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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专利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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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专利制度研究论文

还要论文的格式!!要不要替你入洞房?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保护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高等学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科研力量的增强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多,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等学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在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作用认识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法定性的认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探索新时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显得更为�必要。�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基础 我国早在1980年就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法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多个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002年科技部将专利战略列入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即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之一,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在2004年1月举行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人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引入了契约制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形式,对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采取契约方式明确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学校科技工作的竞争力和对外合作的优势地位。� 这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及国内法规条例,都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高校科技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战略,关系到高校未来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竞争优势的获取。[1]�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够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资产特性的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学术制高点,为优势学科的发展及特色研究方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下的拓展空间,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整体科技实力。� 目前,高校对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智力成果一般采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学术论文论著管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及技术秘密管理等方式。面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高等学校也必须适应这一大环境,明确界定和保护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采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专利管理战略,并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交纳、专利权维持、放弃等,以保护好学校的无形资产。专利申请及其授权的数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2],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或政策尤其必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鼓励政策过多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而忽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3]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专利申请上,还要强调专利申请的质量,要有实施的价值。要加强科研人员的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只有在观念上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得到持续发展。 三、将知识产权管理融于科研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过程包括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开发、成果形成、评价及其转化等。传统的科研管理依照项目研发的自然流程大致分为科研计划管理、成果评审(鉴定)和奖励、转化推广三阶段为主线的管理模式,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通常被纳入成果管理。在科研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移等具体工作环节通常缺少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速,科技在经济增长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大,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也日益增加。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将知识产权激励与保障作用、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规范市场行为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作用,运用在科技管理全过程中,用新的管理理念来带动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4],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具体环节相结合。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坚持科技计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与知识产权经营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863”、科技攻关等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1.在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中明确知识产权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发明人公开创新技术信息为条件,获得法定机构授予独占权的法律制度。据统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世界上95%以上的最新发明成果,通过查阅专利文献,有助于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案及科技创新目标,规避他人专利技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可以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2.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知识产权动态�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重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水平的动向,充分估计自己的研究项目,了解其创造性、新颖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及日后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并选择正确的创新方法和途径,不但可以大量节约科技经费,缩短研发周期,降低技术开发成本,而且也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研制过程中,注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研究内容。如果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依照知识产权法定程序,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具备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此后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技术论文,否则专利申请将会失去“新颖性”。� 3.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及权利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承认和界定其具有所有权属性,明确产权归属,是激励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性的权利,为创新技术的市场回报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发发明者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使技术成果成为资产,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评估作价,参与经营和分配。[5]� 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等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高校及科技人员可以采用技术贸易、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还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创办或与企业或个人合办公司,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除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之外,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还提高了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以及奖励的比例,并允许用股权形式给予奖酬。�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技术转让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为双方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平等互利的产权交易平台,有利于知识产权从技术到市场的转变,有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交换机制下的规范运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创新技术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应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尽快将技术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否则,创新的科技成果将可能会失去商业价值,无法获得创新技术的回报。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在制定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不能仅看到创新性,而要充分认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项目研发过程的三个环节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高校知识产权的产出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保障。对知识产权管理要有明确可操作的措施,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紧密联系市场需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市场前景广阔和效益明显的专利,才可能得到实施。� 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进一步强化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产权保护的自觉性、针对性、积极性。� 提高知识产权地位,完善激励政策。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真正建立一整套旨在提高科研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把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促进科技工作的稳步、加速发展。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给予确认,成为最为直接的创新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激励具有法定性、持久性和稳定性。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深入到科研各个环节中,跟踪科研进程,利用专利文献,不断发掘可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确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这里强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是从知识管理角度来谈的,并不是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舆论十分强调“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企业能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然最好,因为它是“企业核心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对许多企业而言,不大可能拥有足够“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本企业市场竞争的筹码,而更多遇到的问题是,是否有能力以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取社会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为本企业服务,这一工作与强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的确是更大量、更直接和更经常的任务。因此,有必要在企业知识管理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 企业知识管理关注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在企业看来,知识产权涉及最多的就是工业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在专利权中,广东的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在全国排名第一,其中以外观专利为最,而市场潜在价值最大的发明专利广东排位就比较靠后。不言而喻,发明专利难度最大,要求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说专利都是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区隔和自身定位的产物,那发明专利就是这一市场中最耀眼的明珠,因为它可能产生较高的附加值。以我们目前的统计指标的设计和统计口径,很难找到企业对专利利用情况的反映。到底有多少比例的专利有市场意义并被真正开发和转让,对企业自身来说,认真回答这些问题比重视专利的申报和审批更具实质意义。企业的知识管理要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关注专利的开发和运用,其最终目的是,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找出以何种方式、何种策略、何种成本获取和应用这些专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技术秘密是比专利更具市场商业价值的东西。因为技术秘密的独特要求比专利要高得多,申请专利要“适度公开”,技术秘密适度公开就有很大的泄密可能性,因此这类技术均不申请专利,也不转让出售,最多以许可证贸易的形式,附着于某些关键的产品身上。你要买这些产品,就必须连同技术秘密一起购买。除非你自己能够做出同样的产品。从企业知识管理的角度看技术秘密问题,我们同样认为其核心是它的低成本获取以及如何运用其市场价值。 商标权的运用也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内容。国内、国外商标制度不尽相同,“ 注册在先”、“使用在先”都有明确的法律认定。企业应当学习主要贸易对手国度的商标法规。 对著作权的运用与保护,较多的涉及IT业(信息产业)。对诸如软件的版权问题,有些可以在工业产权里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可以在著作权里找到法律依据。对IT行业来说,不但要关注产品开发后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还要充分注意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是把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过程作为管理的主要对象,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知识的获取目标,它与企业吸收外显的知识、挖掘内隐的知识一起,有机地构成了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国内外专利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中国是先申请制,美国先发明制。

国内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实用新型在专利、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技术含金量一般较高的是发明专利、其余是次之。但是也不能说发明专利就是王道,发明在专利它也需要适应市场,否则就等于没有用的专利,形同虚有。国外专利与中国专利不尽相同,需要根据某国的政策而定。 例如美国专利,在机构的设置上也与我国也不尽相同,美国直接统一专利与商标局,就只有商标局一个,商标局即代表着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工作。众所周知,我国的专利商标都是通过不同机构划分出来的,通过分工合作形式将业务做好,我国分为商标局,专利局(即为知识产权局),此外还有版权局。 最后一点不相同的就是专利申请类型不同,例如美国的专利申请分为有发明专利和植物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发明刚好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命名上不同。关于国内外专利申请不同的一般需要考虑到各国政策规定的专利申请差别,这里以美国为例,当然还有其他国家不同的专利制度。

国内外减刑制度研究论文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我国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三)研究内容(四)研究方法(五)研究意义二、缓刑制度的演变(一)国外缓刑制度的起源1.缓刑制度的萌芽2.缓刑制度的开创与成熟(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演变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2.现代缓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3.新中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三、缓刑制度概述(一)缓刑制度的含义(二)缓刑制度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三)现代缓刑制度的类型(四)缓刑制度与其他相关刑罚制度的区别1.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2.缓刑与监外执行3.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4.缓刑与管制5.缓刑与保护观察四、缓刑制度的价值及理论基础(一)缓刑制度的价值蕴含1.公正性2.谦抑性3.人道性(二)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1.刑事社会学派的教育刑理论2.刑事政策学说五、缓刑制度立法规范的比较分析(一)缓刑的适用条件1.缓刑的适用对象2.适用缓刑的刑期3.适用缓刑的刑种4.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主观心态(二)缓刑的考验1.缓刑的考验期2.缓刑的考察机构3.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三)缓刑的法律后果1.缓刑的撤销2.缓刑的法律后果六、我国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思考(二)我国缓刑考察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三)我国缓刑制度考察内容的不足与完善(四)缓刑撤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五)缓刑的减刑(六)缓刑的赦免(七)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八)我国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参考文献后记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论文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分类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1]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着意味着它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工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词]:现代化 文明 监狱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职责,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事在必行。一、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贯彻《监狱法》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是增强现代化文明监狱紧迫感、提高自觉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全国监狱机关和全体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盼望已久的盛事。《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工作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也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贯彻《监狱法》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要求,相辅相成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既是贯彻《监狱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结果,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尤其是“软件”建设的硬性标准集中体现在《监狱法》的概括规定中,用精练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这不仅使现代化文明监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制约现代化文明建设在法制建设轨道上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要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就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监狱法》,依法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决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保证准确正确地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另一方面,贯彻《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离不开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较好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是监狱依据《监狱法》,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化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完成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狱的现代化“硬件”建设。同时随着《监狱法》的贯彻落实,《监狱法》所要求的物质保障体系,尤其是监狱的财政经费、投资保障、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必将逐步到位,这也为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增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紧迫感。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监狱干警队伍。不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通过干警的活动去实现。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力保证。政治坚定是根本,全体监狱干警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中坚持坚定的思想立场,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创建工作实践;纪律严明是保证,作为准军事性的司法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没有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切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和保证完成,纪律是执行实践的保证;作风过硬是基础,勤政廉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遇险不惊,沉着镇定,具有独立处理和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最起码的要求;业务精通是前提,业务素质是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法律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水平,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把创建工作真正地做好,“犯人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但是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在没有完成这个艰苦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人有许多都是‘饿老虎’,我们的监狱、劳教警察都是‘训虎人’,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们咬死、咬伤。”[2]所以做为监狱、劳教警察一定要保证能够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被那些“饿老虎”咬死、咬伤。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有不少干警法治观念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培训、从严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同时,还要看到,加强队伍建设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全党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我们司法行政系统来说,要进一步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推向前进。现代化文明监狱要靠有现代化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不可能设想用落后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那是不可想象的。再从犯罪率和犯罪性质来看,现在关押的犯人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再加上这几年的“严打”收押的犯人和过去也不一样,暴力犯多,团伙犯罪多,重新犯罪多,改造的难度、保障监狱安全难度也比过去大大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好地完成我们所担负的任务,确保监狱的稳定,努力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要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抓队伍、促业务,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提高,才能够保障监狱的稳定,罪犯的改好率才能不断提高,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要建设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建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严格考核体系,合理的竞争机制,良好的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培养和选择一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进入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全过程中,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外减刑制度之比较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行刑制度,虽然有的国家并没有“减刑”这个名词,但也存在与我国减刑制度在实质上相似的行刑制度国外有的国家的行刑制度分为刑事政策性减刑(即出于鼓励受刑人积极从善、主动改造之目的的减刑)和赦免性或恩赦性减刑(即并非出于鼓励受刑人积极改造之目的,而只是国家在重大庆典或者重要日期到来之机,为表举国欢庆或举国哀悼而实行的临时性恩惠行动)。[4]而我国减刑制度与国外减刑制度具有可比性的是刑事政策性减刑,故本文关于中外减刑制度的对比主要是在刑事政策性的减刑上。这种意义上的减刑制度在国外又被称为善时制度(Good Time System),或善行折减制度。所谓善时制度,是指鼓励改过自新的收容人,缩短其应该执行之刑期,促使其向善的制度。      1关于减刑的实质条件的比较      我国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且将其细化成了若干项实践性较强的比照标准。适用减刑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罪犯的表现是否符合减刑的实质条件,虽然外国的减刑制度的实质条件主要也是要求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造,但是由于由于国体、社会现状、法律理念的不同,也是有所差异的。比如美国的善时制度要求“表现不坏即可折减刑期”;英国的减刑制度要求“特别勤勉和良好行为”;加拿大监狱法要求“规范性的行为及勤勉”。[6]可见,我国减刑制度适用的实质条件与国外减刑制度在实质上并无较大差异,但是背后体现出的刑罚理念却是各有不同的,并且在严格程度上,我国减刑的适用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2关于减刑制度的撤销      关于适用减刑制度以后,罪犯表现不好,或者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减刑能否撤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统一的。我国对于减刑制度能否撤销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我们是视为不可撤销的。对于国外有些国家则认为减刑制度可以因为事后的某些不良表现而被撤销。例如,美国《监狱与犯人法》第      4165 条规定:“如果一个犯人在监禁期间犯罪,或违反关押监狱的监规制度,即因此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它所取得的表现良好的那段时间”;加拿大法律规定,犯人一入狱就可获得 1/4 减刑,只有在狱中又犯新罪,才没收减刑,其他情况不没收,被没收减刑的罪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被没收的减刑;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如犯非过失性重罪,应撤销其减刑。以上几个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减刑可以因为一定原因而被撤销,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约束罪犯在减刑之后保持良好的改造表现,防止罪犯在余刑不长、没有减刑可能的情况下松散懈怠,避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形,也可以防止为了减刑而投机取巧的伪装悔改。      3减刑的决定机关      减刑决定权的归属由于各国刑罚目的价值观、减刑的实质、刑罚执行现状、刑罚效能发挥要求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我国的减刑决定权由法院根据执行机关上报的减刑建议书行使,减刑决定权由法院行使与我国刑罚理论界和实践中长期以来认为减刑裁定权属于审判权的观点密不可分。国外虽然有国家的减刑决定权也由法院行使,但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比如在美国,减刑的决定权,有些州是由执行主管当局假释委员会行使;英国是由内务大臣或者内务大臣授权的监狱长来行使减刑决定权;中国台湾地区的减刑是由监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然后报法务部核准备案。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决定权的好处在于:刑罚执行机关是最了解、熟悉罪犯悔改表现的机关,可以更加准确的做出减刑的决定,同时也可以避免不了解罪犯改造情况的法院仅仅对罪犯的减刑进行材料审理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欧亨利论文国内外研究

欧·亨利创作的短篇小说共有300多篇,收入《白菜与国王》(1904)、《四百万》(1906)、《西部之心》(1907)、《市声》(1908)、《滚石》(1913)等集子,其中以描写纽约曼哈顿市民生活的作品为最著名。他把那儿的街道、小饭馆、破旧的公寓的气氛渲染得十分逼真,故有“曼哈顿的桂冠诗人”之称。他曾以的生活为题材,写了不少短篇小说。作者企图表明道貌岸然的上流社会里,有不少人就是高级的,成功的。欧·亨利对社会与人生的观察和分析并不深刻,有些作品比较浅薄,但他一生困顿,常与失意落魄的小人物同甘共苦,又能以别出心裁的艺术手法表现他们复杂的感情。他的作品构思新颖,语言诙谐,结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写了众多的人物,富于生活情趣,被誉为“美国生活的幽默百科全书”。因此,他最出色的短篇小说如《爱的牺牲》(A Service of Love)、《警察与赞美诗》(The Cop and the Anthem)、《带家具出租的房间》(The Furnished Room)、《麦琪的礼物》(The Gift of the Magi)、《最后一片藤叶》(The Last Leaf)等都可列入世界优秀短篇小说之中。 从艺术手法上看,欧·亨利善于捕捉生活中令人啼笑皆非而富于哲理的戏剧性场景,用漫画般的笔触勾勒出人物的特点。作品情节的发展较快,在结尾时突然出现一个意料不到的结局,使读者惊愕之余,不能不承认故事合情合理,进而赞叹作者构思的巧妙。他的文字生动活泼,善于利用双关语、讹音、谐音和旧典新意,妙趣横生。他还以准确的细节描写,制造与再现气氛。特别是大都会夜生活的气氛。

种掂斤播两的交易嗤之以鼻"不管德拉数多少次,一元八角七永远也不会增多,圣诞节的到来已容不得她再花时间去挣钱%"深爱丈夫的德拉因为无法为丈夫购得一件称心的礼物而伤心地哭泣"作家不去写这个家庭的拮据,只是简单地用$一块八毛七%引领全篇"二! "麦琪的礼物#中人物角色的构成与关系众所周知,结构主义先驱普洛普的$叙事功能%理论对格雷马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普罗普曾经把俄国民间故事中的所有的角色概括为七个行动范围,已经具有了结构主义人物构成理论的特性"但是$普洛普的研究缺少一种普遍性,它根本不可能用民间故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来说明民间故事的形式和它的基本规则%[4]P60"格雷马斯显然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他又糅和了泰聂耳#马丁内关于行动元的$三分法%,即施动者,受动者,受益者,纠正了他们过于拘谨,不够全面的地方,比如没有考虑到行为元范畴间的组合衔接关系,因为受益者并不与施动者结合,而是与行善者衔接[5]P199"格雷马斯的学生库尔泰说:$主体 = 充满想往的存在物,客体 = 被人想往的存在物%"&聊斋志异’中的主体不一定是具体的人,有的是人格化的其他生物,如花妖狐媚,仙子精灵等等,客体往往是不确定的愿望及其变体也就是说,客体是一个变数最大的行动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金钱#爱情#幸福#地位#正义等等(武侠小说中的客体一般都是武功秘籍之类,言情小说的客体往往是爱情)"例如在&水浒传’中&智取生辰纲’的一段,主人公杨志就是主体,他的愿望!!!押运生辰纲到东京太师府就是客体,小说所展现的就是主体如何实现客体的过程,即杨志如何押运生辰纲,最后被晁盖一伙人智取的过程"就&麦琪的礼物’而言,客体就是圣诞节的礼物,主体是小说中的一对夫妇"这对夫妇为了送一份生日礼物给对方,都把自己最珍贵的财产卖掉了,结果礼物都失去的用途,可是真正的客体是爱,夫妻之间的相濡以沫的爱,相遇相知的爱"正是由于这份爱的存在,他们才做出了如此艰难而富有戏剧性的抉择"联接主体和客体的就是$行动%,故事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这些有意向的行动构成有意义的情节"这些行动不但是主体追求客体的活动,还具备其他行为者的活动,用图表表示为:发送者 , 客体 2 接受者3辅助者 , 主体 2 反对者[6]P201在文本中$,主体 /客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发送者 /接受者%这对行为者关系到客体存在方式和最后归宿"在&麦琪的礼物’中,主体实现客体的过程也就是发送者发送客体从而被接受者接受的过程,如果缺少这两个行动元,客体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在一些简单的故事中,主体与接受者,客体与发送者在功能和人物角色上是一致的"$辅助者 /反对者%这一对辅助元对叙事文本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普罗普称$反对者%为$反面人物%,称$辅助者%为$协助者%"格雷马斯认为其作用有二:1,第一功能有助于欲望的实现,它利用交流 2,另一类反之,她制造障碍,阻滞欲望的实现它妨碍交流[7]P254"有了这两种力量的存在,文本变得丰富化,复杂化"笔者认为,辅助者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主体的命运,如&祝福’中的祥林嫂以悲剧结束自己的一生,是受到周围人们的人生价值观的强烈影响;&西游记’中的唐僧虽然历经磨难但最终取得真经,主要是因为有孙悟空的不离不弃"&麦琪的礼物’的主线是德拉卖掉自己的头发为丈夫买来一个白金表链"$反对者%无中生有,制造矛盾$,辅助者%急中生智,扭转乾坤"反对者和辅助者的所作所为使整个故事跌宕起伏,趣味横生"当然其中还夹杂着作者对感情的解读与阐释"这种两组关系也能展示作品的结构,以男女主人公最基本的关系为例:1#反对者:所有财产,一元八角七;第二天就是圣诞节了;生活是哭泣#抽噎和微笑尤以抽噎占统治地位;乞丐帮:一套带家具的公寓房子;信箱从来没有装过信,没有人按电铃;他的收入缩结构主义视角下全新解读!麦琪的礼物"$ +#$日期! !"##$ "&$ !"作者简介!冯涛(#’,#!),男,陕西渭南人,湖南科技学院大学英语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英美文学研究及英语教学法"结构主义视角下全新解读"麦琪的礼物#冯 涛(湖南科技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湖南 永州 425100))摘 要* 从文学批评的结构主义观点出发.运用相关理论来分析欧(亨利的短篇小说&麦琪的礼物’.并研究了这篇小说的人物角色的构成与小说的深层结构,不仅使读者对这部作品进行重新解读,而且也对真爱的理解也有了全新的阐释")关键词* 结构主义;&麦琪的礼物’;欧(亨利;文本结构!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0, )112, +%345.-4$6 #$++6$-6$+-!文章编号" +%347.-4$$#$++%$-5$%$5$4一&结构主义理论与’麦琪的礼物(结构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传统意义上的哲学学说,而是一些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里共同应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其目的就是试图使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也能像自然科学一样达到精确化#科学化的水平"结构主义者的最终目标是永恒的结构:个人的行为#感觉和姿态都纳入其中,并由此得到它们最终的本质"它也表明了结构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语言!!!即系统!!!是一种自主的#内在化的#自我满足的体系,它不与外界的实体的事物发生关系"结构主义的方法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对整体性的强调,其次是对共时性的强调"共时性和整体观和系统性是相一致的,因此共时性的研究方法是整体观和系统观的必然延伸[1]P76-77"本文正是运用结构主义理论和$语义结构%来分析&麦琪的礼物’的语义结构,并对其进行具体的意义解读"欧(亨利的小说匠心独运,别致新颖,其创作手法风靡世界文坛"其作品通常都是为了反映美国下层人民生活的艰辛,揭示美国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社会现象[2]P62"&麦琪的礼物’是欧(亨利的巅峰之作"麦琪,是圣子耶稣诞生时前来送礼的三位智慧的贤人,他们首创了圣诞节馈赠礼物的风俗"在西方人看来,圣诞礼物是最可珍贵的,因而也希望自己获得的礼物是最有价值的圣诞礼物"这篇小说描述了一位妻子为了给丈夫买一条白金表链作为圣诞礼物,卖掉了一头秀发"可是无巧不成书,丈夫也出于同样的目的,卖掉了祖传金表给妻子买了一套梳子"小夫妻互赠圣诞礼物,结果真相大白,两人珍贵的礼物都失去了使用价值,而他们却得到了比任何实物都宝贵的东西!!!真爱"本文通过对该文本的分析,展现了这个短篇小说的语义结构并剖析了作品的深层涵义"&麦琪的礼物’的第一段话说$:一美元八角七分"就这些了,其中六角还尽是些零碎的硬币"这些都是在和杂货商#菜贩子和肉店老板讨价还价时一分分地抠下来的"一想到自己这样斤斤计较,用不找别人议论,她自己就臊得满脸绯红了"德拉反复数了三次,还是一元八角七,第二天就是圣诞节了%[3]P1"作者如此开头,弦外之音就是说$大批的金银财物,全都不在这里,其中那些大面值的钞票全都在富有人的家里"杂货店老板#菜贩子和肉店老板都这对贫穷的夫妻都不屑一顾,保山学院学报!"#$ 第 % 期减到二十美元,收支失衡;破旧的红地毯上溅落了一#两滴眼泪"2#辅助者:筹划着要送他一件可心的礼物;朴素的白金表链;镂刻着花纹表链就像吉姆本人文静而有价值;德拉的秀发使女王的珍宝黯然失色;吉姆的金表,让那所罗门王忌妒;头发的价值:二十美元;在任何场合,吉姆都可以看时间"分别列出辅助者和反对者的关系可以发现,1-14 构成了&麦琪的礼物’整个故事结构"欧(亨利细致入微地描写德拉无钱为丈夫买礼物的焦灼心情,写德拉的瀑布般的美发,写德拉卖发和买白金表链的全过程,却惜墨如金地避开了吉姆卖金表买发梳的经过"对文本分析之后,我们可以理解作者的匠心独运,尤其是对德拉的描述,加深了文章思想的内涵,激发读者对爱情#金钱价值的思考,使读者对爱的涵义有了更深层次的领悟"从前面德拉数钱的犹豫徘徊到后面她卖发的当机立断,都是对爱的涵义的铺垫与诠释"这对夫妻的爱情宣言没有海枯石烂,没有地老天荒,但是他们却都是痴心情长,同心千载,愿意为了对方牺牲掉自己最宝贵的东西,他们的爱早已融入了对方的血液里,比琼瑶的小说更富浪漫气息"三!解读"麦琪的礼物#的文本结构与深层蕴意格雷马斯提出三类叙述组合,即,契约性组合,完成性组合以及分离型组合"这些组合关系基本完成了整个小说的结构框架,通过这些组合把所有人的活动组成生动的故事情节,给每个角色安排了特定的任务"除此之外,小说还表达了作者的思想内涵,包括他的爱恨情仇,即通过独特的创造形式把有价值的涵义传达给读者"例如&智取生辰纲’中的故事,杨志等人千辛万苦押运生辰纲到太师府,晁盖一伙人早就有备而来,同时利用白胜演了一出戏,诱使杨志等人上当,最后杨志等人因误喝药酒而醉倒,生辰纲轻而易举就被晁盖等人劫走"$智取%这个计策肯定出自吴用之手,总策划是晁盖,而道人公孙胜提供了准确的地点!!!黄泥岗,还有白胜扮演卖酒之人,其余的人虽然各司其职,但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一段故事中,只是一些语言符号,起到辅助作用,比如装作卖枣之人假装喝酒,最后劫走生辰纲"这样的片段可以转化为这样一个语义结构:X 押运生辰纲前往东京,Y 意图在半路智取,Z与 Y 联袂出演迷魂记,X 中计上当,Y 与 Z 劫走生辰纲,逃之夭夭,X 丢失生辰纲,酿成大祸"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结构主要是由专有名词(X#Y#Z) 和动词构成的"我们可以完全按照语义结构的模式,最后归结为$X 押运生辰纲,X 喝酒中计,X 酿成大祸%等三个组合,他把整个作品看成一种放大的语义结构"如果将&麦琪的的礼物’进行三类叙述组合化解读后,就可以形成如下的语义结构:1#契约性组合:叙述命令(时间:圣诞节前夕"人物:德拉与吉姆"社会环境:家境贫寒,乞丐帮")接受命令(事件:送礼物给自己的丈夫");禁令(第二天就是圣诞节了,送礼物迫在眉睫"生活就是哭泣#抽噎和微笑,尤以抽噎占统治地位");违背禁令(德拉花费了多少幸福的时日筹划着要送他一件可心的礼物,德拉想卖掉秀发,来为吉姆挑选礼物")2#完成性组合:叙述历险争斗(由美到丑得蜕变:美发被卖掉了,德拉眼睛里残留着晶莹的泪花,头上布满了紧贴头皮的一绺绺小卷发");完成某项任务(德拉花去二十一美元买下了白金表链)"3#分离型组合:叙述来去(吉姆卖掉金表,换钱为德拉买了全套梳子);离别关系(他们为了对方而牺牲了他们家最宝贵的东西")从上面的语义结构分析中,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到这篇小说的深层蕴意,并对小说的主题进行多角度的解读与诠释"四!结束语欧(亨利在小说末尾留下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我要对今天的聪明人再说上最后一句,在所$ +!$

要注意情节的突转,让人感到意料之外但是情理之中。还半有小人物含泪的微笑的感觉。这是我的一点感想,希望对你有帮助

1862年9月11日,美国最著名的短篇小说家之一欧·亨利(O.Henry)出生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有个名叫格林斯波罗的小镇。曾被评论界誉为曼哈顿桂冠散文作家和美国现代短篇小说之父。他出身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格林斯波罗镇一个医师家庭。父亲是医生。他原名威廉·西德尼·波特(William Sydney Porter)。他所受教育不多,15岁便开始在药房当学徒,20岁时由于健康原因去得克萨斯州的一个牧场当了两年牧牛人,积累了对西部生活的亲身经验。此后,他在得克萨斯做过不同的工作,包括在奥斯汀银行当出纳员。他还办过一份名为《滚石》的幽默周刊,并在休斯敦一家日报上发表幽默小说和趣闻逸事。1887年,亨利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 正当他的生活颇为安定之时,却发生了一件改变他命运的事情。1896年,奥斯汀银行指控他在任职期间盗用资金。他为了躲避受审,逃往洪都拉斯。1897年,后因回家探视病危的妻子被捕入狱,判处5年徒刑。在狱中曾担任药剂师,他创作第一部作品的起因是为了给女儿买圣诞礼物,但基于犯人的身份不敢使用真名,乃用一部法国药典的编者的名字作为笔名,在《麦克吕尔》杂志发表。1901年,因“行为良好”提前获释,来到纽约专事写作。欧·亨利在大概十年的时间内创作了短篇小说共有300多篇,收入《白菜与国王》(1904)[其唯一一部长篇,作者通过四五条并行的线索,试图描绘出一幅广阔的画面,在写法上有它的别致之处。不过从另一方面看,小说章与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够紧密,各有独立的内容]、《四百万》(1906)、《西部之心》(1907)、《市声》(1908)、《滚石》(1913)等集子,其中以描写纽约曼哈顿市民生活的作品为最著名。他把那儿的街道、小饭馆、破旧的公寓的气氛渲染得十分逼真,故有“曼哈顿的桂冠诗人”之称。他曾以的生活为题材,写了不少短篇小说。作者企图表明道貌岸然的上流社会里,有不少人就是高级的,成功的。欧·亨利对社会与人生的观察和分析并不深刻,有些作品比较浅薄,但他一生困顿,常与失意落魄的小人物同甘共苦,又能以别出心裁的艺术手法表现他们复杂的感情。他的作品构思新颖,语言诙谐,结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写了众多的人物,富于生活情趣,被誉为“美国生活的幽默百科全书”。因此,他最出色的短篇小说如《爱的牺牲》(A Service of Love)、《警察与赞美诗》(The Cop and the Anthem)、《带家具出租的房间》(The Furnished Room)、《麦琪的礼物》(The Gift of the Magi)、《最后的常春藤叶》(The Last Leaf)等都可列入世界优秀短篇小说之中。他的文字生动活泼,善于利用双关语、讹音、谐音和旧典新意,妙趣横生,被喻为[含泪的微笑]。他还以准确的细节描写,制造与再现气氛,特别是大都会夜生活的气氛。欧·亨利还以擅长结尾闻名遐迩,美国文学界称之为“欧·亨利式的结尾”他善于戏剧性地设计情节,埋下伏笔,作好铺垫,勾勒矛盾,最后在结尾处突然让人物的心理情境发生出人意料的变化,或使主人公命运陡然逆转,使读者感到豁然开朗,柳暗花明,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不禁拍案称奇,从而造成独特的艺术魅力。有一种被称为“含泪的微笑”的独特艺术风格。欧·亨利把小说的灵魂全都凝聚在结尾部分,让读者在前的似乎是平淡无奇的而又是诙谐风趣的娓娓动听的描述中,不知不觉地进入作者精心设置的迷宫,直到最后,忽如电光一闪,才照亮了先前隐藏着的一切,仿佛在和读者捉迷藏,或者在玩弄障眼法,给读者最后一个惊喜。在欧·亨利之前,其他短篇小说家也已经这样尝试过这种出乎意料的结局。但是欧·亨利对此运用得更为经常,更为自然,也更为纯熟老到。描写小人物是欧·亨利的短篇小说最引人瞩目的内容,其中包含了深厚的人道主义精神。欧·亨利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深谙下层人民的苦难生活,同时也切身感受过统治阶层制定的法律对穷人是如何无情。因此,他把无限的同情都放在穷人一边。在他的笔下,穷人有着纯洁美好的心灵,仁慈善良的品格,真挚深沉的爱情。但是他们却命运多坎,弱小可怜,孤立无援,食不果腹,身无居所,苟延残喘,往往被社会无情地吞噬。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与繁华鼎盛的社会景象相映照,显得格外刺目,其中隐含了作者的愤愤不平。欧·亨利给美国的短篇小说带来新气息,他的作品因而久享盛名,并具有世界影响。美国自1918年起“欧·亨利纪念奖”,以奖励每年度的最佳短篇小说,由此可见其声望之卓著。在纽约,由于大量佳作出版,他名利双收。他不仅挥霍无度,而且好赌,好酒贪杯。写作的劳累与生活的无节制使他的身体受到严重损伤。1907年,欧·亨利再婚。可惜,第二次婚姻对他来说并没有什么幸福可言。1910年6月3日,他病倒了。两天后,即6月5日,与世长辞,死于肝硬化,年仅48岁。从题材的性质来看,欧·亨利的作品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以描写美国西部生活为主;一类写的是美国一些大城市的生活;一类则以拉丁美洲生活为对象。这些不同的题材,显然与作者一生中几个主要生活时期的不同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三类作品当中,无疑又以描写城市生活的作品数量最多,意义最大。欧·亨利思想的矛盾和他作品的弱点,与他的创作环境有极大关系。即使在他已经成名,受到读者广泛欢迎的时候,他的生活也依然经常处于拮据状态。他曾经直言不讳地说:我是为面包而写作的”。

国内外药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这样做的意义是给这个行业在执行的时候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据,比较正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第二章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五)危害导致的后果。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主动召回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我国医药企业实施的药品召回制体现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营销工作的要求。药品召回(ProductRecal),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企业能否很好地实施药品召回制度决定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在国外,药品生产企业已经完全熟悉了召回制度,并且一般都是自动召回。药品召回制度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用药安全和人身健康。医药企业通过自动召回药品不仅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和展现自身诚信,还能够更好地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虽然,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医药生产企业的不断努力,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情况下,药品召回制度一定会得到更好地实施。

药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盛行的、非常成熟的一种针对缺陷药品管理的有效模式。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药品召回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发挥重要作用。在此之前,我国武汉、北京、上海等地进行了积极探索,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药品召回制度,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可依据的标准作参照和有力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持,推行效果和影响力都不很理想。在经历了2000年“PPA事件”、龙胆泻肝丸尿毒症事件、齐二药假药案件、欣弗劣药事件等一系列药品安全事件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入调研,在总结地方推行药品召回制度经验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东风顺利出台。本文作者通过调查,理性分析《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旨在更好地将药品召回这一项好制度落实到位。本文只是学术观点,仅供业内交流。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我国首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药品召回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药品召回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保障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对规范整个药品行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笔者通过近两年的调查发现,在操作层面上,这个好制度落实的难度很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目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还不够完善;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规模、行为能力、责任意识,以及我国的药品企业生存发展环境都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药品召回的基础。药品召回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个空中楼阁,只是一个药品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药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好制度药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盛行的、非常成熟的一种针对缺陷药品管理的有效模式。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问题药品召回制度。国家对已经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实施召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体现了政府对百姓用药安全的一种负责态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这也将促进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加强药品原辅料的进货及生产流程的管理,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规范进货渠道,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意识。从构建药品长效管理机制来看,《办法》的制定无疑是完善我国药品市场管理制度的必经之路和有力举措,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药品召回在施行中存在的困难首先,药品召回与汽车、电脑等大宗商品召回显著不同。在我国,汽车、电脑召回的目的不是收回,而是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升级,然后再还给消费者,生产企业只需付出修理、更换或者升级的成本以及相关的运输成本,而不需要把整个车子、电脑都收回去。但药品不同,它不是耐用消费品,其生产加工基本上都是一次成型,召回的药品基本不可能再回到消费者手中。药品召回企业不仅要付出召回成本,还要搭上所有被召回药品的生产、销售成本,其召回成本比其他商品要多得多。还有一点,没卖到消费者手上的“问题药品”可以收回,但吃到消费者肚子里的“问题药品”又怎么办呢?药品召回后行政处罚可免,但与这些药品相关的民事责任又会有多少呢?第二,召回药品很多都是合格药品。在我国,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就沿用了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就是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在药品召回领域,情况却截然不同,药品召回主要不是解决不合格药品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那些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合格药品的问题。那些由于药品质量或未按工艺、规范生产的隐患药品都可以在行政处罚时予以“没收”。药品召回重点要解决的就是那些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合格药品的市场收回问题。但对企业来说,这些药品批号是国家批的,标准是国家定的,生产是严格按国家GMP规范进行的,它们在使用时出了问题,一切责任全由生产者承担,这种责任划分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强制保险制度是解决此问题的好办法。第三,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目前,我国药品企业普遍规模不大,一旦出现药品召回事件,即便是其能承受药品召回本身带来的损失,它还有勇气、有能力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赔偿责任吗?第四,我国目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还不够完善。实施召回制度的前提是建立完备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只有建立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院和患者联动的检测网络,才能把药品召回制度落到实处。但是,我国目前80%以上的制药企业没有自己的监测系统,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接到的报告绝大多数是来自医院。很多药品企业对不良反应的认识不够,不仅没有人员或部门收集不良反应病例,而且还刻意在说明书中少写一些副作用,甚至因为担心影响药品销路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隐匿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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