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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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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文参考文献

董仲舒的德育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作者:姜碧纯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10-27(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系, 上海 200234)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在长期的德育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从德育的理论基础――性三品说出发,对于德育内容进行了创造性的设定,对于德育方法提出了极富见解的意见。其丰富的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的道德教育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董仲舒;德育思想;现代意义作者简介:姜碧纯(1983-),男, 江苏南通人,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将先秦儒学改造为汉代新儒学,对中国封建社会教育和思想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其教育思想来说,其核心是道德教育。因此,对董仲舒的德育思想进行深入地研究,挖掘其精华,批判地借鉴吸收,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本文从董仲舒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德育内容、德育方法三个方面试做探析,以求对我们今天道德教育的借鉴意义。一、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性三品说德育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人们施加道德影响的一种社会活动。活动指向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目的是要使其接受所施加的道德影响。进行德育的根据在于:对于人的外在教化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而对于外在教化可能性、必然性的论证则是指向于对与人性的探讨,因此,对于人性的探讨便成为各种德育理论的逻辑起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首先看到了人性的内涵,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他们从各自的人性论出发,提出了系统的德育理论。董仲舒对先秦儒家的人性论进行了扬弃,他糅合性善、性恶说,认为人性是有善恶品等的,提出了性三品说。从而为自己的德育思想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下面我们看他是如何从性三品说出发进行论证的。董仲舒认为人性可以分为三种,即“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最上等的是圣人之性,“圣人过善”,其性“不可以名性”,圣人凭借生来而具的过善之性,“承天意”、“法天”从而教化万民。在人性的形成和教育的关系上,对于天子是无关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圣人之性的解释,董仲舒持人性不变的观点。在圣人那里,善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而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现实人格。因而,外在的教化是多余的。“性三品”中最下等的是“斗筲之性”。董仲舒视之为“又不可以名性”而低于“万民之性”的下品之性,是纯恶之性。“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之民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尧舜不擅移》)在他看来,“斗筲之民”作为恶的化身,不具有任何成圣的可能,属不可教育的纯恶之徒,对待他们只有采取外在的刑法加以强制。除了极少数的圣人和“斗筲之民”之外,占多数的乃是“中民之性”。“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实性》)“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深察名号》)因此,董仲舒对于人性和教育的关系探讨,只是针对“中民之性”的人而言的。他认为“中民”在生来的本性中既有善质又有情欲。“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仁贪之气两在身”。(同上)民性中同时存在着贪仁两性,但是它们都是潜在的,“仁之气”虽不是现成的善,只是善的基因,但可以培养成善,因而是一种肯定性的潜能,规定了主体向善的人格发展。情欲乃“贪之气”,任其成长即表现为恶,因而是一种否定性的潜能,抑制了善的走向。正是人性中所包含的否定性的潜能,使善的德性的形成不能仅仅依靠主体自身的能力,还应借助主体之外的力量,“今万民之性,待外教然后能善”,“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而若“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实性》)总之,先天的潜能只有和后天教化相结合,才能成善、成人。由此,董仲舒扬弃了孟、荀二者之弊,以其性善情恶论为理论基础,说明了人性发展的先天性潜质,通过对外在教化可能性、必要性的强调,奠定了他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必须指出的是,性三品说作为一种抽象的人性论是错误的,董仲舒不懂得人性是活动于现实中的人的特有的规定性,善、恶作为道德评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也不懂得人性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而发展变化的道理。但是,他对为什么要对人要实施道德教育,人能不能获得善性的问题,做了合乎逻辑的回答。肯定了德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对于我们今天充分认识德育的价值有着重要的启示。二、德育内容对于德育内容的设定是道德教育的基础,董仲舒为维护汉王朝封建等级制度而施行的道德教化对其内容也进行了系统的、创造性的阐述。张岱年先生说:“封建时代的基本道德原则是由董仲舒确定的。”〔1〕这个基本道德原则就是“三纲五常”。先秦儒家曾在宗法社会关系复杂的人伦关系中概括出五种基本关系,即所谓“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董仲舒则把君臣、父子、夫妇这三伦绝对化、神圣化,归结为“王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且以他的“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说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故臣兼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 王道之三纲,可求与天。”(《基义》)在阐述“王道三纲”的同时,董仲舒又详细说明了与之相应的是“五常”,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汉书·董仲舒传》)以仁、义、礼、智、信五种恒常的道德观念配合“三纲”。董仲舒讲述五常之道,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做了很多新的发挥。他发挥了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阐述了“仁”的思想,在《仁义法》中,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义。”因而统治者们不能“以仁自裕”,而应该“博爱而亡私,布德实仁以厚之”。(《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仁”的思想即是要求积极培养人民的仁德,教导人们真正地力行爱人,特别是要敬上爱君。在教导人们“以仁义安人”的同时,他又随之提出了“义”的道德观念及其行为规范,他说:“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仁义法》)这就是说要纠正不宜的行为,使之归之于宜,而纠正行为首先应该由自己开始。对于义利关系,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身之养莫重于义》)这就明白地阐述了物质利益的利和精神追求的义对人的重要性。但他仍然继承着以义制利的儒学传统,主张“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利之于人小而义之于人大”。(同上)为了切实和具体的维护封建之道,董仲舒提出了“礼”的规定与要求,“礼”就是封建社会各种典章制度和生活规范。他在向汉武帝的对策中说:“王者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又说:“礼者 ……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汉书·董仲舒传》)在礼的教育上,他还强调礼的实践意义。他一方面要求汉王朝百官贵族严行封建等级之礼,要“成之以礼乐”而为君子,做到“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施》)另一方面,要求“节民于礼”,“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强调实行礼教而防民乱的作用。董仲舒在五常之道中还特别强调了“智”。他解释了“智”的含义,“何谓之智?先言而后当。凡人欲舍行为,皆以其智先规而后为之。其规是者,其所以为得,其所以事当,其行遂其名荣,其身故利而无患,福及子孙,德加于民,汤、武是也。其规非者,其所为不得其事,其事不当,其行不遂,其名辱,害及其身,绝世无复,残类灭宗,亡国是也。故曰,莫急于智。”(《必仁且智》)在这里,智表现为理性,董仲舒认识到“智”的指导对于行为的积极意义,高扬了理性精神。“信”作为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和信念,也是“五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发挥了孔子“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的思想,阐述《春秋》大义,说:“《春秋》尊礼而重信,信重于地,礼尊于身。”(《楚庄王》)又说:“《春秋》之义,贵信而贱诈。诈人而胜之,虽有功,君子弗为也。”(《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为人臣者 ……委身致命,事无专制,所以致养也;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忠也”,(《天地之行》)要“至忠厚信以事其君”。(《五行相生》)“信”对于劳动人民来说其实质是要求人民信从其剥削和奴役。“三纲”与“五常”作为封建时代的基本道德原则,包含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一些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批判的加以继承。“三纲”是适应封建专制体制的需要而确立的,是对人伦关系的绝对化,是消极腐朽的,随着封建社会的消失,而失去合理性,被人们所抛弃。而“五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民心民意,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对于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虽然随着社会的变迁其内涵发生着变化,甚至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异化,但其中包含的基本精神却有普遍的意义,广泛的适应性,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三、德育方法(一)“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义”作为德育的两种基本方法,董仲舒区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仁义法》)“仁之法”旨在爱人,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同上)又说“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必仁且智》)从中可以看出“仁”强调的是爱人。而义之“宜”在于“正我”,他说:“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仁义法》)这是教导人们修己待人的态度,重视道德主体的自我修养,为善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身先示范,“自攻其恶”,“躬自厚而薄责于外”。(同上)从思想实质来看,无论是“仁之法”还是“义之法”都是为了调解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而提出的。但作为道德原则符合德育规律,对于广大的德育工作者来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也是我们今天的德育工作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二)“明道重志,行道养志”董仲舒强调“明道”,他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道不谋其功。”(《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即是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以道德的自我完善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任何现实的功利得失都不会影响和动摇自己的人生追求。董仲舒所强调的“明道”,实际上成为了封建统治阶层的统治工具,它将纲常伦理视为人之本性,片面的强调理性的生活,压抑了人的真实自然属性,使德育成了人性的枷锁,异化为教育人去容忍专制统治的教条。我们今天的德育就要走出这个误区,在重视人社会属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人的自然属性。“现代德育要走出困境,就应回归生活,生活世界是道德教育的根基。因为生活世界是蕴藏着丰富的价值和意义的世界,它在形式上似乎表现为平凡、琐碎和世俗,但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却泛化地存在于其中,人们在具体的生活中能够探询和感悟到其中的乐趣、价值和意义;……。”〔2〕董仲舒也十分立志的重要性,说:“《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 ……礼之所重者在其志。”(《玉杯第二》)要求人们在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养成坚强的意志,做到“至诚遗物而不与变,躬宽无争而不与俗推”。(《天道施》)同时他要求人们的道德修养并不只是停留在认识上,更应积极行动,在行道的过程中,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他提出的“进善去恶”、“改过迁善”、“反道以除咎”、“积善累德”等思想,揭示出了德育的一般方法和规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三)“必仁且智”从孔子开始,仁与智的统一,便构成了儒家人格境界的一种基本思路。董仲舒继承了这一思路,他说:“不仁而有勇力才能,则狂而操利兵也;不智而辩慧佞给,则迷而乘良马也。不仁不智有才能,将以其材能辅其邪狂之心,而赞其僻违之行,适足以大其非而甚其恶耳……仁而不知则爱而不别也;知而不仁则知而不为也。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智者所以除其害也。”(《必仁且智》)在此,可以看出董仲舒的仁智统一是以仁为体,以智为用,智从属于仁,其作用是行仁。比较辨证地看到了德育和智育的辨证关系。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学科兴起。人文教育的弱化,重智育而轻德育的倾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科技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和舒适的同时,也由于非人道的使用,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威胁,各种社会问题以及人类精神领域的种种危机也日益凸现。这些都警示着我们,必须改变长期以来严重偏向科学、忽视人文的畸形教育。因此,当代德育的建构应重视人文精神,正确处理好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矛盾,注重人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如果剔除仁智的封建性,董仲舒德智统一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德育工作仍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总之,董仲舒的德育思想博大精深,它对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道德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继承和发掘董仲舒德育思想中的精髓,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全人类的文明进步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 张岱年. 在全国首届董仲舒思想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J〕. 河北学刊, 1987,(1).〔2〕 孙峰. 现代化进程中道德教育的世纪走向 〔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0,(2).

建议看看诗经,因为上面的爱情诗有很多种,我也写国类似的小论文,把那些诗总结起来,比较一下,一定会有启示的哦

刚强不阿 理性抗争——也谈《孔雀东南飞》的悲剧根源内容摘要代表汉乐府民歌最高艺术成就的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是中国文学史上现实主义诗歌发展中的一座高峰,刘、焦两人殉情而死的家庭悲剧极具高度的典型意义,他们的死,历来受到人们的同情和赞颂。笔者试图通过故事当中的“遣归”、“求婚”、“合葬”这几个至关重要的情节的探讨,进一步深思造成刘兰芝、焦仲卿婚姻爱情悲剧的根源,揭示封建社会里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在封建家长制度下,专制家长的绝对专制使得男女青年婚姻不能自主,青年男女陷入深重的痛苦,尤其是妇女受到最为惨重的迫害,从而再现刘兰芝刚强不阿,理性抗争的正义形象。关键词:悲剧根源 探讨 封建礼教 殉情 理性抗争每次读《孔雀东南飞》,常读常新,常新常想:刘兰芝那么知书识礼,聪明美丽,勤劳能干,温顺贤慧,简直是一个至纯至孝、十全十美的“淑女”形象,丈夫又与她情深似海,可她的婆婆为什么不喜欢这样的儿媳,为何非休她不可?既然刘兰芝做个小小的府史之妻都不称职,而县令和太守为什么还会派媒人替儿子去向刘兰芝求婚?同时,兰芝仲卿他们以自杀殉情的方式向封建礼教进行有力抗争以后,两家会求合葬吗?这一系列困惑,让我更为执着地深思造成刘兰芝、焦仲卿婚姻爱情悲剧的根源。对于这些问题,有人认为,由于刘兰芝嫁到焦家后没有生育,使焦家面临绝嗣的危险。因为在宗法制度森严的封建社会,最讲究的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妇女婚后不育,就理所当然地遭到婆家的嫌恶厌弃,因而刘兰芝终被休弃势所难免。然而,我思考再三,总感这一理由难以服众。其一,刘兰芝十七岁嫁到焦家(“十七为君妇”),和焦仲卿仅仅生活了两三年(“共事二三年”),这时她的年龄充其量二十来岁,据此就武断的认为她今后不会再生育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婚后好多年才生育的现象司空见惯,这应该是古人和今人都具备的生活常识。况且,新科技研究证明,生育也与男子有很大关系。其二,刘兰芝被休弃后,先后有县令、太守家走马灯似地遣人上门求婚,如果刘兰芝当时真的被断定不能再生育,像焦仲卿这样门第寻常的普通小吏家尚且考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严重后果而断然休弃,难道声名显赫的堂堂县令、太守家会不考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严重后果而郑重聘娶?这显然更是不合情理。也有论者认为刘兰芝被休弃的原因是诗中焦母所说的“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然而,纵观刘兰芝在焦家的表现,不仅找不到刘兰芝“无礼节”、“自专由”的依据,恰恰相反,刘兰芝“有礼节”、“不专由”的例子倒比比皆是。例如,当刘兰芝看出“大人故嫌迟”,自知“徒留无所施”,顺从母意,主动向焦仲卿提出“及时相遣归”;临走前,“鸡鸣”、“起严妆”,“上堂拜阿母”,“却与小姑别”。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礼有节。另外,刘兰芝被遣前夕与焦仲卿生离死别时的一段掏心剖腹的表白:“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验之于全诗对刘兰芝的描写,也始终看不出刘兰芝有什么“无礼节”“自专由”的越轨行为。我们透过诗歌的字里行间的表白,看到的只是刘兰芝知书达礼、温顺贤慧的美好品德,让人感到刘兰芝的临行表白句句是真,毫无虚言。可见,焦母的“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不过是焦母掩盖自己休媳真意的蛮横借口,根本不是刘兰芝被休弃的真正原因。焦母休儿媳是由于“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的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刘兰芝究竟是什么原因被休弃呢?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看待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不能脱离一定的历史背景。《孔雀东南飞》的故事发生在东汉末年(“汉末建安中”),那么,我们就只能从汉代社会中去找寻刘兰芝无辜被休的真正原因。在儒家学者董仲舒的建议下,汉武帝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由于社会现实的实际需要和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儒家思想便被尊奉到前所未有的独尊地位。当时儒家学说成了规范人们思想行为和处理日常事物的唯一准绳和依据,这就自然而然地要影响到家庭、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当时在“休妻”这件事上最权威的“法律依据”莫过于儒家学说中的“七出”之律,妇女只要犯有“七出”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被婆家合理合法的休弃。在汉代,作为封建礼教和封建家长的代表人物焦母,究竟是依据什么把刘兰芝赶回娘家的呢?现在我们来探讨刘兰芝当时横遭休弃的原因,只能从当时被奉为圭臬的“七出”中去寻找根据。“七出”在儒家学说中又叫做“七去”“七弃”,这是在那个妇女没有任何地位和尊严的男权社会中丈夫遗弃妻子的七种借口,也是为维护夫权而强加在妇女身上的七道枷索。查阅《仪礼·丧服》,里面记载“七出”的内容为;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当时社会的妇女,只要犯有这其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被堂而皇之的出弃。对照刘兰芝在焦家的表现,刘兰芝犯了“七出”中的哪一条呢?如前所述,第一条“无子”显然不能成立。由诗中描写的“守节情不移”“女行无偏斜”等句可知,刘兰芝的品行贞洁贤惠,循规蹈矩,无可挑剔。第二条“淫逸”,第五条“盗窃”恐怕也不能成立。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岁嫁到焦家后,又“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门辛”,甚至在因失爱于婆婆,蒙屈受怨,无端遭遣时,临行还再三叮咛小姑“勤心养公姥,好自相扶将”。这说明她是一个知书达礼,勤劳能干的善良女性,第四条“口舌”,第六条“妒忌”恐怕也不能成立。至于第七条“恶疾”,卒读全诗,始终看不出她患有什么“恶疾”的蛛丝马迹,这就更不能成立了。“七出”之中,“六出”已被排除,那么,刘兰芝也许是犯了“不事舅姑”(第三条)的大过。也许会有人说,至纯至孝的刘兰芝,怎么会“不事舅姑”呢?我们认为,探讨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要把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分析。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是非标准,在刘兰芝生活的男权社会里,衡量一个女子是否合乎“妇道”,是和我们今天的标准大不相同的,当时衡量“妇道”的是非标准是以儒家学说中的封建礼教为绳墨的。《礼记·昏义》中说,妇女须“成妇礼,明妇顺”,“妇顺者,须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也就是说,作为女子,与丈夫的亲密程度不可超过与舅姑(即“公婆”)的亲密程度,否则即为“不事舅姑”。《礼记·内则》中说得更明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也就是说,儿子过于喜欢妻子,引起父母不高兴的,可以休弃。纵览全诗,我们不难看出,焦仲卿和刘兰芝是一对十分恩爱的美满夫妻。他们已经:“共事二三年”,但两人犹觉得“始尔未为久”。一个说“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一个说“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即或是遭受焦母无端迫害,行将分手之时,他们还是那么情真意切,信誓旦旦——“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可见,他们爱得是多么深沉,多么纯真,多么痴迷,多么坚贞!甚至最后为了忠贞不二的爱情而“举身赴清池”、“自挂东南枝”。无论是富贵不淫的刘兰芝还是倾城不移的焦仲卿,他们感情的天平都十分明显地倾斜于自己所钟爱的恋人,而不是自己的母亲。他们谁都不能割舍自己对恋人的那种特殊的痴爱而移情于母亲。作为封建社会里一个充满礼教思想的蛮横专制、滥施淫威的婆婆,自儿媳兰芝过门后,一心想使她成为自己任意摆布的驯服工具。儿媳的一举一动必须受家长支配。她看到与自己相依为命的独子婚后把爱更多地献给自己的妻子,心中当然不是滋味,当然未免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当然会把这一切归咎于儿媳对儿子的殷勤承欢和狐媚吸引,甚至会认为是儿媳妇把儿子从自己身边生生抢走了。于是自然而然会迁恨于儿媳妇,自然而然会觉得“失恩义”,自然而然会觉得“大不悦”。而因儿子”甚宜其妻“引起父母心中不悦的,封建礼教明文规定着可以“出”,于是“吾意久怀忿”的焦母自然就要凭借这一条将兰芝驱遣回家。这,就是刚强不阿的刘兰芝失宠于婆婆横遭休弃的真正原因。经过深思熟虑的刘兰芝感到被遣的命运势所难免,尽管她“奉事循公姥”,“昼夜勤作息”,也难逃“被遣”的厄运。也只能“自遣”了。在礼教重于“人情”的封建时代,因年轻夫妻过分恩爱而使父母不悦造成的婚姻悲剧又何止刘兰芝、焦仲卿两人?宋朝大诗人陆游也是深受其害者之一。据周密《齐东野语》记载:“陆务观初娶唐氏,闳之女也,于其母夫人为姑侄,伉俪相得,而弗获于其姑。既出,而未忍绝之,则为别馆,时时往焉。姑知而掩之,虽行知挈去,然事不得隐,竟绝之,亦人伦之变也。”陆游与其表妹唐婉的爱情悲剧跟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爱情悲剧何其相似?儿子“甚宜其妻”,夫妻俩人“伉俪相得”竟成为沉浸于爱情幸福中的青年男女的莫大罪名,以致横遭迫害,劳燕分飞,生离死别,各分东西,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在现在看来是何等的荒谬和不可思议,而在那个时代又是何等的平常和合乎礼义!刘兰芝被遣回娘家后,求婚者接踵而来,足见兰芝的品貌不同寻常。但如前所述,刘兰芝做个小小的府吏之妻都不称职,而县令和太守为何还会派媒人替儿子去向刘兰芝求婚呢?在刘兰芝和焦仲卿生活的年代里,择偶配婚已十分讲究门第、容貌、才华、年龄和婚史等。县令家的三郎和太守家的五郎自身条件这么好,为何不向“窈窕艳城郭”的贤女秦罗敷求婚,而偏偏看上被休的刘兰芝?如果说县令和太守是仰慕刘兰芝的聪明美丽、多才多艺和很有教养,那么他们对刘兰芝嫁给府吏,“共事二三年”后被遣该不会一无所知吧!如果我们从反常的心理解释反常的行动,一切就显得万分合乎情理:县令和太守替儿子求婚是假,为己纳妾是真!在封建时代,对于一个被休待嫁的刘家女来说,等待她的将是一条布满陷阱、洒满血泪的路。刘兰芝和焦仲卿反抗封建家长制度的压迫,殉情以后,会“两家求合葬”吗?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其一,焦母和阿兄是封建家长和封建礼教的代表。在他们看来,刘兰芝蔑视封建礼教,反抗兄长之命,新婚之夜“举身赴清池”,让太守一家枉花无数钱财,空欢喜一场,可谓叛经背道,罪不可赦;而焦仲卿饱读诗书,任职台阁,得知刘兰芝自杀,也竟然丢官抛母,“自挂东南枝”,实属不忠不孝,当惩不贷。从焦母和阿兄的思想立场来看,“两家求合葬”是不可能的。其二,阿兄暴戾自私,冷酷无情,而焦母蛮横顽固,独断专行。当初,太守派媒人来求婚,刘兰芝不忘“府吏见丁宁”,一心只盼破镜能重圆,可阿兄对妹妹的事情却无丝毫的理解和尊重,粗暴训斥兰芝“后嫁得郎君”,“足以荣汝身”,“作计何不量”!而焦母一手毁了儿子的幸福,面对儿子殉情的拜别,仍是一副铁石心肠,丝毫不肯回心转意,收回成命。从焦母和阿兄的性格特征来看,“两家求合葬”也是不可能的。其三,富贵不淫的刘兰芝一“举身”,不仅毁了阿兄的高攀梦,还丢尽了阿兄的脸面;倾城不移的焦仲卿一“自挂”,不仅使焦母日后无靠,还使焦家香火断绝。巨大的打击无疑会激起焦母和阿兄心中的波澜,然而,除了绝望、痛苦、恼怒和怨恨以外,还会有些什么?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自然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从焦母和阿兄的内心感情来看,“两家求合葬”就越加不可能了。笔者认为,刘兰芝夫妇死后的情况,完全出于诗人的想象与幻想。“两家求合葬”和“魂化双飞鸟”都是浪漫主义手法的运用,诗人借此表达了人们对刘兰芝夫妇不幸遭遇的同情,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对封建礼教的抗议和嘲弄。机械地把“两家求合葬”理解成为写实的手法来看待“合葬”,不仅有悖于焦母和阿兄这两个人物形象,也将大大削弱全诗“揭露封建家长制度和封建礼教摧残青年男女幸福生活”的主题。人非木石,熟能无情,刘兰芝、焦仲卿执着纯真的爱情虽为封建礼教所不容,却为世俗人情所赞赏。千百年来,人们同情、赞美这对青年恋人忠贞不渝的爱情,更欣赏钦佩他们为追求爱情和自由而进行的不屈的理性反抗精神,虽是悲剧,却极富正义色彩。这一爱情悲剧,是当时社会的反映和写照,是对封建礼教吃人本质的控诉。学习欣赏这首凄美的爱情诗,我们认识到了古代社会的罪恶,看到了中国妇女为了争取自由幸福的理性反抗精神,刘焦的自尽,是失败,也是胜利。这种方式的抗争,虽说消极,但毕竟是黑暗当中的一线光明,给后人以积极的启迪,更应思考如何才能真正提高妇女的权利和地位。 参考文献:1 . 余冠英选注 1953 《乐府诗选》 人民文学出版社2 . 李因笃、陈祚明等 1987.6 《两汉文学史参考资料·孔雀东南飞》3 . 孙志凌 2001.7 《孔雀东南飞》中的三个问题 河北《语文教学之友》4 . 游国恩等 1989.5 《中国文学史》 人民教育出版社5 . 金伟源 1989.5 生不偕老·死求同穴——《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讲析》 华东师大出版社

中国古代“国学”概念简考 摘 要:“国学”一词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周礼》,承载着乐师礼乐教化之职。在后世发展中,其含义也在逐渐演变。首先,基于对《汉书·食货志》的记载,可推测时之国学为地方诸侯贵族把持之学,承担向中央输送地方精英的过渡作用。其后,国学逐渐成为国家官学体制的一部分,并在授课对象、授课内容、规制方面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体系,从而确立了国学最高官学的地位。关键词:国学;礼乐教育;官学;古代教育中图分类:K20 文献标识码:A 现代意义上的国学概念于近代肇始,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名词。然而“国学”一词古已有之,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其含义也经历了发展演变。随着国学在近代背景中走进学术视野,各家争论不休,关于其含义探讨也往往集中于新意涵的挖掘和赋予。当翻阅古代典籍,重新寻找国学踪影时会发现,千百年来国学与中国古代教育密不可分,特别是作为国家官学中重要组成,国学显然成为贵族之学或国家最高学的代表。目前学界研究往往集中于国学在近代舞台上的争辩和国学的现实功用,而对古代国学概念缺乏详尽梳理,本文将以此为突破口,梳议中国古代国学概念,所囊史料和个人学识有限,不当之处,敬候方家指正。一、礼乐教育:国学之溯的一种推测今人追溯“国学”往往自《周礼》始,即《周礼·春官宗伯·乐师》所载:“乐师掌国学之政。”[1]50 基于此之论述和后世著作引申,针对国学早期所指,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断,一种将国学作为周代官学总称,并将其代指小学和大学,如清末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视国学为国城中王宫左之小学;第二种观点断定国学意指乐师主授礼乐课程或为传艺之所;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学就是国家教育,具体指国家高级机构或学校,主要以贵族子弟为教授对象,其中以持此说为多。这些观点或以周代教育出发,或站在古代教育的总体高度,却少聚焦《周礼》所载本身。因此本文首先将以《周礼》记载为挖掘对象,以国学源之所出探寻,作如下分析。首先,国学所指最初可能是国家礼乐体系的一部分。在周代众官职中,乐师一职隶属春官系统,春官为“礼官之属”,主掌礼乐,在高度重视礼制的周代,春官之重可想而知。国学既然出现在春官系统中乐师一职,与礼乐必脱不了关系,礼乐之责甚至重于教化。第二虽然周朝有诸多官职担当“教国子舞”,但是在《周礼》对各官所职的记载中,似乎只有乐师之责明确提到了“国学”二字,因此国学早期意涵很有可能只是礼乐中的小型乐舞。第三,乐师“掌国学之政”具有教化色彩和教育职能。周代职官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官教合一”,诸多职能政教并担,乐师所掌国学可能是国家官学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教化的职能和色彩。第四,国学不太可能是国家的高级官学。地官“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是为“教官之属”,而春官的教化职能相比较弱,所属春官的乐师之教育作用似乎不为主职。以此而论,笔者推测国学之溯源为:作为乐师职责之一的国学是隶属周代国家礼乐体系的小型乐舞,具有教育职能,但并不是国家高级官学。二、地方诸侯把持之学:以《汉书·食货志》记载为例探讨春秋战国以后,国学一词的出现渐有增多,其含义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上古时期礼乐教化的含义不再明显,而是逐渐成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最初可能只是诸侯辖内之学,成为国家中央官学已是后话。此处以《汉书·食货志》对教育的记述为例探讨国学初步演变。《汉书》载:“是月,余子亦在于序室。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庭君臣之礼。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序;庠序之异者,移国学于少学。诸侯岁贡少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士。”[2]291此段叙述出现在记录汉代社会经济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状况的《食货志》中,开头出现的“是月”指冬日农闲时节。此段文字描述了平民子弟的求学历程,所谓“序室”为蒙童所就之学,“小学”和“大学”此处指平民子弟逐层升学等级,因后文称“秀异者”才有权被推荐,所以“小学”和“大学”这里指平民子弟就学的地方学校,区别于中央贵族的“大学”和“小学”,因此后半部分出现的乡学和庠序、国学和少学可能是相较高一等级的地方官学或地方诸侯贵族之学。依照《食货志》前文所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常,五常为州,五州为乡”、“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 [2]291可解读“序”为里一级学校,“庠”即乡一级的学校,那么庠序在此大约是级别较低有官方或贵族掌管的地方学校。依照清人黄生所释“乡学,庠序之总名也。国学,少学之异名也” [3]196,那么庠序即乡学,国学即少学。地方小学、大学优秀生源可升至乡学(庠序)中学习,乡学优异者可往国学(少学)受教,国学中优秀者可由诸侯推荐到天子直属最高学府大学,因此国学是由地方诸侯贵族直接把持的地方官学。通过上述分析,经历了诸子争鸣的春秋战国,民间私学涌现,自上而下的教育体系推荐机制也逐步健全起来。在科举制度尚未成型,民间非贵族人才主要以推荐为主的年代,国学成为由诸侯贵族把持的地方高级官学,是连接民间和中央教育的过渡桥梁,也是由地方向中央输送学业精英的关键步骤。而在后世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科举制度确立、地方贵族的人才推荐职能弱化后,国学更多出现在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中,成为中央官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国家最高官学:多角度的古代国学解随着历朝历代国家教育体系逐渐完善,国学的含义逐渐扩展成为“国家之学”或“一国之学”,同时也被渐渐赋予了国家高级教育机构的默认,在后续演化过程中,国学成为最高官学的代表。当国学出现在中央官学体系之后,对于国学的解读便与贵族教育和人才培养联系起来,国学也成为高级贵族学校和国家至高学问策源地。这样的国学已经脱离了早期礼乐色彩,并形成了系统健全的规范体制,以下将从国学与国子学、太学关系,国学的授课对象,国学的授课内容,国学的规制四个方面粗略考察作为国家最高官学的国学概念。(一)国学与国子学、太学晋武帝始立国子学,国学逐渐成为后代各朝国子学或国子监的简称。自东汉末年分裂割据至隋文帝大一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各朝文献记载中较多的提到了“立国学”之举,一种合理的解释是西晋所设国子学以“国学”为简称,在随后南北朝分裂状态下,各小朝廷多用之。例如梁武帝“天监四年,乃诏开五馆,建立国学” [4]1730、齐明帝建元二年“国学久废”、“逡之先上表立学” [4]666。到元朝,国学与国子监所指相同,忽必烈初年“设国子监,立国学监官”[5]296,值得注意的是元朝还分设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体现了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当然也包含着民族等级森严的色彩。自国学(即国子学)设立后便成为凌驾于太学等学之上的国家最高官学,南齐曹思文曾上书称:“据臣所见,今之国学,即古之太学。……太学之与国学,斯是晋世殊其士庶,异其贵贱耳。”[6]83此外,《新唐书》中记载:“高祖始受命……国学始置生七十二员,取三品以上子、弟若孙为之;太学百四十员,取五品以上;四门学百三十员,取七品以上。”[7]5635 此处亦明显可见所立国学其等级、入学条件的严苛程度明显高于太学、四门学等学。(二)国学的接收对象从“国学”接收对象上来看,最初“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一句中出现“国学”二字,明显是针对贵族官宦子弟的教育。在后世演变发展过程中,各代最高官学机构,大多以“国子”命名,比如国子学、国子寺、国子监,甚至简化为以“国学”相称,郑玄注“国子”即“卿大夫之子弟也”。但并不是所有的官员子弟均可入学,只有官员品级达到相应标准,其子弟才能入学。如唐“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若从二品以上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7]1159。宋代之后,其招收对象已经渐为放宽,至于明朝则扩展到普通平民,“凡国学生员,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子孙弟侄,年一十二岁以上者充补,以一百名为额。民间俊秀年一十五岁以上,能通四书大义,愿入国学者中书省闻奏入学,以五十名额” [8]253。“国学生源”、“ 入国学者”,逐渐成为代指能够接受国家最高级别教育的学子,即“公卿子弟,并入国学” [9]365。严格的身份限制和较高的评选标准表明了入国学门槛之高和国学的尊贵。不仅如此,唐朝盛世时“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诸国酋长,亦遣子弟请入国学” [10]303,体现了国学对外来留学生的开放性。(三)国学授课内容或研究内容首先是尊孔,自汉武独以董仲舒所推儒学为官方哲学后,儒之至尊地位延续千年,国家最高官学尊从孔子也顺其自然。提出尊儒的鼻祖董仲舒本人也曾为太学博士多年,竭力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后汉书》曾记载东汉官员朱浮上奏:“以国学既兴”,“寻博士之官,为天下宗师,使孔圣之言传而不绝”[11]316,亦可见国学之尊孔风尚。此外,在文献中关于在国学中祭孔或立孔庙的记载也多为见得,如唐“贞观二年,诏停周公为先圣,始立孔子庙堂于国学,稽式旧典,以仲尼为先圣” [12]252、元朝“至元二十四年,既立国学,以故孔子庙为京学,而提举学事者,仍以国子祭酒系衔” [5]2301、明洪武年间“丁未,以太牢祀先师孔子于国学” [13] 20,此外,朱元璋受封孔子后裔孔讷时,“命礼官以教坊乐导送至国学,学官率诸生二千余人迎于成贤街[13] 7297,都是历代国学重孔尊孔的鲜明表现。第二,延续了上古时期的礼仪之教,入国学有复杂规范的礼制,并接受贵族官僚贤人观礼。虽然唐初曾一度以周公为先圣,但周公亦被尊为重礼之人,而孔子对周公推崇有加,其本人也具有深厚的礼乐思想,唐太宗时国学复以孔子为尊,既尊孔必重礼,作为国家最高学的国学必然以身作则,国学重礼的传统异常深厚。正如元儒博士虞集所言:“国学,礼义之所出也” [6] 4175。贵族官宦子弟入国学时,行齿胄礼或释奠之礼,亦有皇族、官员观礼。唐代令狐峘、滕珦均有《释奠日国学观礼闻雅颂》诗作流传后世,“太学时观礼,东方晓色分。威仪何棣棣,环佩又纷纷”、 [14] 2849“肃肃先师庙,依依胄子群。满庭陈旧礼,开户拜清芬”、“ 圣上尊儒学,春秋奠茂勋” [15] 2850,用以颂扬国学之礼。第三,国学教授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兼及其他各派学术。梁武帝时“建国学,总以五经教授,唯国学乃经,经各置助教云” [16]433,唐睿宗太极元年“皇太子国学亲释奠,令无量讲《孝经》、《礼记》”[17]3167。大多皇朝贵族官宦子弟达到规定年龄即入国学学习,皇帝也多次亲临请教儒家典章。。除此之外,国学的研究对象不仅集中于儒学经典一类,而是博观经史,兼及百家诸学,例如在唐朝初年伴随儒释道三教交流碰撞,国学也受此风潮影响,唐高祖李渊就曾“释奠于国学召名儒僧道论义” [18]160。(四)国学的规制包括生源和任职官员在内,国学在国力强盛时可达数千人,学舍千百余间,规制宏大,令人惊叹。国学不仅汇集了当时一大批学术精英,而且培养了众多学术后继者,中国历来重文教化由此可见一斑。特别是在唐太宗时期,不仅国立壮大、文化繁荣、对外交往频仍,国学的发展也甚为壮观。包括外国留学生在内的国学“增筑学舍至千二百间”、“国学之内八千余人” [10] 302。到元朝时,虽为蒙古族统治,其仍在重儒上不敢怠慢半分,汉族官员韩元善曾向上进言“历代国学皆盛,独本朝国学生仅四百员” [5]786,说明学生四百人已是少数。当然也有人数更少的时候,如南朝齐开国皇帝萧道成“建元四年正月,诏立国学,置学生百五十人” [6]82,但那毕竟算是独居一隅的“小朝廷”。作为国家的最高学术机构,特别是还肩负着培养皇子贵胄、网罗天下顶尖优秀学子重任的国学,不仅为皇帝智囊团储存后备力量,更是国家人文重镇,其建制之庞大是保存国家文化传承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延续儒学至尊、保障皇权的需要。 参考文献:[1]周礼[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3]黄生撰,黄承吉合按.字诂义府合按[M].北京:中华书局,1984.[4]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5]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6]萧子显.南齐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7]欧阳修,等.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8]大明令[A].怀效锋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0]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11]范晔.后汉书[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6.[12]吴兢.贞观政要[M].长沙:岳麓书院,1991.[13]张廷玉,等.明史[A].北京:中华书局,1974.[14]令狐峘.释奠日国学观礼闻雅颂[A].全唐诗[M].北京:中华书局,1999.[15]滕珦.释奠日国学观礼闻雅颂[A].全唐诗[M].北京:中华书局,1999.[16]姚思廉.陈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17]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8]念常.佛祖历代通载[A].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北京图书馆估计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

董仲舒论文的参考文献

郭永怀(1909.04.04--1968.12.05),山东荣成人,中共党员。著名力学家、应用数学家、空气动力学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我国近代力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长期从事航空工程研究。发现了上临界马赫数,发展了奇异摄动理论中的变形坐标法,即国际上公认的PLK方法,倡导了我国的高超声速流、电磁流体力学、爆炸力学的研究,培养了优秀力学人才。担负了国防科学研究的业务领导工作,为发展我国的导弹与核弹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1999年被授予“两弹一星荣誉勋章”,是该群体中唯一一位获得“烈士”称号的科学家。杨振宁,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著名美籍华裔科学家、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其于1954年提出的规范场理论,于70年代发展为统合与了解基本粒子强、弱、电磁等三种相互作用力的基础;1957年由于与李政道提出的“弱相互作用中宇称不守恒”观念被实验证明而共同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此外曾在统计物理、凝聚态物理、量子场论、数学物理等领域做出多项贡献。.......多了,这只是两弹一星的

《春秋繁露》是一本怎样的书呢?据《中兴馆阁书目》谓“繁露”冕之所垂,有联贯之象;《春秋》比事属辞,立名或取诸此,亦以意为说也。那么《春秋繁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它主要凝聚了作者董仲舒的哲学思想。而董仲舒的思想特质又是什么呢?本文以《春秋繁露》为辅,主要分析董仲舒的思想。

一、《春秋繁露》的创作初衷

作者董仲舒是汉代的经学大师,他不仅博学多识,担任过朝廷的大官,而且“居庙堂之高则思其民”,决心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来促进国家的强盛。而且在当时,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人民因为战争而终日慌乱不安的心也终于平静。

经济得到发展,政治上中央集权得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急需一种理论体系来巩固,于是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主张应运而生。

董仲舒在当时的社会上不仅是远近闻名、人人尊重的大学者,而且他做官理事的能力又非常出色,他曾两任汉朝分封国的国相。因此,有这样一位能力不俗,又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为汉代武帝出谋划策,皇帝当然会欣然接受。《春秋繁露》作为董仲舒的代表作,主张在以往儒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化集权统治,这样的思想正是汉武帝想要的。

汉武帝有着建立千秋大业的雄伟壮志,首先就要有支持他统治的完备思想体系的支持。而经董仲舒潜心研究《公羊春秋》,以《公羊春秋》中“春秋大一统”为主旨,把儒家尊崇的周代以来的礼乐制度以及阴阳五行家的学说贯通起来,并且吸收了法家、道家和阴阳家思想精华,为《春秋繁露》打下了深厚的写作基础。

二、董仲舒的所营造出的新的儒学体系

在中国古代,儒家学说的影响不言而喻。而最初百家争鸣局面盛行时,儒家仅仅是众多学说里的一个学派,并没有突出。而儒学之所以能够达到后世的繁盛,与董仲舒是紧密相关的。

汉代武帝早在未继位之前,就对儒家学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再加上董仲舒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更加系统的完善,在《春秋繁露》中细致分析了儒家学说之后,汉武帝心中早前的那株儒学的幼苗得到了滋养,发展成长,于是他迅速又投入到向天下宣扬儒家活动里。由此看来儒家能对古代中国产生这么显著的作用,董仲舒无疑是背后的大功臣。

儒家思想的“礼治”主要体现为一种有区别的“异”,这种“异”体现在多种方面,包括富贵与贫贱,长辈与小辈,亲人与友人等差异。新形成的儒学体系通过这种差异,形成仿照周礼而推及的儒家礼治。

对于儒家而言,社会的动荡往往由于礼治的实行不善,要想使社会长治久安就要把完善礼治作为重要工作。这种“异”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变相的等级制,虽然百姓不能够自由越级,但是被固化在这种相对稳定的制度下的人民得以过上安稳的生活,统治者的专制主义统治也能有所加强。

“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 这选自《春秋繁露》,大意为,春秋的道理是信奉上天和效法古制。董仲舒在他的思想主张中也确实体现了这一点。他认为封建社会的统一是必然的,并且对“天”表现得尤为尊崇,认为自然界存在着神,把王权和神权结合起来。

使得王权神化,受统治的百姓更加信服,都臣服于中央集权的统治之下。因此《春秋繁露》是深受统治者欢迎的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这种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新发展方式也使新儒学体系影响甚大。

三、《春秋繁露》反映出董仲舒的神学唯心思想

董仲舒的思想主张主要可以阐述为“三统”和三正”。由于他不仅继承了儒家礼治思想,还吸取了阴阳五行家学派的精华,所以在《春秋繁露》中他把人文自然归结出了一套理论。这套理论有着儒学的“骨”和阴阳五行家的“血肉”,并且做出了多种多样的牵强比附。董仲舒主张建立“天人感应”论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神学体系。

这种神学体系在后人看来可能是较为落后的,但却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激起了不小的浪花,具有较强先进性。为了发扬完善神学唯心思想,董仲舒又将其细化,创造出了以神学唯心为中心的分支思想。

比如“人副天数”说,把人与天构成联系,人身的骨节、五脏、四肢等被他比附作一年的日数、月数,或者是五行、四时之数;根据人身体内的五脏六腑和五行符、外有四肢与四时符,进而获得了“为人者,天也”的结论。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研究,董仲舒认为上天是给予人类生命和所有事物的馈赠者,上天的力量无边。

人们常知的是人性有善良的一面,相反也有丑恶的一面。董仲舒将人性与神学相结合,用天有阴阳来比附人性,说的是“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大意为天道兼备着阴阳两种功用,人也同时具备了贪婪和仁爱两种本性等等。

简而言之,董仲舒的神学体系包括“三纲五常”、“三统三正”和“性三品”。他其中的一部作品中,就说明了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之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便是他“阴阳”思想的体现。“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总体来看这就是封建社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且他把 “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和金、木、水、火、土这样的五行相比附,阐发为“五常”的主张,这便是“五行”思想。

这样的别具一格的神学唯心思想既不脱离儒家思想的本质又能有自己的新发展,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与影响。

四、总结

董仲舒借《汉书》“临渊羡鱼”的典故以为武帝指明治国的方向,完备的治国思想他十分明了。凭着这份不断选择、继承发展的思想特质,他有针对性地对当时社会问题给出解答。从长远来看,他思想中的“天人感应”对皇帝的私欲有限制作用,因此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古代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 《春秋繁露》,董仲舒,中华书局,2012年6月

[2] 《汉书》,班固,团结出版社,2018年6月

制度变革与汉武帝盛世的造就[摘 要]汉初制度多疏阔,要求制度变革的呼吁虽殷,却无法得以实施。直到汉武帝时期,才大刀阔斧地推行了制度变革。这是一个事功显赫的时代,也是一个垂范立制的时代。在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强化对官僚队伍的管理、确立新的经济政策等重大领域,汉武帝固然采取过某些权宜性的措施,但对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显然更为重视。分析这一现象,有助于我们解读古代盛世的合理内核,从中获得历史启迪。[关键词]汉武帝;制度;变革;创新;启迪一个政权的初建阶段,往往是百废待举,不得不以解决燃眉之急为务,无暇顾及根本性的制度建设。而欲使国家达到鼎盛状态,却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从西汉前期的“无为而治”到汉武帝的“多欲”、“强为”政治的转变,明确无误地印证了这一历史规律。汉武帝的时代,无疑以事功显赫而著称于史册,如果探究造成这一强盛时代的诸多因素,大力推行制度变革无疑应该属于首选之列。目睹汉代兴衰过程的历史学家荀悦,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说:“先王立政,以制为本。……上有常制,则政不颇;下有常制,则民不二。”[1](《孝文皇帝纪》上)这是符合历史规律的结论。从制度建设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视角,解读汉武帝盛世的出现,可以给我们以深刻的历史启迪。一、直面制度变革:顺应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汉文帝时期,胸怀远大政治抱负的政论家贾谊,就在他的千古雄文《治安策》中为制度的欠缺、国家的软弱而太息流涕,发出改制以求强的呼吁。他特别针对政治等级失序的问题,提出“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修则坏。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2](《礼乐志》)。他还为统治者草拟了礼仪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对这套制度充满了自信,“立经陈纪,轻重同得。后可以为万世法程,虽有愚幼不肖之嗣,犹得蒙业而安”[2](《贾谊传》)。即认定以制度治国可以弥补“人治”的缺陷,这是他的理性追求。他的制度设计,不似后世儒者的迂腐,而颇有熔铸礼法为一的务实色彩。正如陈苏镇的判断,贾谊等人“所关注的是在‘法令’、‘刑罚’之外,再建立一套‘礼’的制度,形成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的制度体系”[3](p251)。可惜的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一批身居高位的军功权贵的坚决反对,贾谊的主张无法得以实施[2](《贾谊传》)。汉初的因循静默之风,可以导致社会秩序的恢复,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在制度建设方面乏善可陈。荀悦说过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圣王之制,务在纲纪。……汉初国家简易,制度未备。”[1](《孝文皇帝纪》上)这是对汉初政局特点的准确归纳,遗憾之情溢于言表。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即位。他所面临的形势是“汉兴六十余载,海内艾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未宾,制度多阙”[2](《公孙弘卜式儿宽列传》)。他继承了“文景之治”的全部历史遗产,其中,既有社会稳定、人心归向、经济富裕的优势,也有制度有缺、国家控制能力薄弱的遗憾。“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4](《平准书》)可见,制度的不完备,已经构成了对统治秩序的潜在威胁。因此:推进制度建设以改变汉初的因循局面,就成为汉武帝必须承担的责任。 董仲舒应时而出,倡言必须变革国家制度,才能真正达到天下大治:“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2](《董仲舒传》)所谓“更化”,就是改革。在强调“以孝治天下”的汉代,对祖宗的成规遗意,后人只有恪守的义务,而无变更的权利。而董仲舒却有勇气蔑视政治禁忌,评判西汉前期的利弊得失。“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的定评,即便不是对“文景盛肚”的否定,也是包含着无尽的遗憾。在呼吁变革方面,董仲舒无疑是站在时代前列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并非是董仲舒的独特之见,当时的贵族思想家刘安也在大谈法令制度必须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5](《汜论训》)刘安尽管最终走上了与汉武帝分庭抗礼的道路,但在论证变法求治的必要性上,却与董仲舒、汉武帝有呼应之实。汉武帝晚年自我分析不得不变革成法的原因是:“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陵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6](《汉纪》)此时,君臣都不满意汉初的立国规制,而把变革制度、造就盛世,作为自己理应承担的历史使命。 汉武帝正是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厉行改制,奋发有为,才建立起显赫的功业,成为名垂千古的雄才大略之主。汉武帝时期的政论家严助,总结汉武帝时代的特点是:“是时征伐四夷,开置边郡,军旅数发,内改制度,朝廷多事。”[2](《严助传》)汉哀帝时的太仆王舜、中垒校尉刘歆等人,在议论汉武帝的历史地位时特别强调:“招集天下贤俊,与协心同谋,兴制度,改正朔,易服色,立天地之祠,建封禅,殊官号,存周后,定诸侯之制,永无逆争之心,至今累世赖之。单于守藩,百蛮服从,万世之基也,中兴之功未有高焉者也。”[2](《韦贤传》附《韦玄成传》)班固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则在人才济济之外,特意强调“孝武之世,外攘四夷,内改法度”[2](《循吏信》)。这些议论,显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立论取向:特别推崇汉武帝大力推行制度变革,为子孙后世垂范立制所作出的贡献。汉人如此重视从制度层面来讨论汉武帝的历史地位,表现出令人钦佩的理性和远见,甚至称之为我国古代政治文化的宝贵遗产也不为过。这样深邃的认识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汉武帝重视制度变革的实际举措,为汉代思想家提供了源头活水。二、推行制度变革:安邦治国的必由之路 汉武帝治国施政,既有魄力非凡的一面,也有非常务实和理性的一面。在涉及变革的许多领域,他往往是标本兼治——不仅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权宜性手段,更重视推行制度建设,以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 以一系列立法削弱藩国势力 汉初推行的“郡国并行”之制,容易造成“尾大不掉”的流弊,其危害性在“吴楚七国之乱”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因此,汉景帝挟平叛之余威,颁布过贬抑藩国地位的新规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汉武帝继轨而起,创设诸多制度法令。极大地削弱了藩国势力,使之无法再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实施了“推恩令”。主父偃是擅长于分析利害的政论家,他迎合汉武帝厉行中央集权的意愿,上书建言:“古者诸侯地不过百里,强弱之形易制。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今以法割削,则逆节萌起,前日朝错是也。今诸侯子弟或十数,而适嗣代立,余虽骨肉,无尺地之封,则仁孝之道不宣。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必稍自销弱矣。”[2](《主父偃传》)汉武帝深知它的奥妙之所在,立即予以采用。在“推恩”这样流露着血缘温情的名号之下,把本属于王国的部分领土,新立为侯国,并且改变其原来的隶属关系,使之归属于附近汉郡。其客观效果是,“武帝施主父之册,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2](《诸侯王表·序》)。 此外,还有阿党法、左官律、附益法等相关立法适时出现。关于“阿党法”的内容,据张晏的注释是“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2](《高五王传》)。这就迫使诸侯王国的高级官吏,为了自身的安危,也必须把监视诸侯王的动静作为第一要义。诸侯王不仅丧失了治国理民的事权,还必须承受来自傅、相的就近监督。甚至于有这样的事例发生:朝廷任命有严苛之名的大臣为王国之相,尚未到任,担心受到迫害的国王就畏罪自杀了。诸侯王反而受制于名义上的属官,其政治地位的削弱是新法规的必然结果。因此,班固在论及“阿党法”之时,特意强调“其后诸侯唯得衣食租税,贫者或乘牛车”[2](《高五王传》),就是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影响之深远。关于“左官律”的内涵,据服虔的注释是:“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应劭也有大致相同的理解:“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2](《诸侯王表》)创立此制的用心,不外乎阻止有进取心的人士仕宦于诸侯王国,从人力资源上防止诸侯国势力再度膨胀。关于“附益法”的规定,据张晏注释为:“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2](《诸侯王表·序》)立法宗旨似乎在于防范朝廷大臣与诸侯勾结、为诸侯谋取利益。这几个法律制度,交互为用,使诸侯王国受到根本的抑制,地方势力坐大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参考文献][1]张烈.两汉纪[M].北京:中华书局,2003.[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3]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2.[5]淮南子[A].诸子集成[Z].北京:中华书局,1954.[6]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屈原洞中苦读。屈原小时侯不顾长辈的反对,不论刮风下雨,天寒地冻,躲到山洞里偷读《诗经》。经过整整三年,他熟读了《诗经》 305篇,从这些民歌民谣中吸收了丰富的营养,终于成为一位伟大诗人。2.陆游书巢勤学。南宋诗人陆游他从小就刻苦勤奋、敏而好学。他的房子里,桌子上摆的是书,柜中装的是书,床上堆的也是书,被称作书巢。他勤于创作,一生留下了九千多首诗,成为我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大文学家。3.顾炎武手抄书。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顾炎武童年非常不幸,天花病差点夺走了他的生命。虽然他体弱多病,但是在母亲的教导和鼓励下,顾炎武勤奋苦读,以过人的毅力手抄《资治通鉴》,终于成为一代大学者。4.刘勰佛殿借读。夜深了,佛殿里忽然传来朗朗的读书声。小和尚们吓坏了,以为里面有鬼,立刻报告给老和尚。于是,老和尚带领小和尚捉鬼,没想到“鬼”原来是一个叫刘勰穷孩子,他在借佛灯读书呢。刘勰经过刻苦学习,终于成了伟大的文学家。5.董仲舒三年不窥园。董仲舒专心攻读,孜孜不倦。他的书房后虽然有一个花园,但他专心致志读书学习,三年时间没有进园观赏一眼,董仲舒如此专心致志地钻研学问,使他成为西汉著名的思想家。6.匡衡凿壁偷光。西汉时期,有一个特别有学问的人,叫匡衡,匡衡小的时候家境贫寒,为了读书,他凿通了邻居文不识家的墙,借着偷来一缕烛光读书,终于感动了邻居文不识,在大家的帮助下,小匡衡学有所成。在汉元帝的时候,由大司马、车骑将军史高推荐,匡衡被封郎中,迁博士。

董仲舒论文题目

要看你的专业研究方向。可以考虑在一个比较具体的历史人物或者历史阶段进行研究,题目也以某个人物和阶段命名。

我们传统收到的教育,总是笼统地被告知,中国的历史很悠久,非常伟大。其实,这事比较复杂,值得研究,拿出文物证据,厘清事实,这很有意义的。西亚的古代文明主要包括: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巴比伦文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地中海沿岸地区(包括现代以色列、巴勒斯坦和叙利亚)的古代文明、现代伊朗西南部地区的古代文明(埃兰、米底、古波斯)以及小亚细亚地区的古代文明(赫梯文明)。Sumer 苏美尔文明为例,非常有意思,季羡林老先生做过研究的。我给你建议的题目:《亚洲文明源头的比较研究》

走专业化营销道路,作为一个口号,作为一种营销理念,我们已经喊了多年,提了多年,但是,实实在在地讲,我们距离真正的专业化还差很远。反倒是目前我们的营销人员在这个行业里大进大出,被定性为“整体素质不高”的群体,其实,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2010年9月20日,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颁布施行,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并提出,要“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专业化和职业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处于营销体系核心地位的营销员自身必须是专业化的,必须要走专业化营销道路,做一个专业化营销人。在营销体制改革大背景下,营销员向新型营销实体分流中,那些并不很专业的营销员肯定不会受欢迎,必将会被淘汰。市场是无情的,改革历来如大潮汹涌,这种大潮既能造就一些“时代英雄”,也能淘汰一些“落伍者”,有史为鉴。因此,是选择做一个豪迈的“时代英雄”,还是做一个可悲的“落伍者”,现在正是抉择的时候。何为走专业化营销道路所谓走专业化职业化营销道路,就是要选择一条正确的营销之路,不仅仅把保险营销当作吃饭谋生的手段,而是把它当成一份伟大的事业来做,要以它为依托来体现自己的人生观,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让自己成为一个职业素养很高,受人尊崇,特别是深受客户欢迎的专业化营销人士。专业化营销人的性格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专业化?其实,专业化是无止境的,很难说专业化的标准是个什么样子,只能是相对而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是,有一点是很重要的,那就是你要用心和投入,这是做为一个专业化营销人必须具备的性格。《庄子·养生主》中有一则“庖丁解牛”的典故,说庖丁所看到的牛不是一般人眼中的牛,而是看到牛的骨头缝里。他在解牛时,能够随心所欲,游刃有余。为什么他能做到这一点?除了他长时间的磨炼、摸索,恐怕最重要的就是他的用心了。有些人几乎天天经过某地,也能随时看到某物,但就是不能对其说出个一二三来,俗称“熟视无睹”,那就是不用心的结果,与接触该事物的频率和时间没有关系。所谓投入,是指一个人心思的投入,这种例子就更多,历史上董仲舒专心读书,“三年不窥园”就是其中之一。董仲舒专心攻读,孜孜不倦。他的书房后面就有一个美丽的花园,但他专心致志读书学习,三年时间没有进园观赏一眼,董仲舒如此专心致志地钻研学问,使他成为西汉著名的思想家,这便是一种投入。保险营销是一种自我经营的职业,更需要用心和投入。事实上,只要你对于自己的工作做到用心、投入,你自然会变得内行,专业。专业化提升的渠道专业化提升的渠道有很多,需要多学习,需要自我完善和提高,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顿悟,要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点一滴做起。在学习方面,包括从上级主管那里学习,向优秀的同伴学习,向老师请教,从书本上学习,从网络上学习等等。学习,实践,顿悟,再学习,再实践,再顿悟,周而复始,永不止息,你的专业化水平自然就会提升起来。你要学会战胜自己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人往往是被自己这个敌人打败的。比如自卑,自负,没有上进心,不思进取,自暴自弃,懒惰,拖拉,主动放弃等等,这一切都是你走专业化营销道路、成为专业化营销人的大敌,而这个大敌不是别人,正是你自己。所以,如果你要决心走专业化营销道路,成为一个专业化营销人,你就必须克服这些自身的弱点,勇敢地战胜自己。你自己不服输,就没有人、也没有什么事物能够把你打败。一个坚定地走专业化营销道路的营销员永远不会被打败。2010年已经过去,新的一年已经开始,让我们乘着营销体制改革的强劲东风,让自己成为一名自豪的令人称赞的专业化营销人,在专业化的营销道路上大步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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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学与中国传统哲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玄学在中国传统哲学的发展历史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对于中国传统哲学(乃至整个传统文化)的某些基本性格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在沟通当时作为外来文化的佛教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方面,也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不可能全面来评论玄学的历史作用和地位,而只想就两个题目来谈一谈玄学在形成中国传统哲学的某些基本性格方面的贡献。一是玄学的"自然合理"论,一是玄学的"忘言得意"论。前者,确立了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理论形态;而后者,则构成了中国传统哲学中最主要的思维方式之一。玄学的"自然合理"论玄学的理论体系以儒道融合为其基本特征,这在学术界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关于玄学究竟是以儒为主?还是以道为主?是儒表道里,还是道表儒里?则有各种不同的分析和结论。因此,在学术界中有的称玄学为"新道家",有的则称玄学为"新儒家"。这两种称呼,各自都有充分的史料作为根据,因而都是有道理的,也都可以成立。但是,我认为,玄学就是玄学,不必再冠以"新儒家"或"新道家"等称号,以至造成人们对玄学的某种先入为主的偏面之见。大家知道,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是玄学讨论的中心题目之一。而这两者(名教、自然)分别是道家和儒家理论上的主题,也是两家矛盾、争议的焦点所在。玄学在理论上的任务,就是如何使自然与名教最和谐地统一起来。在这方面,玄学家们作出了特殊的理论贡献。王弼所谓圣人体无,故言必及有,老庄未免于有,故恒致归于无,已表明了他将儒道有无之说熔于一炉的理论特色。玄学发展到了郭象,高唱"内圣外王"之道,论证所谓"圣人虽在庙堂之上,然其心无异于山林之中"(《庄子•逍遥游注》),则更是将儒道两家的理论主题--名教与自然,融合到了无法再分你我的极高明地步。这一点正是玄学在理论上的最根本特色,因此在南北朝时期即已玄儒并称,玄道同言了。如果一定再要把玄学加以分析,将其定性为"新儒家"或"新道家",那末反而会使玄学本身十分鲜明的特色失去光辉。玄学融合儒道的理论,以自然与名教为中心,深入地讨论了有无、本末、性命、物理、圣王等问题。对于这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论证,玄学家们有同有异,从而形成了玄学内部的不同派别。对此本文不准备作详细讨论。我只是想指出,不管这些玄学家们在具体问题上有多少异同,然而他们都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理论特点,即采用"自然"而"合理"的理论形态来论证上述各种具体问题。王弼玄学的主题是"以无为本",这里所谓"无"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指"顺自然"(《老子》三十七章"道常无为"句注)。他认为,"万物以自然为性"(同上二十九章注),因此"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天地不为兽生刍,而兽食刍;不为人生狗,而人食狗。无为于万物而万物各适其所用,则莫不赡矣"(同上五章注)。同样,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主题,即"圣人体无",则是要求"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同上二十九章注)。"辅万物之自然而不为始"(二十七章注)。总之,"天地之中,荡然任自然"(五章注)。这是宇宙、人生的根本法则,只有任其自然,才合万物之本性。万物是有理的,万物之自然本性也就是它的理。换句话说,万物的本性也就是自然而合理的。所以他在指出"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周易略例•明彖》)的同时,反复强调这样一点,即他认为,一切事物均"自然已足,益之则忧。故续凫之足,何异截鹤之胫?"(二十章注)又说:"自然之质,各定其分。短者不为不足,长者不为有余,损益将何加焉?"(《周易•损卦•彖传注》)玄学的另一位主要代表郭象,不讲"以无为本",而以"独化自足"为其学说的主旨。但是,郭象在论证其"独化自足"的主旨时,所采用的理论形态则同样是"自然"而"合理"论。郭象是明确宣布"造物无物"(《庄子序》)的,其结论自然是"物皆自然,无使物然"(《齐物论注》)。如果说,王弼在论证万物的自然发生和存在时,强调一个统一的必然的根据的话,那末郭象在论述万物的自然发生和存在时,则强调"物之自造"(《庄子序》),即事物各自的独立自得,而否定一个统一的根据。从郭象反复申述"物之生也,莫不块然而自生"(《齐物论注》),"掘然自得"(《大宗师注》),"忽然而自尔"(《知北游注》)等等来看,似乎郭象否定了事物发生和存在的必然之理。其实不然,他同样十分强调各个事物自然所得之性,并非自己可以决定或更改的。如所谓"天性所受,各有本分,不可逃,亦不可加"(《养生主注》)。又如说:"大物必自生于大处,大处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逍遥游注》)这也就是说,事物虽自生自得,而这种自生自得也是有其自然而必然之理的。所以,郭象不仅承认事事物物都有其必然之理(如说"物物有理,事事有宜。"《齐物论注》),同时也认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虽是"自然相生"的,但又是"不可一日而相无"的(《大宗师注》),这是一种"必至之势"(《胠箧注》)的体现。这就如同"君臣上下,手足内外,乃天理自然,岂真人之所为哉!"(《齐物论注》)由此,他又说:"顾自然之理,行则影从,言则响随。"而归根结蒂也是由于"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趣。"(《德充符注》)就这方面来说,郭象与王弼的观点是一致的。至此,我想玄学"自然合理"论的理论形态已十分清楚了。这种"自然合理"论的理论特征是,通过顺物自然之性(王弼说),或自足其自得之性(郭象说),来论证事物各自地位的合理性,以及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玄学家王弼和郭象都肯定"物无妄然",认为事物都有其"所以然之理",即一种必然性。而这种"所以然之理"的根本特性,在玄学理论中也就是"自然而然"。王弼说:"自然,其瑞兆不可得而见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老子》十七章注)郭象说:"自然者,不为而自然者也。"(《庄子•逍遥游注》)就这一点来说:"万物以始以成,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子》二十一章注)。但是,此所以然之理又不是全然不可知的。所以王弼又说:"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周易》乾文言注)这是说,所以然之理体现在事事物物的性用之中,通过观察事物之性用,则其所以然之理也就可以把握了。由于玄学家们还不能完全正确解释事物的所以然之理,同时也由于他们所处时代的限制,在他们的理论中存在着严重的命定论内容。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他们把命归于"自然合理"之自性,而没有把命归之于造物主的决定,这在理论思维上是有重要意义的。就此而言,玄学的"自然合理"论是一种具有理性思辨形式的理论形态。正是这种理论形态,在改变两汉的神学目的论的理论形态,以及开创宋明理学的理论形态,以至确立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性格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与西方传统哲学和文化相比较,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中宗教的色彩相对地比较淡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表现为一种非宗教的特征。它在内容上表现为注重人事、注重现世,因而伦理的和政治的成分十分突出。而在理论形态上,则表现为强调自然本性的合理(或合于天理),注重理性的自觉。过去,人们在分析中国哲学或文化这一非宗教传统的特征时,往往追溯到先秦儒家的传统上去。经常引用《论语》中孔子的话,诸如"子不语怪力乱神"(《述而》),"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先进》),"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雍也》),等等作为证明。我们不能否认,孔子上述言论对中国传统哲学非宗教特征的形成,确实有一定的影响的。但是我认为,对于中国哲学或文化非宗教化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是由魏晋玄学所建立起来的"自然合理"论。从儒家孔孟思想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人格化的上帝(神)已基本消失。但也不可否认其中仍保留了非人格的意志之天,天命观念相当严重。汉代的今文经学家可以说是着重地发挥了儒家的天命观。他们吸收阴阳五行,以及象数纬候等学说,炮制了一套相当精致的天人感应理论,把儒家的天命观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西汉著名的今文经学家董仲舒,是其中最重要的代表。 董仲舒举出孔子说的"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论语•尧曰》)一语,并且明确地定义说:"命者,天之令也"(《汉书•董仲舒传》),"王者,必受命而后王。"(《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因而,他认为,王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承天意以从事","承天意以顺命"(《汉书•董仲舒传》)。他还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即人类社会一切最基本的政治制度、道德规范,都源于天。他声言,"天虽不言,其欲赡足之意可见也。"(同上《诸侯》)推而广之,人的一切行为,特别是人君的行为,都会引起天的反响(感应),或呈瑞祥,或降灾异,从而显示天意、天命。总之,在董仲舒眼中,天是"百神之大君"(同上《郊祭》),天除了无人格形象外,其至高无上的绝对地位和意志,比之殷周时期的上帝,诚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从董仲舒起,还开始了一个神化圣人(圣王)的"造神"运动。董仲舒说:"唯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也"(同上《重政》),"圣人能系心于微而致之著也"(同上《二瑞》)。这就是说,只有圣人能沟通天与万物和百姓之间的关系。他特别推尊孔子,认为"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万物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贤才,以待后圣"(同上《俞序》),把孔子打扮成一个为万世立法的教主。这种动向到了纬书和《白虎通》中更有进一步的发展。圣人不仅在智慧上不同凡人,而且在外貌上也与众不同。《白虎通•圣人》篇中不仅鼓吹"非圣不能受命",圣人"与天地合德,日月合明,四时合序,鬼神合吉凶"等等,而且还特别强调"圣人皆有异表"。诸如"尧眉八彩","禹耳三漏","皋陶鸟喙","文王四乳","周公背偻","孔子反宇"等等。而在某些纬书中,这些圣人的形象就更是神奇古怪了。如《孝经纬》中描述的孔子容貌是:"海口"、"牛唇"、"虎掌"、"龟脊"、"辅喉"、"骈齿"等等。按照这种描述,孔子已完全超出了凡人的范围,而升入了神的行列。于是,又出现了孔子为黑帝之子的神话。此外,东汉光武帝建武初(公元24年)召令尹敏、薛汉等校定图谶,至中元元年(公元56年)"宣布图谶于天下"。从此,谶纬被统一起来,作为东汉王朝官定的辅助儒家经典的文献,使儒家经典也神学化了。由此可见,从董仲舒,经谶纬,至《白虎通》,两汉今文经学制造了至高神(天)、经书(谶纬)、教主(圣人、孔子)等,走的是一条企图把儒家变为宗教(儒教)的道路。两汉时期的古文经学派,缺乏理论,在思想上的影响是无法与今文经学派相匹敌的。两汉之际的杨雄、桓谭,东汉的王充等,特别是王充的《论衡》一书,着重发挥了道家自然无为的思想,从理论上有力地批驳了今文经学的神学目的论,是有着重要历史意义的。但是由于王充这本书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没有能够广泛流传,其影响也不足以遏止今文经学把儒学宗教化的趋向。 玄学趁西汉经学之弊而起,接过王充自然无为的理论,但是作了重要的改造。王充的自然无为论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建立在气为天地万物之本的基础之上的,二是主要从宇宙万物生成方面来论述的,三是针对神学目的论,而强调自然无为的偶然性。玄学主要不从气化方面论天地万物之生成,而是主张"归一于无"或"独化自足"。因此,玄学所说的自然无为,不是指某一实体的特性,而主要是指一种普遍的、客观的、抽象的必然性,或者说是决定一种事物得以生成、存在,以及与他种事物之间构成某种关系的所以然之理。就这一点说,玄学在理论上克服了王充自然无为论中过分注重偶然性的缺陷。这样,玄学既以自然无为论否定了两汉今文经学的神学目的论,又以"物无妄然,必由其理",肯定了事物存在的客观规定性和必然性。玄学把自然无为推演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抽象的必然之"理",对于东晋以后的名教理论,以至于宋明理学的以理为本的哲学体系的确立,是有重要影响的。如东晋袁宏作《三国名臣赞》,在夏侯太初赞中就说道:"君亲自然,匪由名教"(《晋书•袁宏传》)。又如《宋书》《傅隆传》载其《议黄初妻罪》文中有云:"原夫礼律之典,盖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总之,大都强调礼律名教出自人的自然性情,是自然合理者。理学创始人之一的程颢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二程外书》卷十二)但是,我们从他们对天理的解说来看,理学的天理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玄学的启发。这样说,大概不能说过分或牵强。如程门高弟谢良佐曾说:"所谓天理者,自然底道理","学者只须明天理是自然的道理,移易不得。"(《上蔡语录》卷上)这里明确地强调了天理即是自然的道理,与玄学所讲的"自然"而"合理"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理学家确认万物皆有理,一物有一物之理,而这些理都是自然的、必然的。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说俯拾皆是。如程颢说:"万物皆有理,顺之则易,逆之则难。各循其理,何劳于己力哉?"(《二程遗书》卷十一)这与王弼、郭象之说,何其相似!程颐则更是把自然之理推广到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去。如说:"气有淳漓,自然之理。"(同上卷十五),"动极则阳生,自然之理也","生生之谓易,理自然如此。"(同上卷十八)"道二,仁与不仁而已,自然之理如此。"(同上卷十五)"质必有文,自然之理。"(《程氏易传》卷二贲卦彖传注)"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升治,理自然也。"(同上蛊卦卦辞注)"夫满则不受,虚则来物,理自然也。"(同上卷三益卦六二爻辞注)同样,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也十分强调理的自然而必然。如他说:"天者,理而已矣。大之字小,小之事大,皆理之当然也。自然合理,故曰乐天。"(《孟子•梁惠王下》注)"愚谓,事物之理,莫非自然。顺而循之,则为大智,若用小智而凿之以自私,则害于性而反为不智。"(《孟子•离娄下》注)。在宋明理学时代,哲学中有气本、理本、心本等不同的学派,他们在哲学的基本问题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有的甚至于对立。因而对于理的地位、作用等看法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理具有自然而必然性这一点上,各派基本一致。这以至于到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和以后的戴震那里,也仍然是这样的。当然,关于理的理论,宋明理学比之于玄学要丰富得多,深刻得多。如果说在玄学那里还只是一株小苗,而到理学那里则已长成一棵参天大树了。但是,关于理的基本性格,即作为事物之所以然,既是必然的,又是自然的;理即顺物自然,顺物自然即是合理等等则在玄学那里就已基本确定了。这正是玄学在中国传统哲学(以至文化)中所具有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玄学的"忘言得意"论忘言而得意,是玄学在认识方法上提出的一个主要观点,它与当时的言意之辨有密切的关系。汤用彤先生在《魏晋玄学论稿》的《言意之辨》一文中说:"夫具体之迹象,可道者也;抽象之本体,无名绝言而以意会者也。迹象本体之分,由于言意之辨。依言意之辨,普遍推广,而使之为一般论理之准量,则实为玄学家所发现之新眼光,新方法。"并认为,"玄学统系之建立,有赖于言意之辨。"汤先生的这一番分析是很重要的。在当时的言意之辨中,关于言意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认为言尽意,其主要代表为欧阳建。他认为,言与意的关系"犹声发响应,形存影附,不得相与为二矣。苟其不二,则言无不尽矣。"(《言尽意论》)他还说:"诚以理得于心,非言不畅;物定于彼,非名不辨。"也就是说,言能尽意,离言不能得意。二、认为言不尽意,以荀粲、张韩、郭象等为代表。如荀粲认为:"盖理之微者,非物象之所举也。今称立象以尽意,此非通于意外者也;系辞焉以尽言。此非言乎系表者也。斯则象外之意,系表之言,固蕴而不出矣。"(《三国志•魏志》卷十《荀彧传》注引何劭《荀粲传》)张韩则更主张不用舌。他说:"卷舌翕气,安得畅理?余以留意于言,不如留意于不言。"(《全晋文》卷一?七,《不用舌论》)郭象则说:"意尽形教,岂知我之独化于玄冥之境哉!"(《徐无鬼注》)"不能忘言而存意则不足","故求之于言意之表面后至焉。"(《则阳注》)此派对言象持根本否定态度,因而强调"意会"和"冥合"。三、认为言以出意,得意在忘象,以王弼为代表。如他明确说:"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他还认为,"意以象尽,象以言著"。所以,此派对于言象的作用并不完全否定,而是认为言象只是出意的工具,如果停留在言象上,就不可能得其意,因此必须忘言忘象,"乃得意者也"。(以上均见《周易略例•明象》)其主旨在于强调通过言象去得意。上述二、三两种观点由于均为重意轻言象,以强调得意为主,因此常被混为一谈,而不作分别。我们这里所说的玄学"忘言得意"的方法,也是综合这两者的意思而言的。关于忘言得意的方法在当时学术思想界中所起的作用,汤用彤先生在上述一文中,从五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论述。即:一、用于经籍之解释;二、契合于玄学之宗旨;三、会通儒道两家之学;四、于名士之立身行事亦有影响;五、对佛教翻译、解经亦有重要影响。对于这些本文不准备重复,以下只想就玄学阐发的"忘言得意"论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对于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的影响,补充一些意见。忘言得意的方法,主要是从探求对于事物现象之本源、根据的认识中提出来的。玄学作为一种玄远之学,诚如汤用彤先生所分析的那样,"论天道则不拘于构成质料,而进探本体存在。论人事则轻忽有形之迹。而专期神理之妙用。"这一点,可以以王弼之说为证。如他说:"夫欲定物之本者,则虽近必自远以证其始。夫欲明物之所由者,则虽显而必自幽以叙其本。"(《老子指略》)这里所谓的"本"、"始"也就是他所谓的无形无象、无称无名的道。郭象也同样强调,欲求圣人之道,不应停留在有形之"迹"上,而应当进而把握其"无迹"之"所以迹"。因此,忘言得意的实质,也就是要求人们不要停留在事物的迹象上,而要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去把握其根本。就这方面说,玄学的"得意"之论,反映了人们对于宇宙、社会认识的深化的要求,"忘言"("借言")以"得意",即是取得这种深化认识的玄学方法。"得意"之论,在王弼那里还是肯定要通过言象去获得的,这从他的"故可寻象以观意"(《周易略例•明象》),以及本文上引他所说的"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等论述中都可以得到证明。但是,到了郭象那里则不仅仅讲"寄言以出意"了(《山木》注),而是更多地强调通过"超言绝象"的"冥合"去"得意"。他说:"夫物有自然,理有至极,循而直往,则冥然自合。"(《齐物论》注)又说:"至理之极,但当冥之,则得其枢要也。"(《徐无鬼》注)郭象的自然冥合论是一种通过主体修养,使主客体合而为一的自证、意会的方法,它带有神秘主义的色彩。 后人所解理的玄学"忘言得意"论,常常是合王弼、郭象两者的方法而言的。无论是因言象而得意,还是超言象而会意(冥合),其中的关键都在于强调要充分发挥认识主体的能动作用。没有认识主体的能动作用是不可能得意的,而得意之深浅,又与认识主体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此而言,这种认识方法包含了由外而内,由内而外,得之于外,证之于内,内外合一,主客通明的过程。这也正是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法中的一些最重要的特点。我认为,著名理学家朱熹在论述"即物穷理"时所说的那一番话,即"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大学注》)正是对于王弼、郭象"得意"论思维方法的继承和进一步的发展。玄学的"忘言得意"论不仅在中国传统哲学的认识方法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中国传统文学、艺术的创作论和欣赏论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得意"是中国传统文学艺术的最主要特点之一。在中国古典文艺理论中,认为文学艺术的创作,最重要的是"立意"。这里所谓的"意",从字面上说是泛指文艺作品的思想内容。而进一步具体地讲,这种思想内容往往又是指带有某种一定倾向的、一个历史时期的最根本的政治、伦理之道。三国时吴郡著名文学家陆机(261-303)在其《文赋》一文中就说道:"恒患意不称物,文不逮意。"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常常担心自己的意思(认识)不能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而所写的文章又不能完全表达出这些思想内容。这里的"意"虽然还是比较笼统地指一般的思想内容,但也可以看出,他是把表达"意"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的。在梁刘勰的名著《文心雕龙》《原道篇》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这里所说的道,既有"观天文以极变"的自然之道的含义,也有"察人文以成化"的社会政治、伦理之道。这句话的意思是,"道"通过圣人而流传于文章中,圣人借助文章来阐发"道"。这里已经表露出了文是用以明道的意思。沿此而进,到了北宋的周敦颐那里,就十分明确地提出了这样的命题,即"文所以载道也"。(《通书•文辞》)"达意"、"明道"、"载道",都是从文学、艺术思想内容方面来说的,而从文章、诗歌(特别是在一些形象性的艺术作品中,如绘画、书法、戏曲等)的技巧表现上来讲,则即是人们常说的贵在"传神"(晋代著名画家顾恺之就明确提出绘画应当"以形写神")。上述各点构成了中国古典文学艺术创作论上的最主要的理论和特点,而这些理论的形成又是与玄学"得意"论的影响分不开的。比起对文学艺术创作论的影响来说,玄学"忘言得意"论对于中国传统文学艺术的欣赏论的影响,更为巨大。对于文学艺术,中国传统的欣赏习惯,最注重于得意于言外(形外),喜欢那些"意犹未尽"、"回味无穷"的文学艺术作品。因而对于那种只能就眼前呈现的形象来评论文学艺术的人,则认为根本不够一个真正欣赏者的资格。如北宋文学家苏轼(东坡)在一首论画诗中写道:"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赋诗必此诗,定非知诗人。"(《书鄢陵主簿所画折枝二首》之一,见中华书局1982年版《苏轼诗集》卷29)不仅如此,人们在观赏中所得到的"真意"(包括对文艺作品的观赏和对自然风光的观赏),也往往不是语言所能表达的,而是超出言语之外,而靠自我去心领神会。如东晋著名诗人陶渊明(365-427),在他那首脍炙人口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一诗中,其最后两句就说明了这样的观赏特点。诗曰:"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这是说,他当时在十分轻松自在("悠然")的心情中所领略到的"南山"风光:"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其中的"真意",是无法用语言表述清楚的,而只有忘却语言,去自我体会、回味。 中国传统的文艺欣赏中,最喜欢谈"诗情画意","韵味"("气韵"、"神韵"等)、"境界"等等,都不是停留在表面言象上所能领略到的,也不是语言、形象所能明白表达的,真所谓"只可意会,不能言传"。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不拘泥于言象,而注重于得意的欣赏论,给文学艺术欣赏者带来了极大的自由性。同一作品,同一自然风光,不同的欣赏者从不同的角度去观赏,用不同的心情去体会,结果对于作品所包含之意,以及各人所得之意,往往相去甚远。而且,即使是同一人欣赏同一作品或自然风光,在不同的环境和心情下,也往往前后有极大不同的体会和所得。借用一句中国的老话来讲,即所谓"诗无达诂"。在这里,欣赏者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至可以完全离开创作者的原意,而体会出另一种新意来。在玄学"忘言得意"论影响下形成的这些中国传统文学艺术创作论、欣赏论上的特点,构成了中国古典文学艺术中以表现主义为主的鲜明特点和传统。玄学的"忘言得意"论,无论在认识的思维方法上,还是在文学艺术的欣赏习惯上,都表现出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这从一方面来说,反映了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中缺乏精确性的弱点、缺点,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却又反映了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起到解放思想的作用。如玄学本身,即是借用这种思维方式,把人们的思想从两汉今文经学的荒诞和古文经学的繁琐中解放出来。从而开创了一种简约而深邃的义理之学。宋明理学正是继承着这一方法而发展起来的。 玄学对于中国传统哲学(以至整个文化)发展的深远影响,远不止本文以上所列两点,本文只是希望起一抛砖引玉的作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玄学:道家:

董仲舒的社会治理思想研究论文

1、君道无为

董仲舒吸取道家对“有”,“无”的认识,论证了君臣之间的体用关系。老子所提出的“有”、“无”,最早可上溯至《周易》之中。道家思想源于《周易》中的乾、坤两卦。乾代表万物的本源,坤代表万物,所谓“乾知大始,坤作成物”。

老子吸收了这一思想,指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无,即是本体,并不是指空无一物,而是一种纯一不杂的境界(乾是纯阳卦);有,即是万物,在本体显作用时,显现为有,因此用坤卦表示。这一理论在先秦著述中多有体现,并且堪称所有宗教的根本原理。

2、德主刑辅

德刑关系的问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施行“德治”、“仁政”的主张,又根据阴阳四时的道理阐述法治的必要性,并调和两者关系,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观点,才使这一争论得到了官方性、主流性的答案。

3、天人相应

天人相应源自易学同声相应的思想。道家认为万物是相通相应的,所谓“物物一太极”。人身与天地相通,与社会相通。而且,相应的部位,都会有相互的影响。《览冥训》曰:“今夫调瑟者,扣宫宫应,弹角角动,此同声相和者也”。董仲舒对这一思想加以运用,提出了官制象天说和德刑时令说。

4、三纲五常

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结合了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敦伦尽份思想和韩非子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伦理观念。

5、天谴灾异

早在上古时期,人们便开始运用各种天人关系理论来推演世间万物的发展,这种推演始终没有中断过,然而这些理论由于过于玄奥或者不经世用大多亡佚了,部分推演灾异事件的记载被保留在《春秋》中,由儒家传承了下来。

董仲舒的天谴灾异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春秋》中的记载;二是当时流行的阴阳五行学说和象数易学。他用很大的篇幅阐述了灾异产生的原因以及补救方法。

6、崇本抑末

“崇本抑末”是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先秦各家在学术观点上多有冲突,却一致的强调重视根本,反对舍本逐末。道家认为“清净为天下本”,法家以“法治”为本,农家以“农”为本。

扩展资料:

思想成就

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依据,将周代以来的宗教天道观和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建立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成为汉代的官方统治哲学,对当时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为系统的回答。

西汉王朝统治人民虽然奉行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质上仍因袭秦制,以严刑峻法统治人民。武帝好法术、刑名,重用酷吏,以严刑峻法来加强统治,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董仲舒认为要缩小贫富差别,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提出"调均"的主张。

上疏汉武帝"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额的主张,限制豪强兼并土地,不允许官吏与百姓争抢利益,盐业、金属业都有百姓自己掌控,除去奴婢制度、擅自斩杀的威严,降低赋税,减少徭役,让人民休养生息,减少民力消耗"。

这些主张,首先,打击豪强势力,加强中央政权的力量;其次,暂时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阶级专政,防止社会进一步动乱,防止农民起义。董仲舒吸取秦灭亡教训,为了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提倡德治,革除秦时的弊政,进行"更化"。

他的"更化"思想,就是以儒家的礼义仁德来限制对人民剥削,维持和巩固汉王朝统治阶级专政。他认为,严刑峻法,给统治阶级带不来稳定的统治秩序,不能维持和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他提出:实行礼义,布施仁德的政策,以德治理为主,重视"教化",主张用仁德代替严刑。

他视"德治"主张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基本治国原则。并上疏汉武帝:"作为帝王应该秉承上天的意思进行办事,因此,应该用仁德的教化而不是用刑法治理,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董仲舒

董仲舒的思想包括三个方面:(1)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利于为西汉王朝的统治寻找理论基础和支持,并且也为西汉王朝完成思想上的统一找到可行的做法。(2)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天人合一;西汉以来各诸侯包括秦始皇都是承位于自己的贵族上辈,但是当历史来到西汉的时候却有所不同,刘邦是一介市井之徒。为了给这样一个草根皇帝寻找统治的根,所以董仲舒编造了君权神授的理论,神化君权就是为了巩固皇帝的统治。(3)三纲五常;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

劳动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5年 加入收藏 获取最新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与政府对策研究黎泳宇 【摘要】:本论文研究了深圳市引发劳动争议最多的劳动报酬争议现状,分别列举了个人劳动报酬争议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和研究了劳动争议的理论和现状及其成因,基于相关理论和数据,分析了目前全国及深圳市劳动争议的状况和特征,并剖析了深圳市劳动争议特征形成的原因与对策。最后,论文对深圳市的劳动报酬争议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涉及工资总额争议、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最低工资争议、加班费争议等。目前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立法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适应现实情况,审理周期过长、申诉时效60日很容易过期、收费不合理等;欠薪保障制度有待强化和完善;劳动监察执法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等。 全国劳动争议的特征为: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 深圳市劳动争议的特征为:劳动争议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占到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呈现出各区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差距很大的特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首位;民营企业占到七成以上,大量涉及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外来劳务工集体争议数量大,占广东省的三分之一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基本类似,有一定差异;劳动者胜诉比例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加等。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集中体现在:是数量引发最多的劳动争议原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具集中性,涉及民营企业、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特区外外来劳务工上的劳动报酬争议数量大,且多为克扣拖欠工资争议。论文进一步分析了劳动争议原因多发在劳动报酬上的原因,其根本原因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显现化,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其主体原因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营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差;还有政府原因。论文从用人单位、企业经济成分、行业划分、行政区域划分、劳动者等角度分析了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具集中性的成因。 针对深圳市的劳动报酬争议问题,结合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和成因以及深圳市实情,论文提出了相应对策: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侵犯劳动权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劳权 劳动争议 劳动报酬 【学位授予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F244【DOI】:CNKI:CDMD:2.2005.144198【目录】: 摘要7-9 ABSTRACT9-12 第一章 绪论12-17 §1.1 研究目的12 §1.2 本论文研究目标与意义12-13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6 §1.4 本论文研究内容与组织结构16-17 第二章 劳动争议理论研究17-31 §2.1 劳权和劳动关系18-23 2.1.1 劳权18 2.1.2 劳动关系18-21 2.1.3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与作用21-23 §2.2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23-31 2.2.1 劳动争议23-25 2.2.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25-31 第三章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分析31-58 §3.1 劳动报酬争议概述31-33 §3.2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情况分析33-39 3.2.1 工资总额争议35-36 3.2.2 克扣拖欠工资争议36-38 3.2.3 最低工资争议38-39 3.2.4 加班费争议39 3.2.5 其他劳动报酬争议39 §3.3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案例39-43 3.3.1 个人劳动报酬争议案例39-42 3.3.2 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例42-43 §3.4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政策缺陷分析43-58 3.4.1 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立法不完善44-47 3.4.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存在弊端47-54 3.4.3 仲裁申诉时效60日易过期54 3.4.4 收费不合理54-56 3.4.5 欠薪保障制度有待强化和完善56-57 3.4.6 劳动监察执法效率不高57-58 第四章 深圳市劳动争议特征及其成因分析58-77 §4.1 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特征分析58-61 4.1.1 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58-59 4.1.2 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59 4.1.3 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59-60 4.1.4 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60-61 4.1.5 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61 4.1.6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61 §4.2 深圳市劳动争议现状及特征分析61-67 4.2.1 劳动争议数量占到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61-62 4.2.2 呈现出各区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差距很大的特征62-63 4.2.3 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首位63-65 4.2.4 集体争议数量大65 4.2.5 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基本类似65-66 4.2.6 劳动者胜诉比例高66-67 4.2.7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加67 §4.3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及其成因分析67-77 4.3.1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67-68 4.3.2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成因分析68-77 第五章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对策研究77-86 §5.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77-78 §5.2 增加对侵犯劳动报酬权刑事责任的追究78-79 5.2.1 增加侵犯劳动报酬权的罪名78 5.2.2 增加用人单位与公共行政管理者为侵犯劳动报酬权的刑事责任主体78-79 §5.3 将现有的劳动仲裁院逐步改造为劳动法院79 §5.4 延长仲裁时效至两年79-80 §5.5 降低收费标准80-81 §5.6 扩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范围81 §5.7 完善劳动监察制度81-82 §5.8 大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82-83 §5.9 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83-84 §5.10 建立行政管理、劳资协调和权益保护协会三重网络84 §5.11 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承诺制度84-86 结论86-88 致谢88-89 参考文献表89-91

探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摘 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着重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 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本质;处理模式;特征;完善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劳 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出现了重大改革和创新,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例如,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扩大了仲裁的 受理范围,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以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等等,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 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期盼对我国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贡献绵薄之力。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一)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开展一项研究,首先应当弄清研究的对象,这就涉及对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尽管“在每一研究的初期阶段,概念恰恰最难界定。”〔1〕在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 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史尚宽先生,且该界定对后世影响最广泛:“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于此意义,因劳动契约关系,雇用人 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之保护或保险,雇用人与国家间所起之纷争,雇用人团体及受雇人团体本身之内部关系所生之纠纷,以及雇用人或雇用人团体 与受雇人团体间因团体的交涉所生之纠纷,皆为劳动争议。然本章所称劳动争议,乃指狭义之劳动争议而言。即仅以各个之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及雇用人或 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间所生之争议为限。如因争议之当事人而为区别,前者可成为个人争议,后者称为团体争议。”〔2〕黄越钦教授认为,“‘劳资争议’四 个字乃一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之专有名词,并不是一切冲突、械斗、纠纷均可称之为争议行为。”因为:“依据‘宪法’生存权之理念,劳工得行使团结权,以进行 团体交涉,进而行使争议权,以达成其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为达此目的,劳工之争议权最后将落实在与雇方签订团体协约,故争议权行使之目的在缔结团体协 约。(凡不是以缔结或修订团体协约之行为,均不是劳资争议,笔者注)”所以,“可惜不论在立法上或在实务上甚至在学术上均有庸俗化的倾向,不但不能正确体 认此一专有名词之法律上的意义,甚且任意加以切割或以其他名词加以混淆。”〔3〕318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有单个劳动关系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之 区分。与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为狭义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和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 议为广义劳动争议,其中包括狭义劳动争议和团体(集体)劳动争议。〔4〕基于上述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 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其与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王全兴教授的广义劳动争议是一致的。因为王全兴教授 的广义劳动争议实际上就是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这一含义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 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 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 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 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二)劳动争议的本质劳动争议的现象呈现出多重个别 性和不完整性。从世界范围看,总结劳动争议现象的个别性,可抽象出的共性是:权利或利益的要求是彰显的,形式上表现为争执和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 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执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 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冲突只是社会主体利益不协调的外部表现。虽然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 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5〕但西方的冲突理论也认为,冲突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实际上,权利救济本身的目的,正在于通过对冲突现象的价值评判,抑制 冲突的负面效应,减少冲突的发生或防止冲突的恶化,从而引导社会变革。因此,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基础在于确认权利,而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前提则在 于权利本质属性。对劳动争议性质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劳动关系本质的分析基础之上。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从历史分析方法着手,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极强的社会关联性。从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线索考量,雇佣劳动时代,是劳动关系的 革命时代,自由主义者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实现了劳动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利益的差别性和人格的独立性,使劳动关系的矛盾性也日益凸显。但是抽 象的平等性却掩盖了这种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在人权平等的幌子下,忽略了劳动关系冲突的积聚过程。而且,伴随着工业的膨胀,劳动关系社会化加剧,自发和 自觉的双重力量使劳动者群体力量逐步产生。进入20世纪后,随着社会权利理念的确立,工会法及其团结权等制度赋予劳动关系更丰富的内容。以注重对劳动关系 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有机调整的劳动法,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被立法者所重视。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劳动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与其的联系是如此紧密,而法律思想和法律理念的转变: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运行和融合轨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一)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上分析了劳动关系内部结构的不同利益取向以及外向性表现——权利冲突,并指出劳资争执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必然结果。劳动关系的社会化及与社会经济制度的 密切性,使得调整这种关系的实体法——劳动法颇具独特性:集中体现劳动权本位思想,使私法中的自然人格在劳动法中得以扩张,而成为法律关怀下的真实人 格。〔6〕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形成与发展,与各国所采劳动法制模式有紧密关联。台湾著名劳动法学家黄越钦先生将这些模式划分为四 种,即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调自治模式和统合模式。〔3〕73斗争模式目前已无采用国家;多元放任模式主要指美国,与欧洲解决劳资问题大异其趣;协 议自治模式又分为劳资抗衡式和制衡式两种,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统合模式比较复杂,形成了社会统合模式、经营者统合模式和国家统合模式,分别以瑞典、日本 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这些模式的差别主要在于劳资争议及劳动条件改善所依托的力量:协议自治模式强化工会在其中的作用,而统合模式则强调国家、团体在其 中的作用。(二)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特征1.普遍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并采取不同的程序法救济。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 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劳动争议当可以公力救济——诉讼解决。利益争议,一般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 议。这类争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衡量性和可诉性。利益争议在各国均以专门设计的调解、仲裁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如日本、美国等采取公力强行介入的“紧急调 整程序”。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之划分,成为程序立法乃至于管辖划分的重要依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个别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其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集体合同劳动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一方是工会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划分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意义在于,二者在争议处理中采用不同的程序。 2.三方机制原则是劳动争议程序法中的主要原则。三方机制原则在劳 动争议程序法的体现,主要在不同的程序中予以构建。美国仲裁机构,虽分为特设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均由三方人员构成;德国的权利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 理,初审法院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来自雇员和雇主的名誉法官组成,二审法官组成与初审相同,但二审中要求雇主方面必须有雇主协会的代表、雇员方面必须有工 会代表出庭应诉,当事人不能出庭。三审法官除与一、二审相同外,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的比例都有所提高。利益争议之调解仲裁机构,一般由邦劳工部长担任主席 或任命,其他委员则由雇主团体与受雇劳动者团体组成。3.健全的工会法律制度及集体谈判法律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有工会法 或工会法律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工会成为本国劳动法制模式中重要的因素。如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劳资抗衡模式,推崇工会理想主义,强调劳资关系自治;以 德国、奥地利为代表的劳资制衡模式,推崇“产业民主化”,除经营参议会制度外,尚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统合模式,其最大特征是工会在全 国劳动者中的领导地位,全国总工会与全国雇主联盟之协调构成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反对国家干预;以经营者统合模式为代表的日本,虽没有像瑞典那样有强大的 工会力量,但仍强调在企业层级的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协商机制。与以上工会的法律地位相对应,各国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集体判决法律机制。而且这种法律机制,绝 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同或团体协约,而是建立在结社权、缔约权、行动权等“团结三权”基础上的劳资协商的有机体系。4.法定的和平义务。劳资 争议之表象——冲突,决然不能只理解为械斗,激烈的外部对抗。各国劳动法或劳动程序法对当事人均得以法定的和平义务。如对罢工权的行使,一般规定必须由工 会来行使,而且必须是谈到破裂时当可行动。根据资料统计,瑞士有57%的团体协约中订有绝对和平义务。〔3〕76而当劳资双方以协商程序订立集体合同或团 体协约后,则应全面履约,不得违背协约内容而加以争议,否则违反和谐义务。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足及完善的初步探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以前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诸如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仲裁机构与行政职能不分、程序周期过长及效率低、“三方 原则”存在虚拟性等问题和弊端进行了相当大程度的解决,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言的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劳动争议以个人劳动争议为程序法构建重点,没有将集体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 仍坚持实行强制仲裁制度(只是在个别情况下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而且争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立法技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进 一步研究和解决,以利于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应围绕上述问题与不足从以 下几方面问题着手:(一)完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劳动争议针对的是个别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由 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是指10人以上具有共同诉求的劳动争议,其本质仍属个别劳动争议,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际上没有涉及集 体合同劳动争议,这实为一大遗憾。实质上,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看,它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前提,并对个别劳动关系进行内部机制约束,其主体、内容、 客体、运行的方式及范围,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力,都与个别劳动关系有着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运行结果,影响着一国的经 济基础,进而会间接影响着上层建筑的变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也不仅仅只是集体合同履行纠纷,既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纠纷,也包括罢工权的行使以 及确认不当劳动行为纠纷等。在我国,由于没有罢工权立法和系统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实质上这两种争议已完全脱离权利救济法的运行机制。而集体合同的缔约纠 纷与履行纠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实际上没有涉及,这就使得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极不规范。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与对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劳资抗衡模式抑或劳资制衡模式以及社会统合模式,均强调了劳资之间的自治功能。而这些模式之代表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也与我国当前情形相类似,即主要依赖个别劳动关系法和劳动基准法来调整劳资关系。但由于劳动基准法的低标准性和刚性特征,使得劳资之间的对立难以和 谐。二战后,西方各国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寻求自治途径,并逐步强化了工会法律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 系的调整基本上使用了三层法律结构:以个别劳动关系法为主线(中层结构),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下层结构),以集体合同劳动关系法为重点(上层结构)。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是健全工会制度和强化劳动者的团体权。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民主管理,还是集体协商,抑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都 应以健全的工会制度和协调、谈判机制作保证。由于我国实行一元工会制度,自上而下的工会结构体系在国有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私营企业的数量和规 模的扩大,在其中建立工会组织成为当前一个重要任务。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解决集体争议的情绪化手段普遍。而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中,工会的代表性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代表性弱化或丧失代表性,实际上等于丧失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基础。就劳动者的团结权而言,应以法律规 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并就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建立单独的解决机制,强化“三方机制”,注重调解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在当前法律还未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的条件下,拟应在原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扩大调解范围。在相关法律中,将雇主与劳动者的协商谈判课以义务。在集体劳动争议中,宜将 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分开,利益争议主要以调解机制解决,而权利争议则应以仲裁机制解决。(二)进一步改革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程序我国以前劳动争议实行强制仲裁制度,这实际上过度强调了仲裁程序作用,其立法之出发点概以为仲裁机关具行政依托性所致,由此又使得劳动仲裁行政化倾向加 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强制仲裁制度,但这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实际上强制仲裁制度并未根本动摇,而且争 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西方多数国家推崇诉权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权利,以“司法最终解决”为原则,构建了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诉求的不同解决机制,有着严 谨的学理基础和制度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虽因“诉讼爆炸”〔3〕320之现实影响,一些国家试图以调解程序分解法院之压力,但并未改变司法程序的 主要救济功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各国的实践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并非是争议解决的关隘和必经之路,实行强制仲裁的范围大多被严格控制在影响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7〕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宜应以个别权利争议与集体争议划分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个别劳动争议(权利争议)以司法解决为主途径,集体争议以“三方机制”主导下的仲裁程序为主途径,两个途径均可配之以调解程序解决, 充分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三)立法技术要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律制度中的许多规定是立法技术缺陷造成的。主要表现 为:(1)用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用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例如,《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并未明确解决这一问题。既然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是“可以”,那么,如 果一个企业里不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如何调解?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2)目前存在的多头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现 象,尤其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发布关于时效、管辖与主管、当事人制度、保全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等一系列事关仲裁制度、仲裁体制以及诉讼制度、诉 讼体制这样一种状况。(3)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涉及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诉讼体制问题,那么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先行确定劳动 争议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的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的第8条“仲裁和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诉讼制度、诉讼体制也应当由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制定,以求法制权威统一。参考文献:〔1〕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2〕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241.〔3〕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3.〔5〕 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211.〔6〕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王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4.〔7〕 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36.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协议,也是构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推行,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理顺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文章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探究,提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对策,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企业发展;

劳动关系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程度。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构建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有三方面意义,第一,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有助于协调经济发展状况,减少侵权案件或者是劳动保障争议的发生;第三,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是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相当一批企业并未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缺乏指导性,规范性。笔者认为,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自用工之日起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用工环境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可归结为法律意识薄弱和社会责任感欠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侥幸认为可以节约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殊不知,一旦发生劳动仲裁,企业成本不但减不了,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管理费用,甚至在劳动者当中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产生,久而久之,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劳动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常见的情况是存在未完结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以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

(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亲自履行、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全面履行原则贯彻落实不到位尤其突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全面履行原则欠缺的地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能及时补休或者发放加班工资;二是劳动报酬也是全面履行原则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最常见的'就是双方就劳动报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存在争议;三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成为继劳动报酬之后第二大争议点;四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执业危害防护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也逐渐成为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焦点。

(四)未规范解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事宜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一一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过失时的单方解除、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失时的单方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四条合同终止。在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随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的加强,以及国家社会保险扶持性政策的出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案较之前有减少的趋势。对于劳动者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权衡利弊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应答。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对劳动者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生产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更关键的是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仲裁或诉讼时适用的依据,有效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即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的部分无效;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公示或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可以将涉及劳动者利益的事项以及员工管理规范融入企业《员工手册》中,在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分发给劳动者并且做好签领记录工作,以此规范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员工手册》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与职工名册

在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念,与时俱进,提高自我认识与管理,优化劳动管理体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要用战略的眼光正确看待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宣传、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将构建和谐融洽劳动关系,作为提高企业发展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结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传统花名册的内容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形式等各项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应用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小到花名册合同管理,大到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实现动态化、实时化,其中最关键的是企业动态管理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政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为了进一步调控并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合理运行,政府必须要弥补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效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用工问题,制定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缓解劳资矛盾,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政府在宣传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类有效的活动来吸引民众的注意力,让民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让民众在学习和认识过程中树立一定的法制观念,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能够利用《劳动合同法》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近些年,这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扶持性政策,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路上,政府一要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二要加强领导,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三要努力达到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双赢的目的;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四、结语

结合上述内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有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结合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于劳动者的规范管理,为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共献力量。

五、参考文献

[1]范围.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反思与完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08):17-19.

[2]康纪田.劳动者权独立于劳动权的法治价值[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03):11-15.

[3]毛尉.试论如何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J].法制博览,2016-05-25(11):101-103.

[4]王照亮.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方法分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7(18):50-51.

[5]张翠玉.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构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J].知识经济,2018(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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