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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担保保证制度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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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担保保证制度研究论文题目

经济法论文选题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2.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4.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5.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6.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7.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8.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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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担保保证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在国际上,担保人大体上有如下几种模式:1、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权利人签发的信用证明。若被担保人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银行保函是欧洲传统的担保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银行保函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又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履约保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条件履约保函(Unconditional Performance Guarantee),亦称“见索即付”,即无论业主何时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其提出的索赔日期、金额在保函有效期和担保限额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支付赔偿;另一种是有条件履约保函(Conditional Performance Guarantee),即银行在支付赔偿前,业主必须提供承包商确未履行义务的证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FIDIC合同文件中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都是采用无条件履约保函的形式。银行对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往往限于财务状况,而其他担保人还要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作核查。一旦证实承包商违约,开具履约担保书的担保人要确保业主能按照合同最终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而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仅给予业主一定数额的赔偿,其善后工作要由业主承担。此外,如果采用银行保函,银行将对承包商的贷款规模加以限制。2、由保证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Surety Bond)。美国是这种“美式担保”的主要国家。在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承担;保证保险公司和专门的担保公司都由财政部批准。专门的担保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按资金实力实行分等级担保。3、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或者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的《建设业法》规定: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全部或部分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可要求建设业者在预付款支付之前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建设业者不履行义务时承担支付延误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二、保证代替建设业者由自己完成该工程的其他建设业者。4、“信托基金”模式,即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受托人保存,并签订信托合同。若业主因故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承包商可从受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新工程合同条件》(NEC)规定了信托基金的做法。

在国外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已有 100 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美国有 100 多家担保保证公司,每年担保开出的保函金额为 2 900 亿美元[1]。近年来,尽管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建设市场化不断提高,但是我国建设市场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竞争无序,腐败滋生,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工程款严重拖欠等问题积重难返。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虽已颁布,但对工程建设领域基本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由此看来,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势在必行。1 我国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必要性1.1 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中国建设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业主行为不规范有关,虽然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再采取各种措施治理整顿建设市场,但是由于在建设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业主大多数不属于建筑业,造成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的管理非常乏力。业主的不规范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给中国的建筑业造成极大的危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恶意压价、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严重拖欠工程款、为了单位或个人的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左右招投标等。(1)业主正常压价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建设市场上的大多数工程项目压价幅度都在 10%以上,不少项目甚至达到了 20%~30%,有的项目中标价仅仅能够达到甚至不足国家预算定额的直接费,连管理费等费用和税金都没有,就更不要说利润了。(2)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问题。有的业主由于资金不落实,或者是为了转嫁投资风险,在招标时就明确规定不给工程预付款,并规定施工到一定部位时,有的甚至规定主体工程封顶后,再支付工程进度款。有的业主由于资金不落实,或者是为了进一步榨取承包企业,则恶意拖欠工程款。业主为了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无所不用其极,有的不按时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有的不按时计量已完工程量;有的不按时审核、审计竣工决算;有的既审核了预算,也计量了已完工程量,甚至审核、审计了竣工决算,就是不付款。要规范建设市场,只规范承包商的行为是不行的,业主的行为也必须得以规范。在尽快推行工程承包担保保证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推行业主责任担保保证制度,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这样可以绕开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管理不利的问题。1.2 有利于保证合同履约建筑产品的投资多、体积大、使用寿命长,不论是在住宅、厂房、商店,还是道路、桥梁、码头、车站等,质量优劣无不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近年来,各地频频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而出现这些问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承包商履约意识不强,心存侥幸,妄图用偷工减料等投机手段赚取非法利润。如果尽快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工程担保保证在国际上是最为普遍的工程承包担保制度。工程承包担保制度,无论是在高保额有条件保函,还是低保额无条件保函,都在保证承包商合同履约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一方面保证人在为承包商提供担保之前,一定要对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作详细的调查和评判。另一方面,保证人是专业从事工程担保保证业务的,在这方面比一个一个发包商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与承包商有着直接的连带责任,其评判结果一般说来非常可靠。在履约过程中保证人还要不断地进行信息跟踪,如果一旦发现承包商有不能履约的征兆,则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并帮助寻找和提供保障合同顺利履约的有效措施。如果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则要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或由保证人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所以,保证合同履约是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它不仅可以防止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拖延施工工期问题。1.3 有利于制止无序竞争我国建设市场多年来普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说到底是由于建设市场的无序竞争造成的。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准则是优胜劣汰,而我国建设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的准则和结果全都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常常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优汰劣胜。高资质水平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竞争中经常被低资质水平的小型企业击败,这种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豆腐渣工程。据查,多年来频频曝光的各地楼桥倒塌事故,几乎没有一例是由高资质水平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承建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年来作了许多艰苦努力,但是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看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因为,保证人是绝对不会轻易为那些没有经济实力、没有技术实力、缺乏履约能力的承包商提供担保的;在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市场条件下得不到担保的承包商是无法承包到工程项目的。这种用市场机制的办法解决市场上的问题,一定会比用行政的办法解决更奏效。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制止无序竞争,而且可以更好地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的大中小企业,面对市场上不同类型的工程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与协作。1.4 有利于消除建设腐败至于业主为了单位或个人的私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左右招投标,则是对建设市场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它和腐败互为因果,并直接导致豆腐渣工程。据有关资料,近几年在查处的经济案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达 40%以上,几乎所有重大腐败案件无一不与工程建设有关。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把豆腐渣工程拒之于建设市场之外,它有利于消除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腐败。据查,世界上发达国家当初对公共项目实施强制性担保保证,也主要是为了遏止腐败滋生。1.5 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保证制度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已在工程建设承发包中被广泛运用,以此来规避履约风险。我国已加入 WTO,建设市场必须对国际承包商开放,我国的建筑业承包商也有必要走向国际市场。如果我国不尽快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与国际市场接轨,则既不能满足外国承包商进入国内建设市场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国内建筑业承包商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由此造成的履约风险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2 我国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先决条件2.1 制定专业法规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已经具备,我国早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但是在担保法中保证是普遍保证,有必要制定一些法规来规范强制性工程担保保证的范畴,规范工程担保保证的品种和模式,限定工程担保保证主体的资格等。凡是公共投资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均应列入强制性工程担保保证范围内。既要实行业主责任担保保证,又要实行工程承包担保。担保的模式可以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或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等多种模式共存及互补。在国家未制定出统一的专业法规之前,各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专业法规。2.2 培育专业担保公司推行工程担保保证不仅需要制度化,而且需要专业化,要有专业的工程担保保证承包主体,即专业的工程担保保证公司。国际上工程担保保证的承包主体都是以专业担保公司为主的,中国也应着力培育这种专业工程担保保证公司。专业工程担保保证公司不仅要有赔偿能力,更要有理赔能力;不仅要有资金实力,更要有技术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实力,以及具有高超的公关交往能力和承保风险评判能力。根据我国国情,在起步阶段可以把对其资金数额的要求放宽些,并适当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鼓励民营投资,但对其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水平的要求,则必须更高更严。银行仍然可以从事工程担保保证,但这种业务必须和信贷分开,并全面履行工程担保保证的各种职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论文大纲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这些都便利了进口。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是由于长期受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内产业不能适应高关税和其他壁垒消除后的情况。因此,对协议的理解也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另外,反补贴协议协议禁止采取出口补贴,因此,现在从政府补贴受益的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当然,政府也应当研究有些可以采取的补贴,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帮助。 6、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海关应使用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协议承认,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进口商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价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让海关否定交易价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才能解决使用交易价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进口商也有权要求证明其价格。 除此之外,协议还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给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在确定海关价值有延误时,撤回进口货物;要求海关对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可以就海关的决定提起诉讼。 7、装船前检验协议 依靠检验公司核定价格,只是一种临时的做法。协议的目标是使海关具备监管的能力。 协议设立了审理申诉的机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行独立的审议。 协议还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清关,减少海关的腐败。 8、原产地规则协议 采用统一的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将解决出口商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现在使用配额的纺织品问题。统一化还将消除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减轻出口企业的行政负担,对受到数量限制的产品不再需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标准。 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协议要求进口国采取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颁发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和生产商都会从中受益。出口商还有权要求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颁发,并且不会因为细小的文件方面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10、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国政府让其企业通过自动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出口,企业也不能自己建立这样的安排。 另外,进口国的企业则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商业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所能产生的影响也不易量化。但人们普遍认为,多数国家都承诺不撤回或修改其已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因此,出口服务的企业可以从这些承诺中获得安全进入外国市场的好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则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业,主要的好处来自竞争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率。外国电信、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的进入,将促使受到高度保护的国内产业采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服务业的改善不仅对公众有好处,而且对出口制造业也有好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还可以从开放中得到与外国服务业合作的机会,从他们的先进技术中受益。本国服务业可以利用政府在谈判中对服务业市场准入所设限制,要求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员工。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谈合作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不熟悉服务和技术的商业性和技术性内容。WTO服务贸易协议就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有关信息。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WTO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术高度熟练的人员。从这些比较优势看,发展中国家以下产业的贸易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商业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旅行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在已经结束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很多成员都承诺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要求设立办事处或公司。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已经通过有技术的自然人的流动输出计算机软件和健康方面(护理)的服务。当然,在有些成员作出承诺时,对其公司雇佣临时的技术人员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要求本国公司只与那些外国的法人签订合同。因此,在向国外提供服务方面,设立公司远比单干有优势。 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都在服务业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都是与国内的法律相联系的:有些只是确认了现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义务。因此,服务业应将各国的服务减让表与其国内立法对照看。当然,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机构,可以使企业获得这方面的资料。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该协定对执法的要求也将使知识产权在国内和边境的实施得到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挑战和利益。 1、挑战 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发生变化。例如,协定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应象文字作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到2005年,对药品和农用化学物质也也应提供专利保护。这都要求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因此,企业应对这些法律变化做好准备。 2、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会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 第二,在商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保护知识产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建立合资或合作的关系,以在商业的条件下获得技术。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好,就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且鼓励外资在东道国进行更多的研究开发。这样,东道国的企业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这些研究的内容和重点。虽然在短期内药品和化学品等企业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从长期看,对发展中国家的创造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对假冒商品贸易产生影响。协定要求各国控制假冒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这从根本上是符合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协定进行研究,并且将他们的关注告诉政府,使得政府在未来的知识产权谈判和审议中反映企业的利益。

国际担保法问题研究论文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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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的起诉是有理由的,丙不应以强制执行单据上所显示数额,只能以农村信用社开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所示数额为依据,超出的数额应向执行局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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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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