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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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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研究论文

妇产科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所以妇产科护理得到了大家的高度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妇产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探讨妇产科常见护理纠纷的因素,完善相应的护理防范措施。方法:选取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产妇100例作为研究对象,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护理。结果:100例产妇住院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产后均顺利出院。结论:提高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改进管理方法,减少妇产科的护理纠纷。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风险因素;预防措施

护理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递增,医患关系日益紧张[1]。妇产科工作风险大、强度高、事故率高,是护理纠纷发生率高。现对我院妇产科护理纠纷发生原因及其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1临床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我院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妇产科接诊的10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患者年龄22~38岁,平均28.5岁。

1.2方法

抽取100例产妇病例,查阅相关记录,结合妇产科临床护理经验,对100例产妇中,存在的各类护理风险与处理方式进行研究,探讨预防风险与有效护理的方法。

2常见风险的原因分析

2.1护理人员因素

2.1.1医护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随着社会舆论对医患纠纷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患者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有的护理人员法律意识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法律知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遇到护患纠纷时,不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职业行为。护理人员与患者交流时,不注意言语的准确性。主要书写字迹不清,随意涂改护理记录内容,与医师病情记录相矛盾,有的护理人员在公众场合谈论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或失误,使之成为患者投诉和争议的来源。

2.1.2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差。妇产科是对护理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的科室,护理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护理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导致护理工作人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体力严重透支,身心俱疲。很多护理人员都容易产生不耐烦、急躁、激动等情绪。有的护理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给患者以冷漠、生疏的感觉,另外,产妇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期望较高,对护理人员的态度较为敏感,言语稍有不当,就会产生不满情绪,难免会出现护患纠纷。

2.1.3护理人员业务技术不熟练。护理技术差错主要表现在技术不熟练、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产程观察不细致等。有的新进护士缺乏应急经验,面对产后大出血、休克、昏迷等特殊情况时,缺乏心里准备,手足无措。有的护理人员对新购的仪器设备操作不熟练,这使得患者家属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产生疑惑,为护患纠纷埋下了隐患。

2.2医院管理因素

妇产科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会导致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下降。有较多文献报道,患者对医疗费用的不满,也是引起护患纠纷的重要原因。

2.3患者因素

生存竞争日益加剧,人们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患者存在的医疗风险也随之上升,极易出现妊高症、早产、巨大儿或合并其他病症[2]。另外,因独生子女政策导致部分患者过度紧张,容易情绪不安引发各种意外。部分患者家属对分娩存在错误认知,对分娩及产妇护理知识所知甚少,未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有任何异常情况便惊恐不已。

3预付及处理对策

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应尽快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维护正当权利。增强服务意识,护理人员应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做到对患者有爱心、有真心、有耐心,设身处地理解患者,关心患者和产妇。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增强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技能,消除交流隐患。在护理工作中,每个护士都应熟练掌握沟通技巧,通过有效的沟通给患者更多的关爱,了解其心理活动,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护理措施,使患者心情舒畅、积极配合治疗及护理。

[参考文献]

[1]何丽贞,孔碧华,梁焕棠,等.妇产科门诊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及预防[J].现代医院,2011,11(7):117-118.

[2]琚金梅,刘华莉,唐会枚,等.探讨妇产科护理中的风险及人性化管理的实用价值[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1,24(1):409-410.

摘要:目的探讨健康教育对妇产科护理工作的影响。方法选择2014年2月至10月我院收治的产妇160例,随机分成研究组(n=80)与对照组(n=80),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法,研究组则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健康教育措施,比较分析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结果研究组孕产妇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的护理规范、沟通能力、服务规范评分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将健康教育应用于妇产科护理工作中能缩短住院时间,降低住院成本,提升护理满意度,值得进一步推广与应用。

关键词:健康教育;妇产科;疗效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护理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人们对妇产科护理服务更加重视,对妇产科护理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期望[1]。健康教育是实施人性化、优质高效、整体护理的一个主要单元[2]。在妇产科开展健康教育可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促进产妇更好地生产及尽快康复,提升妇产科整体护理的质量。2014年2月至10月我们对我院收治的产妇80例开展健康教育,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现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2月至10月我院收治的产妇160例,年龄在22~36岁,平均年龄为(28.4±2.5)岁;初产妇108例,经产妇52例;孕周29~42周,平均孕周(38.4±2.5)周;顺产86例,剖宫产74例。入选的研究对象随机分成研究组与对照组,每组各80例,两组产妇的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运用常规护理措施,研究组则在对照组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实施健康教育。

1.2.1妊娠期健康教育向孕产妇精心开辟孕妇课堂,运用图文并茂的讲座与个别访谈、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电话指导等形式向孕产妇传授妊娠期保健知识,并关注妊娠期孕妇的生理及心理变化,认真指导其开展营养和保健教育,并让其了解正常分娩及剖宫产的注意事项,以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进而引导她们学会科学地选择正确的分娩方式。向孕产妇介绍进行胎教的价值,告知其间接及直接的胎教方法,使孕产妇能够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胎教,进而促进胎儿能够更好地生长及发育。向孕产妇介绍在孕期期间适量运动的意义、运动的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让她们掌握正确的运动方法,从而促进母婴健康[3]。告知孕产妇开展产前检查的临床意义、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等。指导孕产妇学会自数胎动的方法,让孕产妇能够密切关注胎儿的生长情况,并引导其定期到医院接受胎盘功能及成熟度检查等。

1.2.2分娩期的健康教育护理人员要向孕产妇认真介绍分娩的生理过程,分娩可能会出现的不适症状,并向传授相应的技巧与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引导临产妇和已分娩的产妇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待产妇增加分娩的信心及自控感。让产妇尽快熟悉环境、及规章制度。加强产前健康教育,认真指导孕产妇学会掌握自我监护母胎的方法[4];加强产妇的产前心理护理工作,在心理上给予安慰,消除恐惧感。产妇进入待产室后,可安排责任护士进行陪伴,并实施“一对一”的产时健康指导教育,指导她们学会如何降低宫缩造成的痛苦。护理人员在做好生活护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产妇沟通产程进展的情况,帮助增强分娩的信心,促进产妇顺利分娩。

1.2.3产褥期的健康教育产妇分娩后,护士要对分娩完的产妇的身体及心理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制订出个性化的健康教育计划。在产妇身心状况较佳及产后的24h之内,指导安排科学合理的饮食,以促进产妇的体力能够尽快恢复,帮助产妇促进乳汁分泌,确保母乳喂养能够顺利进行。加强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向产妇介绍母乳喂养的意义及作用,并指导产妇准确掌握喂奶的姿势,做到“早吸吮、早接触、早开奶”[5],并引导产妇掌握有效吸吮特征及意义,进而提升母乳喂养的成功率[6]。加强新生儿的健康护理:护理人员要认真指导产妇及其家属学会密切关注及观察新生儿哭声与大小便,并使得产妇学会新生儿脐部护理措施,讲解新生儿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还可以向产妇介绍婴儿抚触、婴儿游泳等科学有益的育儿方法。给予必要的性生活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并且告知产妇选择恰当的时间进行节育环的放置等。

1.3观察指标

比较分析两组孕产妇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妇产科护理工作质量;运用本院制定的护理工作满意度的调查问卷对患者进行满意度的调查;对两组护理人员的护理规范、沟通能力与服务规范进行评分。

1.4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SPSS18.0统计分析,采用t检验或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及护理满意度的比较

研究组孕产妇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

2.2两组护理指标评分比较

研究组的护理规范、沟通能力、服务规范评分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妇产科护理工作是要通过一系列护理措施促进孕产妇身心健康,让孕产妇在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等层面上得到更多的支持,进而让孕产妇可以在最优的状态下顺利分娩[7-9]。为此,护理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护理素养及健康教育的工作能力,尽量让自身掌握更多的护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健康教育一方面可以让妇产科诊疗工作水平获得提升,另一方面可以让孕产妇能够以最佳的身心状态面对怀孕及分娩的整个过程。健康教育不但可以有效提高母婴健康状况,降低并发症发生率,还会改善产妇的自我防护意识。本研究显示,实施健康教育可以提升孕产妇的认知水平,提升围产期的保健质量,促进孕产妇心理健康,降低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规范临床护理操作规范,提高护患沟通能力等[10-12]。综上所述,向孕产妇实施健康教育,介绍健康教育的价值,使产妇意识到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并让孕产妇在妊娠、分娩及产褥期间得到较好的健康指导、正确的饮食指导、心理支持干预,则能保证母婴健康,促进妇产科护理工作水平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曾伙梅,陆红艳,陈勉.个体化健康教育在妇科护理工作中的效果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4,4(3):134-136.

[2]燕继华.健康教育在疗养院护理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疗养医学,2010,11(4):67-69.

[3]顾春怡,张铮,朱新丽,等.孕晚期干预支持对孕妇产时认知行为及分娩结局的影响[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6):569-571.

[4]李加平,高茜,沈芳,等.健康教育在预防妇科盆腔手术后下肢深静脉血栓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2014,12(28):2680-2681.

[5]李敏.优质护理在提高产科护理质量中的应用效果[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4,33(1):192-193.

[6]夏青,孙娟.专业技能指导表在剖宫产病人健康教育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2013,27(10):921-922.

[7]齐朝晖."家庭式"健康教育对孕妇的影响[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3,34(7):1081.

[8]孙明合.护理干预对剖宫产产后出血的影响[J].全科护理,2014,12(33):3108-3109.

[9]雷春梅,李雪兰,魏斌.对HDP产妇及家属实施健康教育的效果评价[J].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13,24(4):588-590.

[10]宋晓月,王志阳,俞晓梅,等.河南省城乡围绝经期妇女亚健康状态调查及健康教育对策[J].全科护理,2014,12(30):2865-2866.

[11]杨玉芬.健康教育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研究[J].吉林医学,2013,34(33):7037.

妇产科学是医学生的必读课程和主要课程,其教育目的是培养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妇产科医师。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妇产科医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妇产科疾病的防治

【摘要】妇产科疾病是一种常见多发病,严重威胁着女性的身心健康。随着医疗技术的不管更新,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引入到妇产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中。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几种常见的妇产科疾病的防治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妇产科疾病;防治

前言:我国妇科疾病的发病率相当高,各种严重的妇科病不仅伤害女性本人,还影响家庭和谐,关系到两代人的素质健康,关系到中华民族人口的质量;另一方面,身体的难言之隐,让很多的女性朋友生活质量大大下降,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我们不仅要为广大妇女创造一个有效的治疗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她们的健康保健意识,进行深入广泛的健康知识教育。定期进行妇科检查,对妇科疾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1产前抑郁的防治

据统计,妊娠期的妇女有20%左右都患有不同程度的产前抑郁症,由此可见,做好产前抑郁的防治工作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因为患有产前抑郁的人群,不仅自身会产生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不适,还会影响胎儿的健康成长。所以,为了使孕期妇女能够保持身心健康,作为医疗工作者,我们应该认真地研究分析导致女性在妊娠期出现抑郁情况的原因,并结合临床实践摸索其病情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防治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目前掌握的医疗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对可能发病的人群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 纠正病人对于分娩以及各种分娩方式的不正确认识,避免妊娠期妇女在一些不正确的无医学依据的猜测和臆想中产生悲观消极情绪。另外,对于一些怀有惧怕和紧张心理的妊娠期妇女,要进行相关的医疗知识的普及,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和了解到在现代医学水平下的妊娠和分娩的安全可靠性。同时,对于一些对胎儿性别存在顾虑的孕妇和家属,要从科学的角度上进行耐心的劝导,使其能够正确对待生男生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各种方法对妊娠期妇女进行产前抑郁症的防治时,要充分地考虑其身心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地开展心理干预活动,切忌给患者施压。

2 手术腹部切口脂肪液化的防治

剖腹产手术术后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切口脂肪易出现液化现象, 脂肪液化后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手术切口部位的敷料变黄,并且有液体渗出。手术切口的脂肪出现液化现象不仅会导致切口愈合缓慢,还会影响皮下组织的恢复。切口脂肪液化严重时,还会导致患者的切口部位皮肤下陷,并凝结出淡黄色脂滴。但是一般不会导致切口坏死,只会伴随肿痛和压痛的现象。在将切口渗出液取样进行检验后,发现其中的细菌呈现阴性。对于该类妇产科疾病的防治措施主要有:一旦发现患者存在对切口渗液现象,要首先检查手术切口是否存在感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感染源的入侵。然后对液化的切口部位进行挤压, 一般情况下频率为2次/d,在挤压的过程中要尽量地排尽已经液化的脂肪,并在操作后用碘伏纱布将伤口覆盖。对于切口液化较为严重的患者,可以适当的增加红外线理疗进行辅助治疗,频率同样为2 次/d。如果治疗后,切口仍然持续产生黄色渗液,就应该及时的拆除该切口处的缝线, 并用浓度为9%的生理盐水对切口部位进行彻底冲洗,再加压包扎,同时辅以消炎类抗生素进行口服。如果患者的切口渗液量较大,则应每日对切口进行换药清洁。在采用了以上方法后,切口渗液仍没有得到良好控制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引流的方法将渗液彻底排出。

3 妇产科难治性大出血的防治

所谓难治性妇产科大出血,就是指在患者术后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下,采用常规的治疗和控制方法均无效的症状。一般情况下判断难治性大出血的标准是,患者在术后有>1500 mL 的出血量,或者阴部出血量>1000 mL。这种大量出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危及患者的健康,还会诱发各种凝血功能障碍,严重的会导致患者死亡。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难治性大出血的预防和治疗,实践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比较有效的治疗方法:首先,动脉结扎止血法。就是通过结扎降低患者的动脉内压,减缓体内血流速度,以达到使血流速度小于血栓形成速度的目的,从而实现血栓止血。其次,血管造影并行TAE 治疗法。就是在患者出现难治性大出血时,及时地采用血管造影方式,了解患者的出血部位以及出血原因和出血范围,再通过TAE 治疗法进行止血。TAE治疗法的具体操作原理就是在了解患者出血位置和范围的前提下,对出血带进行股动脉插管,从而改善术后形成的粘连现象,达到止血的效果。TAE 治疗法的最主要的应用优势就是无疼痛感,并且可以根据患者出血的情况进行多次治疗。

4 妇科恶性肿瘤的防治

妇科恶性肿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妇产科疾病,严重危害了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并且,近些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该疾病的发病率存在上升趋势,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妇科恶性肿瘤的防治力度。采用常规的手术和化疗方法虽然可以有效地控制病情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很多治疗上的弊端,最明显的就是患者在经受了长期的化疗和放疗后,整体健康水平明显下降,生存质量严重降低。另外,常规治疗法还会损害患者的骨髓造血功能,危害肝功能。所以,常规治疗法虽然对于控制病情有着较好的效果,但不是妇科恶性肿瘤治疗的最佳方式。笔者通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认为采用中医联合疗法,可以在减轻患者痛苦的同时,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

5 结语

全国妇科疾病防治工程旨在推动我国妇女健康事业的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的方针政策,降低妇科疾病发病率,让广大女性远离妇科疾病的困扰。通过健康讲座、有奖征文、免费普查、健康救助、学术交流、手术援助等一系列主题活动的开展,为广大女性提供专业的医疗保障服务,倡导妇科疾病科学、规范诊疗,力求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妇女健康保健知识,从而为降低我国妇科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黄湘源.心理干预对孕产妇女心理的影响[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0,5(10):767-768.

[2] 黄瑾,顾美皎,方玲,等.难治性产后出血干预性治疗方法的研究[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4,20(6):343-345.

[3] 杨秀玉.血管性介入技术在妇产科领域的应用[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2(1):6-7.

妇产科临床教学体会

[摘要] 妇产科学是医学生的必读课程和主要课程,其教育目的是培养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妇产科医师,因此要学生掌握妇产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技能和高尚的医德医风,本文就如何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效果谈几点体会:①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合理利用。②教学中要充分渗透课程中的德育、医学伦理及人文精神。③重视应用模型、挂图,实物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④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大信息量和知识量。⑤避免医疗纠纷措施。⑥选择适当教学方法将循证医学理念引入到妇产科临床带教中。

[关键词] 妇产科;临床教学;体会

妇产科学是医学生必读课程和主干课程[1],其教育目的是在培养学生掌握妇产科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临床实习是培养合格医生的一个关键环节,是临床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初步接触患者,认识不同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熟练掌握基本临床技能,了解医院各种规章制度,初步培养良好医德医风,为毕业后工作打下基础。妇产科学是实习的重要部分,因针对人群的特殊性为临床教学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为提高临床教学质量,这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能力的培养,培养出适应医疗服务需要的具备扎实临床技能的合格医学人才。笔者就如何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效果谈几点体会:

1 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合理利用

带教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并经过岗前规范化培训,掌握现代医学教学方法,同时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临床带教示范合格。通过教师自身行为和正规示范,才能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带教教师中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临床工作和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和高职称教师负责,即可以保证教学质量,又可以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年轻师资力量。

2 教学中要充分渗透课程中的德育、医学伦理及人文精神

妇产科是一门特殊的临床学科,充满生命理念,医学伦理、医学道德、健康价值具有医学人文教育意义的焦点,在教学中要整合人文资源[2]。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医生的要求已经远不止简单的医术精湛,虽然,医术永远是对一名医师最基本的要求,但如今一名优秀的医生还应该同时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甚至伦理学的知识。其实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有英国人提出了“医学伦理学”这一概念,一名合格的医生应该是接受过正规的医学伦理教育的。在为患者实施任何手术和治疗之前,都应确定该方案对患者是否是最佳的,并与患者进行必要的沟通,而不仅仅是单纯解决病痛就够了。子宫对一名女性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名生育年龄的女性如果没有了子宫,没有了月经,她会潜意识地认为自己不再是个完整的女人,并产生自卑心理,对今后的家庭、生活和工作都将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妇产科医生在只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尽量保留患者的子宫,在确定无法保留子宫体的情况下,也应尽量保留患者的部分宫颈,这样不仅能明显提高患者术后的性生活质量,而且还能像正常女性那样有一点点月经,虽然经量会很少,但对患者的心理上将是莫大的安慰,充分体现了医学伦理及人文精神。

3 重视应用模型、挂图、实物,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

妇产科的疾病,从解剖位置看有一定的隐蔽性,部分妇产科教学,内容复杂抽象,学生理解困难。教学方法中,采用模型演示、挂图展示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逼真的仿真模型可以让每个学生动手练习妇科检查,产前检查中骨盆外测量和四步触诊手法。骨盆模型和新生儿模型配合演示分娩机制,能使学生清楚地观察到分娩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对教学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4 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大学生信息量和知识量

因为患者维权意识增强,造成目前学生见习及动手操作实习机会减少,且部分妇产科示教内容复杂抽象、枯燥难懂,使学生学习理解困难,所以我们应充分引用现代教学手段,使之生动易掌握,增大学生学习的信息量和知识量,如配合相关录像、动画,使学生能清楚了解正常分娩接生、胎头吸引助产、钳产、剖宫产及妇科手术等全过程。在短时间内通过动画、图文并茂,使学生大量直观了解临床症状,便于对疾病的全面认识,尽快理解记忆和掌握所展示的教学内容,强化实践观念,且提高了临床操作的规范性。这样不仅增大了学生的信息量和知识量,而且更促进了教师人群中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从而提高了临床教学效果。

5 避免医疗纠纷措施

现今“医患关系”可以算是社会上议论最多、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医患矛盾已成为困扰政府部门、各大医院的心病,我们在临床带教中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示教前应与患者进行良好的医患沟通,使其理解关于临床教学对培养合格医生的重要意义,取得患者信任,积极配合教学。另一方面,我们在示教中要求学生着装整洁,态度严肃,在老师指导下,有条理地询问病史,操作轻柔,谨言慎行,不擅自回答患者关于病情的询问,不做示教以外的诊疗操作[3],避免诱发医疗纠纷。

6 选择适当教学方法将循证医学理念引入到妇产科临床带教中

目前,由于对医学生的教学大多数仍采取传统的经验教学模式,只注重对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础技能的培训,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在这种模式教育下,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不注重学生独立思维能力的培养,缺乏学习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影响了教学的质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经验和推论为基础的经验医学转变为以随机对照、系统化评价和荟萃分析提供的临床证据为基础的新的医学模式,即循证医学(evidence based medicine,EMB),它的出现使临床医学和临床实践的概念发生了巨大改变,为现化医学教学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对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将循证医学引入临床医学中势在必行[4]。1992年,加拿大学者Sacker等正式提出“循证医学”(EMB)的概念,将EBM定义为: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研究证据,同时结合医师个人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将上述因素完美结合拟定患者的最佳治疗主案[5]。

在妇产科临床带教中,应培养学生应用循证医学理念,通过对患者的管理来实践循证医学,老师要引导学生形成“提出问题,寻找证据,系统评估”的临床逻辑思维能力,针对具体患者,鼓励学生应用所学的妇产科基础知识,提出临床问题,独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可以到图书馆、应用网络等进行资料查询获得最佳证据,同时将自己所获得的证据写成总结报告。老师组织学生讨论,让其各自发表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带教老师进行点评,在这个学习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学习到正确处理、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也可使学生由过去的被动学习转变为学习的主动者、设计者,由传统的接受知识转变为自觉探索知识,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习惯和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效果。

总之,应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临床实践的积极性,采取启发式教学,倡导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法,广泛开展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加强基本操作训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出临床创新型、高素质的妇产科医学人才[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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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可丰,佟丽丽.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几点思考[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23):139-140.

妇女权益保护论文研究方法

婚姻法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答:(1)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对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具有实质性的意义。(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4)第40条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5)第42条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妇女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论文目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妇女研究的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研究生论文

以下是猎考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学考研: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学介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100404 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是根据国家学科调整,将儿童保健、儿童少年卫生及妇女三个学科作为一个完整体系进行阐述的新的学科体系。儿童少年卫生学是保护和促进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科学,是预防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幼保健学是以妇女和儿童为对象,以保健为中心,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胎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和妇女的青春期、生育期、节育期、更老年期)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和保健要求,以及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卫生服务、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遗传等方面因素,综合运用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新型学科。以上是猎考考研为大家准备整理的“医学考研: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学介绍”的相关内容。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猎考考研。另外,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猎考考研为广大学子推出2018考研考前冲分营、一对一课程、推免课程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还会根据每年的考研大纲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哦~欢迎各位考生了 解咨询。同时,猎考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研究生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安徽医科大学代码是10366,院校代号是全国各高校录取时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而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一个身份证号,方便查询学校信息。

安徽医科大学(Anhui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安医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安徽省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安徽省第一批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长三角医学教育联盟创始成员。

学校历史

东南医科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的前身在原亚东医大的校址上(上海市沪军营)创办的私立东南医科大学,当年9月10日开学。

1927年秋,校董会修订章程,改办大学五年制,专科即停止招生。

1928年春,杭州广济、苏州医大和广州中法3所医学院先后改组或停办,大批失学学生流入东南医大。

东南医学院

1930年春,学校改称东南医学院,并于1931年奉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核准立案。

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日军入侵,校舍尽毁,师生员工挤往在沦陷后的租界——上海萨坡赛路299号院内。抗日战争胜利后,学校迁至上海南市制造局路。

1949年上海解放后,东南医学院响应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出的“面向农村、面向内地”的号召,于当年12月底整体内迁安徽怀远县西门岗,以原美国办的淮西中学、培德女子学校、民望医院、民康医院及省立中学等处房舍为校址,占地300多亩,成为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校。

1951年6月22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将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委托皖北行署正式接管,学校直属中央卫生部领导。8月27日,东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从皖北怀远迁至合肥市前大街(现长江路)。

安徽医学院

1952年,学校全部迁建合肥。当年10月,经安徽人民政府批准,东南医学院改名为安徽医学院。

1968年,学校迁到凤台县农村,停止招生4年,第一附院停办,第二附院被部队占用,附院皖西分院也被国防工办接管,大批教职医护员工下放,人员流散,校舍、设备损失严重。

1970年春,学校迁回合肥。经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蚌埠医学院、安徽中医学院、芜湖医专撤并到安徽医学院,称“安徽医学院总校”。

1973年,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取消“安徽医学院总校”建制,恢复蚌埠医学院,筹建皖南医学院。

1978年,安徽医学院被定为省属重点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

1996年6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

2010年,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2014年,入选安徽省第一批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

学科建设

截至2021年6月,学校有在职教职医护员工(含直属附院)15163人,其中正高395人,副高1052人。校本部教职工1400人,专任教师778人,专任教师队伍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94.37%,其中正高职称144人,副高职称426人。有35人次在国际学术组织和SCI源期刊任职。7人担任国家级专科学会主委,12人入选教育部高校医药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8人次担任国家卫健委“十三五”规划教材主编。10余人获得全国、全省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称号。

截至2014年4月,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骨干教师,卫生部、人事部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首批青年拔尖人才,“百人计划”,“皖江学者”特聘教授,高校领军人才等30人次。有16人次在国际学术组织和SCI源期刊任职,6人次担任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主编。3人担任国家级专科学会主委,1人在亚洲学术组织担任主席,9人入选教育部高校医药学科指导委员会专家。10多人获得全国、全省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光荣称号。有1个高校高端人才引进团队,1个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个安徽省科技创新团队,3个安徽省“115”科技产业创新团队。1名教授入选“万人计划”第一批教学名师

学科建设

截至2014年4月,该校设有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生物技术、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药学、中药学、医事法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临床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等24个本科专业;1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14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3个省级学科建设重大项目,19个省级重点学科,49个安徽省临床重点专科。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药学、临床医学

省级特色专业:生物技术、口腔医学、护理学、临床医学(康复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公共事业管理、麻醉学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口腔医学

省级重点学科:药理学、病原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口腔临床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中药学、老年医学、内科学(消化系病、传染病、血液病)、神经病学、外科学(泌尿外、骨外、普外)、妇产科学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泌尿外科、皮肤科、急诊科、麻醉科、病理科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公共事业管理

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精神医学、儿科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劳动与社会保障

学术科研

截至2019年7月,学校建有1个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32个省部级实验室;有1个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个安徽省科技创新团队,3个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3个安徽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团队,1个安徽省高校智库;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2007年至2012年,获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105项,其中省部级一等奖以上项目7项。发表学术论文9166篇,自然科学类三大检索论文714篇。出版学术著作200余部。2009年至2013年,该校共承担“863”、“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420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数近年来保持安徽省属高校领先地位。研究成果分别入选2010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和2012年度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三项、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普奖和卫生管理奖各1项。先后以责任作者单位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自然遗传学》等国际著名SCI刊物发表多篇高水平研究论文,在复杂疾病易感基因研究上居国内领先水平。

2008年度,该校共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35项;发表国内科技论文1612篇,发表SCI期刊收录论文被引92篇223次。该校皮肤遗传研究团队发现银屑病易感基因,国际著名杂志《自然遗传》(Nature-Genetics)在线发表研究成果,这一发现标志着中国银屑病的易感基因研究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继2005年和2006年连续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之后,该校徐德祥和魏伟教授领衔再获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一项。2001级药理学硕士研究生一科技论文被评为2007年度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国内学术论文。

2009年度,该校自然科学研究再次荣获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荣获中华医学科技奖科普奖,荣获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6项、三等奖8项,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共有246项项目获得资助(含16项横向课题)。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39项;新增1项科技部“十一五”计划重大新药创制专项,1项973计划项目前期专项,1项863计划专项。发现银屑病、红斑狼疮和麻风病易感基因的三项原创性重大成果被国际顶尖医学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和《自然遗传》刊载。张学军教授研究组利用全基因组关联研究发现银屑病、白癜风和麻风病易感基因的研究成果被评为2010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之一。

2011年,该校荣获中华医学科技奖卫生管理奖1项,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1项,各类省级奖项16项。发表国内科技论文2302篇,35篇论文被评为“表现不俗的论文”,8篇论文进入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10的期刊。共有426个项目获得资助,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97项。2012年,该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88项,首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首批优青项目资助。

截至2019年5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数连续15年保持省属高校领先地位。研究成果分别入选2010、2014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和2012年度中国高校科技十大进展。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中国青年科技奖2项、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4项,安徽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4项、二等奖5项。先后在《细胞》《新英格兰医学杂志》《自然遗传》等国际著名SCI刊物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

合作交流

截至2019年5月,安徽医科大学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香港大学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作开展医工交叉创新研究,积极发展“新医科”。临床学院达50余所,实践教学基地90余所,分布于安徽省各地市及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学校同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日本、西班牙、瑞典、马来西亚、加纳、埃塞俄比亚、韩国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16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合作交流与合作办学,双方互派专家学者、互派学生、相互交流信息资料、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

该校主办了20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医学科学领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期答辩与结题验收会、中德复杂疾病遗传学研究论坛、全基因组关联分析研究国际论坛等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2022年1月19日,安徽中科庚玖医院与安徽医科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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