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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2010第人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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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2010第人10期

1969年至1979年,在北京铁路分局基层站段工作,当过工人、干部。连续六年被评为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务段各级“先进生产者”。1979年至1983年,就读于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至1988年,在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执教,任教师、党支书书记。1985年被评为北京市委党校“优秀共产党员”。在北京市委党校执教期间被评为“最受学员欢迎的青年教师”。1983年至1988年,在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1989年作为发起人,和其他同事共同组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1989年至1998年,担任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1995年至1996年,司法部“《律师法》起草修改小组”成员。1995年至1999年,担任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律师》杂志编委会副主任、第四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和《北京律师》杂志编委会主任。1996年至1999年,担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8年至2000年,由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担任中国(香港)法律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2000年至2001年,作为访问学者赴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留学一年,研究英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2002年至2007年,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2002年至2005年,担任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2004年,在 “北京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活动中获嘉奖。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2005年,受聘为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服务系统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2007年,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2010年,被评为“2009/2010 年度 北京市优秀党员律师 ”。赵小鲁律师先后担任第四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总监事、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第六、七、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

男、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2012)、首届“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2011)、“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9-2012)”荣誉称号获得者、北京市青年律师联合会副主席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 第一届,2011年)、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创办人及首席律师,北京艺术法律师网 创办人及首席律师;2010年11月当选为第一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2011年1月获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2010年1月获“北京市刑事辩护杰出贡献律师”称号,1996年8月至2000年6月在国家政法机关工作,2000年7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死刑辩护律师与死刑问题研究专家,《法制日报/周末》、《京华时报》、《时代人物》、《影响力人物》、法国新闻社、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对其进行采访报道并称之为“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共青团云南省委《青年与社会》杂志2012年01B期以《孙中伟:中国艺术法律师之父》作封面人物报道 。 1、孙中伟律师获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2012);2、孙中伟律师获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2011);3、孙中伟律师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9-2012)”荣誉称号。 1、孙中伟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于2013年3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定价49元,全国各大法律书店、新华书店、当当网 、卓越网等有售 。(1)内容简介揭开最高法院死刑改判的神秘面纱展现死刑改判案件的起死回生之道带您走进死囚及其家属的心灵深处记录刑辩律师对死刑制度的终极反思在死刑辩护、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中,律师是如何让死囚起死回生的?这是个让公众、甚至不少律师都感到好奇和神秘的问题。作为一名执业12周年的专业死刑辩护律师,作者在本书中通过总结亲自承办的14起案件,揭开了死刑改判的神秘面纱,展现了死刑改判的辩护思路与策略的形成过程;通过记录与死囚的多次亲密接触,带领读者走进死囚这一神秘群体的心灵深处;并从律师的视角对如何减少犯罪与死刑进行了深入的哲学反思,体现了作者的社会责任。这是国内第一本由死刑辩护律师以死刑为题材写作的将法律学术性与文学性完美融合的畅销书。(2)作者简介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首届“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现任北京市青年律师联谊会副主席,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首届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首任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首任秘书长。政法学院毕业后曾在政法机关工作四周年,作为最早一批在最高法院承办死刑复核业务的律师,承办的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及成功不核准数量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学术上主张“死刑废除论”,积极推动中国的死刑废除进程,第四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2010,日内瓦)特邀演讲嘉宾,第三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2007,巴黎)期间受法国新闻社、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专访并在《人物特写》报道的律师,2011年、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律师代表;创办了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品牌业务的律所,被《法制日报》、《京华时报》、《时代人物》、《影响力人物》等专访并以 “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活跃在最高法院的死刑辩护第一人”等报道。出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等获奖论文,主讲《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律师培训视频教程。2、孙中伟著《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已经签约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即将上市…… 1、孙中伟著《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被评为2009第八届全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入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使命、责任、发展——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孙中伟著《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被评为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优秀优秀论文,入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律师参与与诉讼正义》。 1、2007年10月《时代人物》以《为了中国不再有死刑——访孙中伟从刑警到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2、2007年12月《影响力人物》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3、2008年1月《莫愁/天下男下》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4、2008年1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走近中国大律师》以《活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辩护第一人》对孙中伟进行介绍。5、2012年4月《孙中伟:从缉毒警察到毒品辩护律师》(共青团云南省委《青年与社会》2012.04B期“我的律师之路”栏目) 报道 。6、2012年5月共青团云南省委《青年与社会》2012.05B期以《孙中伟:从云贵高原走出的京城大律师》报道。 1、2010年10月,出席欧盟驻华使团主办的“中国死刑改革”研讨会并做《中国死刑辩护律师的现在和未来》主题发言;2、2010年2月,出席日内瓦第四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作《中国死刑控制与减少的法律之路》演讲;3、2007年1月,第三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在巴黎召开期间,唯一被法国新闻社、法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并在《人物特写》栏目报道的律师;4、2010年7月,出席海检学术沙龙:“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5、2006年4月出席 “死刑复核的程序设计与实践运作”研讨会;6、2009年6月,出席“中美司法职业化比暨刑事司法改革比较研究”研讨会;7、2009年6月,出席“死刑改革的趋势与适用标准—国际社会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研讨会;8、2009年10月,出席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改革研究”总结报告会;……律师执业培训讲师1、2010年1月,孙中伟律师为上市公司正保集团的法律教育网讲授《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年薪从0到12万—年轻律师成长之路》、《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技巧》等律师培训视频远程教育培训课程,2、2009年3月,孙中伟律师为北京万国学校青年律师精英培训班讲授《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之道》、《年薪从0到12万——实习律师成功之路》课程。 1、宣某局长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案(被《法制日报》、《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详细报道)2006年12月时任广东省某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某在办公室将副局长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某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后认为,宣某有自首情节,将该案发回重审。记者2011年4月25日获悉,宣某日前已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宣某一案被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此期间,拥有“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之称的北京律师孙中伟担任了宣某的辩护人。孙中伟认为,该案的作案动机是关键。一审判决将宣某杀人的动机认定为:“宣某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的选择以及作案後的表现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无犯罪动机性。”孙中伟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认为,如果这是一个有预谋的杀人计划,被告人不会选择在大庭广众的办公场合作案,这对於其案发後逃跑非常不利。在孙中伟向最高法院递交的《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中写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这不符合中国官场的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宣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某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某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宣某现于广东阳江监狱服刑。2、吉某木子扎运输毒品死刑不核准案(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承办的首起死刑不核准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进《刑事审判参考》)吉某,女,,四川省凉山州人,彝族。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判处死刑,2007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中伟接收委托作为其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最后本死刑不核准,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3、古某波斯坦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提供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最后死刑改判)古某,女,新疆人,维吾尔族,因运输毒品罪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法院判处死刑,孙中伟接受委托作为她在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二个程序的辩护律师,最后最高人民不核准死刑,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死刑改判。4、郭某抢劫杀人改判案(提供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审四个阶段的辩护,历时4年,最后死刑改判)郭某,北京退伍军人,在广州将某女大学生抢劫时杀害,孙中伟作为其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审四个阶段的辩护律师,历史四年,最后终于死刑改判。郭某现于广东韶关监狱服刑。5、李某故意杀人死刑不核准案李某,贵州人,因将贵州某大学女大学生(其情人)杀害、分尸后抛尸而被贵州省判处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中伟接收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最后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死刑判决,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6、赵某故意杀人死刑不核准案。赵某,河南人,因女朋友的父母嫌其家庭贫穷反对其恋爱而将其女朋友杀害,先后被河南省二次判处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孙中伟为其辩护,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死刑判决,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重审后改判死缓。7、李某绑架罪改为非法拘禁案李某,女,贵州人,一审被广东省东莞市某法院以绑架罪判刑,孙中伟为其二审成功辩护,二审认定绑架罪不成立,以非法拘禁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后释放。8、贵州习水“公务员嫖宿幼女案”辩护在贵州习水“公务员嫖宿幼女案”中,忠诚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顶住来自多方的压力,以对法律、法治的信仰,坚持为当事人陈某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9、为湖北孟某被抢劫杀害案申诉。(孙中伟成功代理死刑被害方的案件,孙中伟并非有些人所说的“只为坏人辩护”)孟某,男,湖北某出租司机,无辜被37刀抢劫杀害后抛尸,在家属没有拿到一分赔偿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孙中伟接收其家属委托代为申诉,最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成功改判被告人死刑。帮助被害方实现其期望的正义!

中国律师杂志2010第二10期

您想了解的是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名录可以简单给您列举一下,方便您参考第一名:瀛台。第二名:大成。第三名:中伦。第四名:金杜。第五名:君合。第六名:炜衡。第七名:中高盛。第八名:建元。第九名:观韬。第十名:金诚同达。

她是一位聋人,她想为更多聋哑人做贡献,所以她重新开始练习说话,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一名律师。

1993年12月创建德衡所,并任所主任至今。在创建德衡所前,栾少湖律师曾在青岛市公安局预审和法制部门工作十年,历任侦查员、预审科长、法律研究科科长、复议应诉科科长及《青岛公安报》编辑部负责人等职务,是当时公安部门荣获三级警督警衔最年轻的干警之一。因业绩突出,他先后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二次获个人嘉奖。在创建德衡所后,作为德衡所的创始合伙人和带头人,他带领德衡律师,始终秉承“崇尚公正、追求卓越”的服务宗旨和“建百人大所、树百年德衡”的目标,坚持走规范化、规模化的道路,向广大客户奉献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斐然的业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他倾力打造以金融、公司证券、房地产、涉外、刑事辩护五大业务板块为主的商务性律师事务所,努力探索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形成了较有特色的“双线双面”管理法。他创新提出了“走出青岛,走出诉讼”的战略发展口号,相继在北京、济南、上海设立分所,将德衡服务区域扩大到全省、全国,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合伙制律师机构之一。德衡所连续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并先后荣立集体三等功、二等功;德衡律师服务标识分别被评为青岛市、山东省著名服务商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已发展成为省内业务量和业务收入第一、律师规模过百人、年交税二百万元以上的知名品牌所,成为中国律师业的一大亮点。栾少湖律师也成为中国律师界最著名的领军人物之一。业界权威刊物——《中国律师》杂志先后于二OOO年第十二期和二OO五年第五期发表了对栾少湖律师的业绩专访。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同时,栾少湖律师还承办了大量的律师事务,侧重于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和法律顾问类事务,擅长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是山东省乃至全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其经办的较著名的案例有: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房贷部总经理鲍秀彩特大受贿案(判决结果:宣告无罪);海尔集团空调器厂总经理张某特大挪用公款案(判决结果:缓刑一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张某徇私舞弊案(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分);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预审科副科长王某刑讯逼供案(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分);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刑警队长崔某刑讯逼供案(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分);某集团董事长王某私藏枪支弹药案(判决结果:管制两年);东方航空公司特级飞行员刘某故意杀人案(判决结果:死缓);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众多摊主状告青岛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果:委托方部分胜诉);市百货总公司总经理马某玩忽职守受贿案;青岛山国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青岛双龙制药公司总经理白某虚报注册资本案(判决结果:宣告无罪);代理澳珂玛集团控告甘肃乔某诉讼案和青岛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庭长邓宁受贿、玩忽职守案;高某挪用公款案(判决结果:无罪)等。2008年1月,栾少湖律师被山东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一等功。著 作: 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律简介手册》、《风雨兼程》(德衡十周年纪念文集之大事记、论文集、案例选)、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复议应诉导论》、《公安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山东省公安厅的《公安行政执法手册》等多本著作。栾少湖律师还在国家和省级各类政法刊物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包括:栾律师主笔撰写的《中国律师发展报告》中的刑事法律服务部分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生存与发展调研报告》获全国律协好评。《论诉辩交易制度与刑法的精神》(获山东省第十二届(2002年)律师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律师在普通程序简化审判简易程序中的作用和地位》(获第三届(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对视:法官与律师——“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报告》引起法律界关注。《律师受托立法的路径探索》和《冲突与和谐:恢复性司法之考究》获(2007年)中国律师论文优秀论文。论 著: 扩大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中律师辩护权的思考 (与劳谦合作) [日期:2005-7-6]论诉辩交易制度与刑法的精神 [日期:2002-9-16]社会兼职: 青岛市第十三届(2003年—2008年)人大代表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山东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青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青岛市工商联执行委员与常务委员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济南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岛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青岛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兼法律顾问青岛市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基金会常务理事

北京律师杨在明负责天台案件吗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执业经历:从1995年律师执业至今逾二十五年,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行政法专业所为愿景,用“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在明精神服务客户。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案件7000余件。

环球财经杂志2010第10期

环球财经是我看到的杂志中写得比较深刻的,其中有序都文章让我对这个世界有了新的认识。在新机制与让我的目标也更加明确。她为我打开了一面新的窗。 记得有一边文章时介绍美国对中国的战略问题的,c字形的包围战略,当时自认为看时政多年的我,突然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回球财经真的值得看!

史小诺其个人简历如下: 1991年-1995年 就读于北京广播学院播音系。 1995年-1997年 在四川电视台主持财经节目。 1997年―2002年7月 在重庆电视台工作,担任《重视新闻晚报》。 期间,主持过专题文化类节目有《渝州畅晚》、《巴渝风》;访谈类节目有《西部大开发》、《龙门阵》。参与主持了1998年重视与凤凰卫视合作的春节节目“双重喜庆”。 1999年中央电视台“东西南北中、走进重庆”特别节目。 2001年重视与上海东视合作的春节晚会“同饮一江水”。 2001年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走进重庆”特别节目。 2002年重视与香港亚视合作的春节晚会“万水千山总是情”。 2002年重庆电视台建台20周年特别晚会“多谢四方众乡亲”。 2002年至今担任中央电视台二套节目《经济信息联播》的主播。 1999年主持的“巴渝风”获中国播音与主持人作品政府奖一等奖应该是!!

浅谈人民币升值的利弊问题论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浅谈人民币升值的利弊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 要 :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率先走出低谷。美国等国再一次开始向中国施压,迫使人民币升值。本文分析人民币升值后对我国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认为短期内人民币升值弊大于利,而长期来看则是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在短期内应顶住压力,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同时加快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在长期内实行弹性汇率。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 弹性的汇率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在全球危机中的率先复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经济体自2010年初便开始向人民币升值施压。推迟三个月公布的美国财政部《国际经济政策和汇率政策》报告,最后虽然没有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但仍坚决认为人民币被低估。人民币是否真的要被美国等西方国家“牵着鼻子走”还是应坚持维持稳定的汇率。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而言是一柄双刃剑,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并存,而人民币如在短期内大幅升值,更是弊大于利。

一、人民币升值的有利影响

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有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刺激进口增加。人民币汇率升值,国外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比以前便宜,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同时,汇率上升会抑制出口,长远来看,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是有利于改善吸引外资的环境。人民币汇率升值,可使已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的利润增加,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使其进一步追加投资或进行再投资;人民币汇率升值将吸引大量外资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三是有利于提高人民币的币值含金量和国际信誉,扩大人民币的结算范围,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做好铺垫。

四是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中国近年来频繁遇到的反倾销诉讼和其他贸易争端越来越集中于人民币汇率定价过低之上,致使人民币升值与否成为减少贸易摩擦的关键。

五是有利于中国的企业对外投资,走向世界,增大中国的资本输出和投资实力。

二、人民币汇率升值的不利影响

特别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我国经济的负面作用较为突出。

一是抑制出口增长。人民币汇率升值将对我国大量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造成巨大伤害,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不利于经济的复苏。同时,对于目前仍是出口导向型经济的中国,对经济增长影响巨大。

二是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人民币一旦大幅升值,将触发“热钱”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将加大我国房市、股市的泡沫,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为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迫使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大量买进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四是增加就业压力。由于目前我国提供的就业机会的主要是出口企业,人民币升值将抑制或打击出口,甚至导致出口企业破产,最终将造成就业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五是使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大量缩水。

三、人民币升值短期弊大于利,长期利大于弊

我们应该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对人民币的升值问题进行利弊的.权衡。

在短期内,人民币升值绝对是弊大于利的。当前,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是确保我国一定经济增长速度的必要手段。我国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靠出口来拉动,且扩大内需也需要一个过程,贸然减少出口,大量的外向型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破产,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复苏和增长。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内部需求结构得到明显改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前,外部需求依然会是支撑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重要动力。而此次的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使汇率更具有弹性,也将使人民币在短期内不具备大幅升值的可能性。

从长期来看,如仍维持现状,保持汇率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巨大的负面影响。比如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能力受到较大损害;导致国内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导致相对价格扭曲,加重经济失衡程度等。

总体说来,在长期中中国保持一个更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至关重要,而人民币的汇率管理要提倡三性:渐变性、内生性和可控性。中国保持一个弹性的汇率制度这不仅对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对中国自身的经济结构调整和长期健康发展也有深远的意义。在长期内,人民币在经济的可适度范围,小幅升值、弹性浮动将是利大于弊的。不过,在短期内,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是有其必要性的。人民币汇率应更多考虑国内经济因素和形势而浮动,不要受制于他国,屈从于美国等国的压力而使人民币贸然大幅升值。而美国迫使人民币升值更多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推动其经济的继续复苏。美国巨额的经常账户逆差的主要原因还是美国自身的国情,将其归咎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被低估是不合理的。所以,在我国相关改革完成之前,名义汇率在短期内的大幅升值,不仅仅无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反倒可能带来许多无法应对的潜在风险。我国应顶住国外压力,加快汇率制度改革步伐,尽快建成更有弹性的汇率形成机制,驾驭好人民币升值问题。

参考文献:

[1]程实:人民币汇率升值“合理”吗[J] 西部论丛 2010年04期

[2]陈永昌:人民币升值的利弊分析与走势预测[Z] 凤凰网

[3]贺军:全球经济复苏前中国应坚持现行人民币汇率政策[J] 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70期

[4]曹彤:合纵连横,主动出击,人民币汇率战争新思维[J] 环球财经 2010年04期

[5]杜琴庆:美财政部:中国不是汇率操纵国 人民币依然被低估[N] 东方早报 2010年7月10日

中国律师杂志2021第11期

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哪里?北京律师事务所绝对是备受关注的对象。我们都知道,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是政治中心,许多优秀的律所和律师都会选择在北京发展。北京律师事务所不断的自我整合,不断的接近和迎合行业的大趋势和市场的大趋势,希望实现更高的价值。北京律师行业依托独特的区位优势,所走的每一步都备受瞩目。在一定程度上,最新的行业大数据不仅反映了北京律师行业的新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全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

正是因为北京的独特区域优势,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创办在北京,以至于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都落户到了北京。普通人想要在众多律师事务所中了解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排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律网与法律权威机构每年,没季度,甚至每月都会对北京的法律市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

2021年根据法律网和普合市场机构调研,同比去年数据,本季度末律师事务所个数由去年同期的2718个增长至2984个,律师调查人数由去年同期的32613名上升至38212名,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中涉及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文书更是翻倍式的增长,这些信息数据都表明律师这一行业目前正处于这样一个国家蓬勃快速发展的行业,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对普通教育民众的选择上则会影响造成学生很大的困扰,从这个问题角度,笔者认为希望能够通过学习本文的调研结果数据技术会对大家在找律师制度方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用。

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排名-规模系列(前5家律所规模庞大)

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291人,上期990人

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29人,上期694人

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01人,上期645人

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545人,上期488人

五、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1人,上期406人

1、京师,连续四年保持第一名。

京师律师所管理团队,最早从盈科律师所分离出来的。主要政策是倡议无成本执业,大力降低执业初期律师的管理费及提成,吸引了大批律师加入,比盈科律师所在吸引律师的力度上更大,这也是连续四年甩开其他律师所的主要原因。人员增长,基本来自于北京其他律师所转入。

2、盈科与大成争夺第二名。

盈科律师所,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保持第三名,2021年上升到第二名。

大成律师所,稍有颇动排到第三名。

这两家律师所,都面临着人数增长与打造品牌律师的的两难选择。快速增加律师人数,会稀释律师所办案质量。严格控制办案质量,会延缓律师所人数增长。两家律师所,都在人数增长及控制办案质量上达成了秘而不宣的共识,保持现有办案质量的同时,小步快跑的增加人数,保持人员及团队的相对稳定性。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决定了律所是否正规,但对于老百姓来说,不一定是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原因很简单,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非常大,服务会跟不上,甚至让许多当事人觉得他们高不可攀。当我们打官司的时候,可以根据类型来选择合适的律师,拆迁选择征拆律师,刑事选择刑事律师,婚姻也是如此,对应着就是选择律师事务所。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口碑,只有当事人认可并满意的律师事务所才是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排名,看看当事人心中的最佳10大律所都是谁?

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排名(当事人心中最佳排名)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坐标北京天安门东1000米的东方广场,是一家拥有多个核心领域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未来,将会在全国实现战略合作的律师事务所超100家,执业律师逾5000人。致力于成为北京律师行业顶尖的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

2、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紧邻建国门,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金融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并购重组、破产清算、风险投资、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等诸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建立了良好的职业声誉。

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所品牌对于承接拆迁业务,有优势。律师所主任不参与拆迁业务办理。北京律师所总部,有多个的内设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团队。各地政府通常会拜访盈科律师所在各地的分所,各地分所若代理政府法律顾问项目,则存在利益冲突,各地政府对总部代理的拆迁案件会提出关切。盈科律师所存在总部业务团队与各地分所的本地利益协调的问题。

4、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于北京市国贸CBD商圈。京师团队秉承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及事务所共有服务平台资源,通过管理服务团队与业务部门的完美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及全面的法律服务。

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大成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是精通公司法和刑法的资深律师,他们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拥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或以上学位,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而且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公司类刑事案件。

6、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传统刑事辩护律师,多元化后重新回归刑事辩护专业深耕。韩冰律师,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律师之前,系检察官出身。曾主导律师所从事金融业务,后重新重视刑事业务。在刑事辩护领域,韩冰律师卓越成效。

7、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刑事辩护传统大所,亟需加强第二梯队人才建设,稳固业内地位需要投入更多资源。“京城四少”律师中的许兰亭、李霄林,原均为炜衡律师。许兰亭,现已不在炜衡律师所。刑事业务,是中国律师最为传统的业务,传统大所中的大成律师所、炜衡律师所、中闻律师所等在刑事辩护领域都有先发优势。

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310多名合伙人以及超过2100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国内外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伦业务领域涵盖众多方面,其中房地产业务是中伦的基石业务,在该领域具有顶尖的专业实力和团队储备,多位行业领军人物也始终活跃在业务最前沿,深得客户的器重和信赖。

9、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4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20层。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最优秀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律师均毕业于中国一流的法学院,其中绝大多数律师拥有法学硕士以上的学历,多数律师还曾学习或工作于北美、欧洲、澳洲和亚洲等地一流的法学院和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客户遍及世界多个国家,业务领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投资、高科技、房地产、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医药健康等众多的细分行业和领域。

10、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C座708。现有成员30余名,均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法律教育,业务规模迅速扩大,服务领域涉及房地产、知识产权、公司证券、医疗交通、产品质量、消费者维权、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含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复议、刑事辩护代理以及仲裁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服务。

掌握最新的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排名,可以帮助我们更为清楚的了解到北京律师服务市场的变化,在我们遇见纠纷找律师的时候就能够更加从容的应对,找到好的律师帮助我们打赢每一场官司。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律师简介杨在明律师北京-北京主任律师19好评人数5134帮助人数1小时内平均响应时间律师简介杨在明,1968年出生,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特聘教授,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分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杨在明从1995年律师执业至今逾27年,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2012年,杨在明律师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行政法专业所为愿景,用“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在明精神服务客户。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及其团队的足迹已遍布全国30多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征地拆迁案件2万余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杨在明代理的案件曾获评“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2016江苏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具有较大的司法与社会影响力。杨在明多次参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立法和修法研讨会,其主持撰写立法建议稿、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形成了议案被审议。2016年,“法学三老”之一、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对杨在明律师参与立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为其亲笔题字“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人”。凭借多年实战经验,杨在明撰写了《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析》等六部法律专著或律师论著。杨在明也曾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等数十家媒体上作为特邀嘉宾、作者发表法律评论、案件点评等,通过专业评论传播法治理念。当前,杨在明的执业理念、执业业绩获得了业界和公众的一致好评。【个人荣誉】2009年,荣获“影响中国·第九届中国时代十大风云人物”荣誉称号。2010年,杨在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律政》杂志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其团队被《方圆律政》杂志评为“中国第一拆迁团队”。2011年8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2016年,“法学三老”之一、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对杨在明律师参与立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为其亲笔题字“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人”。2017年,杨在明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经典案例】一、“青岛平度3.21征地纵火案”——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刘勇进、金长胜律师代理的“青岛平度3.21征地纵火案”,是我国首例因违法暴力逼迁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逼迁行为,为广大被拆迁人依法维权奠定了信心。二、“如皋市某公司行政强制拆迁案”——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如皋市某公司行政强制拆迁案”,克服了强拆主体不明确、当事人因维权锒铛入狱等困境,历经五年、两审,终获胜诉。此案件在当地具有极大影响力,有力震慑了违法强拆行为。三、“许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这一行政法治领域的重大突破性胜利因此被载入史册,成为指导今后土地、房屋征收领域同类型案件裁判的重要案例。【法治贡献】杨在明始终关注行政法领域的立法与修订活动,通过举办、参加研讨会、主持撰写立法建议等形式参与重大法律修订中。杨在明律师先后分别就《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的制定和修改举办立法建议召开研讨会,会议专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徐昕、张千帆、郑振源、蔡继明、刘守英、盛洪、刘莘、杨建顺、余凌云、杨伟东等就立法建议进行深入探讨,并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3个代表团120名人大代表,提交了三部法律的立法议案,均成功得到审议结果(见附件)。2010年4月,应邀中国人民大学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出席“维权律师的安全保障与应急机制研讨会” ;2010年9月,与数十位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共同出席方圆律政杂志社主办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2010年11月,与北大五学者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等五位教授共同出席、“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研讨会”。2015年1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企业支持起诉——拆迁法治中的新力量”高峰研讨会在京举办。2016年,杨在明律师发起成立了中国行政法治“学术+实务”新平台——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方圆律政杂志社联合主办首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同年,杨在明律师等人连续召开三次研讨会,讨论《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律师建议稿)》的立法与修订问题。由杨在明组织举办的历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还有“产权保护与违法建筑拆除问题研讨会”暨第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讨会暨第六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不动产征收领域的产权保护”主题研讨会暨第七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土地管理法》修订理论和实务的新动向”暨主题研讨会第八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2020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杨在明等13位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阶段,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立法建议。其中部分修改意见内容出现在2021年9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社会责任】在专精法律业务的同时,杨在明长期热心公益。多年来,他坚持为当事人举办百期“拆迁维权公益讲座”,并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律新社主办的 “2018第二届公益法律服务高峰论坛暨法律服务产业十大感动公益故事普法宣传项目”颁发的“公益爱心奖”。同时,杨在明律师还定期组织和参与校园和社区普法课堂,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016年,经中组部原部长、中国集体雷锋评委会主任张全景同志批准,中国集体雷锋评审委员会等六家单位作出的中雷字(2016)年003号《全国学雷锋先进单位的决定》,授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全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光荣称号。【出版物】杨在明律师主编或参与撰写的出版物有:1.《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杨在明、黄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2.《拆迁案例胜诉指引》,杨在明、黄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3.《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办案纪实》,杨在明、陈光武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4.《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析》,杨在明、黄艳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5.《我是这样代理拆迁案的》,杨在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6.《大国律师公平梦》,杨在明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执业信息律师姓名:杨在明执业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职  务: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1101*********801服务地区:北京-北京咨询电话: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首页 > 找律师 > 杨在明律师 > 律师简介19年 · 50亿人次使用有法律问题 · 上法律快车严格审核专业解答放心购买查看详情首页问律师找律师学知识© 2004-2023 法律快车粤ICP备18072297号隐私协议协侵投诉律师加盟您可以咨询杨在明律师北京-北京,1小时快速响应

中国律师杂志2021年第12期

律师咨询是指律师对有关法律知识的问题提供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向律师咨询法律知识是免费且收费的。通常在网上向律师咨询法律知识主要是免费的,也有大型专业网站在网上提供免费咨询。在实际的法律咨询中,律师通常会根据咨询问题的难度和回答问题的时间收取一定的费用。一、付费咨询是一种尊重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非常相似。费用的登记会让病人关注与医生的预约,让病人意识到医生的时间是宝贵的。律师行业也是如此。经常免费咨询的预约客户,不尊重律师的时间,也不尊重他们要咨询的法律事务。医生治疗人,律师治疗案件。不尽可能的了解详情,无法做出准确的诊断。开一个好的药方是不可能的。付费咨询就是要让客户知道,他与律师的交谈时间是花钱买来的,要珍惜时间,要尊重律师和案件。二、最好的资询应该这样做1、带着所有的材料。不要自己做选择,全部交给律师让他们整理。你认为无用的东西,或许在律师眼里,才是能够扭转局面的关键证据。2、上门去找律师。而不是让律师来见你。时间是律师最大的成本。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小时费,是每小时-5000元换500元。路上的半小时对你来说是半小时,但对律师来说,他失去了为他人服务的机会,他是有成本的。3、向律师说明你的目标。而不仅仅是谈论事情本身。当然,一个好的律师一上来就会发现你的目的。不要坚持自己设定的目标。在咨询过程中,您可以根据与律师的讨论再次修改或替换。4、配合律师查明事实。给律师证据和目标,先听听律师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和律师反复讨论。总而言之,因为咨询是律师的一项业务,不是休闲和社交的义务。现在要求大学生辅导,每小时要花几百块钱,要求人家辅导孩子弹钢琴,每小时要花几千块钱。律师帮助人们解决头疼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财产、金钱、荣誉、自由甚至生命。你认为它会比辅导或辅导钢琴更容易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CCTV-12《见证》法律专家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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