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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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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摘 要:我国农村地区,代写论文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不仅给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其社会化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儿童的健康成长。深入分析家庭教育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影响,探索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对策 一、家庭教育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留守儿童正处在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时期,作为社会化影响因素之一的家庭教育对儿童顺利实现其个体社会化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 1.社会化的含义及儿童社会化的内容 社会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的公认的行为方式,其最后的结果是要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社会成员,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儿童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所形成的生活观、价值观等均影响个体后期的行为,因此,儿童时期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时期。儿童社会化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生活技能的养成。这是儿童社会化内容的第一层面,是首要的基本的内容,它主要包括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初步的谋生技能。 (语文网中网文秘频道) (2)社会规范的内化。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为了调整人际关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必须对每一个人的行为有所要求与制约,由此形成一系列的社会规范。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了所在社会的行为规范,才能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被社会认可、接纳,社会化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社会规范的内化过程。 (3)健全人格的培养和发展。人格包含着一个人道德情感、行为准则、智能、气质、意志和协调相融等诸多特质,是个体内部的心身系统的动力组织,决定着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个性心理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化过程就其内容来说是人格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始于人的生命之初。 (4)社会角色的学习。角色主要是指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循的与自己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相匹配的行为模式。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以各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交替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所以,每个人都要进行角色学习,如学习与角色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学习适合于角色行为的有关知识与技能及有关价值观念等,以便在社会生活中尽可能减少角色行为的偏差和冲突。 (5)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念。生活目标就是个人的理想追求,而价值观念是人们关于某类事物的价值的基本看法和总的观念,表现为人们对该类事物相对稳定的信念、信仰、理想等等。价值观念一经形成,就成为主体头脑中一种相对稳定的观念模式,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社会化,一方面要把社会目标转化为个人目标,另一方面又担负着培养个人价值观念的任务,使个人的目标和他的价值观念协调起来。 (语文网中网文秘频道) 2.家庭教育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人的社会化是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通过社会教化与个体内化实现的。家庭教育在个体社会化中起着奠基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社会化途径所无法取代的。 (1)家庭培育着一个人最基本的情感。“家庭是初级社会群体的典型,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面对面的富有感情的交往”[1]。作为初级群体典型的家庭,在培养人性方面的作用远远大于邻居、同辈群体等初级群体,它对一个人正常情感的培育是至关重要的。从婴儿呱呱落地开始,他就接受着母乳的喂养、亲人的搂抱及逗乐,在这里实际上他就接受了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情感:食物、温暖和互动,这种互动满足了孩子身体成长的需要,也影响着孩子的情感。随着个体的成长,这种情感的互动日渐变得重要,一个人是否懂得接受别人的爱,是否懂得给予别人以爱,这与他在家庭中的情感的互动有着很大的关系。 (2)家庭教育为儿童掌握基本社会规范奠定基础。所谓社会规范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和长期共同生活中确立的、为多数成员所承认和期望的行为方式,如风俗、习惯、礼节、禁忌、社会基本道德、法律等。一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社会也对他提出各种各样的规范要求。儿童对这些社会规范的获得主要通过家庭的影响和传授才能实现的。家庭是一个人最先进入的人际群体和社会组织,也是儿童接受教育的启蒙学校。儿童的行为始于模仿,父母是他们赖以模仿的对象。父母的饮食方式、衣着风度、行为习惯等都直接影响着孩子。同时,家长对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给孩子传授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职能之一。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3)家庭教育为儿童的智能发展奠定基础。儿童期是孩子智力发展的关键期,也是他们受教育的最初阶段。家庭的影响及父母的教育,最先在孩子“一片空白”的心灵上留下各种痕迹,而这些痕迹在人的一生中是最难磨灭的。因此,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家庭环境是最基本的文化环境,是开发孩子智力的首要的基础环境,其中父母的文化水平、家长的表率作用、父母的教育方式等因素对孩子的智力开发都有重要影响。尽管学校教育及其它教育对儿童的智力发展也有重要作用,但家庭影响、父母教育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为学校教育准备了必要的智力基础。 二、家庭教育缺失对留守儿童正常社会化的影响 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功能弱化或不完善,甚至使孩子处于“教育真空”状态,这对儿童的生理、心理、人格的发展,对儿童的社会化进程都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1.管理缺位 据有关调查表明,在父母外出的留守儿童中,有825%的孩子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约有6%的儿童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其余部分留守的儿童在姑姑、姨妈、舅舅等亲戚家或独自留守。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大致为三类:隔代监护,即由祖辈抚养监护;上代监护,指由儿童父母的同辈人(亲戚)来监护;自我监护型,即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网中 网公文) 2.教育滞后 留守儿童一般由祖辈照顾。由于农村老人文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文盲,仅能以语言传授世代间的经验,无法给孩子以先进的现代教育。因此,这些留守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便存在着比其他家庭的孩子更缺乏良好启蒙教育的问题,这无疑会给这些孩子以后的成长留下许多缺憾。另外,由于亲子分离,缺乏沟通,孩子们在学习方面出现的困难、疑惑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和疏导,致使他们的学习成绩一般都不如正常家庭儿童好。 3.心理脆弱 留守儿童正处在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在学习、生活或人际交往中会遇到比正常家庭儿童更多的问题,产生种种心理烦恼。他们特别需要父母的关爱、理解和帮助。而父母远在他乡,无法及时地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代养人中有些由于文化程度偏低、教育观念陈旧、教育方法简单,对孩子的照顾往往局限在生活上,而忽视孩子的心理需求和发展,不知如何去理解孩子,长此下去,使留守儿童的心理变得烦躁、脆弱。 4.道德滑坡 一些原来各方面都不错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有的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有的留守儿童沉溺于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极易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唆使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三、解决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的对策 1.帮助和引导广大留守儿童家长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家长要树立高度的教育责任感,树立为国教子的家庭教育观念。将孩子扶养教育成人,不仅是宪法赋予每一个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因此,家长应具备高度的教育责任感,在完成教育子女这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中,不要借口发展经济等原因,忽视家庭教育,甚至放弃教育。每一位家长应尽力承担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教育好子女。同时,还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有积极的变化,也有一些消极的倾向。孩子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期,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家长正确认识这些变化,并不断矫正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将孩子教育成人。 2.推动农村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合作,是实现儿童正常社会化的必由之路 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在留守儿童的社会化教育中,尤其要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合作。儿童是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的共同影响下成长并逐步社会化的。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教育体系。一般来说,家庭教育是基础,重在情感熏陶;学校教育是主体,重在理论教育,正面灌输;社会教育是前二者的延续和补充。三者只有进行合作,协调统一,优化管理,形成科学的育人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儿童社会化的作用。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3.从长远来看,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应着眼于从根本上结束他们的留守生活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要使农民离土不离乡就能富裕,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留守型家庭,从深层上看,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路径。因此,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是解决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问题,是当务之急。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城乡壁垒。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家庭成员团聚在一起,这是每个家庭以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要求。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更是每一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造成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政府应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平等的权利。 (3)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让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的另一个“家”。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这既是缺位家庭和缺失亲子教育儿童的渴望,也是学校人本化教育的要求。因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计划地筹建寄宿制幼儿园和寄宿制中小学,把学校建设成留守儿童的大家庭和成长成才的摇篮。通过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教育和管理,不仅可以兼顾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且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4)建立“代管家长制”。代管家长制,即教师和留守儿童结对,教师代行家长职责,从学习到生活全程负责。“代管家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家长的角色,使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多了一些嘘寒问暖的关爱,在学习上多了一些帮助辅导,在情感上多了一些交流慰藉,使缺位家庭、缺失亲子教育的留守儿童得到较好的教育补偿,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空间。 (5)建立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创建“托管中心”,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照管,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娱乐学习、生活指导等服务;“托管中心”要建立留守儿童专项档案和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并记录留守儿童每一天的思想、品行、学习和生活等情况,使老师和家长能有针对性地掌握留守儿童的真实情况;开通亲情电话,增加留守儿童与其父母的亲子互动和亲子交流的次数,让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享受到亲情的温暖。 参考文献: [1]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 [3]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网中 网公文) 回答者声明:非原创,希望提问者可以借鉴其中的内容。

众所周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却是极其缺乏的,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应该做好以下工作。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就目前来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身处危险而不自知,从而就容易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在的独生子女居多,从小就接受积极的正面教育,很少会有安全意识,因此必须要着重加强对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树立。例如,当一个人在家时,要学会不轻易给陌生人开门,对于那些声称是远方亲戚,父母亲的朋友熟人的,应当提高警惕,谨慎确认其身份,对于自己不清楚的、不能及时确认其身份的,一定不要相信其花言巧语,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或寻求邻居的帮忙等等。当然,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并不是一朝一夕的,重要的还是培养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轻信陌生人,不贪图便宜,按照合理的法律要求和道德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受外界危险的干扰,保证自己的身心安全。二、让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时学会向外界求助当未成年人遇到侵害和危险时,有时候因为自身能力不够、社会经验缺乏、经验缺乏,单凭一己之力难以摆脱困境时,向外界寻求帮助就显得很有必要。我们都听说过,现在很多中小学生在学校或者社会遇到侵害时都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告诉家长或者老师,结果使得侵害人变本加厉,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加危险,因此在这种时候,我们要学会向家长或者老师倾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和保护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我相信每一位家长都愿意帮助自己的孩子排忧解难,所以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时,一定不要瞒着家长,及时和父母进行沟通,解决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其他值得信赖的人寻求帮助,如老师、同学、朋友、警察等。还要让每一位青少年谨记家长或老师的联系方式以及报警电话等等,以防在遭遇危险时不知向何人求助。总之,在遭遇危险或身处困境时,不能选择自己私了甚至报复等错误的方法和途径,这样只能使自己解脱一时,起不到真正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而且甚至会让自己后悔终生。所以,在遇到困难时,要相信家长,相信老师,相信法律,无论何时何地都站在我们的身边,是我们坚强的后盾,也是我们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三、传授未成年人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的一些策略和技巧在遭遇侵害时,我们鼓励与违法犯罪分子积极作斗争,但是我们也必须正确认识到,未成年人不具备与犯罪分子搏斗的体力和条件,因此如果一味地和犯罪分子“硬碰硬”,吃亏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所以,在遇到危险时,我们要学会根据环境和条件随机应变,以智取胜,使自己不至于陷入无法自拔的困难处境。因此,平时家长和老师要教给孩子一些策略和技巧,让未成年人知道在遭遇危险时,能够明白利害,必要时还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或者妥协换取自身的人身安全。如在遭遇不法分子的抢劫时,在明知自己和犯罪分子力量悬殊时,就不要和犯罪分子一味地较量,进行殊死搏斗。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时候,可以舍去一部分较小的利益,甚至妥协。这并不是胆怯的行为,在敌强我弱、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拼死抵抗只会带来更大程度并不必要的伤害。因此,一定要让青少年明白其中的利害,避免悲惨结局的发生。每一位青少年都是家庭的宝贝,从小到大享受着来自各方无微不至的关怀,缺少相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但是社会中的危险无处不在,如果不注意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陷入困境。因此,危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但只要我们加强防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相关的自我保护技能,才能使自己遇到危险时不至于惊慌失措,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侵害。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还在于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谈谈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输出,农村的留守儿童日益增多。留守儿童在各方面问题越来越多,表现日益凸显,家庭教育缺失严重,教育状况让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学业、品德、人格、心理等多方面。

关键词:教育;特殊群体;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3***-12-0162-01

在中国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获取家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却留在了农村老家,他们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这些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儿童集中起来便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教育状况令人担忧。

据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大致存在着三种结构型别:一是单亲教育,这种情况只是少数;二是隔代教育;三是寄养教育型。后两种型别在农村留守儿童中间普遍存在。留守儿童所受的家庭教育都是粗放的、残缺不全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父母在外打工,缺少亲情关怀

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许多烦恼和问题都没有倾诉的渠道和正确的引导。使他们在生理上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缺少了与父母交流的机会,影响他们心理上的健康成长。很多家长忙于工作,很少回家,打电话也是嘱咐学习、强调安全,其实孩子更渴望与父母有更多的情感交流,不少孩子觉得电话远远不能满足自己和父母的沟通。当父母回来探望时,孩子变得听话、活泼、兴奋,当要离别时,他们难过或大哭,不愿分开,孩子面临着剧烈的情感冲突,难过的情绪有时要持续好几天。

二、监管不到位,家庭教育缺失

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不是年老体弱,就是文化水平偏低,甚至是文盲半文盲,根本无法负起教育管理孩子的责任。他们对事物的认识与教育方法也有局限性,与孩子存在较大的代沟,很难沟通和交流。他们对孩子往往只能停留在吃饱穿暖的生活关怀上,缺少心理、学习、品德等方面深层次的关心与教育。亲戚照管也通常只能解决他们的起居和温饱问题,有时碍于情面,并不能严格管教,促使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作为孩子,在情感上总有寄人篱下的压抑感。单亲家庭负担较重,对孩子的教育往往顾此失彼,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孩子的教育和培养。

种种原因导致留守儿童不仅是学习上的“后进生”,同时也是心理、行为上的“问题生”。主要表现为学习兴趣不高,不做家庭作业;不能自觉遵守纪律,迟到、早退、缺课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这些孩子没有父母的约束,学习无人过问,渐渐厌学,导致学习成绩不理想。另外,由于亲情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性格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大都孤僻、内向、脆弱、自卑、不合群。

留守儿童和其他孩子一样,同在一个蓝天下,享受国家的教育和关怀,但家庭教育更显重要。那么,用什么方法来应对留守儿童的种种问题呢!

首先,在学校要建立有利于留守儿童成长的环境。近年来,农村乡镇小学也逐渐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并扩大宣传“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每所小学都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这里,图书、玩具应有尽有,孩子们可以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的时候在这里读书看报、做游戏。学校还派教师专门负责,和孩子们交流谈心,了解他们的生活起居、物质需要、进行感情疏导,办好有利于留守儿童教育的心理课堂,关怀孩子们的内心世界,让留守儿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其次,架设“心桥”,加强亲子间的沟通和交流。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对父母的情感需求,是其他任何感情所不能取代的。即使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婆外公全身心地投入到孩子身上,也无法取代父母之爱。我们的家长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往往只满足孩子们的物质需求,却长年没给孩子一个电话、一封信,造成孩子情感饥饿。作为学校和老师,要在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多多关注,当孩子情绪低落、犯错、或者取得点滴进步时,牵线搭桥,动员家长多打电话或写信,关注孩子的情感问题,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并为亲子沟通提供条件。

再次,举办家长学校,提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素质。祖父母往往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主力军,可他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知识结构、教育方式,却难以适应对现代孩子的教育。为了提高他们的素质,学校专门举办“家长学校”,对他们进行培训。主要针对老人陈旧的家教观念,重养轻教、娇惯溺爱的现象。通过培训,引导老人们逐步接受新的观念和方法,能够了解和走近孩子的内心世界,更好的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沟通与教育,从而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同时,也对其他监管人进行培训,懂得家庭教育知识,克服临时观点,切实地负起临时监管人的责任。

留守儿童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只要学校和家庭携起手来,共同尽责,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他们的明天就会更美好、生活就会更灿烂。

篇二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目前,留守儿童已成为我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给孩子身心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网路体系。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型别及家庭教育现状

1.隔代监护

隔代监护即由祖辈抚养的监护方式。隔代监护,外出的父母比较放心,但这种监护方式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却有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是由于天然的血缘、亲缘关系,监护者多采用溺爱的管教方式,较多地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和过多的宽容放任,而较少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二是祖孙辈年龄差距大,观念不一样,对待许多事物的看法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代沟”明显,难以相互沟通。

2.上代监护

上代监护即把孩子托给亲朋好友、叔婶姑舅。上代监护由于监护物件并非亲生,监护人在教养过程中难免有所顾虑,不敢严格管教。这样,上代监护也大多属于物质型和放任型的管教方式,容易养成儿童任性的心理行为。而对于较为敏感的儿童来说,又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从而形成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上代监护还容易出现转托情况,即小孩被父母托付给亲戚后,没多久因亲戚打工等原因外出,就转托给另一个亲戚,几经托付的小孩几乎无所适从。

3.自我监护

由于没有上面两种条件,既没有隔代教养,又没有亲戚朋友寄托,独自把孩子留在家中。大多数情况是几个孩子在家,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成了一群“有家的孤儿”。部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无人管教,饮食无依,亲情空缺,心理极不健康,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日益成为问题儿童。这样的家庭教育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4.单亲监护

这种监护方式使得监护人的压力很大,家庭成员的外出增加了他们的劳动负担,他们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更多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根本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

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给孩子的成长带来的影响

亲情缺失、家庭教育出现的真空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呈继续增长趋势。由于父母长期没有和子女在一起,部分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和安全问题

由于没有父母很好的生活照顾,有的孩子花钱无节制,有的孩子营养不良,有的孩子身体健康指数低,经常生病,有时甚至面临生命的威胁。由于留守儿童得不到双亲的精心呵护,极易引起安全隐患。

2.道德问题

留守儿童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期。由于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管教,家庭道德教育往往放任自流,留守儿童经常出现道德行为偏差。

3.心理问题

留守儿童处在未成年期,是人格形成的最佳期。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和父母很难达到情感心理的沟通,难以找到情感倾诉物件。而且监护人很少与他们谈心交流,也只能给予物质上和生活上的满足,而他们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极易形成人格障碍、心理疾病。

4.教育问题

不言而喻,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就要失去良好的家庭教育。由于孩子常常思念父母,导致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课后,没有父母的管教,自控力差,难以完成课外作业,更谈不上主动预习或复习功课,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厌学情绪增加,最终导致逃学甚至辍学。

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基本对策

1.家长:努力承担起教子之责

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误以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家长只要给钱给物当好“后勤部长”就可以了,至于孩子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的好坏,由教师们去管教。家长应该改变这种不正确的思想,树立“子不教父之过”的正确教育责任观,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的应尽之责,既要考虑家庭的收入,又要考虑到子女的教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首要问题就是选定好监护人。监护人最好是有文化、有责任感、能监督和指导自己孩子的亲朋好友,既不能娇惯孩子,也不要让子女干过多的家务、农活,保证子女充足的学习时间。如是祖辈监护,一定要嘱咐其对孙辈要严格管理,加强生活和学业的监督。务工期间,首先要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络,及时掌握孩子的学业、品行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

其次,应采取多种方式,注意与孩子的交流沟通,沟通的时间间隔越短越好,保证动态的熟悉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以及孩子的心理变化;沟通内容力求全面、细致,沟通中父母要明示自己对孩子的爱与厚望,通过沟通以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感变化;沟通方式可以多样化,除电话外,可采用书信等进行交流。

再次,还应和孩子的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时联络,以了解孩子的学习、心理发展等各个方面,让孩子时时刻刻感受到家庭的关爱。

2.学校:加强管理,倾注关爱

学校应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常抓不懈。各班级应建立起“留守儿童”个人档案,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建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措施,把抓好“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管理列入学校管理的目标,有专门的管理计划方案。如让亲子间保持电话联络,班主任根据孩子的校内外表现,尽可能地让孩子与父母取得联络,每月定期通电话,让家长对孩子进行“电话教育”,以便更好地进行短期的家庭教育;对于一些留守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和在校内外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处理,耐心地进行说服和教育;定期家访,定期举行监护人座谈会,交流管教“留守儿童”的经验教训,相互沟通,共同制定教育策略。

另外,学校和教师应给“留守儿童”以更多的关爱、鼓励和帮助。爱是教育的基石,对于长期生活在“孤独城堡”中,处于父母“关爱缺失”的“留守儿童”,爱是教育的前提,教育应把爱放在中心位置。教师应多关心、爱护、照顾、理解“留守儿童”,做他们的朋友。在安全上,要时刻提醒;在生活上,尽可能提供帮助;在心理上,要细心观察,多方沟通;在学习上,要多予指导;在交往上,鼓励他们融入大班级集体中,减少其心灵的孤独和寂寞,使其保持活泼开朗的学习和生活心态。

3.地方 ***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建立并完善农村教育和监护体系,使之成为农村教育保障机制。成立关心“留守儿童”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农村社群教育和监护体系。可由乡 *** 牵头,学校组织、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及热心的退休教师等参与,建立对“留守儿童”家庭定期访问制度、与在外务工父母联络制度,了解“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和心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对“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承担起更多的教育、关爱和保护责任。

其次,加强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力度。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级 *** 尤其是乡镇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的措施督促民工及其委托的子女监护人从守法的高度,正确处理外出务工致富与教育子女的关系,把“留守儿童”的辍学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地方 *** 也可通过适当补贴及其它措施,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再次,地方 *** 部门要努力整治好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监管直至取消学校周围那些接待未成年人的网咖、游戏厅、录影厅等,加大危害学生安全和学校工作秩序的打击力度。针对“留守儿童”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伤害的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给儿童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

[2]叶峰,周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状与对策

[3]曹凤媛.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J].创新教育

保护未成年儿童论文参考文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正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重要时期,心智、社会经验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而且目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也存在着很多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大力保护,而在未成年人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保护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家庭、社会在这方面都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角色和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众所周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却是极其缺乏的,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就目前来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身处危险而不自知,从而就容易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在的独生子女居多,从小就接受积极的正面教育,很少会有安全意识,因此必须要着重加强对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树立。例如,当一个人在家时,要学会不轻易给陌生人开门,对于那些声称是远方亲戚,父母亲的朋友熟人的,应当提高警惕,谨慎确认其身份,对于自己不清楚的、不能及时确认其身份的,一定不要相信其花言巧语,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或寻求邻居的帮忙等等。当然,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并不是一朝一夕的,重要的还是培养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轻信陌生人,不贪图便宜,按照合理的法律要求和道德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受外界危险的干扰,保证自己的身心安全。 二、让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时学会向外界求助 当未成年人遇到侵害和危险时,有时候因为自身能力不够、社会经验缺乏、经验缺乏,单凭一己之力难以摆脱困境时,向外界寻求帮助就显得很有必要。我们都听说过,现在很多中小学生在学校或者社会遇到侵害时都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告诉家长或者老师,结果使得侵害人变本加厉,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加危险,因此在这种时候,我们要学会向家长或者老师倾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和保护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我相信每一位家长都愿意帮助自己的孩子排忧解难,所以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时,一定不要瞒着家长,及时和父母进行沟通,解决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其他值得信赖的人寻求帮助,如老师、同学、朋友、警察等。还要让每一位青少年谨记家长或老师的联系方式以及报警电话等等,以防在遭遇危险时不知向何人求助。总之,在遭遇危险或身处困境时,不能选择自己私了甚至报复等错误的方法和途径,这样只能使自己解脱一时,起不到真正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而且甚至会让自己后悔终生。所以,在遇到困难时,要相信家长,相信老师,相信法律,无论何时何地都站在我们的身边,是我们坚强的后盾,也是我们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 三、传授未成年人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的一些策略和技巧 在遭遇侵害时,我们鼓励与违法犯罪分子积极作斗争,但是我们也必须正确认识到,未成年人不具备与犯罪分子搏斗的体力和条件,因此如果一味地和犯罪分子“硬碰硬”,吃亏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所以,在遇到危险时,我们要学会根据环境和条件随机应变,以智取胜,使自己不至于陷入无法自拔的困难处境。因此,平时家长和老师要教给孩子一些策略和技巧,让未成年人知道在遭遇危险时,能够明白利害,必要时还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或者妥协换取自身的人身安全。如在遭遇不法分子的抢劫时,在明知自己和犯罪分子力量悬殊时,就不要和犯罪分子一味地较量,进行殊死搏斗。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时候,可以舍去一部分较小的利益,甚至妥协。这并不是胆怯的行为,在敌强我弱、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拼死抵抗只会带来更大程度并不必要的伤害。因此,一定要让青少年明白其中的利害,避免悲惨结局的发生。 每一位青少年都是家庭的宝贝,从小到大享受着来自各方无微不至的关怀,缺少相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但是社会中的危险无处不在,如果不注意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陷入困境。因此,危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但只要我们加强防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相关的自我保护技能,才能使自己遇到危险时不至于惊慌失措,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侵害。 参考文献: [1]阎凤兰,高波.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J].中考政治快递,2004(01). [2]贾世霞.未成年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J].河南教育,2005(08). [3]牟瑛.浅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的盲区[J].中国教育研究论丛,2006(00). [4]魏林.如何增强初中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J].宁夏教育,2014(12). [5]王运国.加强和发展校外教育阵地作用,促进未成年人身健康发展[J].素质教育论坛,20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你是有部未成年保护法嘛?这类文献,你可以看看汉斯的(法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题的论文

思路:根据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策及看法出发详细说明。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宣传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有些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一听到“保护”两个字,便理解为只要让孩子不受到伤害,让孩子过得舒适,事事顺着孩子就行了。这样一来保护反而成了溺爱,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保护未成年人。

首先,就是家长们要充分理解“保护”二字的含义,要知道保护并不等于溺爱。有些家长凭着自家经济条件优裕,便每天给孩子一些零花钱,任由孩子自己去花。在这一点上,家长是没有错,可是每次给得过多就不行了。

据我们班一位同学亲口说,她父母每天给她100元零花钱。要知道,每天100元,可就是一个月3000元左右。这可是比一些普通人家的一些父母一个月的工资还高呀!况且她是每天的钱都花得差不多了。

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当她有了工作时,才偶然发现自己的.钱不够用了,跟以前一点都不一样时,那种心情是绝对不好受的。因为我们一点都不难以想象,那种从小挥金如土的人,以后会找到什么高工资的工作。

再者,家长可能从来就不怎么注意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言行。一些脏话、不良习惯习惯从小就深深地扎在了孩子那纯真的心灵中。他们天真地以为父母一切都是对的,便开始模仿自己的父母,脏话也成了他们的口头禅。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学生在小学时就已是脏话连篇,不良行为比比皆是。当父母发现并想纠正时以为时过晚

当然,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应该遵纪守法,不能仗着自己是青少年,一旦犯了错,还好意思说:“我是青少年,国家说得要保护我们,你能把我怎样!”

现在好多初中的校霸等,就是这样。因为初中又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没权开除学生或强行要求学生转学,所以只能对那些学生进行一次又一次无奈的教育。可真有点“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了,所以,要保护未成年人,不但要家长们的努力,我们也要知错能改,遵纪守法。

作文写作方法

1、确定中心,写出深意。我们要着于挖掘所写事件中含有的生活哲理或找出它闪光的地方,反复思考,确定文章的中心思想。即善于从普通的小事中写出深意来。

2、文章的六要素要交待清楚。一件事情的发生,离不开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这六方面,即常说的“六要素”,只有交待清楚这几方面,才能使读者对所叙述的事,有个清楚、全面的了解。

3、言之有序,条理要清楚。根据所述时间选择合理的顺序来安排材料。一般叙事顺叙、倒叙和插叙三种。

4、详略得当,突出重点。一般事件的材料有主次之分,能体现文章中心的材料是主要材料,这部分要详写,次要内容可略写或不写,主次分明,给读者以深刻的印象。

5、要把事情写具体。能不能把事情写具体,那就看你是不是善于把事情一层层展开记叙,即把事情分为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写出事情的发展变化。这样,文章的内容才会具体、生动。

6、渲染环境,生动感人。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离不开环境,抓住环境的特点来写,会很好的渲染气氛,表达感情,使文章更加生动感人。

成为第3800位粉丝最近,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我班的一位男同学,家里不仅有电脑,还上了互联网。这样的学习条件让同学们羡慕不已,可是他爸爸并没有把它用在正道上,而是整夜整夜的上网玩游戏,竟然把儿子也拉下水了,使得儿子连作业都不做,成天沉浸在游戏王国里不能自拔,连上课也在跟同学谈论他的游戏经。又如,我的舅舅整天泡在赌场里,有时竟输得身无分文,连早饭都吃不上。你想,这样的家长能教育好他的孩子吗?在中国,教育孩子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秀传统,如“孟母择邻”、“岳母刺字”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素质的提高与种种原因,反而有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教育孩子了:孩子要啥给啥;教孩子打麻将;告诉孩子不能吃亏……,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用这样的家庭教育方法,怎能教出有素质的孩子吗?孩子是祖国的希望,难道真要看着这一个个希望破灭吗?家长应该好好学习学习家庭教育这门功课了。人口素质要提高,家庭教育很重要。德国教育家禄培尔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促进孩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传递站,是这一代对下一代的应尽义务,起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起不到的奠基作用,因此家庭教育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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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几年来实施状况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修订与完善的立法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借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于1992年1月1 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这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尽管该法的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有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而这十多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看,该法的修改和完善都十分必要的。 第一,当前社会现状较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发生改变。变化一是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凸现。部分家长强迫儿童辍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工厂非法雇用童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儿童、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律保护。变化二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抢劫等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变化三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和高学分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学校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要求学生补课并占用正常课业期间,变相推销练习册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并收取补习费和资料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使学生休息、文娱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无法保证。变化四是网络中的消极内容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的阻碍。网络的确增加了青少年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上消极信息的泛滥,成为加剧未成年人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导致犯罪。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可操作性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条指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类问题,很难用该规定界定相应责任的承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前者的补充,但该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凡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从来没有也无法引用此法来进行审判。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参照《刑法》有关条款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修改,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根本无法衔接。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在立法上,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在执法上,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在守法上,要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认识并自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借鉴国外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一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

二未成年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可以预防未成年犯罪,更好的引导未成年人成长。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种类有很多,但导致其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两点: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2。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一)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在生理上他们的身体飞速发展、精力充沛、易受暗示。是个性和独立性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主、自立意识加强遇事有自己独立的看法,爱自己解决问题,不愿受约束,成熟感越来越突出,在心理上希望社会、家长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但在经济、生活上却还要依附家长和社会。因此一旦当这些青少年的物质性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容易转移所依附的对象既发生“权威者转移”。根据兴趣、性格等各自组成小团体,这些小团体中只要有一人受不良的信息影响有犯罪倾向往往就易形成团伙犯罪,这也是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二)大多数犯罪青少年有着颠倒的道德观和人生观且法律意识淡薄。(1)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青少年都能奋发有为、与时俱进,自觉的增强自身素质,成为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的开拓者和建设者。但是商品经济中的不良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的滋生也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了错误的人生价值观。他们错误的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向社会索取。在他们眼里认为打架、斗殴、、耍流氓是“有趣的事”是“光荣的”敢冒险、拼命就是“大英雄”,在多数大犯罪青少年看来大公无私、舍己救人都是虚的。只有一切为了自己才是最实惠的,甚至以此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错误地把犯罪当成了发财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2)法制观念淡薄。笔者在对所在的几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时发现。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化,学生的法制观念虽然有所增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教育不感兴趣,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既便搞了法制教育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所以这些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急待提高。例如,某校初二学生冯某,利用放学机会,采取打、吓等手段抢劫低年级同学的钱。当干警问他知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时,回答是:我还钱不就得了吗?这样令干警目噔口呆的话。还有的仅仅因为想考验公安局的侦察能力而犯罪,待被抓到后还以为是在开玩笑。有的甚至把进公安局看作是“伟大的事”诸如此类大量事实说明:大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易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易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2、外界环境是促使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任何人的生长生活都不是孤立的,都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周围的环境。青少年也不例外,他们是在社会的现实中不断成长的。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决定青少年生长环境对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我国有句谚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说明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大。(1)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还是子女的第一课堂而父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个最为直接、主要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具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有的随长辈生活,娇纵放荡。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正是缺少父母的教育,且其爷爷奶奶又过分溺爱使其辍学而后又沉迷上网最终走进犯罪深渊的典型案例。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敲响了警钟。(2)学校教育工作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教育时期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 但至今,仍有不少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认为开办法制、道德教育只是形势需要,所以忽视德育,缺少法制教育,消极应付。只是在名义上开展了一些活动如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举办的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也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忽视了教育者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最终也只是流于形式。还有一些教师自身素质低常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差生特别是双差生不是及时引导教育而是歧视、放任自流甚至将他们扫地出门,推向社会这些做法都在某种程度上为青少年犯罪增加了后备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3)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一些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境外种种社会丑恶现象的侵入及我国历史上一些精神文化沉渣的泛起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起着极度腐蚀的作用。如屡禁不止的黄、赌、毒;宣扬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影、视、书刊泛滥;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据统计,有14.1%的学校附近有不健康书刊销售,有26.1% 的学校附近有录像厅,19.2%的人犯罪是黄色、暴力等书刊音像制品毒害诱发导致,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青少年时期性发育逐步成熟,喜欢接触异性,对异性产生好奇心,如果此时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导,就会因早恋,控制性欲能力差以及贪婪性得不到节制而犯罪。例:原是某县初中初三(1)班学生臧某强奸女同学一案,据他本人交待,就看了黄色录像和黄色书刊而犯罪的。还有的青少年把影视上的亡命之徒当英雄,把作案手段看成是有本领,其作案手段很残忍。如某青年严××,他带一个12岁的小孩到上海玩,从家中拿出600元钱花光了,两人就策划租一辆小轿车,在回家的路上,用准备好的酒瓶猛砸司机的头部,抢劫未遂,当问到他为什么这样时,他回答说:“电影里看到这样可以抢到钱”。3、针对青少年的立法体制还不完善,总体上缺乏可执行性我国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对违法者都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司法工作中出现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流于形式、对犯罪青少年帮教不到位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由以上可看出不良的社会环境熏染(包括网络环境)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助长甚至直接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由上看出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内因又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以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使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仅仅只是流于形式。1)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或模式。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易受诱惑、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优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等,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虽然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但社会上的一些道德法制宣传往往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不到位因此要深入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a)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特别对于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要定期分析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b)要在工作手段上创新。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现代手段,开展预防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如建立青少年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跟踪帮教等方面的工作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满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真正使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2.加大力度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不良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下大力度清理文化市场对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进行专项整治对校园及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进行坚决取缔。社会各级影视、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类演播场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提供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3.家庭、学校、社会各负其责,互为一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有力防线。(1)家庭。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老师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方面,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诱导,当孩子取得成绩时应提醒他们不要满足,不能增长傲气,当有不足时,不要急于训斥,要分析原因,找准教育切入点,然后引导他们认识错、改正错。让他们从教育中体会到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的影响,家长的行为不检点,教育方法不当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学生家长的法制意识,不做违法事,起好示范作用,同时在生活中作孩子的知心朋友但又不能姑息纵容或走上极端,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2)学校。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a) 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转换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挫折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并把这些教育纳入正规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他们辩别是非和抗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一生都有深刻的影响。b)增强教师的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道德品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仅只是学生的事,在某种程度上更是教师的事。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单亲、失和家庭中的孩子更需要在教师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的教导召唤下才能逆境起航,拥有健全的人格成为对人民、社会有用的人。(3)社会。a)充分发挥社会的大环境优势,为青少年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青年的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衣食无着落,势必去偷、去抢。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务工人数失衡,造成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b)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因此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是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基础。政法, 社会各部门及失足青少年家属,对改造好的青少年,要从生活、工作上关心、爱护。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失足青少年就业提供信息和就业门路,配合劳教部门巩固帮教成果。c)给犯罪青少年足够的尊重和信任,使他们感到不受歧视,使他们对将来的前途充满信心,对社会产生归属感,热爱生活,热爱社会,这将更加有助于继续教育改造。三 对犯罪青少年犯罪的量刑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体系,条款性强。目前一些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一套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另外由于司法内部各部门之间对犯罪青少年的转化教育还缺少协调性。因此在我国对青少年的量刑还需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笔者以为犯罪青少年虽是罪犯,但其特殊性决定了在对惩处方式上有于成人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如下:(1)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对需量刑的青少年实行全程跟踪,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有必要让社会调查员出庭,使对青少年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2)不仅设立少年法庭而且对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并且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促使其自食其力、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如: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个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减少可能针对他们产生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以有利于他们树立重新学习重新生活的信心,再如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推出的《未成年人案件迅速审理规则》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就走在了前列。再次,从关押场所上,要和成年人相区别,避免相互感染,专门设立青少年关押和改造场所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特殊性的特殊对待。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参 考 文 献 :1、《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 康树华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03年3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1现行法律判例分析》 刘家琛 九州出版社2002年4月3、《青少年研究》 杨晓梅 1999年 第7期4、《犯罪社会学》 吴鹏森 中国审计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1年5、《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谢 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6、《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 康会发 王汉林 2000年7、《青少年心理发展》 雷 霹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8、《青少年犯罪预防定罪量刑及案例解析》 杨 忠 中国科技化音像出版社 2003年9月9、《呵护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实务》纪红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2004年9月

浅谈青少年犯罪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玩度过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四)“偏激浮燥”心理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铤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3>。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五)“法不责众”心理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目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毒品能消减人的意志,损坏人的机体,降低国民素质。“打击毒品,远离毒品”是每个青少年应该去认真做好的。(七)“贪慕虚荣”心理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八)“盲从作案”心理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等等。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6人中有3人不满12岁,他们跟着一个16岁的“头目”在两年时间内疯狂作案几十起。当问他们“你们为什么去犯罪的”,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他(指头目)让我们干的”,这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一) 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二)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三) 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能的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四)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五)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5>。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而所致。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会原因。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的、冲动性的、自控力差的,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发生适应犯罪,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

未成年人犯罪论文的参考文献

我国的法律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定义为未成年人,为了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现行的法律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拟定法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其犯罪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以往刑事立法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会的发展,将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完善现行的刑事立法条款,才能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实现。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现行政策分析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条款,综合来说如下:(一)限定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参与重大刑事犯罪的(含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爆破),需负全部的刑事责任;如因犯罪而故意拒捕或毁灭证据,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人犯罪,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该条款界定了未成年人需承担犯罪刑事责任和非犯罪刑事责任的界限。(二)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保护条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未成年人未判终身监禁,则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三)从轻定罪的未成年人判罪惯例我国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应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思想为未成年人定罪。比如未成年人的罪行可以较短的刑期、较低的刑罚判罪。(四)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判刑保护为了让未成年人有更多改过的机会,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罚有缓行的保护。如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若有悔改行动,且不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以缓刑的方式判罚,而判处缓刑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该未成年人罪犯为初犯;未成年人有监护人保护,且监护人具有帮教的资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五)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和假释尺度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可得到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其尺度宽于成年人犯罪。(六)未成年人犯罪死刑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宜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如未成年人犯下极严重罪刑的,方可判无期徒刑,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者不宜判无期徒刑。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现行政策的缺陷(一)未成年人法律分散的问题有些国家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更加系统,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或者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立法独立自成一个篇章,这使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立法判定更加精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的立法是以分散的方式编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部分的法律条款或自相矛盾、或存在判定的模糊性。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八种犯罪,可是它是八种罪名,还是八种犯罪行为,则可用多种角度解读,法律条款的非系统性和模糊性使法律的权威难以确定。(二)未成年人判罚尺度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惩罚的方式,让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使之不再危害社会。然而现行的法律带来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如果未成年人一旦被判处死刑,其判罚就失去教育的意义;第二个问题,部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罪行判罚标准过宽,比如贩毒,它是一项极严重的罪刑,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轻判,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三)未成年人惩罚教化的问题是否能让未成年人接受刑事惩罚受到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对未成年人判罚金的问题,未成年人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如果对未成年人判罚金,其受到惩罚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未成年人并未因此受到实际的教育;另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纪录的抹消问题,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纪录就会留在其档案上,这会使未成年人觉得自己的人生会被否定,从而有“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发展和完善(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缺乏体系化,我国的刑事立法问题将无法解决。结合国际法律制定的方案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定和实行的实际情况,我国尚不能为未成年人单独立一个犯罪刑事法律,然而却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独立成章。只有系统的制定我国的犯罪刑事立法,才能改变我国现行法律自相矛盾的问题和判罚标准模糊的问题。(二)细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罚条款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罚的细化条款,需从以下几个角度细化:八种犯罪的定性问题,只有明确规定它属于犯罪罪名,还是犯罪行为,否则会产生判罚标准模糊的问题;罚金问题的细化,基于未成年人经济不独立的特殊性,我国应以劳动教育的形式代替罚金处罚;未成年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国际惯例,我国应废除未成年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判罚;未成年人累加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自控性不强、思维不成熟,我国现行法律不应当累加未成年人的判罚。(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罪教育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抹消未成年人的犯罪纪录,使未成年人能以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四、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条款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的法律难以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目的。只有依据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完善该法律,才能使其达到立法的目的。相关推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07-29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探讨08-06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06-08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_刑法论文(1)12-17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08-18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07-27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08-18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初探08-19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02-22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02-22热点推荐最新排行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11-22科学小论文自然现象的作文 科学小论文作文300字三篇12-15幼儿礼仪教育论文 幼儿礼仪教育论文内容总结11-27分子生物学论文2000 分子生物学论文参考文献11-06肉牛高效养殖技术要点分析12-18浅析推广绿色畜牧养殖技术意义12-18肉羊养殖技术现状及措施探讨12-01应急管理财政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12-19谈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与对策探12-11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现状及对策探讨12-12上一篇:论依法治国对实现权力阳光运行的重要意义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查字典词典考试组卷作文语文范文板报诗词问答简谱培训学校视频名言教程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小升初中考高考自考考研志愿留学公务员美术奥数公开课夏令营图书星座文档查看更多导航 服务协议 关于我们版权归查字典教育门户网(上海问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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