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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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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研究论文

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研究论文

一、引言

21世纪,随着经济越好越快的发展,天价高管薪酬已屡见不鲜,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快速扩大。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并思考高管天价薪酬,开始质疑薪酬差距的合理性。孔子曾说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公平的思想观念在我国民众中根深蒂固。合理的薪酬差距体现企业内部分配的公平性。合理的内部薪酬差距是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根基,对员工满意度、内部激励和组织绩效都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薪酬差距效应研究,关注于锦标赛理论、社会比较理论和权变理论孰能得到更有效经验支持。锦标赛理论强调薪酬差距对企业绩效影响。薪酬差距扩大可促进企业内部激励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而提高业绩目标。薪酬差距激发企业经营效率,称为薪酬差距的效率性。社会比较理论强调企业内部公平与合作,主要关注薪酬差距对高管和员工激励效果孰强孰弱,薪酬差距起到何种激励效果。由薪酬差距的缩小进而激发企业经营效率,称为薪酬差距的公平性[1]。基于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而产生的倒“U型”权变理论,体现了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分别在不同程度上的合理性。在正式个体激励制度和相对独立的工作性质状态下,薪酬差距的扩大和工作绩效的较高水平是正向关联;但若薪酬差距过度加大,位于薪酬分布低端个体的绩效负向关联。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理薪酬差距带来组织效率的提高。众多学者们也一直尝试构建验证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模型。

但由于各企业组织目标、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薪酬管理机制各不相同,所以构建检验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模型确实是一个难题。但换角度思考该问题,也许会有所突破。影响薪酬差距合理性因素众多,其不可能全部枚举。若能够查找出导致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的相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加以控制,则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大大增强。

国外学者研究盈余管理如何影响高管薪酬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WattsandZimmerman(1996)认为下列三个潜在因素促使企业实施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报酬计划:缺乏观察企业市场价值的能力、业绩的分解和税收。Healy(1985)检验了实证会计中的分红假说,实证结果显示经理人员会通过对会计中应计项目的选择进而达到最有利于其薪酬最大化的意图。文章基于盈余管理如何影响高管薪酬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盈余管理可能是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产生的不合理因素,并对其进行实证检验,以期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衡量具有推进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

假设国内外现有文献大多是从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角度对企业薪酬差距效应的研究。Lazear&Rosen(1981)提出锦标赛理论,锦标赛理论预期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众多经验证据也对锦标赛理论基于支持。国内相关学者运用国内经验数据也对锦标赛理论进行了验证,研究结果大多支持锦标赛理论。林浚清(2003)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团队内部薪酬差距和公司未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发现二者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结果支持锦标赛理论。周权雄、朱卫平(2010)发现地方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与其业绩显着正相关,薪酬差距的扩大和国企经营者赢得经济锦标赛激励的强化会增加国企经营者努力水平,促进国企经营绩效的提升。刘春、孙亮(2010)利用2001-2007年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国企数据对锦标赛理论进行验证,结果表明国企高管和职工之间的内部薪酬差距与企业业绩显着正相关。上述研究都是对锦标赛理论证实,也是对薪酬差距具有效率性的经验支持。Festinger(1954)基于公平理论提出社会比较理论,人们很在意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来评价自己薪酬的合理性。其强调更小的薪酬差距,更加平均的薪酬分配,可以更多地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协作,提高企业业绩[2]。

众多经验数据也支持这一理论(Cowherd&Levine,1992;Pfreffer&Langton,1993)。国内学者对社会比较理论的适用性也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张正堂(2008)研究结果表明高管团队薪酬差距对组织未来绩效有负向影响,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和组织未来绩效并没有显着影响。黎文靖等(2012)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国企内部薪酬差距较小时对员工有更大激励作用,薪酬差距较大时对职工无正向激励效应,其仅体现为管理层权力结果。覃予等(2013)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正向不公平阻滞企业业绩提升,降低高管激励效率;负向不公平反而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更加明显。上述文献客观上证明社会比较理论适用性。综合上述文献,薪酬差距效应呈现出效率性和公平性,这些效应的产生必须以薪酬差距的合理性为基础。因此,探讨如何确定企业内部合理的'薪酬差距,以及影响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因素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实务意义。

Watts&Zimmerman(1996)在《实证会计理论》中论述,高层管理当局在薪酬契约履行中,会计业绩是决定高管薪酬的一项重要标准,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高管当局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但高管为获得更高薪酬进行盈余管理,是否会扩大薪酬差距,导致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Steven,Simon&Jennifer(2006)研究发现,应计项目与高管薪酬的相关性正在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作用日益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真实经济业务的衡量指标之一,不易被高管操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越高,证明公司经营业绩越好,高管当局薪酬增加,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被合理扩大。应计项目越高,高管薪酬可能会越高。应计项目可通过操控性应计项目完成,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应计项目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有着正向影响。

应计项目分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两者对薪酬差距产生效应有所不同。高层管理当局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高层管理当局很可能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进而获得薪酬契约中约定薪酬。高管人员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而追求私有收益,这种私有收益既包括货币薪酬,也包括非货币性薪酬,其结果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加剧。因此,高管人员可能会滥用操控性应计,从而导致其与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更相关。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正相关,在控制非操控性应计项目后,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正相关意味着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增加。

企业监督力量存在,如薪酬委员会参与高管薪酬制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薪酬激励机制,并能够有效解决代理问题。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约束机制原则是以最小成本完成对高管的薪酬激励。高管薪酬机制设计的合理性是衡量薪酬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标准,薪酬委员会对高管业绩真实性进行考察,减弱高管薪酬与应计项目的相关性。外部审计师对异常过高盈余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可以抑制高管进行盈余操控性,进而减弱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企业监督力量有效监督可以减弱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会计盈余是激励高管当局基本要素之一,高管当局有最大化会计盈余从而最大化自身薪酬的动机,正向操控性应计可以提高企业业绩,进而使企业高管获得最大薪酬,正向操控性应计可以增加会计盈余与高管当局薪酬的相关性,进而产生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a: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大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由于进行正向操控性应计具有一定成本,当期过高的盈余导致以后更高会计盈余预期,在高管同董事会进行薪酬契约商订时,董事会可能会提出更高的业绩目标,从而增加了高层管理当局实现企业业绩目标的难度;过高盈余更会导致税负增加以及平滑各期盈余压力。外部监督力量(例如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会降低盈余与薪酬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b:正向操控性应计不能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三、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

针对文章研究目的,选择2006-20012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进行以下样本筛选程序:一是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剔除了该行业的公司样本;二是剔除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样本。经过筛选,形成最终得到有效观测样本10039个。另外,为避免极端值对模型估计的影响,对各连续变量进行5%的winsorize缩尾处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2.主要变量及定义

(1)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文章被解释变量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定义借鉴刘春、孙亮(2010)和黎文靖、胡玉明(2012)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方法。

其中,支付员工所付薪酬(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所支付的现金-董事、监事以高管薪酬年度报酬总额。支付员工所付薪酬(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所支付的现金/1.56(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比例)-董事、监事以高管薪酬年度报酬总额。

netgap以及hgap用于稳健性检验。

(2)可操控应计与非可操控应计文章首先利用Jones模型(Jones,1991)[3]和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Sloan&Sweeney,1995)[4]对总应计项目进行区分,再借鉴StevenBalsam(1998)相关方法对薪酬差距同操控性应计、非操控性应计相关性进行验证[5]。

Jones模型与修正Jones模型变量的解释:TAC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应计项目总额;NI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净利润;CFO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TAi,t-1代表样本i公司第t-1年的总资产;△REV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销售收入的变动额,PPE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总的设备等固定资产;△RECi,t表示样本公司i第t年净营收账款项的变动额;NDAC赞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非操控性应计;DAC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操控性应计。

(3)其余变量薪酬差距影响因素中,cfo(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是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其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公司真实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充裕意味着公司经营业绩较好,高管薪酬会得到提高,合理的薪酬差距会被扩大,意味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该与薪酬差距存在正向关系。为了检验正向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的影响,以及正向非操控性应计是否对薪酬差距有影响,分别引入解释变量posda和posn-da。为检验薪酬委员会是否对薪酬差距有抑制作用,引入了解释变量committee。为了消除纲化影响,cfo与gap均去掉纲化后的变量,同时对因变量gap进行对数化处理。为了控制行业和年份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将年份、行业作为控制变量引入。

3.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实证检验主要包括两步骤:首先,文章首先利用上述Jones模型和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

然后再利用下列4个模型验证相关假设。lngap=α0+α1cfoit+α2tacci+α3yr+α4ind+εit(5)模型(5)lngap表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总应计项目越大,显示出企业经营业绩越好,高管收入更高,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便会合理扩大。因此,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总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为正向关。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α3daccit+α4yr+α5ind+εit(6)模型(6)将应计项目分解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可以检验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若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正相关,则证明高管当局操纵了操控性应计,证明薪酬差距存在不合理性。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t+α3daccit+α4dacc*committe+α5committe+α6yr+α7ind+εit(7)模型(7)用于检验薪酬委员会是否具有抑制不合理薪酬差距的作用,且定义dacc*committe为dacom。若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有正向影响,证明薪酬差距存在不合理性。理论上薪酬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不合理性的薪酬差距,因此预测,薪酬委员会能减弱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t+α3daccit+α4posdait*daccit+α5posdait*ndacc+α6yr+α7ind+εit(8)为证明正向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影响是否更大,以及正向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的影响,模型(8)在模型(6)的基础上加入了posda和posnda虚拟变量,且分别定义posda*dacc为posdacc;posnda*ndacc为posndacc。根据理论预测,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剧了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正向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合理性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2006-2012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平均值由195465元扩大为474023元,中位数由138275元扩大为353911元,表现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扩大化有越演越烈趋势。

房地产行业内部薪酬差距最大,其主要因为:

一是这些年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支柱行业,利润额大幅上升,导致高管薪酬急速增加;二是房地产行业普通员工人工成本较低,且员工薪酬增加有限;导致薪酬差距不断加大。工业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最小,因为这些年来工业企业发展不繁荣导致利润额较低,高管薪酬增加有限,而且普通员工工资多为刚性,导致相对其它行业薪酬差距最小。这些表现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完全相符。

主要变量进行的描述性统计,从对样本描述性统计中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均值和中位数大于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状况经营良好。另外,总应计盈余和操控性应计为负值以及非操控性应计为正值均说明我国盈余质量还是较高的。

2.回归结果分析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计项目总额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1)是模型(5)的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计项目总额对薪酬差距都有着正向影响,验证了(假设1)。样本回归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系数大于应计项目总额的系数,说明薪酬差距影响因素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起到更主要作用,也证明薪酬差距中合理性薪酬差距所占比重更大。总应计项目对薪酬差距影响也显着,表明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可能分别对薪酬差距产生影响。

(2)操控性应计与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2)是模型(6)的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操控性应计同薪酬差距正相关,而且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影响显着,证明操控性应计严重影响薪酬差距的合理性,表明高管当局存在利用操控性应计进行私利最大化,进而加剧薪酬差距的不公平性。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也是呈正相关关系,但对薪酬差距影响不显着,说明其对薪酬不合理性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对(假设2)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正相关进行了验证。

(3)薪酬委员会、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3)是模型(7)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看,拥有薪酬委员会企业,操控性应计与公司薪酬差距呈负向关系,其符号同理论预期相同。但对薪酬差距的影响并不显着,说明即使企业存在薪酬委员会,也不能阻止高管对操控性应计进行操纵的动机,客观上并不能减弱薪酬差距的不公平性。可能意味着薪酬委员会只能对高管人员前期薪酬契约起作用,而对高管业绩指标具体完成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薪酬委员会可有效减少盈余操控性导致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假设3)并未得到验证。

(4)正向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4)是模型(8)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大了薪酬差距,同理论预期相符。因为高管当局有动机进行正向应计操控性,正向应计操控性可以更好提高公司业绩,从而实现自己薪酬最大化,其客观上加剧了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正向的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不合理性影响不显着。所以,该模型验证了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剧了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假设4a)。

3.稳健性测试

为检验结论可靠性,文章还进行了稳健性测试。我们使用lnnetgap和lnhgap变量对原模型的因变量lngap进行替换,使用原模型分别进行回归。稳健性测试结果表明,虽然有些变量的显着性和模型的拟合度有所降低,但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未发生改变,稳健性测试的结果与表5结论基本一致,表明研究结论是比较可靠。

五、结论与启示

企业收入分配的改革近年来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薪酬制度的改革是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薪酬制度的改革强调两个重点:一是将薪酬与业绩挂钩,增加薪酬业绩敏感性;二是扩大薪酬差距,以期薪酬差距正向激励效应得以发挥。上述薪酬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实现了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联动性,另一方面高管薪酬与职工薪酬的差距逐步拉大。目前我国企业内部薪酬差距逐步拉大,不合理性逐渐增强,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急剧增加。所有权缺位,高管权力逐渐增加,高管利用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高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合理、合法地提高自己的薪酬,比如,高管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进而达到提高自己薪酬的目的。

高管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一方面使其能够完成薪酬契约所确定的目标业绩,进而获得任期内的约定薪酬;另一方面企业既定业绩目标的实现有助于高管职位的晋升,进而获得更大的权力,高管有动机也有能力追求私有收益,这种私有收益既包括货币薪酬,也包括过度在职消费,其结果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产生。文章验证了经营活动现金流、总应计项目以及总应计项目不同组成部分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有正向影响,体现出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同时发现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正相关且影响显着,而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相关。该现象客观上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当局存在利用操控性应计进行私利最大化,从而扩大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致使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产生。

据此,文章认为:制定薪酬契约时,应该加强利用经营活动所产生现金流对高管当局业绩进行考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生产经营绩效真实体现,不易被高管当局所操控性,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企业内部与外部应加强监督高管当局对操控性应计的滥用,以维护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公平性。薪酬委员会并不能有效地减弱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有效运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独立性对高管滥用操控性应计进行有效遏制,从而维护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

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文献综述论文

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的研究由来已久,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归集更是日趋完整。从检索到的文献看,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即判断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分析、建立规范式定量评价指标的定量分析。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概括说可分为公司特征、治理特征、评价与信息披露、构建与执行四类影响因素。

一,公司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

1.公司规模

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越大,投入内部控制建设的资源越多,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徐菁忆C2014认为,财务杠杆越高,外债角度力度越大,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也越高。但是,当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而触及退市临界点时,企业为了降低退市风险、转亏为盈,易于出现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王芸等(201D认为,财务状况与内部控制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2.公司的成长阶段与上市年限

蔚风英等(2015)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成长阶段、上市年限与内部控制间的影响并不显著。张颖等(2010采用Likertscale,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处于成熟期的企业会显著改善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更易于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促进经营业绩并与战略目标呈正相关。因此,成熟期的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

3.企业的自身特征

李越冬等(2014以2007—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企业的自身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重要影响。上市时间越久的企业,由于早期较为宽松的监管,以及为拯救国企而建立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适应新颁布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有效性较低。周川楣C201f)认为,经营复杂程度越高的企业,内部控制风险也越大,内部控制质量越低。

二,治理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

1.所有者影响

程晓陵等(2008)以沪深股市1162个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质量显著优于其他公司。张先治等(2010)发现,国有控股及股权集中度对内部控制质量呈负相关。赵晓铃等(2015)通过深市主板6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因子分析,发现控股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的质量不具有显著影响。除了研究股权性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外,许多学者对机构投资者也进行了研究。朱熙等(2012)发现,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专业的投资技能和投资规模,机构投资者持股越高,对企业内部控制越有积极影响。李阳等(2014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即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并提出我国应积极引进诸如证券机构、合格境外机构等高质量的机构,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储成兵(2013)研究了金字塔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实证检验了金字塔股权结构中,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指数的负相关关系,即金字塔层级越多,上市公司终极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越大,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差。研究还发现,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选择和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来攫取控制权私利,因此,公司治理中应重点关注终极控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

2.治理层影响姚嘉等(2014选取2013年沪深两市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和ST、ST、S*ST公司后,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人数越多,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频率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越低。

步磊(2014以上交所258个A股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资产负债率均值为4.84%。其中,214家公司财务报告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样本数据的82.9%。其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开次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有显著影响,说明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会议质量能够发挥监督与战略决策的职能。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不显著,甚至出现消极影响,说明独立董事未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雷辉等(2014采用面板数据模型、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方法,对模型进行修正,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的权利结构,更有利于内部控制发挥作用,而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对内部控制质量呈负相关关系。研究特别提到了异地独立董事因素的.影响,证实异地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假设。陈汉文等(2014借鉴Coles、Daniel、Naveen(2007)的做法,以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就职时间晚于董事长就职时间的人数占比,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董事长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而审计委员会作用并不明显。刘怡芳等(201#选择因财务报告违规披露被处罚、对财务报告进行重述和财务报告被出具费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及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规模、会议频率4个特征,实证分析审计委员会质量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审计委员会的规模越大、成员专业性越强、独立董事占比越高、开会次数越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即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周敏(2015)与以往横向研究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不同,他将企业分为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研究不同生命周期下,企业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通过纵向研究表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不同的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3.管理层影响

唐冬妮(2012)选用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0年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剔除异常数据后,共采用1215个观测值,其研究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显著负相关,即管理层持股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反而越差。原因可能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改革不彻底,管理层身居要职受利益驱使侵占股东利益等。蔚风英等(2015)与以往多元回归法分析内部控制有效性不同,采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来评价内部控制的质量。研究发现,管理层对风险持厌恶态度,内部控制质量越高;高管薪酬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越好。吴秋生(2013)运用问卷调查法,研究了领导者权利及其运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发现,除了领导者的强制权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不显著相关外,领导者的合法权、奖赏权、专家权和崇拜权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赵晓玲等(2015)选用员工中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反映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胜任能力的重视,以此考察其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较高素质的员工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显著正相关。池国华等(2014与以往研究影响内部控制的显性硬因素不同,而把研究重点放在了隐性软因素上,从管理层背景特征入手,以2009—2011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高管的风险意识、管理理念、管理哲学、价值观等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结果表明,高管背景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并提出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发挥软因素的积极作用。刘长奎等(2015以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包括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管薪酬、管理层年龄、管理层学历等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结果发现,这些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作用是相当复杂的,是通过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不同方面,进而对整体有效性产生影响。

三,信息披露的影响

张建儒等(2015)选择中小企业披露2013年财务报告的635家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多元统计,分析了影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因素。结果表明,2013年财务报告中,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高达98.93%,审计意见披露情况差异较小,对内部控制影响不明显,标准审计意见没有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蔚风英等(2015)的研究结果显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影响显著,外部审计的监督能够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提出,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比自愿披露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更大。张加存(2015)以2009—2013年发表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等期刊的相关文章为依据,从内控信息披露现状、影响因素、披露效果、改进建议四个维度,总结了内控信息披露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影响。

四,内部控制系统构建与执行的影响

李小燕等(2015)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分析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建构逻辑与执行偏差后得出,我国应吸取美国SOX法案的经验教训,立足于本国实际,从制度设计、执行机制和制度文化3个方面,建立制度的自强化机制,使制度的设计者、执行者与受益者达到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问题。王龙英(2012)提出,要设计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强化对会计信息和经营活动控制,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以此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孙洪哲等(2014针对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从相关要素出发,提出构建和执行对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影响。首先,要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促进内部控制环境的和谐;其次,在内部控制实践中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沟通机制,通过有效沟通,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达到自觉进行能力完善和行为监督的目的汤后,要重视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提高风险评估水平,改善内部控制质量。齐保垒等(2010)以2007年、2008年沪深两市219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一个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使用Logit回归分析,验证了企业内部控制越好,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可能性越小,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金成浩(2015与以往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不同,主要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健全内控体系的措施,强调了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对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现实意义。

五, 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图与结论

1.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图

综合上述文献,将内部控制影响因素用下图表示:

2.结论

通过从公司特征、治理特征、信息与披露影响、内控体系构建与执行四个方面,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分类回顾,具体阐述了各影响因素的作用,对企业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以及识别内部控制风险因子具有启示作用。

董事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一、规章制度的概述及功能(一)、概述规章制度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在组织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适用的,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准则。有学者认为①规章制度是指单位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现实中大量规章制度不符合以上定义,通常以职工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形式出现,作为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甚至任意处罚职工的“杀手锏”因而蜕变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同一企业有不同内容的规章制度,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出自单位权力部门,或经其审查批准,其次、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制作,如果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又规定了特定的程序,必须遵循该程序,再次、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第四、规章制度是规范,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设定,非针对个别人个别事件。如企业就召开某次会议的特别决定就不是规章制度,但企业就会议制度做出规定,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组成部分。(二)规章制度功能 单位规章有以下功能: 1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①王昌硕.《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作成本。 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二、规章制度分类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面很广,包括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办公总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勤务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福利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代理连锁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CI管理制度,进出口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劳动规章制度是规章制度中的一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从用人单位的运作、发展和强大来看,还是从履行企业法定义务的角度看,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都有必要性。要想富先修路,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得先立制建章。路修得越好车跑得越快,成功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秘诀: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优良的规章管理制度。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意在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劳动者有秩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动部1997年11月颁发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些规定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明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合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主体法律。法规,都赋予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制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其他企业制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未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者依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制定;第三,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所有权观念对人的影响第一,所有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所有”,私有体现的是自我、自身、独立、排他。所有权的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最终都是由私的性质决定的。 第二,所有权是对世权。“所有”相对于“非所有”而言,是与非所有同时产生的概念,而不是从共有(公有)中划分出“所有(私有)”后才产生的概念,但是,“非所有”“共有”却是“所有”“私有”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因此,“所有”这一观念能够成立,是相对于“他人非所有”而言的,而这个他人,不是一个人,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世上一切人,所有人所面临的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与所有人对立存在的一个集合体,一个对世的概念。由此可知,所有权关系的特点不是“一对一”的相对关系,而是一个主体对集合体的关系,即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对世权,不是对人权。 第三,所有权是受制约的权利。当社会中的某一个主体被法律确认为是所有人而对自己的物有完全的支配权时,同时也意味着与其相对的所有其他人对该物的让渡,没有他人对该物的让渡,所有人的支配权无从实现。因此,所有权一成立,这一主体就和社会的所有其他成员产生了相互制约的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所有权是所有人的资格,所有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同属私权,都具有绝对权,排他权的性质,但是所有权与人的主体资格,与人的生存、生命、自由权不同。人的主体资格,人的自由、生命权是每个人具有的独一无二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天赋的权利不能被限制,被剥夺,同时也不能限制自己对该权利的享有。而所有权是在原生的权利上通过人的自由意志依法获得的权利,从法律保护资源的分配和所有权的目的出发,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被制约的权利,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所有权的行使。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设定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对物关系的紧张性。所有权的规则最终是为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此意义上,所有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 法律规定所有权,既注意到人的自然本性,尊重个人的独立,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又强调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还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立法者将占有的事实变为权利的必然。个体的权利必须在与他人共识的关系中得到保护,如果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共识的界限,自然要被抵制和拒绝。因此,对所有权的制约根源于所有权是在市民社会中产生并且存在于市民社会。

独立董事的研究论文

论独立董事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有没有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而是产权主体的虚置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其实,独立董事对于一个公司和投资人而言,他只能算是一个局外人。从理论上讲,如果财产的主人都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那么,与财产基本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局外人即使不是一种多余也会是一种摆设和点缀;反过来讲,如果财产的主人都不关心自己的财产,那么,局外人再怎么关心也是白搭。况且,作为“局外人”的独立董事,又有什么理由要去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尽心、尽力、尽责呢?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对完善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非常有限,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点石成金的“魔杖”。一、投资主体多元化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由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激励约束问题,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要调动,如何使得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经理们像照顾自己的财产那样去管理公司的财产,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一个永恒的主题。然而,实际的问题还远远不止于出所谓“投资者”,是一个集会的概念,作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投资主体多元化必然存在着一个多元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董事会和董事原来是为了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而设计和设立的,但作为一种“用手投票”的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反映全体投资人的意志而只能反映一部分投资人的意志、他们不可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只能代表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伤害。作为一种补偿机制,证券市场的存在为小股东们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对大股东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智猪博奕:大股东必须选择主动“作为”,也就是说,必须非常用心地关注公司的发展、监督公司的运营、干预和控制公司的行为。尽管这样一个过程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过程,但却是大股东的一个最优选择;小股东的最优选择则是被动的“不作为”,既然他们的意志和利益不可能在董事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既然他们不可能改变和左右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那么,他们就不会也不必非常用心地去关心公司,同时也就无需为此支付成本,如果大股东们的利益与他们的利益趋于一致时,他们就选择“跟风”,如果大股东们的利益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选择“抛售”而拔脚走人。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同样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但相对来讲,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可能要面对着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所以要给以特别的关照和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独立董事制实际上也就是从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而提出来的,尽管其基本职责定义在“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其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从一般常理来讲,财产的主人关心自己的财产、通过某种安排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是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能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的人来经营管理,这是一个理性的结果。所以,大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肯定是要通过董事会来行使“监护权”和其他相关权力的。这本身就是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保护机制,也是与经济人、理性人假设相一致的。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制力,大股东们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去聘请一个或多个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来限制自己的权力。事实上,任何财产的主人都不可能主动去请一个不相干的人来对自己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权力来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如果存在着某种外在的强制力,大股东们就一定会去寻找和聘请服从自己意志。维护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这时,独立董事制也就变成了一种形式和摆设而不能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不少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么是具有出资人的背景,要么是演变成了技术顾问,根本没有起到独立董事应该起的作用。就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多年的美国,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可以显著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提高业绩。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研究甚至显示出那些董事会中只有12名内部董事的公司实际上比其他公司在财务上表现得更差。其实,现代公司制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考虑到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差别并为他们分别提供了某种保护机制,如果这种机制还不足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话,那就需要在这种机制以外来提供额外的保护,但是,独立董事制却无法达到这一目的。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的产生不外乎几种情况:如果独立董事是受中小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那么,他们才有可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因为所谓的“中小股东”又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利益集团,其利益目标也并不完全一致,加之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不可能是中小股东们委托的代理人。如果独立董事是受全体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那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结果一定是占优势的大股东意志的又一次体现,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实际上还是一个大股东们选择的代理人。这就从根本上使独立董事失去了意义。换一个角度看,如果独立董事是按照某种法律规定接受政府的委托而产生的话,理论上倒是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保护公司利益、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如体改委、证券监管机构等)来完成。又何必在每个公司制企业派驻一个常驻代表?换句话说,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主管部门失去作用,一个派驻的代表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因此,由谁来引入独立董事制、由谁来选择和聘请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种制度的利益取向和目标倾斜,使得独立董事既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维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也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只能是也必定是要么代表和维护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利益,要么谁的利益都代表和维护不了。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希望寄托在独立董事制上纯属是一厢情愿。让大股东去聘请独立董事。引入独立董事制来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独立董事制中的一个榜论。二、利益无相关与独立董事责权缺失独立董事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董事,其主要的职责应该是监督同样是作为代理人的内部董事,扮演一个对所有投资者的财产负责任的监护者的角色。在这当中,存在着一个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称问题。按照亚当。斯密的看法,“作为别人的钱而非自己的钱的经营者,我们不能希望这类公司的董事像私人合伙中的合伙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钱财一样十分小心地照看别人的钱财”;在詹森和麦克林的企业资本最佳结构理论中,也注意到了不同的筹资方式与不同的代理费用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企业的经理持有本公司50%的股票,而另外50%的股票由不参与管理的人分散拥有,那么,经理就不会像他持有100%股票那样卖力,也就是说,和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业主制企业相比,这个经理就会“偷懒”,因为在他看来,公司多赚1元钱,经理只不过分到5毛钱;公司损失1元钱,经理也只不过损失5毛钱。因此,为了减少“代理费用”、防止经理偷懒,应该让经理持有100%的股份,筹资则应该采取发放债券的方式。这里讨论的都还是与企业有着某种直接利益关系的财产所有人、经理层的积极性和激励问题,哪怕是拥有着部分财产而不是全部,都有可能存在着“偷懒”。那么,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没有剩余索取权同时也无需承担风险的独立董事又有什么积极性去关心与自己无关的财产、又有什么动力去认真负责地行使其“投票权”呢?这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要使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关心财产,就应该让他们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就要使他们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成为紧密相连的共同体,或者说,就是要让他们在拥有控制权的同时也拥有剩余索取权。张维迎教授曾经说过,董事并不是因为成为董事而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而成为董事。作为一个独立董事,他既然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他肯定就不会真正地去关心财产,至少不会像关心自己的财产那样尽心尽力。有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底,沪深股市约有0.5%的董事会设立了独立董事,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独立董事很少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也很少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这不仅是缺少足够精力和时间的问题,还主要是一个缺少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问题。如果希望独立董事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来维持积极性和责任心的话,那将会是十分脆弱的,也是不能持久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可以依靠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来维持他们对他人财产的关心,那么,也就完全有理由指望非独立董事和其他内部人通过自我约束以及职业道德来维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这样一来,独立董事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了。所以,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可能靠个人素质而只能靠制度来维持,这里的制度主要就是利益分配制度、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应制度、责权利相匹配的制度。然而,如果依靠薪酬制度来建立起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那又可能出现独立董事被大股东和其他内部人“收买”并与之“共谋”的情况,一旦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形成一种利益上的依附性时,那么他们也就肯定是服从大股东和其他内部人的意志、并维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这也就与设立独立董事制的初衷不相符合了。因此,独立董事要么是缺少激励而缺少责任心和积极性,要么是有了激励而失去了独立性。要一个利益无相关的人来履行对财产的监护或者让一个利益相关的人来限制和控制自身的利益,这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假设,也构成了独立董事制中的第二个修论。三、超越独立董事制,优化宏观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理论缺陷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在实践中的局限性,或者说,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在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业绩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作用缺失。独立董事制不仅解决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更解决不了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其实,作为主要的投资人,大股东们总应该是对自己的财产认真负责地去照看的,绝对不会有人有兴趣挖空心思把自己的钱从一个口袋转移到另一个口袋中去,除非这两个口袋不属于同一个人。如果说通过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在动机上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国有控股股东蛀空上市公司的做法就令人匪夷所思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中小股东们受到损害,国家也没有得益。很显然,有另外一部分人从中获得了好处,这一部分人就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同样拥有着剩余控制权却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同样不会为国家的资产去尽心尽力,如果可能,他们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国家的利益,其他中小股东们的利益损失只不过是这种牺牲的一种陪葬。于是,问题的关键就不是独立董事制的设立与否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和完善的问题,而是一个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健全与成熟的问题。如果连财产的主人是谁都不明确,或者说财产的主人是一个虚置的概念,那么就不可能有人有积极性去认真地找寻能够对财产负责的代理人,也就是说,在国有资产的框架内,不仅存在着代理人激励的问题,还存在着或者说首先存在着委托人的激励问题,而且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上的问题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导致了最终公司层面上的结构失衡和制度失效。不难看出,问题的根子还是一个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我们都承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国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但对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怎样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践中还存在着误区。现代企业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产权制度,它还包括了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来讲,完成了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不等于就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具有了上市公司的形式或者股份企业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现代企业。国有企业也有成功的,私营企业也有失败的,这就足以证明产权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内部的事情,它涉及到整个的宏观经济环境问题。狭义地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从一个宽泛的角度来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意味着一个公司如何去做,还包括着这个公司所处的法律、文化和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大环境。因此,中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决非一个企业所能解决。从目前的情况看,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国有资产从相当一部分经济领域的退出问题,就是产权明晰和产权主体到位,就是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问题。尽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开始出现一种趋同的倾向,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却面临着很多以现行国情为基础的制约因素。相应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制度与事业文化环境的培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独立董事制寄予过高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国有股减持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和选择。尽管由于多种原因使得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实施暂时停了下来,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和做法,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的需要来看,国有股减持是一件迟早要做的事情,也许在操作方法上可以做一些变通,但基本思路不会改变,也不能改变。这里其实是一个长痛与短痛的问题,是一个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选择问题,理论上讲,用最小的成本来完成这样一个过程是我们最理想的目标;从发展态势上看,这样一个过程完成得越快,我们的成本就会越小。中国已经完成入世的全部法律手续从而成为“WTO”这样一个“经济联合国”的成员,这就要求我们在观念上、在政府的职能和效率上。在宏观与微观经济环境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一切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运作,大家都必须接受竞争法则的考验和筛选。我们的改革要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割裂模式转变为全方位多领域宽层次的系统模式。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成功与否决不是一个企业的事情,也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问题,它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技术、制度等方面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放到这样一个框架中去考虑,我们就会看到,独立董事制对解决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正常现象,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尽管我们不否认独立董事制在有些情况下、有些企业中的一定作用)。只有在解决了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风险与利益匹配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之后,独立董事制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入世将给中国一个机会(当然也是一种挑战),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建设开放市场经济的契机,这样一个机会留给我们的时间不会很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企业如果不能抓住这个机会、不能很好的利用这个机会,我们就很难成为21世纪的世界强国。

这个名字不好,的却太打了,意义也不大

罗党论、赵聪:《什么影响了企业对行业壁垒的突破?》,《南开管理评论》,2013年第6期。罗党论、彭维:《媒体关注度、政府干预与股票收益》,《金融研究》即将发表。罗党论、杨玉萍:《产权、政治关系与企业税负》,《世界经济文汇》,2013年第4期:1-19页。罗党论、杨毓:《保荐人声誉与IPO表现》,《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年第4期。罗党论、汪弘:《公司特质、保荐人与公司过会时间》,《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3期。汪弘、罗党论、林东杰:《证券分析师的报告有投资价值吗?》,《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8期.罗党论、聂超颖:《法律诉讼与企业融资》,《金融学季刊》,2013年第1卷。应千伟、罗党论:《职业背景、住房承受能力与隐性收入》,《统计研究》,2013年第7期。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Bank Lines of Credit,《Emerging Markets Finance and Trade》(SSCI)(With Yingqianwei),即将发表。Incentives for China’s Urban Mayors to Mitigate Pollution Externalities: The Rol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Environmentalism,《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SSCI)(With Siqi Zhenga, , Matthew E. Kahnb, Weizeng Sun)online 6 September 2013“BANK CREDIT LINES AND OVERINVESTMENT”,《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Finance Research 》,2013年 volume 7(2),(with Qianwei Ying, Lifan Wu)Sandwich class’s home purchasing affordability in a new emerging economy——Empirical findings from Guangzhou,China,《Urban studies》(SSCI),50 Issue 9 July 2013 ,(with CHEN Jie and Qianwei Ying))陈艳艳、罗党论:《地方官员变更与企业投资》,《经济研究》(青年论坛专辑》,2012.罗党论、应千伟:《政企关系、官员视察与企业绩效》,《南开管理评论》,2012年第5期。罗党论、汪弘:《政府之手:公司上市之前的故事》,《北大商业评论》,2012年第10期。罗党论、魏翥:《民营企业政治关系与税收规避》,《南方经济》,2012年第11期。罗党论、卢俏媚:《什么影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泡沫?》,《经济管理》,2012年第9期。应千伟、罗党论:《银行授信与投资效率》,《金融研究》,2012年第5期。罗党论、应千伟、常亮:《产权、授信与企业投资》,《世界经济》,2012年第3期。罗党论、杨玉萍:《产权、地区环境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效果》,《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5期。李敏才、罗党论:《政治关联、审计师选择与审计师独立性》,《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11年(待发表).罗党论、黄向、聂超颖:《产权、政治关系与房地产企业融资》,《财贸研究》,2010年第6期(双月刊)杨海生、罗党论:《资源禀赋、官员交流与经济增长》,《管理世界》,2010年第5期。罗党论、刘璐:《民营企业“出身”、政治关系与企业债务融资》,《经济管理》,2010年第7期。罗党论、唐清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制度环境与绩效问题研究》,《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罗党论、刘晓龙:《行业壁垒、政治关系与企业绩效》,《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罗党论、唐清泉:《政治关系、社会资本与政策资源获取》,《世界经济》,2009年第7期。罗党论、黄琼宇:《民营企业政治关系与企业价值》,《管理科学》,2008年第6期罗党论、甄丽明:《民营控制、政治关系与企业融资约束》,《金融研究》,2008第12期罗党论、唐清泉:《金字塔结构、所有制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财经研究》,2008年第9期罗党论、唐清泉:《政府控制、银企关系与企业担保行为》,《金融研究》,2007年第3期罗党论、唐清泉:《市场环境与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4期罗党论、黄杨杨:《会计师事务所任期会影响审计质量吗》,《中国会计评论》,2007年第5卷第2期罗党论、徐璇、封煜:《独立董事薪酬形成机制研究》,《管理科学》,2007年第2期罗党论、唐清泉:《大股东利益输送与投资者保护——一个分析框架》,《管理科学》,2005年第5期罗党论、唐清泉:《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分析》,《南方经济》,2006年第9期,罗党论、黄郡:《审计师监督与大股东掏空行为》,《当代经济管理》,2007年第2期唐清泉、罗党论:《风险感知力与独立董事辞职》,《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唐清泉、罗党论:《政府补贴的动机与效果分析》,《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唐清泉、罗党论:《设立独立董事的效果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1期唐清泉、罗党论、王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行为研究——基于前景理论的分析》,《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1期唐清泉、罗党论、王莉:《大股东隧道挖掘与制衡力量》,《中国会计评论》,2005年第4卷第1期唐清泉、罗党论:《董事会效率效能实证研究》,《经济管理》,2005年第2期唐清泉、罗党论:《现金股利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财贸研究》2006年第1期

独立董事作用研究论文

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战略专家作用我国上市公司引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管理业务的专家,或是其他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本行业的技术权威,或是知名学者,可以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独立董事的加盟,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这些独立董事具有不同的知识和背景,可以运用他们丰富的商业经验,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以专业眼光来考虑公司的投资决策,可以帮助公司抓住市场机会,获得更多有价值的资源,提高公司在制定战略时对环境的预测能力,使得公司决策更加科学。(二)监督制衡作用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了“放权让利”、两步利改税、承包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一度并未取得满意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和经理层权力过分膨胀,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机制严重缺乏。追根求源,在于公司监事会并不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内部经理层。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隔离监督者与被监督对象的联系,会明显提高监督的效力,使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受到制衡,确保其始终为增进公司价值而服务。(三)弥补监事会缺陷长期以来,监事会存在着缺陷:1.作用有限。监事会基本不具备直接调节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在取得监测信息并对董事或经理进行评价后,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种咨询和建议。2.监督滞后。监事会成员通常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只能就他们认为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出异议,而这种监督意见并不能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这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它远不如董事会的监督来得那么及时和有效。3.不利影响。专职监事机关的设立使公司机构庞大,公司内部关系也更复杂,董事会在决策时也必然会受更多牵制,这就难免会影响公司的行政效率。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弥补了监事会上述缺陷。独立董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直接调节经理班子的行为;独立董事由于设在董事会内部,可以在较少公司内部机构牵制的条件下实施监督,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行政效率。(四)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吴淑琨(2001)对深沪476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李琳硕士学位论文(2006)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回归分析也得出结论,即在控制了相关变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之后,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表1所示。(五)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监督职能。秦丽娜(2005)认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拥有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唐跃军(2004)的调查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发挥了监督职能,其实现监督职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知情权,表决权,通报权,撤换经理人员。蔡彬清(2005)以上交所133家公司2002年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独立董事对公司起了一定的监督作用。2.保护投资者利益职能。唐清泉(2006)、唐跃军(2004)的问卷调查都表明,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可能侵害中小股东的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提供知识和信息。邵少敏的博士论文(2004)就独立董事和董事结构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做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尽管执行董事仍然是影响独立董事对投资者保护的因素之一,但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能比较好地抵制管理层这个内部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总之,正像原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所说:“无论把独立董事的作用范围缩小到什么程度,它都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于更高地去创造价值,但在某种程度上它能阻止价值毁损。”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包括对相关理论的争议、实践中的问题的分析,于今日才突现出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效果。而我国2001年才开始正式引进,并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之初,就认识到这是一项需要做好长期准备的项目。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路上”,迎接她的必定是光辉的明天!

董事会大小毕业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涌现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如今,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如解决就业问题、研制创造新技术等。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又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使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均不适应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既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客观环境对中小企业经营理财行为的约束。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模式评价 如何使中小企业在社会市场中持续发展和壮大,做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计划、决策、控制中的一项关键工作。因此必须首先确定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目标。 目前在学术界关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是指投入量及产出量的选择皆以获得最大限度经济利润,即总营业收入(总数收入)与总经济成本(总数经济成本)的差额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说,管理当局在制定各种决策时,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管理当局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说明企业的财富增加得越多,就越接近企业的目标。利润最大化目标虽然符合货币性,可控性,但它并没有明确利润的确切涵义,利润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一个企业的营业利润大于零,但它的净利润可能等于零。企业将用什么利润作为他的财务目标呢?利润最大化也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决策的短期行为等。 2、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指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在股份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最大化具体表现在股票价格最大化。而股票价格的高低既受公司管理当局可控因素的影响,也受不可控制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命力不是来自股东而是由各个利益关系人如债权人、客户、员工、经理管理层共同组织成的一个集合体。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只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势必引起他们特别是债权人的不满。因此对规范企业行为,统一员工的认识缺乏应有的号召力,而且会引起股东和经理阶层财务管理目标的分歧。 3、企业价值最大化 所谓企业价值就是指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企业价值的大小不仅仅取决于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与企业未来时期现金流量的多少及分布期间密切相关。同时在企业价值的评价中,还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了风险和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提出及实现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所以简单地定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为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不适合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协调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使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 (一)加强内部管理,而不能只考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因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只会看到眼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从而做出损害企业长远、持续发展的行为。如抽空资金、逃避债务、污染环境等等。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内部管理。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动用得到有效配合。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做到合理组合。再次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二)处理好中小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筹资,而如何筹集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中小企业生产首先要处理好与债权人的关系,因为一个企业要发展,首先需要资本。因此中小企业要处理好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使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低致使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愿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债权人,不逃废、悬空债务,主动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让其了解企业,看到企业的远大前景。具体做法可以通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应该选择对中小企业立业和成长前途感兴趣并愿意对其投资的金融机构,能给予企业经营指导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多、交通便利的金融机构、资金充足而且资金费用低的金融机构、员工素质好,职业道德良好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要主动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沟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财务状况,说明遇到的困难,以实绩和信誉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而不应以各种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来套取资金。当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时,债权人才会与企业保持长久的合作。企业获取了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才能持续发展。 (三)关心本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条件提出引进人才的条件,比如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户口问题等一些基本的生活问题。对已有的人才,企业的所有者必须能够放权,给他们以充分的信任,满足他们自我成就的需要。而对于在生产车间的普通员工企业领导也要视他们为企业的重要的创造价值的主体。应该尊重他们,试着采取亲情式的管理,从生活中每件小事上关心员工,急员工之所急。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温暖。 (四)关注政府政策的变化,并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活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环境,宏观环境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当宏观环境、经济政策变化时,中小企业所受的影响比大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因此中小企业更应该关注政府政策的变化,并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活动。市场的法则中优胜劣汰,经济实力不平等很难保证不同的企业具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行为的调控,可使中小企业的运行符合社会公平的一般条件。因此作为经济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交流,让当地政府感觉到其存在的重要性,如能为其解决居民就业问题,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当然,让政府感觉其重要性外,中小企业应注重其在市场上的形象,不偷税,不漏税,不污染环境等。作为政府,应该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来扶持中小企业,如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通过制定“三免五减”的税收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以资金拔款来扶持中小企业,但此时切勿对中小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纵容其垄断当地市场。 (五)确定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中小企业,应该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在消费者有新的需求的时候,能够站在消费者的前面领导流行。应了解市场上现有的产品及消费动向。当了解这些后,可根据其经营的灵活性,应变能力较快的特征来调整产品结构,改变生产方向,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时,中小企业可利用大企业不重视,对大企业来说生产价值不大的产品市场,开发适应一个小小的市场或专业市场。满足一群特定消费者的专用产品。这种产品的技术含量要高,这样可以避免和较低水平的企业恶性竞争以及与大公司的正面竞争,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选择这样的产品是因为大企业认为缺乏足够的市场利润率以支撑相应的市场开发成本而不愿进入。通过市场调研,产品市场不大,对大公司而言:规模小,成本高,不太感兴趣。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一般的技术性企业难以竞争。 (六)实施技术创新。不管中小企业将定位在哪个市场,技术是一个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要靠持续地创新,不断地进行技术改进,巩固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中小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应注意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应该和企业总体竞争战略相一致。如果企业实施专一化的竞争策略,那么技术创新战略就要着眼于在一个细分市场里寻找特殊目标,创造为这一特殊目标服务的新技术。技术创新要以市场创新导向,市场中有深层的、潜在的、成长的顾客需求,就如定位在某一专业的消费群,技术创新就要为这些顾客的需求服务。技术创新首先需要资金,此时可能吸收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应主动和风险投资公司接触,风险投资公司对企业所进行的新技术感兴趣时,企业应将企业的企业规划书递交给风险投资公司。企业规划书包括企业简介、企业前景分析、管理队伍介绍、投资情况。应该着重介绍风险投资的使用建议、风险投资公司未来在企业中的地位、在企业董事会中会有多少席位、是否需要风险投资公司来推荐高级主管等等事项。科技创新不仅仅是资金方面,科技人才也是科技创新的直接影响因素。而中小企业存在科技人才匮乏,科技投入少,技术水平低等各方面的不足。这时中小企业应考虑合作创新。因为即使有资金,单个企业在科技研究开发方面存在限制。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及大学之间组建专注于开发技术的战略技术联盟。中小企业的战略技术联盟其实是一种以技术创新为纽带,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相交叉的企业集团形式。技术联盟由中小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科研单位和大学为完成特定的技术项目而组建。联盟负责开发核心技术或提供开发报告、设计蓝本,然后交由成员单位分别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开发应用。但是技术研究开发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润,而不考虑对当地社会的贡献,则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和其他企业的指责,所以要充分考虑诸如环境保护等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发展带来真正长远的利益。

参考 父母在婴孩在出生前,可有问过他一声想不想来到这世上?

我帮你..............

一、会计舞弊的产生原因分析 (一)法律监督不力 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企业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会计造假行为,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造假即使被查出来了,对造假者的处罚也可以说是不痛不痒,而未被查出则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 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 (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 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独立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由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联系的,而与审计时间脱钩。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三是审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目前国内确实有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另外,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不够,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四)会计政策前瞻性不够 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性。 (五)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问比较短,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比较严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源于公司形成的历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统治地位,“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后果是控股股东完全操纵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因为很多公司的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失去对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经理人员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2.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单一公有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亦即全体人民。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产权主体却很不明确,说是人人所有,也可以说是人人都没有,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导致了所有者角色的虚置,因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大都是由政府直接委派,但政府委派的只是“代理人”而非真正的“所有者”,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制衡力度较小,导致了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股东大会徒有虚名。 3.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使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或控制,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重要成员,为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独立董事制度”本应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是这些独立董事大多来自于一些高等学府,与企业没有什么经济联系,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他们并不参与企业的H常经营管理活动,所掌握的信息,无论数量还是质量,均明显逊色于公司高管人员,充其量只能是“名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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