答所非问。答到点子上。(四)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在弄清了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确切涵义后,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要充满自信地以流畅的语言和肯定的语气把自己的想法讲述出来,不要犹犹豫豫。回答问题,一要抓住要害,简明扼要,不要东拉西扯,使人听后不得要领;二要力求客观、全面、辩证,留有余地,切忌把话说“死”;三要条分缕析,层次分明。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适中等等。(五)对回答不出的问题,不可强辩有时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对答辩人所作的回答不太满意,还会进一步提出问题,以求了解论文作者是否切实搞清和掌握了这个问题。遇到这种情况,答辩人如果有把握讲清,就可以申明理由进行答辩;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审慎地试着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讲得不很确切也不要紧,只要是同问题有所关联,老师会引导和启发你切入正题;如果确是自己没有搞清的问题,就应该实事求是地讲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切不可强词夺理,进行狡辩。因为,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对这个问题有可能有过专门研究,再高明的也不可能蒙他。这里我们应该明白:学员在答辩会上,某个问题被问住是不奇怪的,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是本学科的专家。他们提出来的某个问题答不上来是很自然的。当然,所有问题都答不上来,一问三不知就不正常了。(六)当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与主答辩老师的观点相左时,可以与之展开辩论答辩中,有时主答辩老师会提出与你的论文中基本观点不同的观点,然后请你谈谈看法,此时就应全力为自己观点辩护,反驳与自己观点相对立的思想。主答辩老师在提问的问题中,有的是基础知识性的问题,有的是学术探讨性的问题,对于前一类问题,是要你作出正确、全面地回答,不具有商讨性。而后一类问题,是非正误并未定论,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可以互相切磋商讨。如果你所写的论文的基本观点是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又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能自圆其说的,就不要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不同的见解,就随声附和,放弃自己的观点。否则,就等于是你自己否定了自己辛辛苦苦写成的论文。要知道,有的答辩老师提出的与你论文相左的观点,并不是他本人的观点,他提出来无非是想听听你对这种观点的评价和看法,或者是考考你的答辩能力或你对自己观点的坚定程度。退一步说,即使是提问老师自己的观点,你也应该抱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态度,据理力争,与之展开辩论。不过,与答辩老师展开辩论要注意分寸,运用适当的辩术。一般说,应以维护自己的观点为主,反驳对方的论点要尽可能采用委婉的语言,请教的口气,用旁说、暗说、绕着说的办法,不露痕迹地把自己的观点输入对方,让他们明理而诚服或暗服。让提问老师感受到虽接受你的意见,但自己的自尊并没受到伤害。(七)要讲文明礼貌论文答辩的过程也是学术思想交流的过程。答辩人应把它看成是向答辩老师和专家学习,请求指导,讨教问题的好机会。因此,在整个答辩过程中,答辩人应该尊重答辩委员会的老师,言行举止要讲文明、有礼貌,尤其是在主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难以回答,或答辩老师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更应该注意如此。答辩结束,无论答辩情况如何,都要从容、有礼貌地退场。

用纸笔记录好老师的意见及问题。陈述、作答时,把握好节奏,语速适中,吐词清晰,大方自信。

不要害怕答辩,也不要抗拒老师提问,老师提问不是刁难,一个是为了考量,另一个是为了提升用户的论文质量。对此既要有自信面对,又要谦虚接受,无论怎样保持微笑,总会有好运。对论文中的某个点,答辩老师提出了质疑和不同的看法时,根据个人研究方法做出回应,表示会进一步改进,避免情绪过激,非要说服老师同意用户的观点。

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论文答辩注意事项有对答辩内容充分了解、毕业论文要图表穿插、语速要适中、目光要不断移动、要使用体态语辅助、要注意控制时间。论文答辩时,把握这些技巧可以更顺利的通过。

论文内容部分和论文答辩部分均实行百分制,按答辩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考生论文内容部分的成绩,论文内容部分成绩合格者(占综合评审委员会总数2/3以上委员评分合格且平均分合格的),方可参加答辩。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论文答辩

首先,了解查重系统,了解它们的工作原理和特点非常重要。目前,市面上存在着很多查重系统,这些系统能够自动对论文中的相似度进行评估。因此,在论文答辩前,我们需要对这些系统进行了解,了解它们所关注的是哪些方面,从而更好地准备答辩。

其次,我们需要对待答辩的论文进行全面的检查。这包括对文献的引用、对位于其他文章中的宣传语的识别、对符号、格式等方面的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任何问题,应该立即进行修正。

此外,我们还需要准备出色的答辩素材,以说明涉嫌抄袭的原因,以及论文的独特之处。当面对答辩委员会时,我们应该提供充分的支持材料,例如撰写笔记、作品和数据相关资料等,以证实自己对研究领域的掌握和对文章的理解。

最后,我们需要学习一定的技巧,以利用查重结果。这包括对相似文章布局、文本模板和其他模式的分析。掌握这些技巧可以有效减少论文与其他人的相似度,从而有效地降低其查重率。

总之,本文阐述了对于论文查重答辩的技巧及其重要性,并就如何利用查重结果进行调整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技巧的掌握将有助于我们固定自己的学术地位,并产生更好的研究成果。

关于人民调解的毕业论文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利用工作条件,我对寿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研方法

考虑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调查方式以访谈式调查为主,实地考察为辅。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的主要访谈对象定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小李家、沙阿两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第一线工作者,通过对他们的访谈,了解有关人民调解的价值、功能及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情况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它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规范化管理等等。

1、人员短缺。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根据了解,我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多,任务重,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被抽调参与各类拆迁、维稳等事务,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次,村级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而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在对小李家村的人民调解员于宗淮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调解员,还承担文书一职,春种秋收、土地承包、水电费收缴等问题,都要他来负责,村里事务繁杂,一个人身兼数职,效率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费不足。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只是对调解经费在形式上的保障,并未明确经费来源。政府对人民调解的财政补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会里面,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基本的开销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补贴,人民调解员积极性难以被调动。

3、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

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对圣城街道的统计,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5%。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意识、调节机能、身体条件等不能应对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需要,工作力不从心,调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规范化管理,调解重结果轻程序。

4、1 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4、2 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4、3 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四)一些建议

针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听取村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解决人员的问题上,采用“大调解”的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对于缓解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针对村级人民调解人员不足和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大学生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让大批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既可以更好的服务农村,解决村里实际问题,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应该重视村里一些德高望重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人,推选他们专门独立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人员和经济上的压力问题。另外必须重视的是,应当继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3、经费不足的问题上,人民调解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经费来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实际解决问题时,应充分社会的中间力量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另一方面可以让拥有经济实力社会阅历的回乡贡献者或者是让贡献者们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挂念家乡的人,建成基金会的模式,为人民调解提供经费支持。

4、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实现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调解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小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新形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创新理论支撑,调整工作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使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和谐寿光建设过程中焕发新的活力。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in the traditional mediation system, various in form, mainly including civil mediation, and the judge batch of polls and government mediation 3 forms, especially the civil mediation and modern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most closely contact. Civil mediation in ancient China a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ocial form, shows good applicable effect, the official and private by was consistent approval. And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line of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after many twists and turns, though in recent years in the official advocates harmonious judicial, constructing "big mediation" model of background regain attention, is known a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but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fact they go into recession. This paper will typ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ancient civil mediation and modern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from ?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研究论文

在新形势下,共产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一个十分严肃并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少数党员思想困惑,理想信念动摇。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暴露出来,有些党员对前途感到迷茫和困惑。同时,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也使个别党员产生了信仰危机。 其次,一些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薄弱,党性观念淡化,思想消极。个别党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 第三,个别党员责任意识不强,进取心不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有的党员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责任,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有的党员不思进取,不注意学习和提高,知识面较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四,在新的考验面前,少数党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发生了动摇,有的蜕化变质。特别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腐化堕落,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不满。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形势下一些单位的党组织缺乏对党员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单位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二是教育的形势、内容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员管理方式陈旧,方法简单,没有真正形成制约、激励机制。三是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党员的思想工作,一些单位党组织放松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使党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必须强化“党要管党”的意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切实把党员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当前,在党员教育中,除了抓好正常的理论学习和形势任务教育外,还要突出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另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市场经济等知识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2、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把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落实到实处。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章中的各项要求,引导党员按照党章的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把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具体化。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的形势,引导党员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带头作用。 3、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激励党员发挥模范作用。今年来,各单位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在广大党员中开展“党员立项攻关”、“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无‘三违’、身边无事故”和“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等活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开展活动一定要结合实际,围绕一个主题一抓到底,不能层层加码,否则基层难以应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4、严格管理,注重质量,切实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从严治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要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员的管理;要严抓党员“入口”关,“入口”要按照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特别是违犯纪律的党员。 5、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权利,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各级党组织在强调党员尽义务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努力做到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切实给予关心照顾,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利用工作条件,我对寿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研方法

考虑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调查方式以访谈式调查为主,实地考察为辅。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的主要访谈对象定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小李家、沙阿两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第一线工作者,通过对他们的访谈,了解有关人民调解的价值、功能及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情况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它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规范化管理等等。

1、人员短缺。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根据了解,我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多,任务重,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被抽调参与各类拆迁、维稳等事务,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次,村级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而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在对小李家村的人民调解员于宗淮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调解员,还承担文书一职,春种秋收、土地承包、水电费收缴等问题,都要他来负责,村里事务繁杂,一个人身兼数职,效率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费不足。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只是对调解经费在形式上的保障,并未明确经费来源。政府对人民调解的财政补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会里面,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基本的开销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补贴,人民调解员积极性难以被调动。

3、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

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对圣城街道的统计,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5%。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意识、调节机能、身体条件等不能应对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需要,工作力不从心,调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规范化管理,调解重结果轻程序。

4、1 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4、2 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4、3 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四)一些建议

针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听取村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解决人员的问题上,采用“大调解”的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对于缓解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针对村级人民调解人员不足和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大学生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让大批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既可以更好的服务农村,解决村里实际问题,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应该重视村里一些德高望重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人,推选他们专门独立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人员和经济上的压力问题。另外必须重视的是,应当继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3、经费不足的问题上,人民调解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经费来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实际解决问题时,应充分社会的中间力量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另一方面可以让拥有经济实力社会阅历的回乡贡献者或者是让贡献者们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挂念家乡的人,建成基金会的模式,为人民调解提供经费支持。

4、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实现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调解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小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新形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创新理论支撑,调整工作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使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和谐寿光建设过程中焕发新的活力。

没有问题我帮忙。

司法行政队伍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重要职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加大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力度,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全南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从全南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全县9个司法所,目前仅有7人,其中50岁以上的2人;“无人所”3个(即龙源坝、社迳、城厢司法所),“一人所”5个(即南迳、大吉山、中寨、陂头、龙下司法所)。司法所人员紧缺,造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对象系社区“服刑”人员,该项工作属于刑罚执行范畴,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司法所人员紧缺,并且无执法权,根本无能力胜任该项工作。二是法律专业人才短缺。司法行政队伍要履行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履行,需要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目前,全南县司法行政系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偏少,法律专业人才更是严重短缺,全县仅有6名执业律师、1名法援律师(兼职)、2名公证员、5名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才短缺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特别是全南县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推行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所有党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都应聘请法律顾问,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剧增,导致不少单位难于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有的律师担任了几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疲于应付,其法律服务的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待遇偏低。不少基层的同志认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相比较,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软、没前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地位不高、没干头、没前途。实践表明,司法行政系统中受到提拔重用干部可谓凤毛麟角,即便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是从外单位调入,很少在本系统的人员中产生,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约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另外,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每月仅有30元,与公、检、法人员相比明显偏低。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件的规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但新的岗位津贴标准迟迟没有执行、落实,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主要原因1、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服务型工作,如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的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致使司法行政工作给人一种“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有的领导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造成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员紧缺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2、基层司法所定位模糊。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全南县乡镇司法所长基本上兼任副乡(镇)长(挂职),乡镇司法所长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影响了自身业务的开展。基层司法所的定位模糊,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专业化,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3、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风险较大。司法行政部门新增加社区矫正工作后,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基层司法所没有任何执法权,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难于让社区矫正对象从内心产生“服刑”意识、敬畏心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及职业风险。三、对策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重视“两所一庭”建设,充分认识到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尽快消灭“无人所”、“一人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及时为每个基层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二是提升待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待遇低,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失严重。组织人事部门在年度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和职级晋升上,对长期工作中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适当倾斜;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尽早按照新标准执行、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通过提升待遇稳定基层司法所行政队伍。三是畅通 “进人”渠道。组织人事部门应专题研究、制定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招录政策,参照法院、检察院单独招录工作人员的方式,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招录政策,破解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的难题。另外,可以通过选调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及时补充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缓解当前人员紧缺的困难。四是将社区矫正工作剥离司法所。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其执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司法所无执法权,无任何强制手段,无专业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适宜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也证明,司法所并不是社区矫正工作合适的承担者。浙江省天台县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天台县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体执法部门,同时组建了五个执法中队,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五是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要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鼓励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甚至选派到高等学府深造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跟班。通过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人民调解论文题目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W|c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7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 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 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 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a©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 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a

首先请问你对哪个方面比较感兴趣,民刑还是商经?

打回吧。。。。。

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