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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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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研究论文

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

导语:在理论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文来简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论文摘要 作为一类现代艺术,视听作品体现了传播媒介与文学艺术及美学思想的结合,成为目前各种艺术中将视觉、听觉甚至触觉信息物态化的艺术形式。在视听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其做了必要修订。本文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对草案中与视听作品的归属、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文进行简要探讨。

论文关键词电影作品作者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该草案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及法律解释,对视听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空间,给予了权利人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体现了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对权利人的尊重。然而,在对现行法律与草案进行对比分析的时候,笔者对相关条文产生了一些质疑和建议,以期完善视听作品的法律规定。

一、视听作品

在定义视听作品之前先应了解何为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不同,《草案》中增加了作品的定义,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所称作品上升至法律,这体现在《草案》第三条规定的“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成为作品首先应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那么,在具备作品要件的情况下,草案列举的第十二类作品——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草案中所称的视听作品是有着一定艺术载体的作品,或具有独立意义的片段,而不是阶段性成果,也不是视听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剧本以文字表述为视听作品提供设计蓝图,他既是视听作品的基础,也是一部可以阅读的文学作品。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上述各要素,都可以各自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这些视听作品成分并不是视听作品。

修改草案在作品种类部分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在相关权部分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笔者认为,草案的修订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草案以视听作品涵盖录像制品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其既不符合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各自的表现形式,而且也没有国际惯例可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录像制品定义为: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像、图像的录制品。显然这是将电影作品与录制品作为两类事物进行保护。理论上,应当以独创性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但会出现一种混乱的局面:电影作品是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而录制品则分为两种情况有独创性的录制品(如:对自然景观录制形成的动态画面并经过艺术构思做了后期剪辑)和无独创性的录制品(如:对社会现象的同步录像),那么,以这种定义的分类标准显然产生了逻辑上的混乱,而草案以表述简洁,单设一类录像制品作为相关权客体的立法例不普遍为由,将二者被视听作品所包涵,这样的分类是错误的。故草案以视听作品兼并录像制品的方案是不妥的,因为没有认识到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之间的关系。

此外,一些视听作品并不存在所谓的制片者,(比如,个人利用软件在电脑上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的“微电影”),甚至连一个有形的载体都没有。而著作权法将权属划分在两类不同的主体上,这使得有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条款适用于无制片者的新类型视听作品时,就显得无的放矢。综上所述,草案的不妥之处有:否认了录像制品的存在,在采用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后,没有对其进行分类。笔者建议在视听作品概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

二、比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视听作品创作的过程以及创作手段相对比较复杂,不同的艺术理论对著作权法理论及立法的影响,各国著作权法对谁是视听作品的作者以及权利归属和行使问题,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两大法系共同坚守的基本原则是原始著作权归作者,而我国在视听作品著作原始归属上较之存在一些差异。

(一)视听作品的作者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侧重作者的主体地位,认为只有实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条规定:“完成视听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为作者”,并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作者的范围。德国著作权法也将视听作品的原始版权归属于作者,但未限定作者的范围。

在理论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但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除作者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现行著作权法倾向于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参与创作的人。同时在权利的配置上又采取了平衡的措施,以便于电影作品顺利完成、传播和行使权力。比如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除去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制片人。法国著作权法则一方面坚持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相关各位作者,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法定转让,使制片人成为法定的著作权受让人。美国《版权法》第201条(a)款规定:“受保护之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作品的作者”。美国将电影作品定性为雇用作品,认为基于雇佣关系,所有作者都是制片人的雇员,依雇佣关系,雇员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包括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人。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视听作品是将多数作者的创作成果融为同一的表现形式,除音乐、剧本之外,其他人的创作成果都无法从视听作品的整体中分离出来,获得独自的表现形式,因而,这些作者都无法对其创作成分单独利用并行使著作权。如何协调这些关系,同时又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作品的传播,各国著作权法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允许视听作品的制片者和作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作品的权属,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制片者。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16条增加了视听作品著作权首先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可见,在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做了例外规定,除有约定外,将著作权人归为制片者,将作者归为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由这一表述可以推知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视听作品的原始著作权赋予作者,而是明确的将原始著作权赋予了制片者。这一立法模式是将作者身份的认定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区分开来,作者是作者,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人。这种模式的社会效果也是可观的,其有利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鼓励作品传播目的的实现。

三、制片者权利的范围

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制片者与作者产生了针锋相对的利益诉求。制片认为,作者已经通过合同的约定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不应再主张视听作品的市场利益,否则影响制片者投资的积极性。作者则认为,其应从视听作品的市场收益中分得一部分,鼓励作品的创作。

对此草案十六条规定: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由此可知,除十六条最后一款外,草案赋予了作者以许可使用权,而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的权利给予作者。那么,法条为什么将许可权和转让权分别加以规定?理论上,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制片者必须依赖于作者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著作权转让关系中制片者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法条这样设计的目的还是让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制片者作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者,在取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除了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之外,无法对制片者转让著作权进行约束。这就意味着制片者可以自由地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制片者之一或第三人,尤其在视听作品发行完毕后,由于后续期待的市场利益相对虚无时,制片者更加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需要征得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的同意。综上,笔者建议在第十六条添加一款:未经编剧、导演同意,制片者不得转让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旨在平衡作者和制片者的利益。

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也是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在不妨碍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情况下,又能合理分配各方的既得利益,还有赖于良好的法律设计,和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的具体甄别。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作者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方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出扩散的倾向。1、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2、放映权与转让权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3、编曲权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4、进口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5、公共出租权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6、复制权与出版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国外对影视著作权的研究论文

现在,国内外短视频二次创作著作权研究的现状表明,对于短视频二次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版权管理和原创创作的鼓励,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完善的保护措施。

作者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方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出扩散的倾向。1、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2、放映权与转让权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3、编曲权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4、进口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5、公共出租权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6、复制权与出版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影视作品研究论文

电影艺术赏析论文范文精选篇2 浅谈《红高粱》中色彩艺术的运用与赏析 [摘 要] 当前,影视作品已经成为人们视觉审美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是一种视觉艺术,图像是其造型语言,而色彩是其造型语言中最重要的组成元素之一。影视作品的画面质量直接影响着观众的视觉享受,而人的视觉感受在人的感官中最为强烈。电影《红高粱》是最能反映张艺谋早期风格的一部经典作品。电影中一个个油画似的场景,勾勒出了一个以红色为基调的“红高粱”世界,歌颂黄土高坡上的中华儿女抗日生活的电影,用来祭奠那些激荡在无边无际的如火如荼的高粱地里的灵魂。 [关键词] 《红高粱》;色彩艺术;人性;魅力 高粱,象征着狂野的、自然的人性,它们在风中劲舞,自生自灭,是世间生命万物的象征。《红高粱》对红色渲染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红高粱,红褂,红裤,红轿子,在烈日的灼烧下通红的汉子背,以及影片最后染满整个银幕的鲜血,既象征了面对恶势力的践踏,以最本质的方式进行反抗的原始生命力,也使整个电影充满了诗情画意。《红高粱》,以浓烈的色彩、豪放的风格,歌颂了中华儿女激扬亢奋的民族精神,叙事和抒情结合得恰到好处、写实与写意联系得相得益彰,把电影语言的独特魅力发挥得淋漓尽致。该部电影充满了神奇的色彩,它颂扬了人性的本质及生命的不可抗拒,对大自然色彩的运用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 一、电影《红高粱》的色彩艺术效果 《红高粱》中所营造出的以红色为基调的画面以及恢宏的氛围,部分来自于作者自身所注入的感情,部分则来自于客观事物烘托的意境,情境自然结合,“情与景会,意与象通”。这正是影片创作的基础,同时也是观众喜欢的魅力所在。在这部电影意境的营造方面,色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色彩在电影创作中有助于情感的表达,它主要依赖于人们的联想来获得,即人们通过色彩而获得的感受。 人物的内心深层次的刻画能够烘托其复杂的心理活动及其性格特点。而要想在限定的较短时间里,有限的场景中来形象、细致刻画一个人的内心活动,那就需要能够让观众看到一个恰到好处的视觉载体,而美术色彩艺术的巧妙作用就恰好可以充当这一载体。张艺谋导演就是巧妙地把色彩艺术运用到《红高粱》这部影片中,形象刻画了影片中人物的内心世界。他通过美术色彩的多样变换,为观众准确、清晰展现了片中角色的内心活动及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 该部电影中红色基调的大量运用,不仅对观众产生了强烈的视觉冲击,也传达出了影片所承载的象征意义。人物通过色彩掺入了复杂的感情,使影片人性化。《红高粱》这部电影通过运用大量的色彩来营造一种红色中国的意境,进而捕捉观众的眼球,以达到产生共鸣的效果。影片中铺天盖地的红色,极具象征意义。每处场景的色彩、色调无不把片中人物的特点刻画得淋漓尽致。从最初象征生命力、如火如荼的红高粱、红袄、红鞋、红盖头,到最后布满银幕的血红色,这些色调极具感染力,经导演的精心设计与故事情节结合得天衣无缝,为全片定下了恢弘壮烈的基调。 二、电影《红高粱》的色彩赏析 画面与音乐,作为构成电影的两大元素,在电影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色彩是电影语言的一部分,恰当使用色彩,可以表达不同的情感及感受,有助于电影情绪的准确表达,渲染影片的风格气氛。同时,音乐在电影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情绪性。音乐是电影中声音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影响着影片的气质,深化其主体,强化观众的心理活动。一部成功的电影,出色的电影音乐是必不可少的。 夺得多项大奖的电影《红高粱》,算不上张艺谋最经典的作品,却是最激情的一部。影片自始至终,都致力于表现出感性生命的躁动。《红高粱》不仅是一部好作品,更是一部很好看的电影。 电影《红高粱》改编自莫言先生的中篇小说,讲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伙纯朴的农民的狂野生活以及他们浴血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故事。影片经过演员的成功演绎,颂扬了生命的奔放,敢爱敢恨,大生大死的人生。故事情节跌宕起伏,令人难以预料。节奏松弛有度,画面、色彩、光线及其视觉形象热烈、活泼。该影片突破了传统的抗日战争题材,在《红高粱》中,自由奔放、气势恢宏的生命跃上了银幕。与同时代的影视作品相比,战争画面明显减少,而且不涉及任何政治色彩。影片结束时,战斗场面十分写意,虽然不如传统国产战争影片中的场面宏大,人物也不多,但画面却更多了几分震撼。日食、红霞映衬下的世界,嘹亮的歌谣响彻天地,如血海汪洋的火红高粱地…… 《红高粱》在观众心中留下了深深的战争烙印。影片成功在于纯美,颂扬了爱就真爱、恨就真恨、敢爱敢恨、大生大死、气势恢宏的生命。 和大多数的中国人一样,张艺谋导演对鲜艳的红颜色是情有独钟,红色自然成了电影《红高粱》的主色调。正如大家所了解的,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红色被视为喜庆和美满的象征,后来红色逐渐被人们赋予了积极、向上、正义、革命的内涵。而且,在美术绘画领域,红色也是彰显个性与烘托氛围的一种常用手段。 影片《红高粱》一开始,映入人们眼帘的就是如血海汪洋般的火红色,影片女主角“九儿”那象征喜庆的大红的嫁妆:红盖头,红褂,红裤,红鞋;还有那大红的花轿;还有那火红的高粱地,以及在高粱地里让观众心情为之荡漾的野合。这些火红的画面一开始就给观众带来了强烈的视觉冲击,给人们内心带来了一次红色的洗礼。虽然整部影片的色调多是红色的,但并没有让观众感觉这是打破常规的矫揉造作,而是很自然接受了高粱本就是火红色的。另外,影片还把那种放荡不羁、肆无忌惮、自由激情和那欢乐愉悦氛围与红色的主色调巧妙地结合起来,在红色基调的衬托下,“爷爷”和“奶奶”的凄美爱情故事姗姗而来。 整部电影由“爷爷”与“奶奶”的相遇、相知、相爱、互助的情感构成。他们通过与世俗观念的抗争,最终走到了一起,最后浴血奋战反抗日本侵略者。影片结尾,女主人公“九儿”和其他汉子们全都死了,“爷爷”和“爹爹”静静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相互凝视着对方,在血红色的太阳光下相互凝望着,很久很久,直到天空中日食出现时,天空突然暗淡了下来,紧接着出现的还是一种血红色。张艺谋导演巧妙把美术色彩在这部影片中用到了极致,画面唯美,故事感人,无限放大了人物的形象,更是对中华儿女的高度歌颂与赞美。影片歌颂了这片荒凉的土地,这段不畏世俗,令人崇敬的爱情故事,并深深颂扬了这块土地上的那种无拘无束的野性,更表达了对中华儿女不畏强暴、浴血奋战到底的优良品质。全片表达的就是对原始生命勃勃生机的崇拜之情。 在整部电影中,作者还是保留了大量的个人的风格及其自己主观的认知.影片较多固定于同一个镜头,来刻画人物的变化过程,吸引观众把心沉下来认真观看。影片多通过近景来刻画“奶奶”,当“爹爹”在酿酒缸里蹦来蹦去,不停地喊着“娘”时,“奶奶”脸上露出了会心的笑容。然后,“奶奶”注意到了远处的一个身影,侧影映在他身上,衬托出罗汉瘦小的身躯。太阳金色的光环绕在他周围,暗示着暴风雨即将来临。“奶奶”焦急地追赶过去,“爷爷”一脸不解,逆光从其身后射来,凸显他更加忧郁,好想看到了什么似的,仿佛危机正在来袭,就像光似的压在他身上,继而鬼子的掠夺呼之而出。 电影《红高粱》巧妙地将故事情节串连在一起,一个个油墨泼成的画面,扣人心弦。整片的高粱地被血色残阳染成了血红色,那是被鲜血染成的高粱地,那是象征着凄凉的残阳,是“爷爷”“爹爹”失去爱妻、母亲后心口的伤疤,是作者对高粱地上中华儿女的歌颂。一块高粱地被践踏了,但是还有如血海汪洋的高粱在疯长着,它象征着中华民族不屈的生命力,生生不息的文明,也是“爷爷”身上那股野性。“爷爷”身上的野性是原始的、野兽的疯狂,是中华男子汉所共有的特殊品质,更是中华儿女不畏强暴,奋力反抗的基础。影片呼吁人们追求真善美,追求勃勃生机的人生。 三、电影《红高粱》的画面鉴赏 色彩具有象征性。人们在各种色彩掺杂的世界里生活着,培养了很多视觉经验。这些经验与外来刺激相呼应,而情感则在其中慢慢升华,深刻地表达着人们的信念和思想,激起了人们的思绪。 出身于摄影师的张艺谋,电影画面及色彩一直都非常唯美,如有神相助。电影《红高粱》中的画面中红色为影片的主色调。在中国,红色既代表着喜庆、美满,也代表着革命。影片中最熟悉的画面就是那片火红的高粱地,郁郁葱葱的高粱高过人头,密得让人喘不过气来。秋风袭来,掀起层层波浪,一阵阵清脆的摇摆声;还有就是那血色残阳的画面,“九儿”出嫁,当花轿来到十里坡时,遇到了日本鬼子,最后死在了鬼子的刺刀下。那天的日食把整个世界都染成了血红色,“娘,娘,上西南,高高的大路,足足的盘缠,娘,娘,上西南……”影片结束时,嘹亮的歌谣响彻天地人间,无边的高粱地如血海汪洋,“九儿”躺在血泊中,安详地死去了。暗红的鲜血把太阳染成了血红色,血红的太阳燃烧着,把整个世界都烧成了红色……这就是影片的结尾 张艺谋对色彩特殊的审美价值运用恰到好处,为观众呈现了一个血红的世界。电影《红高粱》既有唯美的观赏性,更有很强的思想性,它的成功与色彩特殊的审美价值的准确把握息息相关。 影片中红色为主要基调,色彩对于人们的审美观有着特殊的视觉效应,它可以勾起人们悠远的遐想,成功唤起人们的视觉体验。 影片中还有很多唯美的画面:“九儿”出嫁时的红鞋、红袄、红裤及红盖头,甚至花轿都是红的;汉子们被烈日晒得发亮的古铜色皮肤以及他们肆无忌惮的光头;日食时血色汪洋的红,高粱地里令人喘不过气来的绿…… 四、结 语 在《红高粱》中,导演张艺谋把视觉享受与造型艺术结合得淋漓尽致,几乎每一个镜头都可看作是唯美的水墨画。造型艺术也被运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此之前,还从未有人能够如此把画面拍摄如泼墨般肆意自如,而且色彩还极为浓厚。那血色残阳的红色,既愉悦了人们的视觉享受,又象征了一种不屈的生命力,一种要爱真爱、要恨真恨、敢爱敢恨、敢作敢为、淋漓奔放、肆意自如的人生态度。两者成功结合在一起,使人恋恋不舍,回味无穷。 [参考文献] [1] 尹秀茶.对生命的渴求与赞美――《红高粱》欣赏[J].作家,2008(08). [2] 辛宇杰.浅谈语言与文化的关系[J].华章,2011(07). [3] 黄巽斋.汉字文化丛谈 [M].长沙:岳麓书社,1998. [4] 贺友龄.汉字与文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猜你喜欢: 1. 电影艺术鉴赏论文 2. 电影赏析论文范文 3. 电影音乐赏析论文范文 4. 关于电影论文范文 5. 艺术鉴赏论文范文参考

影视作品批评研究的论文

影视艺术欣赏论文 一、 对电影的认识 在我小时候的印象里,电影是一种在电影院看的,故事。不过比起电视剧来,故事讲得有点太短了,看着不过瘾。长大一点才知道,电影是一种艺术,不同地方的电影有着不同的特色,这也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吧。 下面谈谈对各地电影的看法: 内地电影,从我有记忆开始看得最多的就是一些黑白战争影片,大多是讲抗日和解放战争的。后来看到越来越多的故事片,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宣教片,那也是学校组织观看的。自己跟家人也看过一些片子,不过到现在大多都忘记了,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大红灯笼高高挂》,当时的确给我很大震撼。后来就不再去电影院看电影了,在电脑和网络上看得大多是国外片,国内的一般只是喜剧片如《手机》、《大腕》、《天下无贼》,和一些比较有名的,像《无极》等。 香港电影,给人感觉娱乐性较强,以市场为导向,像周星驰的一些电影,的确很好玩,但看的时候又不会有什么思想负担。挺适合休闲时观看的。 韩国电影,最近才看韩国电影,一般是些爱情电影和伦理片,但很适合中国人观看,大概是我们的文化很相近吧,感觉很细腻,和生活贴近。给我印象较深的是《我的野蛮女友》,这部电影当年可是在中国乃至亚洲刮起了一股野蛮旋风呀。 印度电影,只看过有限的几部印度电影,片名大多记不清了,只是对那大篷车和时不时的音乐和舞蹈还有点印象,现在不知道怎么样了,但那时的印度电影感觉上更像歌舞剧。 俄国电影,现代的俄国电影看得倒是很少,只是看过前苏联的一些片子,也大多是和十月革命和二战有关的片子,印象都不是很深。 欧洲电影,最为代表的应该是法国电影吧,感觉艺术感很强,不是看得很懂,画面很漂亮。像《天使爱美丽》我看了几遍都没看懂。 美国电影,看得最多的还是美国的好莱坞大片,美国片是最为成熟的,无论影响力还是票房收入都是其他地区不可比拟的。现在在中国大学生中,看好莱坞大片的人肯定比看国产片的人多。尤其是国产片中有些类型的片子太少或基本看不到,比如科幻片,恐怖片。 下面谈谈对两种类型的电影的看法: 对一般的类型,我想因为见得多了,也不会有什么感触,那我就拿两种比较特殊的类型来谈谈我的看法。 动画电影,我认为也算一种很重要的电影类型(因为有人说动画是小孩子看的东西),我不否认,小孩子更容易被动画吸引,但不是说动画片就一定时给小孩子看的。我认为,除了演员和布景是由真实的转变成用画的,其他的电影元素都有保留,导演一样可以用动画来表现自己的想法。在动画电影方面,日本和美国无疑是两种典型的代表,日本的平面二维动画产业可以说是全球最发达的,像在流水线上生产产品一样生产着动画片,以动画系列片为主,也会定期为这些系列片出些剧场版,当然也有单独的动画电影,比如宫崎骏的《幽灵公主》、《千与千寻》、《哈尔的移动城堡》等,我觉得都是不错的影片,日系动画的唯美画风也很让我喜欢。个人感觉就二维动画而言,美国比不了日本,就拿比较好的《狮子王》来说,在它之前,日本实际上有一个很类似的动画系列片《森林大帝》,这很有抄袭的嫌疑。不过自从3D动画出现之后,美国的技术优势又体现出来了,不愧为IT技术的起源国,尤其是最近Pixar公司的几部作品《玩具总动员》、《海底总动员》、《超人特工队》、《汽车总动员》等,无论是画面还是讲的故事,都让我们耳目一新。 恐怖电影,谈到恐怖电影还是要谈到日本。先不谈日本人的民族性的问题,日本的恐怖电影的确是很不同的,是一种悬念的恐怖,用意识来引导你,而不是用那种血腥的场面来达到目的。如《午夜凶铃》、《咒怨》等,会在整部片子弥漫恐怖的气氛,但就是不让你见到,让你提心吊胆到最后。美国的片子就完全不一样,突然出现的血腥画面,如果没有准备的话,简直让你会吐出来。记得有一部叫《异次元杀阵》的片子,有一个把人切成块的镜头,足足让我倒了一天胃口。还有《死神来了》、《死神来了2》和《死神来了3》在表面很青春很阳光的情况下,突然出现的那种很血腥的场面,这也许就是美式的恐怖吧。 二、 从有记忆开始怎么看电影 说实话,已经很久没有到电影院看电影了。小时候倒是只能去电影院看电影,不过,现在看电影的渠道已经太宽了。从网上、电视上都可以免费看到(如果不算电费的话),很多国内电影过了档期,国外电影大约上映一年后,中央6就会放映,这还不算国内大大小小的电视台提前买碟片看。我们自己也可以买正版或盗版的盘来先睹为快。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在影院里看得比较有感觉。有一种看电影的味道。 三、 列举喜欢看的电影 《我的野蛮女友》、《超人总动员》、《指环王》三部曲,《帝企鹅日记》、《公主日记》、《查理与巧克力工厂》、《死神来了2》、《开国大典》、《天下无贼》、《新警察故事》、《征服怒海》、《阿甘正传》、《爱国者》、《勇敢的心》采纳哦

几十年来,中国的电视批评伴随着电视实践和电视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自觉阶段。电视批评每一个时期的进步都是同这一时期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历史条件紧密相关的。同时,每一个进步都为下一时期的进步留下经验与教训,并推进着中国电视理论的建设。一、电视批评的萌芽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后期是中国电视批评的萌芽时期。1958年5月1日晚上7时,一幅以中央广播大楼为背景,映衬着“北京电视台”台名的画面展现在电视屏幕上,新华社电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座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已在5月1日开始试验广播。”这天晚上播出的节目有先进生产者和农业社主任的谈话,新闻纪录影片《到农村去》、科教片《电视》以及诗朗诵和舞蹈。第一次节目播出后,没有引起人们对节目的更多评论,大家都沉浸在播出成功的喜悦中。同年9月2日转为正式播出后,每周播出4次,每次2~3小时。电视台每次坚持开播前会和播后会,对播出的节目进行分析、评论。当时党中央提出:“电视台应根据自己的特点,担负起宣传政治、传播知识和充实群众文化生活的任务。尽可能反映当前国家和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报道社会主义的成就,宣传科学技术知识以及介绍各种优秀剧目和艺术影片,并为少年儿童准备一定数量的节目。”①这是当时的电视台的工作方针,也是评价电视节目的指导思想。播出一年后,中央广播事业局编委会讨论北京电视台的工作,认为“一年来,电视台已摸索到一些电视宣传经验,但节目花色不多,内容单调,编、导、演、摄、播、装饰工作粗糙,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低,经常出错”。②1961年8月3日,当时的北京电视台播出了《笑的晚会》,内容全都是相声,播出后收到了100多封来信,对这个节目进行评价,表示支持,并希望以后再办。1962年1月20日,举办第二次《笑的晚会》,同样受到观众的欢迎。1962年国庆节前夕,举办了第三次《笑的晚会》,这次晚会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晚会改变以往国庆晚会的习惯做法,标新立异,着重表演,减少说唱。这次节目播出后,一位署名为“对你们的节目表示愤怒的一位观众”来信说:“国庆前夕《笑的晚会》中,大部分节目是多年来在机关、团体内部举办的小型晚会上司空见惯的、不登大雅之堂的非艺术性的、迫不得已在朋友面前耍耍活宝,以博得谅解的一笑洋相,想不到居然在国庆前夕,在参加庆典的外宾如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的电视节目中播出,简直难以想象。这纯粹是以廉价的方式向小市民趣味讨好。”③这封来信反映了一些观众对电视节目相当郑重的看法。这时期,观众来信成为电视批评的一种最直观的形式。此时,一些带有对电视节目研究和探讨性质的文章在刊物上发表,使处于萌芽状态的电视批评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影响。1955年10月创刊的全国性理论刊物《广播业务》到1964年底,共出版85期,先后发表了研究广播电视理论的业务文章和有关材料1456篇,其中有261篇是研究电视的文章。如《足球和足球比赛中的实况转播》、④《电视广播宣传中的几种方式方法》、⑤《电视报道的人物选择和刻画》、⑥《电视经济新闻的出路》、⑦《电视新闻不能表现过去怎么办?》、⑧《电视剧可否采用象征性的背景》、⑨《试评诗朗诵<海誓>的电视播出》、⑩《电视节目<告别山城>观后》⑾等。也有一些著名文化人参与了此时的电视批评。1959年反映青年参加建设人民大会堂等首都十大建筑的电视剧的《新的一代》在工程竣工时播出,著名剧作家田汉在《人民日报》上著文称“电视剧是文艺战线的轻骑兵”。⑿这一期间,裴玉章、康荫、许欢子、李子先等一批广播电视人针对当时的电视实践,写出了不少评介文章,可以说,他们是中国电视批评的奠基人。总的看来,萌芽阶段的电视批评还比较稚嫩,这有多方面原因。其一,电视影响太小。真正能看到电视的只是少数人,社会影响不大,因而也没有引起理论批评界的重视。其二,电视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艺术特征,因而对文艺批评的借鉴也无从谈起。其三,电视尚未出现典范节目。没有产生震撼人心达到较高审美层次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作品,因而这一时期也就没有给理论界提供更为典型的对象。加之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电视台一度中断播出,以后恢复播出后,整个电视也就是为“文化大革命”服务,电视批评工作也就几乎中断。二、电视批评的起步阶段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是中国电视批评的起步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电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电视节目的内容形式、数量与质量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很大的提高和发展。丰富的电视实践为电视批评提供了研究对象,中国电视批评开始步入起步阶段,其显著标志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刊物、批评文章大大增加1978年以来,研究刊物逐渐增加,公开发行的有《北京广播学院学报》、《新闻广播电视研究》;广播电视部《广播电视战线》;电视艺术委员会《电视文艺》;天津《广播电视杂志》;浙江《大众电视》;湖北《电视月刊》;北京《电视文艺》;福建《中外电视》等。到1984年底,全国已有地方性广播电视研究刊物54种,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新闻期刊也分别辟有电视专栏。中央电视台1984年8月开始筹划《电视业务》刊物。1985年初正式创刊。这些刊物的涌现,为电视批评提供了发表阵地,使电视理论的研究成果有了载体。比如:《<丝绸之路>为中日友谊锦上添花》,⒀ 《电视新闻纪录片杂谈》、⒁ 《电视报道的可信性与权威性》、⒂《电视新闻要讲可视性》、⒃ 《论电视新闻的现场感》、⒄ 《一篇受欢迎的电视评论》、⒅ 《试论电视片创作中的情感问题》、⒆ 《谈议电视专题节目的解说词》、⒇《论童国平的电视片创作》、(21)《电视评论写作技巧》、(22)《论陈汉元的解说词创作》、(23)《用镜头说话》�(24)等等,一批具有一定理论水准的电视批评著述相继问世。这些刊物或就电视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或就新闻、社教、文艺、服务类节目进行探讨,表明人们对电视理性的思考进入了深层次领域,电视批评开始透露出理性的光影。如中央电视台1980年7月创办的第一个评论性专栏《观察与思考》的播出,引起理论批评界的关注,《电视作为一种审美文化》的文章认为:“《观察与思考》、《热门话题》,还有一些电视片,只要抓住了群众利益攸关的敏感话题,就惹人注目。这些片子的成功之外足以说明,社会学规律是怎样支配着观念对电视文化的需要,因此,电视节目的制作者应当自觉地运用这一规律,把最充分地发挥它的社会政治影响作为它的社会审美功能。”�(25)这一时期的电视批评表现了中国电视丰富的实践,可供研究的对象多起来了,对扩大电视对观众的影响,推动电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对奠定中国电视基础理论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各种研讨活动的开展这一时期,我国电视各类研讨得到了全面展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电视台、电视学术组织,积极组织各种选题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特别是1983年召开的全国第11次广播电视工作会议,较为系统地总结了30多年广播电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概括了广播电视的理论和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直到2000年的奋斗目标。这次会议提出了“以新闻改革为突破口,带动广播电视宣传的全面改革”。这一时期,全国召开的一些有影响的电视研讨活动如:1981年2月,全国电视剧编导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对《凡人小事》等一批优秀电视剧的创作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对观众加以引导的重要意义。1981年4月,全国电视新闻工作座谈会在山东青岛召开,会议针对《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进行了研讨。1981年5月,全国电视“文化生活”专题座谈会在昆明举行,与会人员就文化生活节目的题材范围、表现形式等进行了研究。1982年2月,全国电视台部分专题节目讨论会在广西阳朔召开,与会代表讨论了办好政治性专题性节目以及加强电视评论的重要意义。1983年1月,全国电视剧导演艺术理论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加强电视剧的研究和评介工作。1983年8月,全国电视对外宣传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就对外电视宣传节目提高思想性和针对性等进行了讨论。1984年5月,全国电视文艺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就如何办好电视文艺节目进行了讨论。1984年12月,全国广播电视新闻改革座谈会在西安召开,会议围绕节目改革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1985年3月,全国电视农村宣传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讨论如何搞好农村电视报道。1985年10月,全国提高电视剧质量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就电视新闻的基本规律、真实性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此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电视研讨活动。这些活动都针对电视节目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研讨,每次研讨会后,都有一批较强理论性、学术性的电视批评文章问世,这对于推动电视批评的开展和电视理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逐步开展起来1981年,开始举行全国性的电视节目评奖活动。少儿节目从1992年起单独评选,命名为“金童奖”,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和中央电视台承办。电视剧“飞天奖”始于1981年,电视文艺“星光奖”始于1987年,1988年纳入政府奖范畴,由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组织。对外报道电视节目奖1992年作为国家级政府奖,由中央外宣办和原广播电视部合办。每次电视评奖活动既是对节目的评价,也是一次认真的经验总结,更是一次理论的提升。评奖本身就是一次电视文化价值的判断评价和选择的过程。评奖以后,就会有一批针对电视节目评奖的评论文章问世。在评奖过程中,大家从不同角度分析研究了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性价值和艺术性价值,肯定作品成绩的一面,指出作品存在的问题。各类电视节目评奖活动的开展,促进了电视批评多种形式的发展。这一时期,我国电视刊物增多,理论性文章的不断问世,各种研讨活动和评奖活动纷纷开展起来。可以看出,电视界开始重视电视理论研究、电视批评的重要作用。三、电视批评的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是中国电视批评的发展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整个电视事业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得到了很有成效的发展。全国各省、地(市)级电视台纷纷建立,部分县(市)也建立了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到1986年时已开办了3套电视节目,丰富的电视实践急切需要电视理论、批评给予指导。电视实践的需要使电视批评得到了较好发展。其标志主要为:1.批评队伍扩大,学术交流活动增强电视研究机构的建立,为电视批评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为了适应电视事业的发展,1986年,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成立,电视批评有了机构与组织的保障。各级电视媒体、电视教育部门都成立学会分支机构,因而由此派生出电视运行中各环节的分支机构,全国性电视评奖和学术研讨活动进入常规化状态。除在电视台系统有专门研究机构以外,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复旦大学、四川大学等科研机构及院校也建立了相应的电视研究机构。各类电视研究机构的建立,团结了一大批有志于从事电视批评的理论工作者,使电视批评队伍迅速扩大。电视批评队伍不仅有科研部门和各类高校中的研究人员,还有来自社会学、文化学、艺术学、心理学、教育学、语言学、文学等众多专家学者;不仅有电视宣传的管理者,而且还有电视实践的从业人员。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一时期经常以报刊为载体,开展电视批评的专兼职批评家近百人,其他还有大量不固定对电视节目进行分析研究的人员。他们以各自的视角关注、审视、读解电视,取得一批电视批评的可喜成果。电视批评者不仅包括职业批评家,还包括兼职批评家;不仅包括一般的观众,而且还包括一些特殊观众——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关心中国电视事业的发展,重视电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李铁映观看了中央电视台1992年奥运会转播的节目后,评价说:“转播很成功,很精彩,前方后方都搞得不错。我从电视转播中了解了很多情况并及时与前方取得联系,如提醒获金牌的运动员在升国旗、奏国歌中注意表情等。《奥运沙龙》换了一些新面孔,很好,开始一段不太熟练,后来也就好。奥运报道中的好经验可以运用到其他节目中去,如文艺、文化、体育、经济节目。”(26)《光明日报》还刊登陈俊生关于电视剧《一村之长》的评论文章,文章说:“《一村之长》从3个方面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1.敢于反映现实,触及矛盾,解决矛盾;2.以充分事实说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3.艺术的趣味性和深刻的思想性紧密结合。希望电视台多放一些像《一村之长》这样的好电视剧,以推动农村工作。”(27)1992年中央电视台开办了《经济信息联播》,邓小平几乎是一天不漏地观看节目。他说:“《经济信息联播》的时间虽不长,只有30分钟,但每期内容丰富,节奏明快,信息量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将会起到积极作用。”邓小平还说:“播音员的播音速度太快,能否适当慢一点,以利于收看。”(28)

欣赏电影的话,你可以从剧情,拍摄手法,剪辑手法等方向进行赏析。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电影评论的网络新媒体形态也必将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多元化,丰富了电影作品,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网络化的电影评论使得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角度也越来越深入和新颖,在迎接电影评论事业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网络化给电影评论带来的商业化性质的弊端。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体电影评论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 新媒体形态 电影评论

目前,随着电影资源的丰富,各大网站先后开设了不少电影论坛、电影版块,以满足网民参与电影话语权的需要。随着电影评论在社会上重视度的提高,电影评论的形态纷纷涌现。

一、网络电影评论的基本概况

网络电影评论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对一部电影的剧情、线索、电影的色彩、背景以及电影演员、导演、编剧以及美术、音乐、动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目前,传统的纸质评论已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网络电影评论出现了很多新的形态,如专栏影评、论坛影评以及博客影评等。

影视评论,作为文艺评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着重于对各个电影作品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揭示和挖掘电影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艺术价值以及其思想意义,探索和总结电影的创作规律,并深入研究其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电影评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在通过评论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提高影片的质量,另一方面帮助观众从多个角度来正确看待一部电影作品,培养观众的艺术鉴赏能力,陶冶生活情操和艺术情操。电影评论是以艺术欣赏为基础,在形象感受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审美评论。它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感而发,率性而为。因为它属于议论的范畴,这就需要你去冷眼旁观的分析,要感性欣赏和理性欣赏相结合。

二、网络电影评论新形态

1、综合性站专栏影评

综合性的站主要是为新闻、娱乐咨询等提供搜索服务和目录等业务,其包含新闻、产品、展会、供求、招聘以及行业导航等一条龙式的服务。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综合性站主要有腾讯、新浪、搜狐等。

综合性站专栏影评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稿件来源途径多元。网络电影专栏评论的稿件途径一般有三种:

一、将传统的纸质的电影评论电子化后上传至网上;

二、有一些网站的专业的影评家所撰写的影评稿件;

三、广大网民的评论,这类评论由于其开放性,因此具有最广泛的市场。

第二,影片评论具有史学性。

所谓史学性,是指对专栏影评中对影片的评论具有从新到旧排列的时间性,更新速度快;还具有空间性,涵盖范围从电影的筹划到演员的选拔再到电影的拍摄一直到最后电影开播后的反响等均有评论。由于网站具有极大的储存空间和强大的保存能力,因此电影评论伴随着影片的成型而成为一部时间跨度极大的“史学史”。

第三,电影评论的商业化。电影评论具有宣传、评价和推广的功能网络作为最大的最有影响力的媒介,面对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影评也出现商业化的趋势,为了追求商业利润,不惜制造一些虚假的炒作,丧失评价标准。

站的专栏影评一般由比较专业的影评写手来担任,因此专业性质比较强。专业写手在写影评时继承了传统的'纸质影评的传统,因此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主要表现为专栏影评主要将目光集中于热点电影,对热点电影的进度进行密切跟踪。同时通过互联网传播,大大缩短了影评与观众的见面时间,具有与新闻相似的功效。其次,专栏影评具有针对性,不是泛泛而谈,而是挑选影片中的一个方面深入切入。此外,专栏影评的标题十分的新颖,最常见的是采用三段结构,即评论来源、影片名称以及文章的看点。

2、论坛影评

网络论坛又称电子公告板或者公告板服务,论坛影评主要是通过论坛这一平台来对影评进行评价。

论坛影评的基本格局是在影视这个大门户下再根据网民的兴趣爱好,分模块分影片进行评价。如电影原创区、连续剧原创区、综艺转帖区、游戏和动漫转帖区等。论坛影评通过超链接来连接。

论坛影评具有网络虚拟的特征。

从论坛的组织形式上来看,网民必须首先注册成为会员,注册包括登录名、密码以及昵称,前两者是隐蔽的,不可见,只有昵称作为会员的虚拟身份进入论坛。各网民根据自己的爱好参与同一个论坛。这一组织形态对电影评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①会员采用昵称的形式进入论坛,不用受真实身份的限制,因此评论更加开放;②具有极强的交互性,每个人都可以交流,没有任何门槛的限制,不受国籍、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制约,世界各地的网络用户都有可能成为作者,只要通过注册,便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③专业性要求不强,以往的专栏、纸质影评都需要专业的写手,这就限制了大部分网名的参与;④论坛影评渠道多元,角度新颖,吸引力高。

3、博客影评

博客影评基本上是发表在个人博客上以网络日志和部落格形式的电影评论。博客影评也具有极强的时效性,更新速度快,根据张贴的时间,由新到旧采用倒序的方式排列。博客影评有很多有机组成部分,包括文字、图像、相关网站、博客和主体媒体的链接等。

博客影评的主要特征:第一,真实朴实。博客影评更多的是电影爱好者对于所观电影的一些内心感想,纯属内心独白,远离了商业利润等的考虑,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内可以更自由的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这类评论往往彰显着作者的个人修养和文化内涵,体现了作者独有的个性。第二,风格化突出。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身份背景的不同,每篇博客影评的侧重点也不同,所写的风格也迥然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博客主体自身的因素。

博客影评突出的体现了作者个人的喜恶所在。第三,文本形式的多元。

博客本身的主页设置等取决于作者的个人设计,在博客影评中会出现大量的作者自创的符号、表情等。在博客的文字评论中也常常伴随着影片的截图、音乐等,更好的将问者引入具体情境,引起共鸣。

三、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电影评论的网络新媒体形态也必将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多元化,丰富了电影作品,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网络化的电影评论使得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角度也越来越深入和新颖,在迎接电影评论事业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网络化给电影评论带来的商业化性质的弊端。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体电影评论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国外著作权研究现状论文

图书版权引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的图书版权,在引进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版权信息不流畅导致版权所属不明确,出版单位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盲目引进图书,及签约过程中的疏漏,编译质量欠佳等。本文将先从图书版权的现状论起,并在后文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

(一)版权贸易的开展带来外国文化的冲击

随着版权贸易的开展,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文化作品进入到中国市场中来,国内读者在通过这些作品中认识世界的同时,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同样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于是,许多有远见的文人和学者都大声呼吁:要保护中国本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因为从古至今来看,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不仅是民族根基,更是民族融合的关键,同时也是国家凝聚力的体现,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民族,世界不会承认,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国家,历史也不会承认它。

(二)我国出版界的责任和使命

由于文化冲击和世界文化大融合的影响,出版界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不应只起到纽带作用,更重要的是,应该担负起“把关”、“筛选”、“守卫”的责任。所以,出版界的编辑们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好出版界的责任,不仅是牢牢把握出版方向,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是出版界的责任,更是历史使命。

(三)对待外来文化,要做到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辩证的思维才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正确态度。如今的国内图书市场,不仅有着国内作家的优秀作品,更有着一大批优秀的外国作品,在这些作品中,有科学领域里的最新科研成果,也有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优秀作家的名著。这些作品中或者蕴含着与我们的民族精神相似的精神,或者有国人不了解的新技术、新知识。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不仅对国人无害,反而增加了国人对自己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然而,外国作品也有很多糟粕,对于这样的作品,我们要严厉打击,绝不允许其进入我国图书市场,这便是出版界的防卫责任。它们的内容和表现的精神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精神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要把这种作品抵制在国门之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作品内容也很健康,用一般的眼光找不出庸俗之处。然而这种作品常常体现出与我国民族文化截然不同的思想观、价值观。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已经成型的成年人来说,他们会在大脑里对这些外来观念自动地进行甄别,因此受到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还在成长阶段,这样的书籍传递的思想很容易使孩子形成一种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反对我国的传统固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于外国的书籍,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图书,好的思想,体现人类共有的美好情感,好的图书会启发智慧,鼓舞勇气,对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有很大的益处。而一些庸俗堕落、肮脏不堪的反对我国社会形式,甚至扭曲历史的书籍会导致民族的对立,达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和平演变的目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图书版权,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版权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信息交流不畅对于出版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考虑版权贸易人员掌握外语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具体的图书版权贸易工作时,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搜集有用的国外图书信息很困难。二是较难找到图书版权的真正拥有人。虽然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能够为版权工作人员提供大量信息,但也有信息量过大而不能有效挑选的弊端。如何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寻找有效信息,是版权工作人员有待克服的困难之一。

版权归属问题则主要分为出版商可能没有分清图书版权和附属版权及外方是否拥有全部的出版权两个方面。在外文图书出版合同之中,除了图书出版权之外,还有图书翻译权、海外出版发行权、影视作品改编权等附属权利。很多出版商可能并未注意到,拥有图书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图书翻译权和海外出版发行权等附属权利,这样就为出版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商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的《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和《吹小号的天鹅》等图书内容,因未经授权而编入了上海译文出版社持有国内专有翻译出版权的. 怀特《夏洛的网》的部分章节而被告上法庭。导致该书被迫下架,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

此外,外方出版单位也不一定拥有该书的翻译权和海外发行权;出版商同时也应该了解,拥有图书的出版权也不一定表示拥有了插画配图及封面权。

(二)图书引进问题

有的出版单位在图书版权引进之前,只是盲目引进,并没有深入调查图书市场,没有综合分析市场信息,没有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甚至在“领导意志”的作用下,盲目引进与市场严重脱节的版权图书,贸然投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的出版社对自身的实力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只是盲目跟风,引进一些“所谓”的畅销书,并且由于出版社自身缺乏成熟的图书运作模式。因此,图书投入市场后很快就被“边缘化”,无人问津。更有少数出版社,被一时的经济利益冲昏头脑,引进出版了不少为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书籍。这些书籍大多内容庸俗、境界丑陋不堪,在国外也是被排斥和谴责的,这也是我国图书出版商在进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需注意的一大问题。总之,出版商引进图书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对自身的经济和营销实力进行评估,明智地选择图书引进。

(三)谈判、签约阶段出现的不良竞争问题

在图书版权引进的这一过程中,图书版权市场日新月异,于是许多人看到了商机,感觉对此有利可图,并对这一市场跃跃欲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出版社和个体书商被更高的利润蒙蔽双眼,企图通过出版外国图书的方式来获得巨额利润。如今的图书版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越来越激烈,有时甚至会出现十几家出版社为了一本畅销书的销售版权,不遗余力,共同竞标的尴尬画面。更有一些黑心出版商盲目的哄抬版税,从而使图书版权以难以置信的高价卖出,最终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出版社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然而却几乎没有利益,白白让外国的出版商获得了所有的利润。出版社之间对于图书版权的竞争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竞争要控制在良性的范围之内,对于恶性的竞争一定要坚决制止。因为恶意的竞争不仅会破坏出版市场的秩序,更不利于图书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合理竞争,有序竞争,使图书贸易市场合理化、规范化已经成为出版界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谈判签约方面,必须要做到细致和慎重。在进行版权贸易的签约和谈判中,与我们贸易的'对象来自不同国家的出版社。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需求出发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法。加之不同国家出版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千姿百态。这样往往会导致我们国内的很多出版社对签约对象国家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情况前缺乏足够的了解,用惯性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只考虑到我们本国市场的情况,所以在谈判、签约阶段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四)推广问题

版权引进并不只是单单引进一个环节,而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涵盖翻译、出版、营销等诸多环节。在版权引进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细心布置。引进图书的种类往往多样,有的图书需要较多专业知识,需要认真组织翻译。但有些出版单位在获得的图书版权之后,为了快速推出,抢占市场,完全不顾及翻译的质量;有的出版社对出版把关不严,错印、乱印比比皆是;还有的出版社对营销工作投入不够,导致销售不理想。因此,引进版图书在诸如以上提到的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对细节的缺乏完美追求的情况下运作,其效果便可想而知了。

三、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版权保护

谈及版权保护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盗版问题。盗版问题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更影响了作者对文化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因此,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对目前的出版界情况来说已经刻不容缓,更是如今出版界工作的重中之重。图书版权保护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保护”和“惩罚”。“保护”,即强化公众尊重作者知识和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拥护正版。“惩罚”,即惩罚不良出版商利用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各种盗版活动。同时,更要做到要在公众中加大保护版权,支持正版的宣传力度,在整个社会中构建出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版权、尊重作者的氛围,让国人明白购买盗版是一种短浅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创造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出版界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让公众抵制盗版和侵权。

(二)确定版权归属问题

国家应该积极立法确立中文翻译版权或影印权利归属权问题。只有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才能更好地激发出版商和作者的出版及写作热情,使其为我们国家、社会和人民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版权归属问题应当被出版界的有识之士重视起来,绝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版权归属问题的建设,解决版权问题,才能有更强大的凝聚力,才能使外国图书和知识更好地造福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引进图书要把握好方向

当今社会,许多科学、文化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和相关图书都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这些方面往往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大好局面,就必须学习国外文化和知识的先进之处,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所以,在引进图书的时候,出版商就要考虑到国家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现状,多引进西方领先领域的书籍,把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介绍给国内的有志于科研和创新领域的读者,使读者在阅读中了解自身,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新技术,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四)要大力发展人才培养战略

版权引进工作相关人才奇缺是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需要我们去积极克服这个困难。作为熟练的版权引进工作人才,他们必须摸准国际版权市场行情,选准书目,熟悉国内外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掌握熟练谈判技巧,了解市场需求,对哪类书好卖、哪类书不好卖,版权引进图书销售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一清二楚,并且还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版权专业交流,这样才能为图书版权引进工作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没有开设版权引进的相关专业,暂时不能通过系统的学习来得到大量与版权引进相关的人才。虽然从事版权引进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版权经验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然而由于出国培训条件受限,并不能解决我国出版界缺乏专业人才的根本问题。我国出版界的相关人员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图书版权引进业务的实际操作来培养锻炼自身能力,这样学到的知识缺少系统完整性,并不利于工作人员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是当今出版界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优秀人才培养战略。

(五)注重引进图书的市场推广

引进图书的翻译和出版是一个跨文化传播的过程,引进图书的异域风情虽然可以成为一大亮点和吸引读者之处,然而对不少读者而言,他们对西方文化并不熟悉和了解,对外语也并未掌握到能够熟读的程度,这些都很可能成为阅读的障碍与挑战。因此,出版单位需要重视引进图书在后期的翻译制作,市场培养和宣传,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在竞争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竞争和宣传可以引起读者对外国图书的兴趣,使国内读者更好地了解外国文化,同时也可以使出版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加强注重引进图书市场的推广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出版界的繁荣,更好的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四、总结

图书版权引进是出版业的重要增长点,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的改革,壮大出版行业的实力,还能够增强各国在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出版单位在引进图书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图书所属权,坚决抵制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理智、谨慎地引进图书,并做好翻译、出版、营销推广等工作。

相关范文: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其它相关论文: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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