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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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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的议论文

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

自由,是每一个人都向往的。自由,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要追求的。当你看着飞鸟在湛蓝的天空飞过的时候,是否真的有过心生羡慕它的自由翱翔?当你看到电视上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被拯救出来重获自由的时候,你又是否会替他们感到高兴?在羡慕、高兴的背后,我们所看到的都不过是最浅表的表象而已。自由是世世代代的人们都在追求的,永恒不息的追求的一种权利。崇尚自由,追求自由是每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将伴随着你到死去。似乎早已习惯了大肆宣扬自由的真理,似乎早已耳目濡染的以为自己真的懂得了自由的定义。自由的定义在无形的变化之中早已彻头彻尾的改变了最初的含义。五彩缤纷的社会的潜在规则太多,而真正的自由又是少之又少的。我们所拥有的,所定义的自由也不过是一顶虚帽子罢了。大张旗鼓的宣扬自由,直到最后我们才会发现,所谓的自由其实还有更多束缚捆绑在我们的身上。社会的舆论,伦理道德,无疑成为我们所追求的自由的最大的束缚与捆绑者。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有一项规定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权利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但从某一角度来说,当我们正在追求自由的时候,早已忽略了那些被套上了帽子的“自由谎言。”可以想象出来,法国人民在听到《人权宣言》的宣读的时候是多么的情绪高涨,多么的激动。毫无疑问,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解脱,是一种称得上的“自由”的解放。信仰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坚持,也是一种属于自己内心所追求的境地。生活中的繁碎事情总让活着的我们学会了自怨自艾,我们开始埋怨为何生活会有这么多的不公平,为何会有这么多的不自由,你若是真正读懂了“自由”以外的境界便也算得上圣人之列了。迄今为止,没有人能够拍着自己的胸膛对别人说,他是自由的。换个角度来说,这个“自由”仅仅是局限在他的人身自由上,若这个社会没有伦理道德、社会舆论的约束个人的行为,又该从何去定义这个人的好与坏,对与错呢。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一旦被定了下来,多多少少都会对自己自身的自由有牵扯的地方。即使真的拥有自由,但过分的自由反而会适得其反,自由不是放肆与放纵。如果自由是风筝,那么个人的行为便是牵扯的细线,一旦个人的行为受到了道德的谴责,那些所谓的自由也就从此了断了。为了某种利益而不择手段,因此受到了道德的谴责,倒也没有必要,人生路漫长,还没看到的,经历过的,就这样成为了一种遗憾。这也是一种愚蠢的行为罢。关于自由,要说的也说不尽,涉及的道德伦理法律甚是多,其中的滋味也不是我这个无知少年可以真正说的清楚的。因为你们兴许会觉得这样说的话,未必会有些妄自菲薄了,关乎种种自由的感悟,随想的,各有各的理论,自圆其说是最重要的。不管怎么样,每个人对自由的定义都不同,所涉及的也并非千篇一律的,之中的共同之处还是有的。

【篇一:我向往自由】窗外,阳光灿烂,可我却感受不到它的温暖;窗外,桃树已吐蕾,可我却感受不到春的降临;窗外,欢笑声阵阵传来,可我却看不到玩耍的小朋友。为什么呢?哦,原来是被那书本和资料遮住了视线。它们遮住了阳光对我的恩惠;遮住了春天对我报告的信息;遮住了我对自由的向往。仰望天空,啊,天空如此蔚蓝,可我以前怎么没发现呢?或许是书本蒙蔽了我的眼睛吧!天空中,白云追逐玩斗,小鸟玩耍嬉戏,我可以成为它们中的一员吗?突然,玻璃破碎的声音,打破了我的沉思。原来是弟弟踢足球不小心打碎了。我羡慕弟弟,他是那么的无拘无束。即使闯祸了,可他也收获往昔的那份自由快乐,而我的自由又在何方呢?我眼前的还是书本和资料,难道我就只能在题海里奋战,在母亲希翼的目光中成长,难道我就不可以拥有一点点属于自己的小小任性吗?我的内心有一种说不出的悲伤。我想要自由,我不要徘徊在父母与老师的期望中,不要被父母束缚住。我依然清楚地记得小时候的那个午后,我沐浴在阳光下,接受阳光的洗礼。我仿佛披上一件闪亮的轻纱,晶莹的汗珠滑过脸颊,融入到这生机勃勃的世界。那时,我是多么深刻地认识到生命的火焰在燃烧,青春的活力在点点滴滴地凝聚着。我和伙伴在山野中采摘酸果,在山涧中玩水戏鱼,是那么自由,那么快乐,可是现在……我想要像雄鹰一样在蓝天自由地翱翔;我想要像小鱼一样在水中快乐地游荡;我要走进大自然的怀抱。可我不能,我还要填资料。一想到考试失败后父母的那种眼神,我就哆嗦。唉,还是学习吧!难道只有每天刻苦地学习成绩才会提高,老师不是常说劳逸结合,做事才会事半功倍吗?我真的希望那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父母能够醒悟,给孩子一点属于他们的自由空间。假如我有一双翅膀,我要飞遍千山万水,但我这个愿望太渺茫了,我永远向往自由!【篇二:我向往自由】我渴望飞翔,向往自由,渴望拥有自己的天空,渴望拥有自己的蓝天与白云。我是家中的独生女,我的家人不像别的家庭,对待独生女就像“掌上明珠”似的,捧在手心,生怕有半点损坏,我的家人对我要求十分严格,因为他们当我是希望,当我是他们梦想的继承人,当我是必须完成使命的听从者。但我总觉得有点承受不起。那是一个微风吹起的星期天下午。当我正为放假可以放松一会儿而喜悦的时候,噩耗又传到了我耳边:“不准玩啊,快去做作业,要不然又玩昏了头,把学习都抛在脑后了。”我微笑的脸立刻僵硬住了。我好像只小老鼠,无法同大猫抵抗,钻回洞里去了。回到房间,我无奈地看起书,一副认真的样子,其实脑子里空白一片,过了一会儿,妈妈过来说:“我出去一会儿,马上回来,你别偷懒啊!”随着“砰”一声的关门声,我的电脑也打开了,我像吃了兴奋剂似的,又蹦又跳的。我隐约听见了妈妈的高跟鞋声,我已知情况不妙,于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关掉了电脑,拿起书若无其事地坐在那儿,心中还贼笑着。妈妈来到我房间,好像看出了破绽似的,神情有点不对劲,讽刺地说:“我的孩子是神童啊,书倒看都看得懂!”我像个被发现的贼似的,变得手忙脚乱起来。妈妈问我:“你是不是玩电脑了?”我心虚地说:“没有!”妈妈竟然去摸了摸电脑后座,生气地说:“你还敢狡辩,电脑还热着呢!”终于,我哑口无言。这件事,妈妈竟不惜亏本,卖掉了电脑,我从此后又过上了悲惨生活。我觉得自己就像被囚在笼子里想展翅翱翔却又无能为力的小鸟,是多么渴望蓝天白云啊!但总不能如愿以偿。我认为妈妈的做法是不妥的。我真希望妈妈站在我的娱乐生活,不仅不能反感和厌恶。但是“可怜天下父母心”,母亲对我的良苦用心,这一切都是为了我,我不会怨恨她,我只是简单地需要一些自由空间!我向往自由,我渴望拥有上点自己的自由空间,去拥抱生活,拥抱大自然!【篇三:我向往自由作文】人们都说,鸟笼之中不可能有一只向往自由的鸟,因为鸟会因为失去自由郁郁而终;而那些没有死去的鸟,他们的意志与对自由的渴望都被时光磨得一干二净。人们也都说,笼是不可能放走鸟的,因为如果他自行放走了鸟儿,那他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然后死去。所以很多鸟笼会看着一只鸟儿在笼子之中死去而无动于衷,用如同外表一样铁一般的心默默地接受着一切,然后又迎来一只拥有鲜活生命的麻雀或是夜莺。我,也是一只困在命运之中的鸟笼。我刚被买到主人家中,就被挂起来,放入了一只鸟儿。多么美丽的鸟啊:樱色的喙,黑色的眼,如火一般的爪;头上有淡黄的羽毛,项间带着褐色的颈环,身上披着紫色的披风,翅上是橙黄的羽毛,尾毛是淡淡的绿中又有淡蓝;光滑的羽毛在阳光下闪着迷人的光环。这可真是天造之物啊。但她和所有的鸟儿都一样,无时无刻不回想着生长的森林,渴望蔚蓝的天空和白云。她在我之中,不吃,不喝。只是眺望着远方,黑色的瞳仁之中,尽是哀伤。原本美丽的羽毛,也因瘦弱而失去了原有的光泽,无精打采地贴在她的身上。她明显消瘦了。两天后,她开始攻击我:用嘴啄我,用脚踢我,甚至用头撞我。我感不到痛,因为我是铁做的。当我看到她头上渗出血时,我不禁一问,你,痛吗?她愣了一下,没有理我,只是用头继续撞击我。我知道,她是恨我的。又过了一天,她开始吃东西了,也不知是太饿,还是放弃了抵抗。但这又毕竟是好的,她可以不死了。接着,她告诉了我她原来生活的地方。蔚蓝天空一尘不染,没有被文明的铅尘印得浑浊。白云悠闲地躺在天空,那蓝天下是一片又一片无尽的翠绿的森林;林中那条蜿蜒的河流,清澈得如同虚无;水中各色的鱼儿游来游去。陆上,羊儿在草地上吃草,随意地,也吃下了那散发着淡紫色香气的小野花;河边牛儿在喝水;狗在和水中的倒影打闹。天上的鸟儿在树与树之间穿梭,又在树枝上闹着。早晨,她和她的伙伴们一起在空中唱歌,顺带找虫吃。中午,在树林中,她们穿梭着,一起捉迷藏,而晚上就回家睡觉。有时会出去探索新世界,有时又在家中与别的鸟吵吵架,但这一切都是多么自由而快乐!我不断地让她讲以前的生活,我不断地幻想着远方的动物乐园。不断想着,我好想飞到那遥远的地方去。我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自私的,一厢情愿想找她说话,让她描绘那远方的丛林。其实她不知道,我好想放她走,但是我不能。我本以为,她对自由的意志已经磨灭,已经习惯了笼中的生活。其实,我并不知道,每当她眺望远方或是看见天上飞翔的青鸟时,眼中流露出的嫉妒与哀伤。有一次,她的举动让我无比震惊:在人类走过来,把她捉出来把玩时,我看到了她眼中的仇恨。她,竟用她樱色的喙狠狠地啄了一下人类的手。她挣脱了,在阔大的房间之中飞来飞去,却找不到出口。最终,她还是被捉住,放进了我的身体之中。我看到了她仇恨与疲惫的眼神,还有眼角闪过的泪光。原来,她对自由的意志仍然强烈。终于,我做出了一个决定:放走她。当我告诉她这个决定时,她一直暗淡的双眸闪耀出灿烂的光芒。她惊喜地问我:“真的吗?”我平静地告诉她是的,尽力掩盖自己的悲伤。在人类出门时,我放了她。我看着她披着金色的阳光飞向远方,飞向她那美丽的家乡。我笑了,在默默承受着死亡的吞噬时,笑了。我现在才发现,鸟笼永远不可能拥有自由的天空,因为天空,也许只是属于翱翔的鸟儿……

关于追求自由的议论文素材

以冬天美景素材为例。

1、早上起来,冬雾弥漫。雾散之后,立即出现了一幅美景。那松树的针叶上凝着一层厚厚的白霜,像是一树洁白的秋菊。微几拂过,那黄黄的叶子纷纷落下。

2、一个个婀娜多姿的少女在欢快地跳舞,一只只玉蝴蝶在打着旋儿地纷飞。落在树上,落在假山上,落在了一切它们喜欢的地方。瞧,它们有的像树木茂盛的丛林,有的像怪石嶙峋的崖壁,有的则像一片茫茫的原野,羊群和马儿正欢快地享受着美味。

3、雪温柔地吻着我,洒在脸上,凉丝丝的,落进脖子里,麻酥酥的,真让人心醉!雪一直地下个不停,好像在向人们诉说着:它最想来到人间,在大地身上留下洁白的痕迹,让树木享有生命的甘泉。它们就像春天的花朵那样艳丽,像夏天的蝴蝶那样飞舞,像秋天的落叶那样潇洒。

4、雪花漫天卷地落下来,犹如鹅毛一般,纷纷扬扬。轻轻地、轻轻地落在房顶上,落在草地上,落在山峰上。一会儿,大地一片雪白,好象整个世界都是银白色的,闪闪发光。雪落在地上,那么纯洁,那么晶莹,真使人不忍心踩上去。

5、寒冷的冬天来了,一场大雪过后,整个东方红都成了粉妆玉砌的世界。柳树上挂满了银条,草坪也披上了银装。 寒冷的冬天来了,一场大雪过后,整个东方红都成了粉妆玉砌的世界。柳树上挂满了银条,草坪也披上了银装。

作文的素材来源于生活,生活处处是惊喜。

自由是什么?天空中翱翔的雄鹰是自由吗?草原中奔跑的骏马是自由吗?水中畅游的鱼儿是自由吗?我认为不是。雄鹰也有它的束缚,骏马也有它的无奈,鱼儿也有它的苦衷。对于我来说,世上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所谓自由便是自己存在的理由,那便是我们的理想。有许多的人一生在追求自由,他们认为自由是不为生活而烦恼,只有享受和快乐,但是他们错了,试想一想如果人的生活中没有理想,何来自由。我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在生前只希望享受,在他死后,他来到了天堂。那里的人对他说,在这里你不需要有理想,你不需要考虑将来,你可以尽情的享受。一开始那个人很快乐,他终于实现了自己生前的梦想,但是很快,他发觉自己很空虚,每天只有漫无目的的玩乐。于是他便去找那里的人说,快让我离开天堂,我宁愿下地狱也不要待在这里,那里的人对他说,你以为这里是天堂吗,这里就是地狱……这故事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看似拥有自由的地方,却因为人们没有存在的理由而成为了地狱,这不也正是启示我们,拥有存在的理由,才有存在的意义。有的人去自杀去追寻他们口中所说的自由,去寻找自由的国度,但是自由的定义是自己存在的理由,人都死了有何来的自由呢?在我身边的很多人认为追求自由和追求理想是不能划等号的,有了理想就失去了自由,理想就成为了自由的束缚。但是他们不曾想过如果失去了理想就等于失去了存在了意义,又何有自由可言,让我们一同寻找理想,寻找属于我们自己的自由。

1、我得到自由了吗?我是一个自由并快乐的人吗?我是海浪子吗?我扪心自问。崇尚自由的人天天都在祈祷,祈祷明天自由的天空开放,天使为他送来一对翅膀,带他飞向这片自由的乐土。2、自由的大门,会向向往追求他的人敞开,自由的人永远会有一颗不老的心,在拥有自由的同时,动力、梦想、追求也会向你走来。3、歌德有这样一句名言:“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是的。我们在获得自由的时候就受到了限制。不管他是男还是女,不管他是乞丐还是国家主席,也不管他是卑鄙还是高尚,只要他要自由,他就受到了限制。不管他是谁。4、风轻灵,因为它自由。风,这是一个神秘而飘缈的字眼;风,这是一个无形而无踪的事物。没有人能束缚它、伤害它。风,历经了一种浅淡的、轻松的生命,就像旅行者一样,历经年年日月轮回,在轻灵中追寻梦想,在旅途中不断成长。5、因为有适度的自由,风筝才能在线轴的牵引下平稳地飞翔;因为有适度的自由,溪涧才能在山谷的约束中自在地流尚;因为有适度的自由,我们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幸福地生活。适度的自由,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一方蔚蓝的天空。我希望自由似和煦的微风,似淙淙的溪流,因为只有适度的自由,才能让我们真正地拥有。

关于法律与自由的论文

什么叫作文 ?如果论文还有思路,如果是作文抱歉我不会写作文,只会写论文,如果是那种小作业,谈思想的可以跟你说说。

可以哦,小可爱我最近刚好被人跑单了。我把我的发给你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郑爽弃养事件为例摘 要: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本文从郑爽弃养事件的角度,从社交媒体言论自由、代孕自由两方面来探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关键词:社交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自律;微博一、郑爽弃养事件(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28日,一名叫张恒的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图片、音频,矛头直指他的前女友郑爽。表明他与郑爽在美国代孕生子。张恒的发言瞬间引爆了舆论场,使得事件不断地发酵。当事实还处于侦查阶段,媒体已经开始大肆地批判。短短数日之内,郑爽的过往被翻了个“底朝天”,从原生家庭、心理学、法律等角度分析事件,出现了如《是谁毁掉了郑爽》、《郑爽的后台是谁,冯小刚都怕》、《郑爽,逃避型人格无处可逃》等文章。2019年11月,郑爽在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恒偿还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拖欠利息。在一审的判决里面,法院支持郑爽全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张恒表示不服并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郑爽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普通的案子因为郑爽是明星的身份和代孕这个敏感的词汇成为了各大媒体争相爆料的热点话题,网友们先后在网上发帖进行声讨,纸媒、电视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等共同参与。郑爽代孕瞬间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此案牵涉到恋爱婚育、财产纠纷、人伦道德、代孕弃养、医疗法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郑爽的代孕行为属于违法;其次,弃养已经超越私德和伦理范畴,涉嫌违法。(二)法院审理一审中,法院认为,案涉款项宜认定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逾期利息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和经纪关系,主张劳务费及经纪报酬,可在证据齐备后,就此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爽借款2000万元;二、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爽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一审判决后,张恒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郑爽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爽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付目的为出借,张恒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对其抗辩主张作出证明或足以推翻郑爽提供的证据,故郑爽与张恒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恒若认为双方存有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涉及经济往来或同居期间存在有财产需要分割,可另案提起诉讼。关于张恒上诉主张借款期限为十年,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双方均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聊天记录中并无借款期限为十年的约定,且张恒在本案中抗辩人民币2000万元并非借款,则其不可能与郑爽达成借款期限为十年的约定。故张恒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张恒还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上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郑爽弃养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一)郑爽弃养案例中社交媒体言论自由乱象1.社交媒体言论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作用巨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今社会很多事物都不可避免的受到网络媒体的影响,司法行为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具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对于案件的审判网络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作用,可以使公民更充分的行使监督权,但是这样很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1]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都是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处理每一个案件的,但是以网络媒介为依托,大众对于司法审判的结果和一些细节的关注度变高,也就特别容易引发冲突。司法审判的过程严格按照司法的审判程序、司法的审判结果也是严格按照法律来定的,但对于发表网络言论的一些网民来说他们评判一个案件的标准更多的是依据自身的经验或者是道德的标准,所以对于同一个案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也就会与司法审判的结果产生冲突。2.社交媒体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有可能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隐私权是一项受到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格权,隐私权分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信的隐私权、个人的生活信息受保密等基本人格权。网络言论自由的表达以互联网为依托,拓宽了言论自由的表达空间。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从网络接收信息以及把自己所要传达出去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外传达的过程。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可以帮助人们获得真理。隐私权是保护公民的一些隐私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不当会给隐私权造成威胁。社交媒体言论可能产生以下的结果。首先,由于使用在线社交网络可导致一个分享的言论没有界定的复制、转发和传播,与传统的交流方式相比,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的人对其听众的范围难以控制。其次,在互联网上,由于进人门槛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和意见的传播者;同时,在网络空间,人们“自我泄露或要比他们在面对面时更加频繁或严重”,人们面对面交流不会说的言论,很可能在网络空间出现,这就“从根本上削弱了公开的和私下的言论的界限”,使在线言论具有改变隐私界限的作用。最后,在社交媒体上遭误解是常见的事。互联网的特点之一是传播信息迅速和受众广泛,但是这种光速的信息传播能力,由于层层转发以及更大范围和更多样化的听众,有可能产生被误解的风险。一个针对特定的、初始受众言论的文本可能是善意的或可理解的,在转发给不同的受众时,由于不了解该信息最早的具体场景,有可能被误解。郑爽弃养的事件引起了民众的愤怒,瞬间,郑爽就收到了弃养文件、工作合同等“人肉搜索”,看似是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但是当事人的隐私权却受到了侵犯。有关网络对于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上随意泄露他人隐私使其他的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最普通的方式浏览到,或者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的隐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二)郑爽弃养案例中关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思考1.代孕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代孕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不应予以支持。代孕的兴起和发展,对传统伦理道德、社会、家庭的价值观念构成了威胁,也引起普通大众的关注和国内学者近年来对代孕问题研究。国外对代孕目前有两大立法模式,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承认模式,二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止模式。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把女性的子宫当作生育工具,把新生的生命当作商品买卖,甚至可以随意丢弃,这条隐秘的黑色产业链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不止损害女性健康、物化剥削女性,更是践踏公民权益、败坏人伦道德。而张恒、郑爽作为中国公民,因为代孕在中国被禁止,就钻法律空子就跑去美国,这绝不是遵纪守法。《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条规定了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禁止人体细胞买卖的明文规定,在代孕语境下,即禁止精子、卵子的买卖,尽管在国家禁止代孕的立场下,代孕交易仍屡见不鲜,甚至已形成严密的产业链,秘密进行着精子、卵子的买卖行为,但禁止性的规定的出台,无疑会从中切断代孕过程的初始环节,进而否定了代孕整个流程的合法性。其次,代孕行为严重践踏了代孕母亲的人格尊严。梁慧星教授在其《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文中指出,代孕是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一种类型,故不应赋予其任何效力。刘长秋研究员在《代孕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专著中指出,代孕严重违背了康德“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的绝对主义的道德信条,是对女性尊严的践踏。从尊重女性的角度出发,他认为不管是商业性代孕还是利他性代孕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代孕母亲承受着生命健康面临损伤的巨大风险去为委托人孕育、分娩子女,并且在生育之后要放弃孩子的一切权利,这本就是对伦理道德的颠覆以及对代孕女性的不尊重。2.郑爽代孕弃养的行为会造成恶劣的影响2021年1月18日,网易娱乐曝光郑爽张恒通话录音等八卦,赚足了流量。所谓的“代孕合法化”代孕自由”,一直是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自由”一部分。与之配套的,某些自媒体还鼓吹卖淫嫖娼自由、吸毒自由等意识形态。现今支持“代孕合法化”的,都是新自由主义者的信徒,他们信奉市场决定一切,用钱可以买到一切东西——性、毒品、枪支甚至奇观。这种“市场神教论”的观点从来都屡见不鲜。正是因为新自由主义,乌克兰才从苏联解体时的重工业中心,变成了“欧洲子宫”——代孕产业集中地。捷克才会从一个重工业国家,变成了一个盛产女演员的国家。上层阶级卖掉国家财产,在私有化中声色犬马,在市场化中覆雨翻云,背后的代价只能普通民众默默承担。尽管跨国代孕被描绘为意愿父母与代理孕母双赢的状况,人权保障、妇女研究、生物伦理学及法学方面的学者却正在以积极的行动号召在全球范围内禁止代孕。有学者认为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给予了男性性别方面的特权,利用女性的身体进行实际上是将女性角色越来越局限于她们的生殖能力之上,代孕行为通常被视为与卖淫、出售器官等行为性质相同[4]。基于商业代孕协议,通过支付报酬利用女性身体(代理孕母“出租子宫”)获得子女,是将代理孕母物化为交易的对象,是对人的商品化,严重侵犯了人权。跨国代孕实质上是变相的奴隶制,是富有者对贫穷者的剥削。据统计,在印度或者泰国进行代孕的花费为63000至72300美金,其他费用如法律服务费用为6777美金左右,而在美国90400至226000美金不等,同时在美国进行代孕还包括各项法律服务费用为12000美金,这些数据表明跨国代孕并不是所有阶层的选择,其只对上流阶层开放,所以是上流阶层对中下阶层的剥削。[5]价格上的优惠和医疗技术水平的相近(比如印度的代孕服务机构集合了国内及国际上一流水平的医师及仪器),使得越来越多的意愿父母前往印度或泰国等国家进行代孕,这被认为是第一、二世界对第三世界的新形式奴隶制。其次,代理孕母被当作意愿父母获得子女的工具使用。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代理孕母与意愿父母之间在期间保持联系的很少,代理孕母在怀孕期间的一切行动都较少拥有话语权和决定权,医疗机构和意愿父母可以任意决定代理孕母的饮食安排和医疗进程,甚至可以随时决定让代理孕母终止妊娠,这被认为是奴隶制的表现之一。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一)法律的产生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人们追求、实现自由的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法律就成为追求自由的工具。自由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和扩张性。平等性要求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任意性往往因为人人直率的行为而带来彼此的冒犯和侵犯,扩张性又往往会以某些人的过分的扩张自由,扩张冒犯和侵犯。由此三者的结合使得因无序的追求自由而使矛盾升级、矛盾激化。然而,法律是理性的,它为自由找到了制衡点,它从客观的角度去解决因自由而产生的矛盾。同时法律又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人人可以追求自由,人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阻碍别人的自由。这种公平的适用性给法律带来了威严和自觉力。另外,法律的强制力也保证了法律实现自由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所以,自由需要法律的产生以实现其从应然到实然。(二)自由价值的存在规制法律的发展自由选择了法律,而法律也必须应当体现自由。因此,即使限制权利是为了更方便的实现自由,法律也不应当全盘的压榨和剥夺自由,这无疑是落后的暴君式和独裁者的法律的历史重演和回放。真正的良善的先进的符合人民要求和现实的法律应当充分体现自由。立法者应当意识到没有法律的自由和剥夺自由权利的法律都是万万不可的。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不应当遗忘其为人们实现自由的使命,不应当走向其他不利于实现自由的歧径。在法律的发展中也出现过个人的权威超越法律的界限、恶法损害人类自由的现象,这些经历和教训告诉我们,时时铭刻法律对自由的追求,可以防止法律变异、法律出轨。(三)如何正确处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自由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民主政治的构成要素和基础。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以至公民素质、民族精神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网络言论的表达更为便捷和自由,使得网络言论自由除了具有传统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功能之外,还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互联网为言论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是,限制自由是为了自由的实现。首先,完善立法,加强人民权利方面的立法。良法之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对自由的实现。另外,始终坚持由义务本位的立法传统转换为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使权利文化的观念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行动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定中增加对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人民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事实上就会满足对自由的需求和对自由的追求。其次,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公民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公民在形式自由权利时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不论是大明星还是普通人,任何公民违背上述的做法都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有例外。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再次,强化法制教育的宣讲活动,使人民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物质的支持,同时作为被保护的主体,人民应当学会将自由权利转化为现实。这是一种需要强化的意识,也是一种需要提升的能力。只有加强对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升人们对主体权利和主体自由把握和应用,才能真正的使应然追求变成实然现实。这是我们认识法律与自由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社会下人们应该具有的认知和进步。四、结语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遵守、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是限制权力的适当工具。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公共权力的直接来源便是法律,法律授予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公共权力。在法律授予之外,公共权力便没有存在和行使的正当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法律是民族的象征,是国家的尊严,是公民心中的守护神,郑爽作为明星,更应该遵纪守法,为其年幼的粉丝树立一个正面的形象。总之,自由是法律的一种价值追求,法律应当保障自由的实现。 从这一目标上来说,我们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中提升立法技巧和改善立法习惯,充分考虑和加强对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使人民主体和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

独立司法体制的作用-菲利帕·斯特鲁姆独立司法体制的作用菲利帕·斯特鲁姆"美国许多法学家认为,法院对人权领域的问题从宪法上做出审理,这是我国的一大特徵与骄傲。我赞成这个看法。"—最高法院法官 露丝·巴德·金斯伯格美国2000年的总统大选旷日持久,迟迟未见分晓,这使许多人为之惊愕不已。决定胜负的选票在佛罗里达州,然而在选举结束多日以后,人们疑问重重:佛罗里达州的某些选票是否因为技术设施故障而被遗漏,果真如此又该如何处理?佛罗里达州议会介入进来;若干州法官也介入进来。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和联邦国会一些议员发表了措辞激烈的讲话。候选人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和阿尔·戈尔(Al Gore)的支持者,纷纷在佛罗里达州和美国全国各地示威游行。这场争议案被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法院做出的裁决在实际上宣布了布什对戈尔的胜利。至此一切结束。戈尔发表了祝贺布什当选的演说。示威的人群各自打道回府。未能夺得总统宝座的那个党的政治家们在电视上宣布,现在是齐心协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时候了。对于法院的裁决,决非人人皆大欢喜,但几乎人人都认为,必须接受这一裁决。某些人啧有烦言,认为某几位法官有政治偏颇,但是没有人怀疑,法官们是在独立于其他政治当事人的情形下做出他们的决定的。联邦司法体制保持独立,而且社会上公认这个体制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遵守 — 这正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徵。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法院拥有近似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在裁决社会争议、解释国家宪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权力。在这次选举争议之时正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曾在若干年前说过,美国的司法体制是"我国政体中的御宝之一"。人们常问到的关于美国司法体制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美国让若干通过任命上任而非民选产生(而且是终身任职)的法官确定哪些是政府其他部门可以采取的合法行动,这是为什么?第二,这样一种体制化的权力怎么能符合民主政体所蕴涵的由多数人决策的原则?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美国人的政府观念。联邦司法体制的创立起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1789年美国《宪法》(Constitution)的开国先贤深信,人民的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他们在《宣言》中宣告,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政府的宗旨在于维护和增进这些权利。例如,政府必须维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这是需要有刑事法律和执法官员的原因。但是,《宪法》起草人提出,如果说,新政府保护人民互不侵权,那么,又由谁来保护人民不受政府侵权呢?政府可能犯错,政府可能暴虐,政府可能滥用人民的信任,剥夺人民的权利。美国政治思想的精髓之一就是,深信一切体制机构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所有政治人物都可能受腐蚀,不单是受到有形的金钱的引诱,而且还会受到一种危害性更大的引诱,那就是:以正义的化身自居。掌握权力的人很容易认为,他们自己想做的事理所当然是正确的。这在民主制度下更是如此,因为政治人物可以让自己相信,既然他们是由人民选出的,这就证明人民信赖他们会做出正确的决定。《宪法》起草人当时已在考虑,用什么办法,既可以使政府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保护公民,又不至使政府强大到成为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力堡垒?他们得出的答案是,通过份割权力来制衡权力。政府要分成三个分支,即总统、立法部门(国会) 与司法部门。国会非经总统同意,不能通过法律;总统非经国会同意,不能推行政策;国会和总统二者都要由司法部门来问责,司法部门按照《宪法》所授予每一分支的权限来评断国会和总统的行动。要由司法部门来充当《宪法》的最后解释者,而《宪法》则是说明主权人民对政府行为的要求和政府权力所受限制的最终文件。如果两大"政治分支",即总统和国会,企图跨越这些界线,公民们就可以诉诸司法体制,以《宪法》为依据,向总统和国会的做法提出挑战。司法体制此时就会予以干预,废除那些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正如《宪法》的一位起草人曾经所说,司法体制本身既无财力,也无武力。司法部门无法动用军队或警察来执行其法令,也无法扣住另外两个分支的预算。它唯一能做的,就是显示自己在政治上是如此的独立,对人民的权利予以如此的保护,以致政治人物和公民都感到非服从其法令不可。司法体制若要能够无所畏惧、不偏不倚地发表意见,若要能够真正保持独立,就必须处于另外两个分支的控制之外。所以,美国《宪法》规定设立最高法院。《宪法》还责成国会设立若干下级联邦法院,所有这些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国会的上院)多数票确认。第一届国会建立了这样的一个联邦司法体制,它由若干初审法院和中级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以最高法院为上诉终审法院。所有各级联邦法官都是终身任职(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法官的薪资不得减少)。因此,他们不必担心会因为做出不合众意的裁决而被罢职。 一个联邦法官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司法体制另就他职,也可以辞职去参加竞选,尽管后一种情形很少出现。在级别较低的联邦法院供职的法官也许希望得到进入级别较高的联邦法院就职的任命;但是,同样地,一个法官在做出裁决时知道,无论裁决会如何激怒政治人士或是一般公众,他或她的职位仍都是终生稳如泰山的。上述一段话似乎自相矛盾。一方面,联邦法官们受任是为了确保按照《宪法》所说那样,使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而另一方面,这种终身任命意味着,他们可以做出被人民认为是错误的、同大众意志背道而驰的裁决。既然法官是由总统和议会的政治家们所挑选的,那么,法官们做出的裁决难道不会具有党派倾向,而非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或《宪法》的指意吗?由此引出下一个问题:挑选法官的程序。法官挑选程序与司法独立所有空缺的联邦法官职位,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的职位,都由总统提名任职人选;总统当然倾向于选择一些可能与自己观念相同的人士。最低两级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按地理区域划分;由于参议员在决定是否确认总统提名的人选时往往尊重同事的取向,因此总统在提名某一地区的联邦法官人选之前,通常先要同代表该地区的参议员协商。不过,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就不是这样了,因为最高法院管辖全国。20世纪后期的历任总统还形成了一个习惯做法:在提名最高法院法官人选时,照顾到地域分布、宗教、种族和性别,道理是,这样做可以提高当代法院的信誉。然而, 法官的终身任职制给总统影响最高法院法官的能力带来限制。虽然对法官人选的观点可以通过他们昔日作为政界人物或是作为下级法院法官所做的决策、决定而得以判断,但是,这并不一定保证这位法官在上任后会如何断案。例如,1953年,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Eisenhower)总统任命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当时他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的沃伦,曾主持将该州的日裔美国人遣送到移居营的行动,而且在担任该州检察长和州长时,沃伦采取了对付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的强硬措施。但是,沃伦在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后,却对最高法院一致做出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为违宪的裁决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沃伦的影响,他所主持的法院在20世纪60年代对《宪法》做出的解释认为,过去普遍实行的给予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保护没有达到《宪法》要求。沃伦的最高法院还推翻了一个传统,在立法选举中不再让乡村地区公民的选票比城区居民的选票具有更大的份量,据说艾森豪威尔对此感到如此之恼火,以致做出表示,早知如此,当初决不会提名沃伦担任法官。沃伦做出这些裁决固然在部份程度上有他个性的原因,但是,他这种在施政哲理上似乎改弦更张的做法,也反映了最高法院许多法官的司法生涯中的一个明显现象。他们当中很多人担任过民选产生的公职,在这种职位上,满足选民要求和竞选连任的需要使他们专注于地方性政治因素,而这恰恰是《宪法》起草人当年设立终身法官制度时所要设法避免的。其他一些未来的联邦法官,有些最初在州法院供职,在那里,并不需要对联邦《宪法》加以解释,有些则在下级联邦法院供职,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对《宪法》的解读有误,最高法院会予以纠正。但是,这些法官一旦进入最高法院,就再也没有必要取乐民众情绪了。他们很快就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根本大法的最后仲裁人 — 他们如果犯错误,再也没有更高法院可以纠正;于是他们经常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宪法》中那些崇高的字句究竟和应该包含着什么意思。任期长久也对司法独立产生作用。在法官长达数十年的任期内,原来一些会导致总统决定提名或不提名某人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可能已经不再具有政治意义,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提名这位法官时本来并不曾料到的议题,倒可能成为重大的政治争论焦点。这两种现象都是总统所始料不及的。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总统1969年任命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时,男女平等问题还没有进入最高法院的议事日程。尼克松无从预见这个问题日后会成为70年代伯格法院的关键议题,他也无从按照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来挑选法官。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法官同任何人一样,都是公民。他们同我们一样,也必然反映出在自己成长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一些信念。与此同时,我们这个的社会价值观不断演变(如同所有社会一样),科技不断发展,并随之产生新的法律问题,而他们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之一。他们同法院外的人交流,他们读报纸,他们看电视。他们知道有哪些问题对于社会变得如此重要,以致现已跃居国会、总统和州议会议事日程之首。当法官要将1787年制订的《宪法》中的字句,像"州际贸易"或"适当法律程序",应用于具体案例时,他们必须在同时意识到,"贸易"在一个特定时期的社会中的含义,或者哪一类"法律程序"被当今社会认为是充份的。法官们固然有保障不受一时社会风气及人欲的左右,但他们不会在真空中生活和判案。司法独立决不意味同人民的意志和多数人的愿望一刀两断,尽管它确实要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美国制度中还安排了另外两种对司法权的制衡。联邦法官虽然通常终身任职,但其实他们是有"良好表现"的基础的;法官如果犯了刑事罪或是有其他不端行为,将受到国会的审判,结果可能导致被罢免。此外,国会还可以通过立法将某一法律领域划出最高法院管辖的上诉范围,比如,国会可以决定,最高法院不得受理任何涉及来自下级法院的涉及宗教或种族歧视的上诉案。曾有少数下级法院的法官被国会撤职,但还不曾有最高法院法官被罢免,尽管最高法院的许多裁决曾遭到不少国会议员的声讨。国会对自己在上诉权问题上的权力,从不轻易动用。国会如此克制的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最高法院与宪法解释历史上,在美国《宪法》起草时,人们的观念是,联邦政府将具有十分有限的权力。美国独立战争1776年开始后,组成联邦的13个前英属殖民地曾经宣布各自是拥有一切政府权力的独立国家。战争胜利后,它们认识到,有必要作为一个共同的实体处理对外事务并统一全国的贸易标准;但是,它们仍然相信,为了实现这些职能而设立的全国性政府不在公民生活中占首要位置。在诸如公共安全、教育、福利、保健、本地贸易等方面,各州应该保持对日常事务的控制。因此,《宪法》以十分笼统的措辞表达了人民的授权。例如《宪法》有一处条文授权国会管理与外国的及"州与州的"贸易。在贸易大都就地进行的18世纪, "州与州"所指的是真正跨过州界的贸易。经过19世纪的工业革命、20世纪的技术革命和21世纪初的这种全球化,这个概念远非像过去那样分明了。现在,任何一个州的商店里的货物,都几乎全是在别的州 (或是别的国家 )生产的,美国人民所使用的基本商品都有赖于州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公司变得全国化(和国际化)而非仅仅具有地方性。如果某个州要实施保护公共安全与福祉的法规,有关公司可以转到其他地方,不再在这个州做生意。那么,由谁来保护消费者免受伪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商品的伤害呢?从20世纪30年代起,最高法院以对贸易条款的这样解释做出回答:联邦政府可以管理有任何带有跨州成份的贸易,无论这个成份多么微乎其微;实施管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对公共福祉方面的考虑,而较少与贸易本身有关。其结果是,举例说,如果一家工厂所使用的原料来自州界以外或是制造的产品将行销其他州,那么联邦政府就可以对厂内的卫生条件予以监督。工厂和商店雇员的工资和工作时间也属联邦政府管理的范围,因为显然,他们所生产的许多商品将到外州出售。在美国,食品和药物非经联邦政府批准,不能上市销售,显然也是因为它们跨越了州界。实际上,最高法院对含糊的贸易条款的如此广义的解释导致形成一项国策,推动创立了一个有限度的福利国家,使政府担负起维护公民健康、安全与福祉的重大责任。《宪法》中的另外一些条文也得到最高法院类似方式的解释。几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在一个遵从美国宪法传统的释宪框架内,本着法院对社会需要的理解,对《宪法》的一些早期规定做出解释,使之适合社会需要。这带来双重结果。其一,由于最高法院以一种演进而又尊重传统的方式解释《宪法》,公民不认为有修改《宪法》的必要。今天的《宪法》只包含27个修正案,而且其中10个还是在第一届国会就做出的。考虑到18世纪末叶的美国同今天的美国有多么大的差异,修正案的数目可谓寥寥无几。其二,由于选民对最高法院解释的结果感到满意,最高法院逐渐赢得一种近乎神圣的地位。最高法院就2000年总统大选获胜者问题公布意见后,举国上下都予以接受,这表明,人们认定,最高法院是有能力解释《宪法》规定的独一无二的机构。每当总统和国会建立某项法规的时候,人们都有一个当然的假定,即这些熟悉《宪法》规定的机构相信其所通过的法律符合《宪法》。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所划定的政府权限因而予以推翻,那么,这项法律就将无效作废。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做出裁决时会写明所做决定的法律根据,因此,国会有时候也可以将被推翻的法规做一番修改,使之符合最高法院的裁决。不过,选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靠的最主要手段是修正《宪法》 — 但我们已经看到,这并不经常发生,原因是,人民信任最高法院,而这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最高法院在维护个人权利上的作为。联邦司法体制与人权美国《宪法》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种类 —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不受任意逮捕、在刑事司法体制中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 — 意味着,多数派往往是权利的对立面。如果多数人热衷相信某一主张,那么这个多数派不会欢迎有相反的主张出现,而且可能倾向于压制相反的主张。毕竟,群体的福祉是会受到人们所持的观念的影响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同样热忱地信奉某一宗教,那么,似乎在向这种宗教提出置疑的其他宗教就会成为不受欢迎的异己主张了。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美国政治制度的起点就是个人及其权利。《宪法》给政府的行动划定了界限,推而广之,也给多数人对个人的控制划定了界限。《宪法》将权利包含其中,这实际上是规定出生活中的那些必须让个人有权按自己的最佳考虑做决定的方面:同意或者不同意多数的主张、从事本人认为合适的信仰活动,等等。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当个人认为是权利、但却同多数的意志相抵触时怎么办?能不能信任多数派会不顾自己的强烈感情而尊重关于个人权利的原则呢?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宪法》起草人对此的回答是:将维护个人权利的职能交托给多数或是交托给由多数所选出的政府机构将是天真的做法。必须创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无论在多数派的反对情绪多么激昂的情况下,它都将无所畏惧地伸张人权。各个联邦法院十分认真地担负起了人权 — 在美国通常称为公民自由和民权 — 卫士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将这些人权扩大到当年《宪法》起草人所无法预见的范围。例如,宪法上没有提到"隐私"这个词,但是,最高法院从保护不受无理搜查和保护通讯自由的条文中看出保护隐私权的意向。言论自由权,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不仅适用于电视和互联网,而且还适用于非语言的交流形式,如艺术表达和富有政治象征性的穿戴等。联邦司法体制在伸张人民的权利时,一方面能够以非如此独立的法院所无法做到的方式、不受民众情绪左右地遵从《宪法》规定,同时又鲜明地确立了自己作为政治生活互动体制一部份的地位。1954年,厄尔·沃伦领导的法院一致裁决,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给予所有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规定,从而间接承认并且鼓励了新生的民权运动。最终,最高法院感到,它不能将《宪法》解释为连私下的种族歧视也属禁止之列,但是,它的裁决促使国会通过了一些禁止私下种族歧视的法律 — 当国会制订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反对、被诉诸法院时,最高法院维护了这些法律。当沃伦·伯格领导下的法院第一次裁决男女平等属于《宪法》问题时,它实际上对妇女地位正在发生的变化予以了承认,并且给方兴未艾的妇女运动带来保证,即这方面的申诉会得到政府起码一个分支的认真对待。最高法院所表明的就是:那些不合众意的人,那些另类的人,那些质疑现存方式制度的人,当他们申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同样会得到正规审理。这,归根结底,就是法官为何由任命产生以及为何终身任职的理由。正如前面提到的总统大选中所出现的情况,公民很可能不同意最高法院做出的某项具体裁决。但是,司法体制的独立性给了选民一个保证,即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决几乎一向基于法律而不是基于党派政治,基于贯穿一切的民主原则而不是基于一时的激动情绪。独立司法体制最终的作用是实践美国的这样一个信念:多数人的统治,只不过是真正的民主制度的一个方面。民主制度还包含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即保护个人权利。提供这种保护,是联邦司法体制的首要职责。作者介绍:菲利帕·斯特鲁姆(Philippa Strum)是纽约市立大学布鲁克林学院布罗克伦迪安氏赠款专聘政治学荣誉退休教授、韦恩州立大学吉布斯氏赠款专聘宪法学客座教授。她在美国政府学领域,其中包括美国司法体制和人权方面,有多项著书和文章。

法律就是自由在演讲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但是你们知道吗?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就是《做个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同学们,你们知道110是什么电话号码吗?那么120呢? 119呢……这些电话号码都是公益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能随便乱拨吗?显然不能。可是有的同学不懂得法律,乱打这些号码,根据国家法律,凡是乱打这些号码的人,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有的要罚款,有的要警告,甚至有的要拘留15天……可见,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做的事,我们一定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同学们,我们每天都要过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身的安全,过马路时一定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能在马路上玩耍,要注意车辆行驶的方向,保护好自己。我们在上下楼梯时,一定要靠右行。当然我们更不能到游戏室、棋牌室、网吧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要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校纪。现在,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比较好了,可是身上却多了一份责任。将来的社会要靠我们去建设,要想为祖国多做贡献,就要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但重要的是要先学会做人的道理,要学会遵纪守法,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公民,那么,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学法,守法,懂法,争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同学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犯了法,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只要你遵纪守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担负着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需要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打架斗殴,不以大欺小,不贪小便宜,不随便拿别人东西,不进网吧、游戏厅,不看不健康读物,自觉遵守和维护集体纪律,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玩耍,上下楼梯靠右行,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自觉*违法行为,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学会遵纪守法,学会做人的道理。同学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我们携起手来,把文明之风吹遍校园的每个角落,让道德之花盛开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

自由与不自由议论文素材

美国经济危机时胡佛采用自由放任的政策,导致美国的经济危机更加严重社会动荡,而罗斯福上台后采用国家干预指导经济的政策,最终化解危机。纯手写,望采纳。

1、我得到自由了吗?我是一个自由并快乐的人吗?我是海浪子吗?我扪心自问。崇尚自由的人天天都在祈祷,祈祷明天自由的天空开放,天使为他送来一对翅膀,带他飞向这片自由的乐土。2、自由的大门,会向向往追求他的人敞开,自由的人永远会有一颗不老的心,在拥有自由的同时,动力、梦想、追求也会向你走来。3、歌德有这样一句名言:“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是的。我们在获得自由的时候就受到了限制。不管他是男还是女,不管他是乞丐还是国家主席,也不管他是卑鄙还是高尚,只要他要自由,他就受到了限制。不管他是谁。4、风轻灵,因为它自由。风,这是一个神秘而飘缈的字眼;风,这是一个无形而无踪的事物。没有人能束缚它、伤害它。风,历经了一种浅淡的、轻松的生命,就像旅行者一样,历经年年日月轮回,在轻灵中追寻梦想,在旅途中不断成长。5、因为有适度的自由,风筝才能在线轴的牵引下平稳地飞翔;因为有适度的自由,溪涧才能在山谷的约束中自在地流尚;因为有适度的自由,我们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幸福地生活。适度的自由,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一方蔚蓝的天空。我希望自由似和煦的微风,似淙淙的溪流,因为只有适度的自由,才能让我们真正地拥有。

可以写红楼梦里面的贾宝玉或者大卫科波菲尔里面的大卫

“自由”这个词无论如何都不属于你的意志的;那么自由只是,并且只能是做人想做的事的能力。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由作文

根据以下材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不要写成诗歌)

你可以选择穿越沙漠的道路和方式,所以你是自由的;你必须穿越这片沙漠,所以你又是不自由的。

材料解析:作文题的最大特色就是诗意中蕴思辨,海派里显人文。命题旨在引导学生深入思考选择的双重性、自由与不自由的相对性以及自由与约束的辨证性,反思自我,审视社会,把个人的思考、选择与时代社会的梦想、需求紧密结合起来。

材料本身具有思辨性。对于人生或社会发展困境的“这片沙漠”,人们的选择具有双重性,必须穿越,这是无法选择的,而穿越的道路和方式,乃至时间、地点、对象等都可以选择。“你是自由的”与“你又是不自由的”,就在肯定与否定的判断里彰显了深刻的思辨。

材料中提出的观点具有思辨性。每个人、集体,乃至于国家、民族与世界,既是自由的,又是不自由的。究其根本,自由,源自可以选择;不自由,源于责任与担当。自由与约束,是辨证统一的。

课本素材:世事变幻,人生短暂,人生是痛苦的;庄子宣扬“一死生”“齐彭殇”:人生与流行思潮都在约束人,使人失去选择的机会。但是遇到良辰吉日,美景乐事,赏心悦目,王羲之们选择了在对的时间、对的地点和对的人做了对的事情,而且天公作美,他们在不自由中追求到了自由。张怀民被贬黄州,受到了压抑约束,是不自由的,但他们没有选择像一般人那样怨天尤人,牢骚满腹,而是寄情山水,筑亭观景。张怀民们“其中坦然,不以物伤性,将何适而非快”,他们又是自由的。相反,老葛朗台苦心孤诣地占有大量的金钱,他本应该是自由的,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很多事情,但是金钱异化了他的灵魂,他完全被金钱绑架,沦为守财奴?

热点素材:人人貌似都必须走过高考这座独木桥,好像无法选择,但是丁俊晖、韩寒们却选择了更适合他们个性与爱好的人生道路,他们是自由的。中国一姐网坛李娜,在事业处于巅峰之时选择了走职业网球运动员之路,她是自由的,但是这样的自由注定要靠她一个人担负起所有训练、比赛等费用,她又是不自由的。秦火火等网络大V,在互联网上狂放恣肆,呼风唤雨,自由过了头,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只落得个不自由的结局。

个性名言素材

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苏轼)

“自由”这个词无论如何都不属于你的意志的;那么自由只是,并且只能是做人想做的事的能力。(伏尔泰)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人都畏惧它的缘故。(萧伯纳)

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是疯狂,一个国家的绝对自由是混乱。(罗曼罗兰)

优秀的作文往往给人带来异常深刻的记忆。无论是从组词造句这一方面来说,还是从整篇文章的思维逻辑来说,满分作文,往往都有它的独特之处。

在高考中,满分作文除了考验了一个学子对于文字的掌握,并且考验了一个考生的临场发挥水平。让我们一起来品读那些优秀的文章吧!

绝对的沙漠,相对的自由

掬一捧灼人的黄沙,踏一方炙热的天地,生命中的瀚海阑干,便如此清晰而真实地展现在我们眼前。我们无路可退,唯有穿越过去。而此时,一切便如卡夫卡在“自由意志三点式”中所写的,我们因为可以选择穿越沙漠的道路和方式而自由,却也因为必须穿越这片沙漠而不自由。

卢梭有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我们面对的,是绝对的边城荒漠、苦难挫折,我们拥有的,是相对的自由幸福、平等宁和。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渺小的人类而言,似乎一切的努力,终将尽付东流;一切的美好,也会难以为继,只剩下永恒的苦难在短暂的人世中穿透着摄人心魄的回音。

然而,作为一株"会思考的苇草",作为一个至少还享有选择如何穿越沙漠的自由与权力的个体,我不相信,不相信沙海面前的我们终将会在对自己”不敢从心所欲”的不信任中停下脚步,拒绝抗争;不相信巴尔扎克那“我粉碎一切障碍”的决心不足以令所谓“绝对”的沙漠有所动摇,更不相信小小的考验与劫难便会让所有人都成了经历牢狱之灾后的王尔德,让曾经“除了才华,我一无所有”的豪迈在颓废中消失殆尽。诚然,我们不能使绝对存在的人生沙漠凭空消失或易位,但至少,我们可以将相对的自由紧握在手,将真正的责任担负在肩,戴镣铐而舞,最困难,却也最美妙;履沙漠而行,最艰辛,却也最自由。

不可否认,“因为可以选择穿越沙漠的道路和方式而自由”听上去是在自欺欺人。早已因大漠风沙而口干舌燥,焦头烂额的人生旅行者怎么会因为可以在未知中探寻前程、享受不同程度的沙石侵袭而欣然坦然?但事实正是如此。当苦难与磨砺已成为人生的必修课,直面甚至是笑面它们往往比一味地逃避来得更有气度与力量,也就更有可能指引我们达到因心灵的释然洒脱而自由的境界。大漠之中,或许我们会同鸠摩罗什一样,凉州观日,竟成晨昏莫辨,望朱成紫,可我们亦能坦然于世:我们的目光,是向上的;态度,是昂扬的;心境,是高人一等的,如此,夫复何求?

人,活着,总不可能一路走在安逸之中,没有瀚海阑干作伴,没有堂皇凋零作叹,总会遇见的,是绝对的沙漠;我们,走着,终究是要寻求心灵的自由,扫除飞沙走石连天,涤荡浓云薄雾在胸,定会拥抱的,是相对的自由。

尽情舞蹈,纵使身着镣铐

我们生下来就是要穿越沙漠的,作为所谓的“命运之注定”,我们足踝上那层抹不去的黄沙便是这一生注定要担负的镣铐,没有一个人可以永远站在绿洲的浓荫中逃避,因为这黄沙之旅便是人之一生。

或是烫人砂砾磨坏了足踵,或是水袋空瘪,食粮断尽,或是漫漫沙漠中无处可寻觅绿洲踪迹??这千百种生之苦难,我们没有选择的自由。正如罗蒙诺索夫无法拒绝在污泥中摸打滚爬的童年,正如曼德拉无法拒绝锌皮房里二十七年的逼仄,正如史铁生无法拒绝在“最狂妄的年纪”遭遇病魔,不幸也罢,不公也罢,这副镣铐是每个人都无法拒绝的“礼物”。

于是有的人因这被剥夺的自由而垂下了头颅:海子把年轻的生命了却成了铁轨上一个潦草的惊叹号,王尔德把满腹的才华埋葬在了无望的牢狱之中,文森特淌血的残耳与绝望的枪声让世人叹惋??他们把死亡与放弃当作了与命运决裂的方式,却不知这等与镣铐拼个鱼死网破是何等愚蠢软弱的选择——他们投身的并非超脱沙漠的自由,而是黑暗无边的束缚。

于是又有人选择错了“穿越沙漠”的方式:强权的压迫是高尔基痛恨又畏惧的“沙漠”,古拉格集中营赤果的现实如此残酷,却被蒙上纱幕涂上粉脂——这等求全自保的方式只会让“沙漠”吞噬心田,再无逃生的可能。诚然,方式和道路的选择是我们的权力,但违背正义和心灵的步履又是何等沉重?这样的人生,又怎能舞出人生的风采,灵魂的高度?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话的确铿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带着镣铐跳舞”,尽情舞出生命的绿洲。看啊!那些负轭之人舞起来了!罗蒙诺索夫的全俄首所大学,曼德拉的崭新南非,史铁生的地坛??命运的把戏化作了坚忍、勇敢以及乐观者足下的泥丸,生活的限制囚禁不住茫茫大漠蓬勃生长的绿意。这世上总有什么是可以被选择的,既然生与死,顺与逆的自由被无常所剥夺,那就踏着沉重的镣铐起舞,这是你的自由,更是你对生命的不辜负与义务!

尽情舞蹈吧!纵使身着镣铐。就算你没有了拒绝沙漠的自由,没有了回避灾祸的权利,没有了鲜花,绿荫与清风供以选择,你也照样可以用不停歇的舞姿征服黄沙,用不知苦的足板踏平荆棘。至少,你还可以选择面带微笑,心怀感激。

自由的议论文范文

“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这句话,是近年来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流行语,奉行这句话的人,认为它是个人标榜与众不同以及拥有自由的最佳后盾;所谓的自由,顾名思义就是自由自在、不受拘束,然而,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若因个人喜好而为所欲为,甚或造成他人的不愉快,便失去了自由的意义了;所以“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这句话并非是毫无限制的。眼看情况已然失控,我只好主动开口请小朋友的妈妈帮忙制止小孩,“他们年纪小,喜欢玩游戏,有什么不可以呢?”听到这样的回答,真让人哭笑不得!而类似的事件也一直不断在社会中上演着!我认为,如果每一个人都为了自己的自由,而造成别人的不便以及困扰,甚至不听从他人的劝告,那社会只会充斥着自私、冷漠及冲突罢了!借由这次的事件,让我体会到,原本老板的一片好意,却因个人的私心而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会造成他人多么不舒服的感受啊!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为借口,随意侵犯他人的自由,因为真正的自由是要建立在人人相互尊重的原则上,才能让每个人都自在的生活,不受到任意的威胁或迫害;唯有建立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符合“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意涵。

自由,要是相对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自由。正如水,只有盛在容器里,储存在水库里,奔腾在江河里,人们才可以利用它用来灌溉、用来发电……洪水不受任何限制,只会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

要是让我写就免了,麻烦!我来说下怎么写,我虽然写不出高品质的(那需要积累很多的材料,还要多写)作文,但我可以说一下应付老师和考试的作文手段。关于自由的议论文,我的想法就是自由但不要过度,然后罗列出N多例子来说明你说的对,最后再阐明一下你的主旨就OVER啦。

议论文:《让孩子自由成长》 在很久以前,狼和狗是同宗同族的兄弟。但是,后来由于性格不同,狗受不了大自然恶劣的生存环境,愿意接受人类的训导;狼却非常有傲骨,为了保持自己吃肉的尊严,宁愿在恶劣的环境里生存,也不愿像狗那样放弃自由,跟人类过杂食生活。于是,动物界出现了两个长相类似,性格迥异的动物群类——狼和狗。狼和狗是本家,但由于志趣不同,走上了不同的生活道路,并且各属于敌对的阵营。 一天,一只饿得就剩皮包骨头的狼在森林里遇到了一只强壮的迷了路的大狗。这只狼想到狗的“背叛行为”,想起饥肠辘辘的肚皮,就想冲上去袭击狗,把狗撕碎,但是此时自己正有气无力,贸然进攻,不但没有胜算,说不定还要搭上自己的性命。于是,狼装出一幅很温和的样子,上前跟狗打招呼说:“狗兄弟,几天不见,你发福了。” 狗看着狼瘦骨嶙峋、低声下气的样子,也放松了警惕,开始和狼聊了起来:“是吗?兄弟,看来你这一段时间打猎经常放空枪呀!要不……” 狼很自然地点点头说:“是啊。我哪里能和兄弟您的高官厚禄相比呀!最近运气是差一点!……” 狗说:“你也真是不可救药,为什么非要迷恋打猎呢?作为同族兄弟,我愿意帮你到人类那里谋一份差事,保你跟我一样的待遇,每天吃好、喝好、玩好、睡好!” 狼说:“我怕不习惯吧!再说人类跟我有过节。” 狗说:“这个你放心。我在人类那里可受宠了!他们疼我都来不及,只要我出面向他们提,他们一定会给面子的,再怎么说,我也是他们的守门大将呀。只要你愿意离开森林荒原,我保证让人类好好待你。你看看,就是你们那一股不识时务的骨气,跟人类斗,结果只能像流氓乞丐一样,躲在森林荒原里过着穷极寒酸的日子。你们不是用鲜血换来一餐‘夹生饭’,就是忍饥挨饿。听说,每年还有不少兄弟饿死。哎,你们也太可怜了,跟我一起去弃暗投明吧!保证你的命运将从此改变!“ 狼说:“我除了打猎外,什么都不会干,我到人类那里能做些什么呢?” 狗说:“看,看,你们打猎的时候,自信得敢打老虎,现在怎么这么自卑了?你到了人类那里,就会相我一样,什么都不用干,只要见了拿棍子的人和乞丐就拼命地赶他走,见了主人就摇头摆尾,用人类的话说,就是去拍主人的马屁,讨主人欢心。你每天的工作就是这些,不用栉风沐雨,风餐露宿,忍饥挨饿,得到的酬报还肯定比你们打猎得到的要丰富的多。各式各样的残羹剩饭,猪肉骨头鸡肉骨头有的是,而且都是煮熟了的,既有营养,又保健身体,还可以延年益寿。主人高兴的时候,还会把你抱起来千般爱抚……” 没有等狗说完,狼就感动得流泪了。虽然兄弟之间平时有一些隔阂,但是毕竟患难见真情,狗兄弟真心实意地为自己指了一条走向光明幸福的道路。狼赶紧说了几声“谢谢”,就请求狗带它到人类那里去“接受重用”。 正当狗准备带狼去晋见新主人时,狼发现了狗颈上有“受伤”的痕迹。狼意识到去人类那里生活可能不像狗说的那样美好,要不,狗颈上怎么会有伤呢?于是,狼忍不住好奇地问狗:“您脖子上怎么有一道伤痕?” 狗说:“这哪里是伤痕,这只是掉了一点毛而已!” 狼说:“不会吧?我看就像绳索勒伤。” 狗哈哈大笑:“你真多疑,这哪里是什么伤痕,这是戴项圈留下的一点痕迹而已。” 狼说:“您经常在脖子上戴一个项圈吗?” 狗说:“不是经常,只是在家的时候,是主人要求戴的。” 狼说:“是不是戴了项圈,就不能到处自由自在地跑?” 狗说:“不总是这样。但吃了人类的饭,就要受人类管,这点小委屈又有什么关系?” 狼说:“我认为这大有关系,您那各式各样的饭菜我一概不稀罕,即使是珍宝,花这样的代价我也宁可不要。”狼说着拔腿就跑,一溜烟地跑进了大森林的深处。 这就是有傲骨的狼!它宁愿在大自然里面忍饥挨饿、欲血奋战,也不愿意牺牲自由,为了“嗟来之食”而不顾尊严地向主人摇头摆尾。 狼是如此的热爱自由,人类也是如此。尤其是处于成长阶段的孩子,他们对自由更是充满了渴望。但是,在生活中,我们的许多孩子并不自由。 在应试教育环境里。一切以考试为中心,许多父母几乎从孩子生下来的那一天起,就为孩子设计好了将来的人生道路。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只能沿着这条道路前进,不能有“非分”之想。 然而,孩子是天生热爱自由的,他们对自由的渴望不亚于对自己生命的尊重。有位诗人说的好:“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尤其是进入青春期后,随着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会努力地为自己争取自由,对父母给他们设计的人生道路开始抵制。当然,这样的行动会导致父母的不满,并进一步处处限制他们。一场自由与反自由的斗争由此拉开序幕。 对此,著名的教育工作者孙云晓说:“中国的父母正在辛辛苦苦地酝酿着孩子的悲剧命运,争分夺秒地制造着孩子的成长苦难。实际上,我们的父母在和自己作战,用自己的奋斗来击毁自己的目标。”父母限制孩子的自由,实际上是在制造孩子的自己的距离,在某些时候会导致“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愈演愈烈。 某15岁的初三女还对父母一直把她当小孩子,限制她的自由感到特别烦恼。她说,父母就像看劳改犯一样管着她,有时比看管劳改犯还要紧。她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父母给她安排的。她感觉到自己像一个玩具,毫无自由可言,连每天吃什么、穿什么、看多长时间书、做多长时间功课、练多长时间古筝、看多长时间电视、几点上床、几点起床,甚至连她日记中写的什么内容,父母都要干预……尤其让她感到不舒服的是,学校就在家的对门,父母还要坚持每天接送她,这让她在同学面前很没面子,感觉自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囚徒…… 这个女孩的遭遇让我们想起了不慎被人捕捉,被关在笼子里面的狼。狼在笼子里双目低垂,视游人而不见,狼不发威,不倦怠,不虚张声势地吼叫,不肯安于现状地昏睡,更不屑于低三下四地向人们乞讨食物。尽管身陷笼中,它那富有弹性的脚步和充满活力的肌肉总是给人一种向前的节奏和冲动;它在笼子里迅速走动,撞到铁栏扭头再走,让人感觉它时刻都在准备着破笼而出,不返山林誓不罢休。它们虽然很安全,不用努力就能够吃得很好,但是“池鱼思故渊”,它们很向往以前自由自在的生活。 孩子处在年少好动的阶段,渴望自由是他们的天性使然,当父母的无论把他们看管得多紧,他们呢,还是会想方设法去冲破种种管束,就像笼子里的狼,不管你给它什么好吃的,它们永远都处于不安分的状态。只有自由的天地才是强者生存的土壤,为了自由,狼宁愿去搏杀,在险象环生的处境中生活,也不愿享受“被限制了自由的富贵”。因为狼是强者,敢于自由自在地挑战一切。我们的父母要想把自己的孩子培养成为生活的强者,就应该多给他们一些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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