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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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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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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孟鸿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4、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5、李贵显、陈福信、张德信:《公共行政概论》,北京新魏出版社2002年版。7、《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8、《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2014年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4年10月。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中国传统美德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有一位"母亲"比母亲更母亲,那便是我们的祖国--中国。她,在漫长的岁月里,孕育了长青的山川,长碧的江水,也培育出千千万万的孩子--中国人。 作为一个中国人,可堪自豪的事物实在太多了。我们勤俭而诚恳,友善而勇敢,这是叫亿万炎黄子孙倍感骄傲的传统美德。(开头两段,第一段扣住"传统"--漫长,第二段扣住美德。入题快。) "勤",是中国传统美德中最闻名于世的。中国人以农立,"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农民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长年累月辛勤地劳动,以汗水换来硕硕丰成,造福子孙后代;同时也因为"勤",加上极富锲而不舍的研究精神,中国人创造了四大发明、圆周率、浑天仪、《本草纲目》等等智慧结晶,在人类历史上写下了极其光辉的篇章。(此段说"勤",引用的诗句体现"勤",四大发明等说明"勤"的结果。) 中国人是勇敢的,有傲气的。南宋名将岳飞以精忠报国的信念,燃起了他那不屈不挠的强烈爱国心志,为国家,为民族抛头颅,洒热血,奋勇抗敌,保卫河山;民族英雄文天祥,少有大志,终不肯向元人投降,最后从容就义。他曾说过:"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是何等壮烈感人的豪语!他们的忠义能与日月争光,在民族史册上,烙下了不朽的印迹! 中国人爱国,对自己的国家有着非笔墨可形容的深感情。爱国诗人陆游在遗作《示儿》中写道:"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他对死亡泰然处之,临终时还念挂着国家民族的安危,是多么可敬可佩啊!北宋著名文学家及政治家范仲淹,忧国忧民,他"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充分反映出他"以天下为己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高贵情操。翻开中国历史,这样为国家、社稷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人物比比皆是,林则徐、孙中山、周恩来等等,真是数之不尽。(此两段说"爱国",例举的人物都是历史上的爱国人物,议论中有强烈的感情,用语形象,如"燃起了他那不屈不挠的强烈爱国心志"。) 孝道也是中国传统美德中的代表,它根植在人心。"卧冰求鲤""黄香暖席"的故事,广受传颂。而古诗里的人物花木兰更是家喻户晓,她为免老父再受征战沙场的痛苦,决心女扮男装代父从军,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孝女。 反观现今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渐疏离,变得淡薄、冷漠,这些奠基在利益上的人际关系,缺乏彼此的互谅关怀,完全没有温情可言;而家庭不和、子女忤逆引发的伦常悲剧,差不多每天都可在报纸上读到,在新闻报导中儿女一朝飞黄腾达后,便对父母置之不理,任由父母风餐露宿的事已屡见不鲜;人们的浮夸作风,自以为是、吊儿郎当的处世态度随处可见,实际上,这种人是名副其实的"井底之蛙",常不可一世地自我吹嘘,对他人的才华不屑一顾,甚至冷嘲热讽,完全不明白"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道理,这的确是现今社会的一大哀歌。(此两段说"孝",先说"根植在人心",再"反观现今的社会",写得简洁。)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若这些社会弊病越来越多,越积越深,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我们固不能想象,也不敢想象。

谈勤俭节约 古人云:“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勤俭节约是国人的一种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小到一个人、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整个人类,要想生存,要想发展,都离不开勤俭节约这四个字。可以说修身、齐家、治国都离不开勤俭节约,诸葛亮把“静以修身,俭以养德”作为“修身”之道;朱子将“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当作“齐家”的训言;毛泽东以“厉行节约,勤俭建国”为“治国”的经验。 历史上,古今中外勤俭节约的故事不胜枚举。毛泽东要求别人的自己首先做到。他一生粗茶淡饭,睡硬板床,穿粗布衣,生活极为简朴,一件睡衣竟然补了73次、穿了20年。经济困难时期,他自己主动减薪、降低生活标准,不吃鱼肉、水果。上世纪60年代,有一次他召开会议到中午还没有结束,他留大家吃午饭,餐桌上一大盆肉丸熬白菜、几小碟咸菜,主食是烧饼。伟人在勤俭节约方面为国人做出了表率。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经常说的一句英国谚语是“节约便士,英镑自来”,每天深夜她都亲自熄灭白金汉宫小厅堂和走廊的灯,她坚持皇家用的牙膏要挤到一点不剩。号称“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的日本丰田公司,在成本管理上从一点一滴做起,劳保手套破了要一只一只的换,办公纸用了正面还要用反面,厕所的水箱里放一块砖用来节水。一个贵为一国之尊、一个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节约意识竟如此强烈,令人赞叹。 建国初期,有一首歌唱得好:“勤俭是咱们的传家宝,社会主义离不了。不管是一寸钢、一粒米、一尺布、一分钱,咱们都要用得巧。好钢用在刀刃上,千日打柴不能一日烧”。当时,国人都把勤俭节约作为做人和干事业的行为准则。然而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和生活的改善,有些人把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丢了。君不见,当前社会上超越现实、盲目攀比的畸形消费;斗富摆阔、一掷千金的奢靡消费;过度包装、极度美化的蓄意浪费;“长明灯”、“长流水”的随意浪费等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在这些不良现象中,“大款”、“公款”充当了主要角色。这种社会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党中央及时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并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到“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节约活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 勤俭节约的美德如甘霖,能让贫穷的土地开出富裕的花;勤俭节约的美德似雨露,能让富有的土地结下智慧的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牢固树立“浪费也是腐败”的节约意识,克服“花公家钱不心疼”的不良心态,形成“铺张浪费可耻,勤俭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使勤俭节约成为一种时尚、一种习惯、一种精神。

摘要: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智慧的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形成了优秀的传统文化。经典古籍作为传承中华文明智慧的重要载体,构成了它的核心,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其高尚的精神和神奇的魅力铸成了中华文化的灵魂经典。不仅,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文明发展史,而且传承着中华民族的道德思想、民族精神。 关键词:中华传统美德,爱国主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 一、中华民族的由来 “中华民族”是我们常用的词。充满了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沧桑感,翻开历史的画卷,给人以许多无限的遐想。但是,这一词的概念的提出,只有仅仅一百年来年的历史。 “中华民族”一词是历史悠久的“中华”一词中的“华”,肇始于中国历史上五帝时代之最后一帝舜的名字“华”。“五帝”时代是中国原始社会晚期部落联盟时代。五帝时代的“帝”即部落联盟首领。“华”是舜的名字。“舜”是谥号,即死后所进的尊号。“中华”一词是在唐代法律中正式出现。由长孙无忌领衔撰文的《律疏》(后称《唐律疏议》)。“中华”一词释文如下:“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仪,故谓之中华。”和近代西方传入的“民族”一词相结合而成的。梁启超是最早使用“中华民族”一词的先驱。梁启超所言:“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也’之一观念浮现于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一员也。”但如前所述,中华民族实体则是远在“中华民族”这个族称出现以前数千年就形成了。梁启超是最早使用“中华民族”一词的先驱。 二、中华民族留下了什么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美德,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是蕴涵于整个民族中的一种深厚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上,它始终是凝聚和鼓舞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 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历经劫难而奋发图强,展现出强大的活力和生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千百年来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当前,继承优秀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民族精神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其核心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精神;其支撑点是自强不息的开创精神、艰苦奋斗的自立精神.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它集中表现为:对自己祖国的领土与主权的无比热爱和维护其完整的巨大责任感;对自己祖国的语言文字、乡土人情、优良文化传统的深深眷恋与热爱,以及由此培养起来的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高尚的民族自豪感;为自己祖国的独立、发展、富强而英勇奋斗以至流血牺牲。 中华民族的炎黄子孙正是凭借着炽热的爱国主义热情,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爱国主义诗篇。 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就已经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尽管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多次分裂,但与统一相比,其时间毕竟相对短暂。由于统一,中国的历史与文化绵延不断,国家的尊严和独立得以维护,农业、手工业、商业得到不断发展。 在古代,我国各族人民坚持反对民族和国家领土的分裂,缔造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坚持维护祖国的主权和独立,反对民族压迫,抗击外敌入侵;坚持不畏艰险、世代相承地开发祖国的自然资源,改造祖国的山山水水,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去年我们经历了西独分子的挑衅,在我们各族人民坚持反对民族和国家领土分裂的战斗胜利中,表现出我们团结一心,也让那些恶势力的到了自食自食其果的下场。中华民族就是在这一切阻碍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反动社会势力和腐朽制度进行英勇顽强的斗争中,推动了祖国,朝着繁荣富强的方向前进。 在近代,我国各族人民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为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官僚资本主义进行了如火如荼、艰苦卓绝的斗争。从鸦片战争,经太平天国运动、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戊戌维新运动、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最终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掀起了一场又一场波澜壮阔的爱国主义运动,创造了光照千秋的爱国主义业绩。 历史发展到现在,我国各族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万众一心,团结一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为统一祖国而努力奋斗。 三、中华民族的现在 中国的历史就是一部爱国主义史。爱国主义深深根植于中国的历史之中,它本身也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和特点,表现为一个历史范畴。爱国主义始终是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一面鲜艳的旗帜。 中华民族精神多种多样。中华民族素有勤劳勇敢、艰苦奋斗的美德。历史上曾有大禹治水“三过其门而不入”的佳话;有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的美谈。这些都表现了我们古人艰苦奋斗的美德。 艰苦奋斗是党和革命队伍的优良传统。老一代革命家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永远值得我们青年一代学习。大家都熟悉方志敏烈士的革命事迹。他在《可爱的中国》一书中写道:“为着阶级和民族的解放,为着党和事业的成功,我毫不希罕那华丽的大厦,却宁愿居住在卑陋潮湿的茅棚;不希罕美味的西餐大菜,宁愿吞嚼刺口的苞粟和菜根;不希罕舒服柔软的钢丝床,宁愿睡在猪栏和狗巢似的住所!不希罕闲逸,宁愿做16点钟工的劳苦!不希罕富裕,宁愿穷困!不怕饥饿,不怕寒冷,不怕危险,不怕困难。屈辱、痛苦,一切难于忍受的生活,我都能忍受下去,这些都不能丝毫动摇我的决心,相反的,是更加磨练我的意志!”革命先辈这种吃大苦、耐大劳、勇于献身的艰苦奋斗精神,来源于为人民求解放、谋幸福的共产主义思想。没有伟大的革命理想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就不可能具有不怕任何艰难困苦的革命精神和高尚情操。而没有先辈们坚忍不拔的艰苦奋斗,也就不会有人民革命事业的胜利。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居安思危,戒奢以俭”。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与命运的顽强搏斗和抗争,培育出艰苦奋斗的自立精神。早在先秦,就有了治国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比喻。这种精神,又被古人概括为“居安思危”。《易传》上有一句名言:“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就是要求统治者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陶醉于胜利的欢乐,应具有忧患意识。孔子也有忧思。他说:“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述而》)在他看来,道德教化不能普及天下,正是他的忧思所在。战国时期楚国大夫屈原的《离骚》,更是忧患情怀的杰作。宋代政治家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写下这样的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使忧患意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民间有着深厚的根基。长期的历史熏陶,让我们养成了以勤俭为荣的风尚。历史上世代流传的家训格言,充满了这方面的内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成为中华民族陶冶性情、磨砺人格的重要环节,而且逐步扩展,从个人到家庭再到国家,艰苦奋斗被看作立身、立家、立国的根本。 离开了艰苦奋斗,我们将寸步难行。艰苦奋斗是架在理想和现实之间的桥梁,只有艰苦奋斗,中华腾飞才能实现。 朴素节俭历来是劳动人民的美德。朴素是艰苦奋斗的保证,要艰苦奋斗,就必须保持朴素节俭的生活作风。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许多优秀人物给我们做出了榜样。朱德同志不论在井冈山,还是在延安的窑洞里,总是穿着草鞋和粗布衣裳,同战士们一起吃大锅饭,朴素得就象一位忠厚、纯朴的老兵。我们敬爱的周总理,也是一个十分朴素的人。他一年到头不知要接待多少外宾,但是,就连衬衣也不肯多添两件。他的一件衬衣,已经换了领子和袖口,补得深浅不一,洗的时候稍一用力就会搓破,他也不肯换新的。春秋冬三季他总是穿着一双黑皮鞋,这双鞋已经穿了20多年了,修补过多次。我们的周总理就是过着这样朴素的生活。 四、中华民族的未来我们要怎样做 中华民族的这些传统的美德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是需要我们继承下去、流传下去的。中华传统美德既有强烈的历史遗传性,又有鲜活的现实变异性。让中华传统美德一代又一代地发扬光大. 爱国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也是区别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西方文化提倡“竞争精神”,而中国文化提倡“奉献精神”、“贵德精神”。中国古圣先贤把“为公”称之为“大道之行”。他们说:“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旺,匹夫有责”、“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这些都表达了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在中华文明史上哺育和造就了无数可歌可泣的民族英雄和志士仁人,使他们为民族、为国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今天,从小立志、树立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的观念。等我们有能力为国家做出有意义的事时,才能贡献祖国、为国争光。 总之,爱国主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三个方面,是中华民族精神最主要的内容。结合时代的特点,我们要在学校的教育中学习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使中华美德一代一代的发扬光大!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就是让每一个中国人继承和发扬中华美德,振奋民族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参考文献:长孙无忌的《律疏》、屈原的《离骚》、范仲淹的《岳阳楼记》

人作为肉体凡胎投生到这个世界,总会遇到不尽如人意之事,这就需要用一种心态去面对,那就是宽容。 曾经,由于受生存环境的影响,渐渐养成了爱憎分明的个性,对什么事有自己明确的判断,对与错、美与丑、好与恶、黑与白,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分明,眼睛里容不下一点沙子,还感觉自己很了不起。 然而,生存经验的积累,让我又渐渐明白了许多做人的道理。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不可能独立存在,也就自然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学识修养不同,在为人处世方面,也自然都会有自己的特点。正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也会时时处处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来。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别人的喜好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你,当然,也会有你不喜欢却需要接受的行为习惯,这就需要宽容。 宽容,能化解不必要的误会。由于每个人行为习惯不同,对于情感的表达方式不同,有时候,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令自己不开心的事,甚至是难以接受的言行,每当此时,心中的不快自不必说,往往会很不开心,对于偏激的言行,如果小不忍,还会造成不良的难以想象的后果。其实,当事人也未必就希望对方不开心,有时候是无心之过,如果站在言者的角度去体会,宽容一点儿,就不会去追究细节,误会可以消除在萌芽状态,自然也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何乐而不为呢? 宽容,会让人心中充满快乐。对于别人的不当行为,如果时刻牢记在心,自己会很生气,感觉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呢?然后,越想越生气,心情自然也好不起来。也许别人真的有负于你,但对于无法挽回的事实,如果紧追不放,再想着怎么去对付别人,心里的压力可想而知,每天心事重重的,怎么能够快乐的起来呢?曾经看过电视剧“情深深,雨蒙蒙”,其中依萍对于父亲的行为很是生气,对于陆家给她以及母亲造成的伤害,更是无法谅解,而她妈妈则对她说,心中如果充满仇恨,是难以开心的,也就谈不到幸福。深爱着依萍的何书恒也希望他面对的是一个充满爱心的依萍,而不是充满仇恨的依萍。其实,每一个人都如此,对于别人的过失,在适当的范围之内,给予宽容和理解,那么,心情自然会好起来,日子也会过的更快乐。 宽容,显示出一种高雅的风度。当人与人之间遇到一些小摩擦时,往往也是考验一个人的休养的关键时刻。有的人可以冷静地面对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往往会顿失前嫌,化险为夷,一切风平浪静;而如果不依不饶,得理不让人,往往会火上浇油,小事变成大祸,后果难以设想。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有的人大打出手,甚至陪进身家性命,往往都是一些小事引起的,如果双方遇事时能够冷静一些、宽容一些,都让一步,那么则会海阔天空,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宽容,显示出一个人良好的休养,更显示出一个人一种高雅的风度。 宽容,可以让社会变的更加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往往都是因为有的人不遵守社会的各项规则,做出了有损于别人的事,从大到小都是这样。人与人交往,若能够在事情发生时,对别人宽容一些,别大事小事都得理不让人,学会得饶人处且饶人,那么,就不会有不应有的后果发生,也不会有不和谐的事情发生了。可以想象,社会将会因此而变的和谐、美好,生活在这样的生活氛围中,人们的心情也会更加舒畅,当形成良性循环的时候,构建和谐社会也将成为现实。 当然,宽容是相对而言的,这里所说的宽容,应当是指在可以宽容的情况之下应有的态度。如果说别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会拿起相应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不会逆来顺受,不分清红皂白地一味去宽容。 宽容是一种美德。当可以宽容时,请多一些宽容吧,为了他人,为了自己,也为了社会。相信多一份宽容,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中国传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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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关于法律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法律自考论文参考文献的查找方法

法律自考论文的参考文献相当重要,能够表明作者查询、阅读文献的深度和广度。一篇优秀的法律自考毕业论文,必然需要有权威的、丰富的`参考文献作为支撑;相反,如果没有这些权威而丰富的参考文献,那么即使正文写得再好,也是有缺憾的。

那么,自考生朋友们究竟应该怎么查找参考文献呢?

我们从如下3个小点来说明这个问题:

1.网络文献

很多同学喜欢大量援引网络文献,虽然网络上的文献可能比较新,也比较独家,但是不宜大量援引网络上的文献。一般来说,假如学校要求10个参考文献,那么网络文献不能超过2个,超过2个的话就显得文章没有深度,甚至会导致老师误以为学生的论文是从网络上抄袭的。我们接触过很多大学老师,他们一般都比较排斥网络文献。

2.著作类文献

著作类文献需要有所援引,但是不能大量援引教科书的内容或者概念性的内容,应该援引观点、论据等。相关著作可以在图书馆查到,或者在当当网上买到。

3.期刊论文

期刊论文是参考文献的主要内容,同学们应重视期刊论文的援引。在援引期刊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援引权威的期刊,如法学类核心刊物。一些小杂志、垃圾杂志上的文章,除非真的很有说服力,同学们千万不要援引。期刊文献可以在中国知网、中国万方等网站上下载,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网站都是要收费的,同学们可以去淘宝上买点卡,以节约费用。一般来说,为了写好一篇自考论文,花掉200元资料费还是应该的、值得的。

4.英文文献

自考生同学们我们就不建议援引英文文献了,以免老师认为你的文章是抄袭的。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D6kqVYf

写法律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格式

参考文献格式一般包括: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具体的参考文献格式应该根据文章种类而决定。具体如下:

1 、期刊论文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论文名称[J].期刊名称,发表年份(第几期):页码.

注意:一般而言,参考文献里的标点符号用的是英文状态下输入的标点符号。输完汉字要切换

到英文状态,再输入相应的标点符号。

示例: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1-34.

徐勇,吴记峰.重达自治:连接传承的尝试与困境——以广东省云浮和清远的探索为例[J].探索与

争鸣,2014(4):50-53.

2 、学位论文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论文名称[D].毕业院校所在城市:毕业院校,论文提交年份:页码.

示例:

刘杨.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12-15.

吴毅,贺雪峰,罗兴佐,等.村治研究的路径与主体[J].开放时代,2005(4):82-96.

3 、书籍著作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著作名称[M].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示例:

金太军.村治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州:广州人民出版社,2008:50.

如果是合著,即有多名作者,其作者的书写格式与期刊多名作者的书写格式相同。

4 、报纸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文章名称[N].报纸名称,发行日期(版面).

示例:

胡祖六.“一带一路”战略给河南定位精确[N].大河报,2015-3-30(5).

国家标准GB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应该按照会议论文的形式吧,会议论文表示方法为:[序号] 作者.篇名.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起止页。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一期刊文章。

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一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DB/OL一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一磁带数据库。

M/CD-光 盘图书。

CP/DK一磁 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一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作者。书名 [M] 。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题名[P] 。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

7、报纸作者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作者题名[R] 。保存地点年份。

9、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

具体表现有:

(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2)所列文献过多,如有些医生认为文献越多越好,将参阅过的文章书籍后的参考文献也悉数收录,有些文献作者并没有亲自阅读,只是认为跟自己的文章搭点边,也凑数其后。

(3)所列文献过少,有些医生怕自己文章引述别人东西太多,被人认为抄袭,故意将一些重要参考文献略去

(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里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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