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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的本质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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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的本质论文开题报告

犯罪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扩展资料:

安徽萧县原萧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超被判处无期徒刑

原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超涉嫌受贿一案已于近日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董超受贿800余万元财物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董超利用担任萧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复垦项目承包、工程款结算、土地使用证办理、矿山资源开发、采矿许可证办理以及人事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97.9万元、购物卡3.4万元、价值586925元的丰田汽车一辆、价值24600元的手表两块。

案发前,董超因担心事情暴露,退回行贿人177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董超受贿赃款共计517.92万元和1700美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社会上各种社会危害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些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犯罪分类

1、重罪与轻罪

主要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的,其划分的意义在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从实体上来说,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在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2、自然犯与法定犯

学理上的一种犯罪分类,这种分类涉及对犯罪性质的基本认识。

3、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分为以下三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这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最为通行的犯罪分类法。

4、国内外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

单位犯罪论文开题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背景和意义:单位犯罪的发生越来越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的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性。2、文章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单位犯罪原因和风险控制措施,帮助企业预防和避免单位犯罪。3、文章方法:本文将采用实证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理论分析;4、 参考文献:本文将引用相关学者对单位犯法问题的相关理论以及实例。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犯罪本质,是指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危害性的行为,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触犯了相应的法律,依法进行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点: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犯罪数据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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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论文开题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背景和意义:单位犯罪的发生越来越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的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性。2、文章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单位犯罪原因和风险控制措施,帮助企业预防和避免单位犯罪。3、文章方法:本文将采用实证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理论分析;4、 参考文献:本文将引用相关学者对单位犯法问题的相关理论以及实例。

三、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既然职务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和因素的综合反映,既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预防之策必须是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实际,实施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共性原因,防范对策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构筑起拒腐防变和防范案件的思想和道德防线。金融业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坚持业务发展和员工政治思想工作“两手抓”,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依法合规、遵章守纪、稳健经营、规范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员工珍惜职业生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自觉性,防患于未然。 2、进一步完善金融内控机制,构建案件风险防控体系。一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狠抓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严禁违规操作和越权办事,严防出现制度监控的盲区。二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严格执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换岗以及休假制度。三要根据“下管一级、监控两级”要求,切实加强对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重要岗位或部门负责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四要提高保卫监管力度,真正做好防范抢劫、盗窃和工作,提高技术防范水平。 3、加强稽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在抓制度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切实履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加强监督,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加大稽核监督检查的力度。 4、建立有效的法制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体外监督,体内查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的重大案件,应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提高科技含量、减少隐患,及时发现和严厉惩处违法犯罪活动。 5、建立健全立体监督防犯体系。通过各种监督形式,使金融法规、政策、原则、决议、条例、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保证金融各项经济活动健康、稳定、顺利地进行。

环境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希望所提供的这些都够帮助到你。毕业论文选题一般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①开拓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进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③成果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④成果的可能性:课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以上要求说明,毕业论文题目不是给定的,而是研究出来的,只有在对所研究领域的过去、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进行全面把握、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满足以上“四性”要求的选题,从而为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无论是结合导师已有科研任务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选题之前的“信息积累”与“发现问题”均是研究生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尽管导师已完成了以上过程,但导师并不能替代研究生,这就是研究生学习、研究的独立性要求。 1.2 2 开题报告的内容与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 2.1 开题报告——毕业论文题目 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2.2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立论依据 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② 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2.3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研究方案 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研究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具体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 ② 研究的内容。要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要求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内容笼统、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内容,往往使研究进程陷于被动。 ③ 研究的方法。选题确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方法。假如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应用方法,错误便在所难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要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 ④ 研究的过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排,要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⑥ 创新点。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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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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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青少年"网瘾"成因及应对策略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据调查,近年来,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逐年持续攀升并向低龄群体渗透加大,青少年网瘾严重的学生比较多。下面是我整理的青少年"网瘾"成因及对策开题报告,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研究背景

丰富多采的网络世界,为广大青少年益智广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不过面对良莠不齐的网上咨讯,针对年轻一代进行的辨别和自律能力的教育却显得有些滞后。

目前我国整个互联网法律体系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立法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针对青少年、儿童的网络安全保护也没有单独的明确的立法。

据调查,近年来,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逐年持续攀升并向低龄群体渗透加大,中小学生沉溺于网络的现象比比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

青少年大多是在校求学时期,所以针对网瘾问题,教师、家长都应承担起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分析其网瘾形成的具体原因,结合其成长目标,与其进行及时的沟通并加以正确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养成正确的网络行为。

所以从青少年自身心理、生理特点出发,探究青少年网络行为背后的原因,明确教师、家长、社会在青少年网络行为过程中应担负的职责,使青少年趋利避害,自律、自主、健康、合理地使用网络,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对青少年网络行为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但大多侧重于对行为的管理,而针对青少年上网的心理、生理动机的研究较少,一旦出现网瘾问题,堵的较多,而疏的较少,所以造成了当面不上网,背着就上网;行为不上网,心理有网瘾;越不让在网上干什么就越想干什么;平时管着上不成网,一有机会昏天黑地地上网等恶性循环现象,所以青少年网瘾成因的深层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二、选题意义及价值

通过研究找到青少年沉溺网络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有效的根治网瘾。

端正学生、教师、家长的网络观,既不"谈网色变",杜绝网络,也不使孩子一味地沉溺于网络世界而与现实脱节,同时要学会趋利避害,正确认识"网络"的双面性,既使青少年通过网络看到更广阔的世界,汲取到更丰富的知识,也使青少年有效避开网络的负面效用,使网络正真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利工具。

使教师、家长找到孩子网瘾的根源,然后因势利导,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变害为益,使孩子养成正确的网络观与网络行为,达成健康成长的目标;也使网络行为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关注网络的管理、运作,同心同力,打造"绿色、健康"的网络世界。

三、概念范围与支撑理论

(一)课题研究的概念范围

1、网络行为:在网络上从事的一切活动,主要包括访问网站、收发邮件、上传和下载、即时通信、聊天、论坛、网络游戏、流媒体视频和Telnet 等。

2、网瘾:网瘾指上网者由于长时间地和习惯性地沉浸在网络时空当中,对互联网产生强烈的依赖,以至于达到了痴迷的程度而难以自我解脱的行为状态和心理状态。

3、动机:是指由特定需要引起的,欲满足各种需要的特殊心理状态和意愿。指一个人想要干某事情而在心里上形成的思维途径。同时也是一个人在做某种决定所产生的念头。还是一个人心里和行动一致的一大倾向,理念实施的组织源头。

4、流行心理需求:一种想要被社会认可的需要。动机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内驱力,一个是诱因,内驱力是来自个体本身的,是内在的一种需要,诱因是来自外界的,既有内驱力的作用,个体自己看到别人喜欢,于是也想要拥有,也是一种想要和大家保持一致的从众心理。

5、因势利导:顺着事情发展的趋势,向有利于实现目的的方向加以引导

(二)理论依据

1、主体教育理论。主体教育的过程必须把受教育者当作主体,唤起受教育者的主体意向,激发受教育者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教育成为主体的内在需要,成为主体自主建构的实践活动。

2、人本原理。就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为了人。

3、个人控制理论。在个人管理中,个体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传统的管理方法分为法律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教育方法等,这些依赖于人去制定政策,去实施管理。人是社会人,但我们认为人更是一种理性人,是风险规避的,即我们更加愿意做出利己的行为,所以个人很难去采取类似法律行政这些可能具有惩罚性的方法对自己实施自我管理,那我们就需要借助社会或他人来完成对自身的控制管理,而最有效的管理即是利己与控制的结合。

四、研究问题及内容

(一)、"网瘾"成因探究:

青少年一般上网的时间段、地点、相与人群。了解青少年上网时间与学习、作息安排时间之间的关系,时间段与地点是否在教师或家长监管的范围中,与哪些人群在一起,会受到什么样社交圈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会存在哪些潜在的危险因素。

青少年在网络上从事的主要的活动内容及时间分布。了解青少年上网的动机及他们想从网络中获取什么样的信息、得到哪方面的满足,了解上网时间在一天时间中所占比例,确定对青少年成长影响的大小。

青少年在网络上交流的`对象群及谈话的主要内容。了解青少年的社交圈并加以归类,归纳青少年选择朋友圈的因素,找出青少年交流的主要话题,并进行先后排序,找到网络交流诱惑力所在。

青少年在网络上点击最多的网站。明确各网站所占比例,排序然后找出网瘾所在。

青少年喜欢这些活动或网站的动机及原因。找出网瘾之后的深层心理因素。

青少年网络活动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网瘾对青少年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分布及排序。

(2)、应对策略探究:

教师应对措施。教师对网络知识的了解,对学生上网情况的把握,对学生网瘾背后心理因素的分析及所采用的教育管理策略及其有效性的研究。

家长应对措施。家长对自己孩子上网时段、地点、人群的了解,对孩子社交圈的了解,对孩子上网的态度及管理,对孩子关注内容及需求的把握。

学生自控措施:学生上网经历的总结,沉溺与自拔的的原因,从中找出摆脱网瘾的有利因素。学生学习状况与对自身的认同度,学生对自身未来与现状的认识,学生对上网的认识。

社会监督措施:学校网络建设情况,学生家庭状况,学生生活环境、交往人群及周边环境中的网络普及情况、网吧分布运营情况,有关部门对网吧的监管力度。

五、研究目标

(一)目标分析:

1、通过调查,掌握青少年网络行为的普遍规律,包括其兴趣、时间、地点、人群,主要上网活动类型等。探究其网络行为的深层心理动机,解决好"网瘾"的内因问题,为后面的应对策略的制定打好基础。

2、通过走访,了解家长与教师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关注度与掌握程度,了解学生周边的网络环境,解决好"网瘾"的外因问题,调度各方积极因素,及时杜绝诱因与危害。

3、个例跟踪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引导、前后教育对比,验证杜绝网瘾的的具体操作方法,并使其步骤化、最优化、实践化。

(二)具体目标

1、教师目标:

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学习相关网络知识并及时传输给学生,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并能把握住学生网络行为教育的关键,对学生进行多方引导,使之自主、自律、健康、合理地应用网络。探索总结出网络行为教育的有效方法与步骤并在实践中能因材施教,灵活应用。而且通过研究养成深入学生的好习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家长目标:

促使家长进一步了解自己的孩子,配合老师正确应对网瘾问题,学习一些必要的网络知识,针对孩子的需求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教育,防微杜渐,消除网瘾的诱因。

3、学生目标:

使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不断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杜绝网瘾,使网络成为自身丰富知识、拓展能力、健康成长的有效工具。

六、研究对象

在校学生及家长与班主任老师

七、研究原则、方法、途径

(一)研究原则:

1、民主合作原则:选定两个班级,说明研究目的,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及时沟通并取得支持与配合,力求调查内容的真实与准确,能准确反映调查目的。

2、隐私保密原则:对学生、家长、教师分别采用单项调查发,对调查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内容要承诺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不外传。

3、点面结合原则:针对50名同学做一般规律性的研究与总结,对2名个例采用跟进与教育引导前后对比法,对家长与班主任采用访谈法,力求点面结合,把握住课题涉及到的主要因素与方面。

(二)研究方法:

1、理论学习法:掌握有关网络知识,特别是要有针对地了解和掌握与学生所关注的网络有关的知识。学习一些与网络相关的当代教育心理学,以便更好地分析和把握学生网瘾形成的心理动机。

2、试卷调查法:形成学生及家长"学生上网状况"调查问卷,在两个专业共两个班中进行调查、分析、总结。

3、实地走访法:走访周边网吧,了解学生上网状况及所从事的相关的网络活动内容。

4、查阅资料法:通过网络查阅相同案例,找到摆脱网瘾成功与失败原因。

5、个案跟进法:在学生中确定网瘾个例,与家长配合,进行跟进调查,实践、摸索、总结摆脱网瘾措施。

(三)途径:

1、试卷调查:针对两个班50名学生进行。

2、试卷调查:针对10名家长进行。

3、访谈法:针对3名班主任进行。

4、个例跟进法:确定两个同学进行。

5、案例比较法:通过网络相同案例比较分析。

6、总结归纳:对材料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八、研究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1月20日---2015年2月22日)确定研究对象,制作调查试卷,确定跟进个例,形成实施方案。加强理论学习,掌握相关网络知识与心理教育学知识。

首先确定针对我校2013级与2014级两个班,共50名同学进行网络行为调查研究,其次针对幼师班10名同学的家长进行网络知识与家长对孩子上网状况了解程度调查,再次确定两个班的班主任李*与张*走访,进行网络知识掌握与对班级学生上网状况掌握程度及采取措施的探讨。接着确定两位学生王*与郭*进行个例跟进准备。完成开题报告与方案,制定调查问卷,走访内容。同时学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青少年心理学知识,查阅最近3年的全国青少年网络行为调查成果,掌握相关网络知识及心理、教育知识。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调查走访阶段(2015年2月23日—2015年4月30日)走访周边网吧,对学生及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及个案分阶段走访与调查。针对群体及个案进行教育管理。

数据分析形成报告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15日)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相关专项报告,对个案跟进状况前后分析对比。对采取的教育管理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阶段:总结形成成果阶段(2015年5月16日—2015年6月15日):对所得材料进行整合,完善成果,形成分析报告、论文与结题报告。

九、成果表现形式

课题以分析报告为主要成果,另外还有结题论文

十、课题研究保证条件

1、保证课题研究时间

学习既研究,工作既研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课题的研究与落实,以保证课题顺利完成。

2、课题经费:自费

青少年网瘾防治措施

对因上网造成社会功能受损的未成年人,并符合以下情况时,应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寻求帮助:

1、对上网有强烈的渴望或冲动,想方设法上网。

2、经常想着与上网有关的事,回忆以前的上网经历,期待下次上网。

3、多次对家人、亲友、老师、同学或专业人员撒谎,隐瞒上网的程度,包括上网的真实时间和费用。

4、自己曾经做过努力,想控制、减少或停止上网,但没有成功。

5、若几天不上网,就会出现烦躁不安、焦虑、易怒和厌烦等症状,上网可以减轻或避免这些症状。

6、尽管知道上网有可能产生或加重原有的躯体或心理问题,仍然继续上网。

意见稿强调,对网络使用不当者进行干预时,提倡采用综合的心理社会干预措施,实施干预的人员应为受过专业训练的合格人员。严格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的干预方法,严禁体罚。对网络使用不当者中伴有明显焦虑、抑郁、强迫等精神症状的个体,应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依照有关临床诊疗规范进行治疗。治疗使用精神科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证。严格禁止损毁性外科手术。

1. 背景和意义随着计算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网络的重要性,通过网络,分散在各处的计算机被网络联系在一起。做为网络的组成部分,把众多的计算机联系在一起,组成一个局域网,在这个局域网中,可以在它们之间共享程序、文档等各种资源;还可以通过网络使多台计算机共享同一硬件,如打印机、调制解调器等;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网络使用计算机发送和接收传真,方便快捷而且经济。21世纪全世界的计算机都将通过Internet联到一起,信息安全的内涵也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不仅从一般性的防卫变成了一种非常普通的防范,而且还从一种专门的领域变成了无处不在。当人类步入21世纪这一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时候,我国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体系,特别是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建立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 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体系实际上包括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平台。我国在构建信息防卫系统时,应着力发展自己独特的安全产品,我国要想真正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最终的办法就是通过发展民族的安全产业,带动我国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提高。 网络安全产品有以下几大特点:第一,网络安全来源于安全策略与技术的多样化,如果采用一种统一的技术和策略也就不安全了;第二,网络的安全机制与技术要不断地变化;第三,随着网络在社会个方面的延伸,进入网络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因此,网络安全技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及集团联合研究开发。安全与反安全就像矛盾的两个方面,总是不断地向上攀升,所以安全产业将来也是一个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产业。 信息安全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从系统的规划上去考虑它,从技术上、产业上、政策上来发展它。政府不仅应该看见信息安全的发展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到,发展安全产业的政策是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应该看到它对我国未来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章网络安全现状2.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网络安全可能面临的挑战垃圾邮件数量将变本加厉。根据电子邮件安全服务提供商Message Labs公司最近的一份报告,预计2003年全球垃圾邮件数量的增长率将超过正常电子邮件的增长率,而且就每封垃圾邮件的平均容量来说,也将比正常的电子邮件要大得多。这无疑将会加大成功狙击垃圾邮件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还没有安装任何反垃圾邮件软件的企业公司恐怕得早做未雨绸缪的工作,否则就得让自己的员工们在今后每天不停地在键盘上按动“删除键”了。另外,反垃圾邮件软件也得不停升级,因为目前垃圾邮件传播者已经在实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了。即时通讯工具照样难逃垃圾信息之劫。即时通讯工具以前是不大受垃圾信息所干扰的,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垃圾邮件传播者会通过种种手段清理搜集到大量的网络地址,然后再给正处于即时通讯状态的用户们发去信息,诱导他们去访问一些非法收费网站。更令人头疼的是,目前一些推销合法产品的厂家也在使用这种让人厌烦的手段来让网民们上钩。目前市面上还没有任何一种反即时通讯干扰信息的软件,这对软件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个商机。内置防护软件型硬件左右为难。现在人们对网络安全问题受重视的程度也比以前大为提高。这种意识提高的表现之一就是许多硬件设备在出厂前就内置了防护型的软件。这种做法虽然前几年就已经出现,预计在今后的几年中将会成为一种潮流。但这种具有自护功能的硬件产品却正遭遇着一种尴尬,即在有人欢迎这种产品的同时,也有人反对这样的产品。往好处讲,这种硬件产品更容易安装,整体价格也相对低廉一些。但它也有自身的弊端:如果企业用户需要更为专业化的软件服务时,这种产品就不会有很大的弹性区间。企业用户网络安全维护范围的重新界定。目前各大企业公司的员工们在家里通过宽带接入而登录自己公司的网络系统已经是一件很寻常的事情了。这种工作新方式的出现同样也为网络安全带来了新问题,即企业用户网络安全维护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因为他们都是远程登录者,并没有纳入传统的企业网络安全维护的“势力范围”之内。另外,由于来自网络的攻击越来越严重,许多企业用户不得不将自己网络系统内的每一台PC机都装上防火墙、反侵入系统以及反病毒软件等一系列的网络安全软件。这同样也改变了以往企业用户网络安全维护范围的概念。个人的信用资料。个人信用资料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以前的网络犯罪者只是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用户的信用卡账号,但随着网上窃取个人信用资料的手段的提高,预计2003年这种犯罪现象将会发展到全面窃取美国公众的个人信用资料的程度。如网络犯罪者可以对你的银行存款账号、社会保险账号以及你最近的行踪都能做到一览无余。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趋势,无疑将会给美国公众的日常人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3.病毒现状互联网的日渐普及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不断网络化,但与此同时网络病毒也在继续肆虐威胁泛滥。在过去的六个月内,互联网安全饱受威胁,黑客蠕虫入侵问题越来越严重,已成泛滥成灾的趋势。2003年8月,冲击波蠕虫在视窗暴露安全漏洞短短26天之后喷涌而出,8天内导致全球电脑用户损失高达20亿美元之多,无论是企业系统或家庭电脑用户无一幸免。据最新出炉的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书(Symantec Internet Security Threat Report)显示,在2003年上半年,有超过994种新的Win32病毒和蠕虫被发现,这比2002年同时期的445种多出一倍有余。而目前Win32病毒的总数大约是4千个。在2001年的同期,只有308种新Win32病毒被发现。这份报告是赛门铁克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1日之间,针对全球性的网络安全现状,提出的最为完整全面的威胁趋势分析。受访者来自世界各地500名安全保护管理服务用户,以及2万个DeepSight威胁管理系统侦察器所探测的数据。赛门铁克高级区域董事罗尔威尔申在记者通气会上表示,微软虽然拥有庞大的用户市占率,但是它的漏洞也非常的多,成为病毒目标是意料中事。他指出,开放源码如Linux等之所以没有受到太多病毒蠕虫的袭击,完全是因为使用者太少,以致于病毒制造者根本没有把它不放在眼里。他举例说,劫匪当然知道要把目标锁定在拥有大量现金的银行,所以他相信随着使用Linux平台的用户数量的增加,慢慢地将会有针对Linux的病毒和蠕虫出现。不过,他不同意开放源码社群的合作精神将能有效地对抗任何威胁的袭击。他说,只要是将源码暴露在外,就有可能找出其安全漏洞,而且世上不是全是好人,不怀好意的人多的是。 即时通讯病毒4倍增长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书指出,在2003年上半年使用诸如ICQ之类即时通讯软件(Instant Messaging,IM)和对等联网(P2P)来传播的病毒和蠕虫比2002年增加了400%,在50大病毒和蠕虫排行榜中,使用IM和P2P来传播的恶意代码共有19个。据了解,IM和P2P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不足导致但这并不是主因,主因在于它们的流行广度和使用者的无知。该报告显示,该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发现了1千432个安全漏洞,比去年同时期的1千276个安全漏洞,增加了12%。其中80%是可以被人遥控的,因此严重型的袭击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所以赛门铁克将这类可遥控的漏洞列为中度至高度的严重危险。另外,今年上半年的新中度严重漏洞增加了21%、高度严重漏洞则增加了6%,但是低度严重漏洞则减少了11%。至于整数错误的漏洞也有增加的趋势,今年的19例比起去年同期的3例,增加了16例。微软的互联网浏览器漏洞在今年上半年也有12个,而微软的互联网资讯服务器的漏洞也是非常的多,赛门铁克相信它将是更多袭击的目标;以前袭击它的有尼姆达(Nimda)和红色代码(Code Red)。该报告显示了64%的袭击是针对软件新的安全漏洞(少过1年的发现期),显示了病毒制造者对漏洞的反应越来越快了。以Blaster冲击波为例,就是在Windows安全漏洞被发现短短26天后出现的。知名病毒和蠕虫的威胁速度和频率也增加了不少,今年上半年的知名威胁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0%,有60%的恶意代码(Malicious Code)是知名病毒。今年1月在短短数小时内造成全球性的瘫痪的Slammer蠕虫,正是针对2002年7月所发现的安全漏洞。另外,针对机密信息的袭击也比去年上半年增加了50%,Bugbear.B就是一个专锁定银行的蠕虫。黑客病毒特征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书中也显现了有趣的数据,比如周末的袭击有比较少的趋向,这与去年同期的情况一样。虽然如此,周末两天加上来也有大约20%,这可能是袭击者会认为周末没人上班,会比较疏于防备而有机可乘。赛门铁克表示这意味着网络安全保护监视并不能因为周末休息而有所放松。该报告书也比较了蠕虫类和非蠕虫类袭击在周末的不同趋势,非蠕虫类袭击在周末会有下降的趋势,而蠕虫类袭击还是保持平时的水平。蠕虫虽然不管那是星期几,但是有很多因素也能影响它传播的率,比如周末少人开机,确对蠕虫的传播带来一些影响。该报告书也得出了在互联网中病毒袭击发生的高峰时间,是格林威治时间下午1点至晚上10点之间。虽然如此,各国之间的时差关系,各国遭到袭击的高峰时间也会有少许不同。比如说,华盛顿袭击高峰时间是早上8时和下午5时,而日本则是早上10时和晚上7时。知名病毒和蠕虫的威胁速度和频率也增加了不少,今年上半年的知名威胁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0%,有60%的恶意代码(Malicious Code)是知名病毒。今年1月在短短数小时内造成全球性的瘫痪的Slammer蠕虫,正是针对2002年7月所发现的安全漏洞。另外,针对机密信息的袭击也比去年上半年增加了50%,Bugbear.B就是一个专锁定银行的蠕虫。管理漏洞---如两台服务器同一用户/密码,则入侵了A服务器,B服务器也不能幸免;软件漏洞---如Sun系统上常用的Netscape EnterPrise Server服务,只需输入一个路径,就可以看到Web目录下的所有文件清单;又如很多程序只要接受到一些异常或者超长的数据和参数,就会导致缓冲区溢出;结构漏洞---比如在某个重要网段由于交换机、集线器设置不合理,造成黑客可以监听网络通信流的数据;又如防火墙等安全产品部署不合理,有关安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麻痹技术管理人员而酿成黑客入侵事故;信任漏洞---比如本系统过分信任某个外来合作伙伴的机器,一旦这台合作伙伴的机器被黑客入侵,则本系统的安全受严重威胁;综上所述,一个黑客要成功入侵系统,必须分析各种和这个目标系统相关的技术因素、管理因素和人员因素。因此得出以下结论: a、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系统;b、网络上的威胁和攻击都是人为的,系统防守和攻击的较量无非是人的较量;c、特定的系统具备一定安全条件,在特定环境下,在特定人员的维护下是易守难攻的;d、网络系统内部软硬件是随着应用的需要不断发展变化的;网络系统外部的威胁、新的攻击模式层出不穷,新的漏洞不断出现,攻击手段的花样翻新,网络系统的外部安全条件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动态变化的。一言以蔽之,网络安全是相对的,是相对人而言的,是相对系统和应用而言的,是相对时间而言的。 4,安全防御体系3.1.2 现代信息系统都是以网络支撑,相互联接,要使信息系统免受黑客、病毒的攻击,关键要建立起安全防御体系,从信息的保密性(保证信息不泄漏给未经授权的人),拓展到信息的完整性(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篡改,保证真实的信息从真实的信源无失真地到达真实的信宿)、信息的可用性(保证信息及信息系统确实为授权使用者所用,防止由于计算机病毒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系统拒绝服务,或为敌手可用)、信息的可控性(对信息及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保证信息行为人不能否认自己的行为)等。安全防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技术、管理和立法等诸多方面。为了方便,我们把它简化为用三维框架表示的结构。其构成要素是安全特性、系统单元及开放互连参考模型结构层次。 安全特性维描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保密、数据完整、防止否认、审计管理、可用性和可靠性。采取不同的安全政策或处于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有不同的安全特性要求。系统单元维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组成部分,还包括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物理和行政环境。开放系统互连参考模型结构层次维描述了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层次结构。 该框架是一个立体空间,突破了以往单一功能考虑问题的旧模式,是站在顶层从整体上进行规划的。它把与安全相关的物理、规章及人员等安全要素都容纳其中,涉及系统保安和人员的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各种法令、法规、条例和制度等均在其考虑之列。另外,从信息战出发,消极的防御是不够的,应是攻防并重,在防护基础上检测漏洞、应急反应和迅速恢复生成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抓紧加强信息安全防御体系。美国在2000年1月到2003年5月实行《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V1.0》,从根本上提高防止信息系统入侵和破坏能力。我国急切需要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立我军的信息安全战略和防御体系。这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战略和军队发展的需要,更是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摆在人们面前刻不容缓的历史任务。 5加密技术密码理论与技术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基于数学的密码理论与技术(包括公钥密码、分组密码、序列密码、认证码、数字签名、Hash函数、身份识别、密钥管理、PKI技术等)和非数学的密码理论与技术(包括信息隐形,量子密码,基于生物特征的识别理论与技术)。自从1976年公钥密码的思想提出以来,国际上已经提出了许多种公钥密码体制,但比较流行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大整数因子分解问题的,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RSA;另一类是基于离散对数问题的,比如ElGamal公钥密码和影响比较大的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由于分解大整数的能力日益增强,所以对RSA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目前768比特模长的RSA已不安全。一般建议使用1024比特模长,预计要保证20年的安全就要选择1280比特的模长,增大模长带来了实现上的难度。而基于离散对数问题的公钥密码在目前技术下512比特模长就能够保证其安全性。特别是椭圆曲线上的离散对数的计算要比有限域上的离散对数的计算更困难,目前技术下只需要160比特模长即可,适合于智能卡的实现,因而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国际上制定了椭圆曲线公钥密码标准IEEEP1363,RSA等一些公司声称他们已开发出了符合该标准的椭圆曲线公钥密码。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公钥密码,另外在公钥密码的快速实现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比如在RSA的快速实现和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的快速实现方面都有所突破。公钥密码的快速实现是当前公钥密码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包括算法优化和程序优化。另一个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的安全性论证问题。公钥密码主要用于数字签名和密钥分配。当然,数字签名和密钥分配都有自己的研究体系,形成了各自的理论框架。目前数字签名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普通签名和特殊签名。特殊签名有盲签名,代理签名,群签名,不可否认签名,公平盲签名,门限签名,具有消息恢复功能的签名等,它与具体应用环境密切相关。显然,数字签名的应用涉及到法律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基于有限域上的离散对数问题制定了自己的数字签名标准(DSS),部分州已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法国是第一个制定数字签名法的国家,其他国家也正在实施之中。在密钥管理方面,国际上都有一些大的举动,比如1993年美国提出的密钥托管理论和技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X.509标准(已经发展到第3版本)以及麻省里工学院开发的Kerboros协议(已经发展到第5版本)等,这些工作影响很大。密钥管理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技术就是秘密共享技术,它是一种分割秘密的技术,目的是阻止秘密过于集中,自从1979年Shamir提出这种思想以来,秘密共享理论和技术达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其应用至今人们仍十分关注。我国学者在这些方面也做了一些跟踪研究,发表了很多论文,按照X.509标准实现了一些CA。但没有听说过哪个部门有制定数字签名法的意向。目前人们关注的是数字签名和密钥分配的具体应用以及潜信道的深入研究。认证码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研究课题,自80年代后期以来,在其构造和界的估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非常出色,影响较大。目前这方面的理论相对比较成熟,很难有所突破。另外,认证码的应用非常有限,几乎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已不再是密码学中的研究热点。Hash函数主要用于完整性校验和提高数字签名的有效性,目前已经提出了很多方案,各有千秋。美国已经制定了Hash标准-SHA-1,与其数字签名标准匹配使用。由于技术的原因,美国目前正准备更新其Hash标准,另外,欧洲也正在制定Hash标准,这必然导致Hash函数的研究特别是实用技术的研究将成为热点。信息交换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1.对称加密技术 在对称加密技术中,对信息的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钥,也就是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种加密方法可简化加密处理过程,信息交换双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如果在交换阶段私有密钥未曾泄露,那么机密性和报文完整性就可以得以保证。对称加密技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交换一方有N个交换对象,那么他就要维护N个私有密钥,对称加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双方共享一把私有密钥,交换双方的任何信息都是通过这把密钥加密后传送给对方的。如三重DES是DES(数据加密标准)的一种变形,这种方法使用两个独立的56为密钥对信息进行3次加密,从而使有效密钥长度达到112位。 2.非对称加密/公开密钥加密 在非对称加密体系中,密钥被分解为一对(即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这对密钥中任何一把都可以作为公开密钥(加密密钥)通过非保密方式向他人公开,而另一把作为私有密钥(解密密钥)加以保存。公开密钥用于加密,私有密钥用于解密,私有密钥只能有生成密钥的交换方掌握,公开密钥可广泛公布,但它只对应于生成密钥的交换方。非对称加密方式可以使通信双方无须事先交换密钥就可以建立安全通信,广泛应用于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信息交换领域。非对称加密体系一般是建立在某些已知的数学难题之上,是计算机复杂性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具有代表性是RSA公钥密码体制。 3.RSA算法 RSA算法是Rivest、Shamir和Adleman于1977年提出的第一个完善的公钥密码体制,其安全性是基于分解大整数的困难性。在RSA体制中使用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到目前为止,无法找到一个有效的算法来分解两大素数之积。RSA算法的描述如下: 公开密钥:n=pq(p、q分别为两个互异的大素数,p、q必须保密)

选题理由,你就说你选课题的发展历史,对社会的贡献,需要掌握的知识。

犯罪与刑罚的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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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而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1事案件具体试用法律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对于以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及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1、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从少年违法犯罪主题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十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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