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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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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论文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苹果公司盈利能力研究论文

关于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的论文范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的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哈药盈利能力纵向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指标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主要衡量指标。通过借助哈药近五年的部分财务指标数据,分析其数据的变化走势、变化原因等等,从而借以预测企业未来的可能趋势,或是预测可能存在的危机风险等。以下是哈药2011年至2015年的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四个重要指标数据,以这几个指标作为基础来进行相关分析。

(1)总资产净利率

从表1的数据中可以得知,哈药的总资产净利率,从2011年至2015年整体呈现先降后升的走势,其中2011年至2013年间,该指标从4.96%降到了0.85%,下降幅度在该阶段略大,说明这三年中哈药运作资产获利的能力越来越低,资产的利用效果不佳,盈利能力减弱,这也可能是受到了2011年哈药收购了哈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引起后期经营期间的短期不稳定。但从2013年之后开始回升,由2013年的0.85%上升到了2015年的4.1%,可以看出哈药在这三年加强了经营管理水平,但是整体趋势还是呈现下降,需要维持和稳定现阶段状况的基础下,再度提高经营效率。

(2)销售净利率

该指标也是先降后升的趋势,2011年至2013年前三年的下降趋势与总资产净利率指标的走势相似,可见哈药的营业收入对净利润的促进作用下降,直到2015年,从五年间的最低点0.85%反弹到了3.88%,说明这年哈药开始扩大了业务,营业收入创造利润的能力正在提高。

(3)销售毛利率

哈药的销售毛利率指标从走势来看,五年间只有2012年的指标最高为31.87%,其余年均处于相对较低的指标水平,且数据波动不大。除了2012年,其他指标均处于低水平的原因,可以单从财务报表分析。由合并报表利润表中得知,2011到2013年,其营业成本的增长率为73.05%,营业收入其增长率为34.14%,因此,营业成本大于营业收入,可能导致后面几年该指标未回升到最佳水平。而且2014年,2015年与前面几年相比,营业收入的.下降幅度略大于营业成本的下降幅度,也能反映出哈药近几年的公司战略还没有达到效果。

(4)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同总资产净利率变化趋势一致,也同销售净利率的走势相似。显然。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越高,说明投资活动带来的收益也就越高,2011年由9.08%下降到2013年的2.07%,下降趋势略大,不过与另外两个指标一样在此后开始出现回升的趋势,结合销售毛利率指标来看,哈药需要同时提高营业收入,扩大业务,改善日常管理等。

从哈药的四个财务指标以及每股收益指标来看,哈药在2013年的整体盈利能力情况不佳。从近两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每股收益开始逐年上升。就哈药本身发展趋势来看,经营状况逐渐回到良好趋势,发展能力也开始变强,也可以增加投资者的回报率,但是同2011年相比,哈药支付股利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哈药盈利能力横向分析

横向分析是指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上图中把哈药与同行业的进行了盈利能力主要财务指标的比较,哈药2015年的这几个指标在近五年中处于中上等的发展水平。

结合上图表,可以明显的反映出:哈药四个指标均比同行要低,其中有两个公司都出现了最高的指标,分别是九芝堂和云南白药,九芝堂在销售净利率和销售毛利率两个指标中处于最高水平,云南白药则在剩下的总资产净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中取得最高水平。

再进一步对比哈药和九芝堂的各个指标,计算得知,九芝堂的总资产净利率是哈药的3.47倍,其余的三个指标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哈药的13.93倍、3.18倍、1.5倍。相比于同行业来说,哈药的营业成本对于营业收入比例更大,而且运用营业收入创造利润,或利用资产投资盈利的能力较小,需要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和同行竞争的能力。

如上图,把哈药与同仁堂进行两项指标的对比,近年来,两家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原材料价格、租金及国家监管等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从总体上来看,两个公司的销售毛利率都比较平稳,盈利能力稳定,但缺乏增长性。同仁堂的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哈药,说明其日常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较强。同仁堂的销售净利率在毛利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持续上升,说明其在保证销售收入的同时大力控制成本费用,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净利润。与同仁堂稳定且略有上升的趋势不同,哈药的销售净利率在2013年以前持续下滑,从公司公告可以得知,主要是由于收购了哈药生物疫苗有限公司,导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大幅增加。

1、销售毛利率,是毛利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其计算公式为: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它反映了企业产品销售的初始获利能力,是企业净利润的起点,没有足够高的毛利率便不能形成较大的盈利。与同行业比较,如果公司的毛利率显著高于同业水平,说明公司产品附加值高,产品定价高,或与同行比较公司存在成本上的优势,有竞争力。与历史比较,如果公司的毛利率显著提高,则可能是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复苏时期,产品价格大幅上升,2003年的钢铁行业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考虑这种价格的上升是否能持续,公司将来的盈利能力是否有保证。相反,如果公司毛利率显著降低,则可能是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激烈,在发生价格战的情况下往往是两败俱伤的结局,这时投资者就要警觉了,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彩电业就是这样的例子。

2、销售净利率,是净利润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它与净利润成正比关系,与销售收入成反比关系,企业在增加销售收入额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获得更多的净利润,才能使销售净利率保持不变或有所提高。通过分析销售净利率的升降变动,可以促使企业在扩大销售的同时,注意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

3、营业利润率,是营业利润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销售收入)×100%。它比销售净利率能更好地刻画公司主营业务对盈利的贡献情况,因为净利润是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及营业外支出净额后得到的,而这些收入或损失的持续性较差,排除这些影响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变化及不同公司盈利能力的差别。

4、资产净利率,是净利润除以平均总资产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资产净利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销售净利润率×资产周转率。资产净利率反映企业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它可分解成净利润率与资产周转率的乘积,这样可以分析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资产净利率的增加或减少。

5、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除以平均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总额×100%=(净利润/平均总资产)×(平均总资产/平均所有者权益)×100%=(净利润/平均总资产)/(1-平均资产负债率)

这是综合性最强、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指标,数值越高,表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好,它受资产净利率与平均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一)每当组织完竞品分析后,在编写竞品分析报告的时候,产品经理通常会觉得无从下手。那我从实用性角度来聊一聊竞品分析报告怎么写。竞品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商业方面通过竞品分析,你要清楚的说明竞品的服务对象以及它们的盈利模式。即是为什么人服务,如何赚钱。第二、能力方面首先进行结构拆解,清楚的列出竞品的结构框架。然后,梳理竞品的业务流程,绘制流程图。最后,将其核心功能进行罗列。第三、差异方面基于前面的整理,可以很容易的列出一个差异对照表,涉及到服务对象、盈利模式、产品结构、业务流程、核心功能。通过对照表,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第四、分析结论到这里就是要得出结论的时候了,通过前面的分析,总结出各个竞品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为接下来的产品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信息。总体来说,编写竞品分析报告是一个深度了解产品的过程。更有利于了解对手,从而制定出优质的产品规划。↓ 附赠一份竞品分析技巧 ↓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二)第一节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二节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三节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四节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五节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三)尊敬的各位教师:上午好!我是xx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xxx》。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xxx教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x教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提议。在那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激和敬意!下头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资料、存在的不足向各位教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导。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研究》这个题目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业既能坚持目前的.发展,又能在未来依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等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所以,我们无论从社会财富创造、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就业机会、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哪一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都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以不断提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本事,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快的发展。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资料。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业的盈利本事的涵义,之后又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阐述了企业一旦失去持续盈利的本事,根本就无法维持生命,突出了持续盈利本事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们应在企业消亡和终结前,尽可能地延长企业的寿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既是对企业的盈利本事概念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坚持持续盈利的本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恶心竞争;二、战略规划缺失;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四、企业家浮躁的心态。第三部分,主要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现状,并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对企业的发展存在必须程度的影响,并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真正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还是在于企业内部,并且具有普遍性。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影响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因素和现存企业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不断创新,回避恶性竞争;2、加强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4、企业家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态;5、塑造优秀企业文化;6、高瞻远瞩,树立远大发展意识。同时,也将论文的结构作了最终的收尾和完善,使论文整体结构完整,论述合理。最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自我学识浅薄,认识本事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加之时间紧迫和自我的粗心,与教师的期望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期望各位教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这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理解,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以上是我的论文答辩自述,敬请各位评委教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多谢!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四)第一节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二节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三节 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四节 钴领(常州)刀具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五节 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六节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七节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八节 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九节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十节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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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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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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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研究的论文

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盈利能力分析可以为企业的未来作出很好的规划等等。那么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哪些呢?服务博成都兼职财务会计表示,一般有如下的3种分析方法。(一)盈利稳定性的分析盈利的稳定性主要应从各种业务利润结构角度分析,即通过分析各种业务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重判别盈利的稳定性。我国损益表中的利润按着业务的性质划分为,商品(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等。各利润项目又是按获利的稳定性顺序排列的,凡是靠前的项目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重越高,说明获利的稳定性越强。由于主营业务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一个待续经营的企业总是力求保证主营业务的稳定,从而使得盈利水平保持稳定,所以在盈利稳定性的分析中应侧重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分析,重点分析主营业务利润对企业总盈利水平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二)盈利持久性的分析盈利的持久性,即企业盈利长期变动的趋势。分析盈利的持久性通常采用将两期或数期的损益进行比较的方式。各期的对比既可以是绝对额的比较,也可以是相对数的比较。绝对额的比较方式就是将企业经常发生的收支、经营业务或商品的利润的绝对额进行对比,看其盈利是否能维持或增长。相对数的比较方式,是选定某一会计年度为基年,用各年损益表中各收支项目余额去除以基年相同项目的余额,然后乘以100%,求得各有关项口变动的百分率,从中判断企业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持续保持和增长的可能性如企业经常性的商品销售或经营业务利润稳步增长,则说明企业盈利的持久性就越强。(三)盈利水平分析的几个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水平,通过计算相对财务指标评价企业盈利水平。这些指标一般根据资源投入及经营特点分为四大类:资本经营盈利能力分析、资产经营盈利能力分析、商品经营盈利能力分析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成都兼职财务会计表示,包涵的基本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每股收益、普通股权益报酬率和股利发放率等等。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主要指对利润率的分析。

企业盈利能力的评价是为了实现 企业战略 目标,运用特定的指标和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 方法 ,对企业盈利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潜力做出的一种判断。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从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从经营盈利能力、资产盈利能力、资本盈利能力和收益质量四个方面分析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现状,同时借助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其进行了综合盈利能力分析,这样可以使我国钢铁类上市企业对其盈利能力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为钢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钢铁企业;盈利能力;主成分分析

一、引言

钢铁工业作为重要基础产业,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的钢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钢铁生产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有了极大提高。然而,当前我国钢铁生产从总量上看,供求基本平衡,但从钢铁产品结构上来看,矛盾十分突出,传统产品过剩,高附加值产品供不应求。因此,钢铁产品的竞争力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从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从经营盈利能力、资产盈利能力、资本盈利能力和收益质量四个方面分析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现状,使我国钢铁类上市企业对其盈利能力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为我国钢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数据来源与指标选取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至2010年的公司财务报表。

(二)指标选取

鉴于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的现状,本文选择了经营盈利能力、资产盈利能力、资本盈利能力和收益质量等四个方面来分析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根据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计算出上述四个指标,具体数值见表1。

表1:安阳钢铁盈利能力指标数据

(一)经营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营业净利率的平均值为3.81%,其中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7年的营业净利率比较高; 其它 年份都比较低,尤其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远远低于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安阳钢铁的营业净利率还是比较低,分布比较分散,最高者与最低者相差甚远,自有资金积累能力不足。总之安阳钢铁以后应该着重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盈利能力,加速自有资金的积累。

(二)资产盈利能力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总资产净利率的平均值为7.17%,其中大部分年份比较高,2002年、2003年、2004年的总资产净利率比较高;少数年份比较低,尤其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远远低于7.17%。总之安阳钢铁的大部分年份总资产净利率还是比较高的,以后应该注意不要一味的追求资产规模而忽视资产的盈利能力。

(三)资本盈利能力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为5.4%,其中大部分年份比较高,2002年、200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比较高;少数年份比较低,尤其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远远低于5.4%。总之安阳钢铁的净资产收益率还是不错的,以后多注意资本结构的调整,权衡好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断提高股东价值。

(四)收益质量分析

一般来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大于或者等于1时,说明企业的利润具有现金流量保障。从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的平均值为23.29,其中大部分年份大于1,2009年的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高;少数年份比较低,尤其是2010年为负值。总之安阳钢铁整体的盈利结构是合理的,但是不太稳定,最高和最低相差甚远。公司应该在提高盈利能力和实现现金均衡收付的同时,注意盈利结构的适当调整,保证企业盈利的稳定性。

四、盈利能力综合分析

我们借助于SPSS16软件,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安阳钢铁的盈利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主成分分析是设法将原来众多具有一定相关性(比如P个指标),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相无关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原来的指标。我们将表1中的数据导入到SPSS16软件中,就可以得到Total Variance Explained(总方差解释)、Component Matrix(主成分矩阵)和主成分得分排名表。

我们提取的1个主成分对总方差的解释程度为79.383%,也就是说,此次分析具有79.383%的可信度。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主成分是这4个指标的综合反映,并且可以得出主成分的表达式,即y=0.989x1+0.99x2+0.99x3-0.487x4。最后我们将表1中的数据代入主成分表达式,就得到了主成分得分排名表。通过表4我们可以看出,安阳钢铁盈利能力最好的年份是2003年,其次是2002年和2004年,其它年份比较差。实际上,安阳钢铁被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中联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联合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课题组评选为2002年度上市公司业绩百强第9名、2003年度上市公司业绩百强第1名。自从2008年以来世界经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供需矛盾和成本上升等因素的的影响,钢铁行业的利润不断下跌。因此,我们分析的结果与事实基本上相符。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安阳钢铁盈利能力分析,可以为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我国钢铁行业集中度低,生产专业化程度低,尚不能达到规模经济展望;钢铁企业平均技术装备水平低,结构不合理,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任务十分艰巨;钢铁企业的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以及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等原因,导致我国钢铁产品生产成本高;钢铁产品质量偏低。上述种种因素造成了我国钢铁行业盈利能力呈下滑趋势。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我国钢铁行业应该不断开拓市场空间,通过联合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行业规范等一系列 措施 和手段,促进钢铁行业平稳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学义,李文美.财务分析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郭显光.如何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1998.

内容摘要:平衡计分卡(BSC)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绩效分析思路,提供了绩效分析的新方法,但BSC方法在理论和现实上还有不完善和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在分析BSC方法隐含问题的同时介绍马歇尔•W•迈耶先生提出的一种基于活动的盈利能力分析方法。

关键词:平衡计分卡 活动 ABC ABPA

平衡计分卡的局陷性

罗伯特•卡普兰和大卫•诺顿于1992年提出了平衡计分卡(BSC)理论。该理论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企业愿景、使命和发展战略与企业的业绩评价系统联系起来,把企业的使命和战略转变为具体的目标和评测指标,以实现战略和绩效的有机结合。BSC以企业战略为基础,包含财务指标、顾客角度、内部流程、学习和成长四个维度,使组织能够一方面追踪财务结果,一方面密切关注能使企业提高能力并获得未来增长潜力的无形资产,这样企业既具有反映“硬件”的财务指标,又具备能在竞争中取胜的“软件”指标。

现代企业努力构建一套平衡指标体系:它所包含的非财务指标内涵能够补充财务指标所不能反应的企业绩效内容。然而企业竞争环境是如此多变,能时刻找到真正“向前看”的非财务指标吗?确定BSC指标体系的过程(尤其是非财务指标)必然具有先天的主观性, 企业管理 层必须能控制和驾驭这种先天的主观性所引发的不确定性。主观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必然是员工对自己在BSC体系下所得到的绩效信息,薪酬奖励和晋升发展的合理性、公正性产生怀疑。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组合:一方面企业希望BSC体系中的非财务指标能尽可能补充财务指标的缺憾;另一方面BSC指标确定中的主观性又容易引起企业内部考核、奖罚合理性的争议。

从ABC成本核算法到基于活动的盈利能力分析

ABPA的产生

ABPA源于基于活动的成本核算(ABC),ABC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形式:它可以确定交付产品、服务于客户以及维持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ABPA扩展了ABC,ABPA的焦点是客户,客户被当作是成本和营业收入的交汇点。ABPA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应该怎么去为那些产生超过成本的营业收入的客户提供服务。如银行,有的客户在银行中有基金代理、 保险 委托、支票业务等多项业务。而另一些客户,只是把工资存在银行,并不能带来多大收益。

ABPA的组成要素

ABPA四个核心要素:企业活动、活动关联成本、客户、营业收入。

企业活动是以客户为导向的,这些活动引起活动成本,而客户则提供企业的收益。在客户层面上,而不是在经营单位或企业整体的层面上,活动、成本以及营业收入之间的联系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理解。客户是企业最大的利润中心。

ABPA指出企业若想获利,要么使用成本领先战略,要么找出那些无利可图的客户,然后或给他们重新定价,或鼓励他们去别处交易。ABPA鼓励企业寻找可以给企业带来长远收益的客户,把他们的利益放置在企业关切的核心位置上。企业要推广和细化对有利可图的客户关系有贡献的交易和产品,摒弃那些对核心业务无助的鸡肋业务。建构一种以面向客户,基于客户活动成本和客户盈利能力的综合系统可以提供给企业以对手难以超越的组织优势。

因此找出对有利可图的客户关系有贡献的交易和产品至关重要。其简化的流程体系为:

第一步是把当前的客户盈利能力——客户净营业收入减去当前的交易和产品的成本——为先前的交易和产品利用的函数。第二步是重新配置交易和产品,以使客户关系的盈利能力最大化。这可以通过特定交易和产品的利用、抑制或重新定价其它的交易和产品来实现。ABPA的精要就在于:使用ABC来估计逐个客户的盈利能力,然后把那些对客户有吸引力,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回报的产品和服务与那些引起成本激增的相区别。

如何通过ABPA找到企业营业收入的驱动要素

ABPA模式能够找到可盈利的产品和服务,它要求系统有能力追踪客户与业主的所有交易以及其所产生的成本。简化流程来看:首先把客户交易分解为客户发起的交易(前台交易)和支持交易(后台交易)。然后,找出这些交易的直接活动(操作活动)和间接活动(监督、配置活动)接着按照实际动产和不动产的成本投入来逐一确定成本额。最后将成本分为:对客户交易敏感的短期可变成本(前台员工);对交易有些敏感的长期可变成本(监督);当交易放大时引起固定资产增加所引发的生产能力成本。据此企业要依照成本基数,鼓励和引导那些有利可图的客户进一步的为企业带来收益;分流那些无利可图但占据成本份额较大的客户部分,对他们的服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节约资源。

ABPA的优势和缺陷

ABPA与平衡计分卡的优劣比较

从测量标准和单位来看:BSC针对的是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财务结果和非财务标准;ABPA则分析客户盈利能力和针对细分客户的客户交易盈利能力。绩效驱动因素:财务标准是可测量的,BSC的财务结果驱动因素一般是已知的;ABPA则必须重新分析找出那些企业营业收入的驱动因素。薪酬管理时:BSC基于财务和非财务一揽子综合评价要素;ABPA则基于员工个人和对团队、组织整体创造客户盈利能力和客户交易盈利能力贡献的奖励。学习和成长维度上:BSC通过财务和非财务标准的综合利用,将企业战略和核心竞争力落地,企业方向变得明确;ABPA则对客户盈利能力的驱动随着 经验 的积累而愈加深刻。技术实施方面:BSC中的财务标准显然比非财务标准更有确定性,更易测量。ABPA则必须贴近客户,追踪客户营业收入和交易,这样成本有时也是高昂的。

ABPA所能带来的战略优势

ABPA通过向集中化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单位提供细化的成本和营业收入数据,使它们可以依靠这些数据进行战略选择,ABPA为分散化的决策开辟了道路。其次ABPA使得前端单位和后端单位有可能追求不同但互补的战略。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想仅依靠低成本或差异化战略吸引客户注意越来越难,现在更多的企业选择走差异化和低成本结合的中间道路。

ABPA的局限性

ABPA本身并不排斥非财务测量标准,但只有当非财务的测量标准对于单个客户可用时,ABPA才是有效的。ABPA需要能够时时关注客户交易的系统,其所带来的成本是一般小企业难以承受的。企业如果没有职业分析人员对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而且ABPA本身有其不适应的情景:当通过绩效测量标准来显示承诺和价值观,而不是要度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先导指标时,ABPA和类似于ABPA的框架也是难以适用的。

ABPA本身并不完美,更多的是一种思想理论体系。马歇尔•W•迈耶先生也承认该体系尚不到足以充分运用的地步,需要更多的人参与研究和深入到企业更深层次上。但这种思想的引述,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新的看待绩效测量的角度。

参考文献:

1.马歇尔•W•迈耶(美).绩效测量 反思 ,超越平衡计分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彭剑锋主编. 人力资源管理 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摘 要:企业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而财务分析既是财务预测的前提,也是过去经营活动和企业盈利能力的 总结 ,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将公司财务报表与宏观经济一起进行综合判断,与公司历史进行纵向深度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横向宽度比较,得出与决策相关的实质性的信息,以保证投资战略决策的正确性,从而在项目财务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分析。因此, 文章 主要从战略和财务角度分析了康芝药业的盈利能力。

关键词:竞争战略;整体战略;盈利能力

一、背景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以儿童药为主业的上市企业,主要从事儿童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制造与经营业务。康芝药业现拥有海南、北京、河北、沈阳四个生产基地,经过多年的精心打造和加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康芝”为主品牌推动的儿童药产品集群,2013年,康芝药业完成利润总额比去年同期上升13.18%,成功入选亚洲品牌五百强企业。现有医药产品100多种,目前,康芝药业在儿童用药领域的研发能力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哈佛分析框架从战略的高度分析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外部环境存在的机会和威胁,分析企业内部条件的优势和不足,在科学的预测上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指出方向。哈佛分析框架是由哈佛三位学者提出的财务分析框架,主要包括战略分析、会计分析、财务分析和等,分析框架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结合,能够有效把握财务分析方向。

二、战略分析

1.竞争战略分析

一般性的竞争战略主要有两种:一是成本领先战略,二是差异化战略。康芝药业采用的主要是差异化战略,专业从事儿童药研发生产和销售。康芝药业之所以采取差异化战略原因及优势如下:首先,药品能够充分实现差异化。其次,差异化产品,即儿童药品的需求巨大。再次,康芝药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最后,康芝药业有较强的 市场营销 和销售能力。。

总之,康芝药业通过增加儿童用药种类、改善儿童药品的内外包装以及不断向研究开发、品牌形象及商誉等进行投资,以取得并保持其竞争优势。

(1)产品差别竞争

药业的竞争方式与药品的分类有很大关系。专利名药具有市场独占性, 可以通过高价格和扩大市场销售来保证收回投入,获取一定甚至高额利润;康芝药业市场构成是以儿童药为主的市场和 渠道 ,公司主要从事儿童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涵盖当前儿童用药中销量最大的解热镇痛类、感冒类、抗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消食定惊类和营养类等六大类的西药和中成药,此外还拥有17个成人药品种。

(2)相对垄断竞争

专利新药是药业竞争的制高点,世界药业市场表现为新药的局部性、暂时性垄断。由于疾病的

复杂性,不同的疾病需要不同的药物治疗,即使针对同一疾病的各个药物的作用范围也有差异,这使药品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一个企业可以垄断某个专利新药市场,但不可能垄断整个药品市场,也不可能垄断某一类药品市场。同时,由于专利新药具有时效性,专利期满后将面临仿制品的竞争。康芝药业目前生产经营5种剂型11个儿童药品种,涵盖了我国当前儿童用药中销量最大的解热镇痛类、感冒类、抗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消食定惊类和营养类等六大类的西药和中成药。目前很多药物在全国同类产品与儿童解热镇痛类产品中销量第一。可以看出,康芝药业制药的一定领域实现了垄断。

(3)规模优势竞争

药业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融合了各个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手段。新药研究开发过程耗资大、耗时长、难度高,并且成功率很低,所以企业需要相当的规模和实力才有能力从事新药开发,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普药特别是原料药,需要靠规模经营才能获得成本优势。由此可见,药业资本表现为一种集中化趋势。康芝药业主要从事儿童药为主的产品生产,从医药市场的大格局来讲,儿童药份额仅占整体药品市场的25%左右,因此,拓展剩下的75%市场份额,拥有完整的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是很有必要的。2011年6月,公司以超募资金约8000万元并连续追加投资天合制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是合理市场结构调整的必要,同时逐渐实现规模竞争。

2.企业整体战略分析

由公司财务年报可见,康芝药业虽然专业从事儿童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但其有约四成的收入比例及五分之一的利润比例来自于成人药,此外还涉及食品行业。在药业中属于多元化经营。

康芝药业采用多元化经营原因及优势,一方面,康芝药业有一些资源,例如品牌、专有技术、稀有分销渠道等,其在组织内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康芝药业的专有资源与其经营的业务组合能够较好地匹配。例如,2011年7月,康芝药业使用超募资金1.8亿元收购并后续增资延风制药(100%),延风制药拥有多个儿童用药,同时延风制药还拥有小儿硫酸亚铁糖浆等儿童药品制剂,在儿童补铁及儿童咳嗽的治疗领域对康芝药业现有的儿童系列品种进行补充,弥补其在该剂型上的空白。

三、财务分析

1.衡量整体盈利能力

根据康芝药业发布的2012年报显示,康芝药业2012年比上一年的盈利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公司 报告 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66亿元,同比上升19.2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60万元,同比增加540.23%。

2.盈利能力分解:替代方法

分解净资产收益率时,对经营要素和融资要素的分解如下(数据采取比率形式):2012年度中,经营净利润率为6.17%,净经营资产周转率为19.47%,同时,经营资产收益率=经营净利润率×净经营资产周转率,得出经营资产收益率为1.2%;息差为10.2%,净财务杠杆为4.59%,财务杠杆利得=息差×净财务杠杆,得财务杠杆利得为0.47%;而净资产收益率=经营资产收益率+财务杠杆利得,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1.67%。同时得出2011年度数据,经营净利润率为1.15%,净经营资产周转率为16.51%,经营资产收益率为0.19%,息差为9.34%,净财务杠杆为5.69%,财务杠杆利得为0.53%,净资产收益率为0.72%。

从数据分析来看,康芝药业2012年与2011年相比经营资产收益率出现了大幅上升,从而整体上净资产收益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而经营资产收益率上升主要由于销售收入上升。2011年初,儿童退烧药尼美舒利可能导致儿童死亡的说法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波澜,不少药店和医院撤架停用。直接导致了其在2011年净利润同比下降9成以上。2011年收购包括河北康芝在内的三家药企被认为是康芝药业弥补“尼美舒利事件”造成影响,挽救主导产品“失势”的重要举措。因此,在2012年度经营资产收益率较2011年度有了大幅上升。

从2011年报可以看出,康芝药业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30674.2万元,同比减少2.45%,而利润总额仅有579.4万元,同比减少96.52%。对于这种营业收入没有大幅下降,利润却直线下降的现象,康芝药业在年报里的解释是“主导销售产品大幅度减少、新产品 广告 费的投入大幅增加、员工薪酬福利增加、研发费用增长等原因”。 康芝药业2012年第一季度延续了这种高营收、低利润的模式。第一季度康芝药业实现营业收入9761.6万元,同比增长52.18%,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7万元,同比下降77.18%。7月6日公告的2012年半年报业绩预告也显示,康芝药业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下降75%。

参考文献:

[1]黄妍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

[2]李艳艳.基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企业竞争战略探析[D].山西 财经 大学,2012.

[3]杨兆平.基于哈佛框架下中石油财务报表分析[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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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盈利能力研究背景论文

一、腾讯总收入分析基本结论:腾讯07年第一季度总收入扭转了上季度的下跌态势,收入规模达到1亿美金,比上一季度增长9.5%。腾讯即时通讯用户规模发展放缓,满足用户需求已成主要目标。2007年第一季度腾讯收入达1亿美元,收入规模依然稳居互联网公司第一位置。同时也扭转了06年第四季度的收入规模下跌的趋势,比上一季度增长9.5%。自腾讯上市以来,收入规模基本保持稳定,2005年收入开始小幅增长,2006年第一季度腾讯收入实现了一次飞跃性增长,增长率超过60%,腾讯的收入规模也跨上8000万美元大关。2006年整体营收规模稳定在8000万美元之上,最后一个季度,营收规模发生跌幅为3.4%的下滑。06年第一季度的营收规模的大幅攀升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如QQ秀和网络游戏的自然增长,以及腾讯在春节期间进行的推广活动所带来的收入的增加。腾讯即时通讯注册用户数达到了5.979亿户,比上一季度增长3%。其中活跃帐户 2.537亿。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的网络游戏业务受益于第一季度有利的季节性,2007年第一季度达到316万人。其中,“QQ游戏门户”的最高同时在线帐户数显著上升,收入也有所增加。腾讯的即时通讯在用户发展上空间已经有限,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体验留住用户才是首要目标。二、腾讯盈利能力分析基本结论:腾讯07年Q1盈利3750万美元,比上季度增长20%。随着腾讯业务线的丰富,盈利能力逐渐加强。腾讯2007年Q1期内盈利为3,750万美元,比上一季度上涨20%,同时扭转了上一季度的下跌形态。2004年腾讯利润发展平稳,05年受到了SP行业环境恶化的影响,腾讯对其相关业务进行了调整,并加大了新业务的研究费用包括Qzone、QQ宠物,同时也开始公测拍卖网站——拍拍,网络游戏QQ幻想等,造成利润波动。06年上述新业务相继投入正式运营,带给腾讯大量的用户和利润,使得06年腾讯利润向上跨进一大步,每季度利润额均高于3000万美元。06年腾讯利润呈现出连续的上涨态势,但在最后一个季度却出现了利润下滑,主要是由于QQ游戏进行系统升级,影响了游戏门户的收入。同时,腾讯于第四季度成立了腾讯慈善基金,捐献了2000万人民币。

有关盈利能力分析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有关盈利能力分析论文提纲,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题目:WK地产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研究方法及内容

1.2.1研究方法

1.2.2研究内容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国外文献综述

1.3.2国内文献综述

1.4研究的创新点

第2章财务报表分析相关理论

2.1财务报表分析概述

2.1.1财务报表分析的概念

2.1.2财务报表分析的原则和步骤

2.2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2.2.1比较分析法

2.2.2比率分析法

2.2.3因素分析法

2.2.4杜邦分析法

2.3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

2.3.1财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

2.3.2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质疑

2.3.3分析人员自身的局限性

第3章WK地产公司发展历程

3.1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

3.1.1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3.1.2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

3.2WK地产公司的发展历程

3.2.1WK地产公司概况

3.2.2WK地产公司的发展

第4章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

4.1WK地产的资产项目分析

4.2WK地产的利润项目分析

4.3WK地产的现金流量项目分析

4.4WK地产的单项能力分析

4.4.1偿债能力分析

4.4.2营运能力分析

4.4.3盈利能力分析

4.4.4发展能力分析

4.4.5综合分析

第5章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5.1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

5.2针对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扩展阅读:资产净利润率

资产净利润率又叫资产报酬率、投资报酬率或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和资产平均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资产净利润率主要用来衡量企业利用资产获取利润的能力,反映了企业总资产的利用效率,表示企业每单位资产能获得净利润的数量,这一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该指标与净利润率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把公司一定期间的净利与公司的资产相比较,可表明公司资产利用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说明公司在增加收入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资产净利率是一个指标,公司的资产是由投资人投资或举债形成的。净利润的多少与公司望量、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评价公司经营的高低、挖掘提高利润水平的潜力,证券分析师可以用该项指标与本型期、与计划、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和本行业内先进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开异的原因。影响资产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产品的价格、单位成本低、产品的产量和销售的数量、资金占用量的大小等。

[摘 要] 企业与非盈利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的会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会计体系也在发生着重要的改变,而目前非盈利组织所实行的会计体系仍然是沿用的传统的会计体系,要使得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开展,就必须要对其会计体系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应把非盈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放在首位,把会计理论充分在“非营利性”的指引下运用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之中。

[关键词] 企业;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财务管理

一、非盈利组织概述

(一)非盈利组织的内涵

按字面的分析来说,非盈利组织指的就是没有任何盈利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这样的组织和一般的营利组织,有着一个显著的不同,那就是这个组织没有任何盈利的空间。这种组织的设立之初,就蕴含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在我国非盈利组织主要包括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等。这样的组织一般也会有一部分收入,但它们的收入主要不是盈利性的收入,而是把这些收入运用到其他方面。

(二)非盈利组织的特征

概括来说,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非盈利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尽管非营利组织会有一部分金钱收入,但这并不是它的盈利收入,而是它作为一种组织存在的基本物质基础。第二、公益性,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所谓公益性就是非营利组织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上大众的或者普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第三,一般非营利组织也有自己的组织章程。非营利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一种组织,而是建立在比较严密的制度措施之下的,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非营利组织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可以说,制度是非盈利组织的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

在现阶段,我国依然存在着数目不菲的非盈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中,非营利组织也面临着以下特殊性:第一、缺乏发展的后劲。也就是说,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展的动力,这既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有关,也与我国现阶段的政策措施有关,很多情况下,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鼓励措施不到位,也造成了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第二、部分非盈利组织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部分非营利组织没能把本组织的各方面的收入做好规制,导致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都是由于其不能把其内部的整个会计管理过程以透明的形式传达出来,造成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极大误解,客观上也阻碍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概述

(一)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

对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远远高于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这是由于非盈利组织的特性所决定的,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就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目标上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公开透明性。这是指的非营利组织对外的一个会计目标,因为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它的主要的运转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其组织外部,非营利组织要想取得组织外部的认可与信任就必须要保证自己运转资金的透明度,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能仅仅做到内部的公开透明,因为这样的公开透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讲,意义并不大。第二、资金运营的科学性。与营利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投入不同的领域,而这些领域不会给该非营利组织带来任何的经济效益,所以,非营利组织在做出会计报表或者决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资金运用到相应的主体当中去,确保非营利组织资金运转的科学性,这是非营利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其资金运转的主要目标。第三、公益性。上已述及,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这就要求非盈利组织主要依赖于其公益性而对社会施加影响,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公益向也是对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主体

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指的是非营利组织在实施会计行为时主要的会计对象。非盈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这是通俗的说法,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必须把其资金来源问题搞清楚,不仅非营利组织内部要搞清楚,非营利组织对外也要搞清楚,这是非营利组织的当然要求,如果非盈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搞不清楚,则很容易产生信任危机问题,很多非盈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就是这种情况的说明。第二、非盈利组织资金是如何运转的。也就是说,通俗的说法就是钱是怎么用的,这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说,钱是怎么花的。如果非盈利组织运用自身的资金进行营利行为就是严重的违反其基本章程和规则的行为,所以说,非盈利组织一定要在这个会计主体上做到账目清楚。第三、内部费用情况。这个指的就是非盈利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或者内部办公情况的账目运作,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之一。

三、企业会计与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对比

(一)二者会计概念的区别

从根本的区别来说,企业会计指的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盈利性特点,企业会计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所制作的会计报表,财务运算,财务决算等情况。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所追求的始终是一种利益剩余情况,企业会计在计算或者运用企业会计的过程中,总是把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非盈利组织会计恰恰与此相反,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利益需求,也不需要把盈利放在会计目标上,它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为主要的会计主体。

(二)二者会计智能的对比

一般说来,企业会计的智能要比非盈利组织的智能更加明显,这主要是源于企业会计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结算、预算等财务情况来进行,而这些工作的复杂度在深层次上影响了企业会计的复杂度,这种复杂度又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会计智能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智能化要较企业会计的智能要低,主要是源于非盈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工作与会计流程并不复杂的特点。企业会计是随着是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不断加以深化的,企业会计的发展的智能情况也是在随着这一智能化的进程而不断加以前进,所以,企业会计的智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而非营利组织额智能智能依据以组织的特性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智能。 (三)二者会计准则的对比

企业会计的会计准则要比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要更加复杂,这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没有盈利的存在也就不会存在着企业会计智能,所以,我们认为,企业的会计准则是随着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而不断加以强化的,也就是市场竞争的越激烈,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程度越高,这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单一,这同样是因为非营利组织不必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就是说,非盈利组织没有盈利需求,也就没有了相应的会计准则来束缚其发展,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专责往往比较简单、稳定。

(四)二者会计报表的对比

企业会计报表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稳定性的结构,这就是说,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来往状况往往有比较透明的制度要求,没有透明的制度要求,企业也就没有透明的盈利体系。而企业会计报表的这种透明,是对企业内部而言的.,企业的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预算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依据,所以,任何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就特别注意其会计报表的制作质量。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如企业的会计报表那么复杂,它的主要任务主要就是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这是二者会计报表的主要区别。

四、构建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一)规范化路径探讨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始终处于不太规范的层面,这一方面是因为非营利组织本身并不需要特别地、专门地会计体系,因为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基于其公益性而设立。从设立之初,非盈利组织就与会计的关系不是太密切,因为从根本意义上来说,会计体系主要是针对盈利组织而设立的,也就是说,会计本身在产生之初就不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非盈利组织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的基础上出现的。所以,这也就客观上造成了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的不规范。当前,非盈利组织需要规范其会计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规范资金来源问题。非盈利组织的资金贡献主体必须特定化、规范化。不能有丝毫的紊乱,因为一旦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紊乱,就会导致其信任危机。第二、做好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分工配合工作。非营利组织内部通常都是非盈利组织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内部现象层出不穷,就是因为会计体系零散,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二)做好会计体系的内外的监督工作

这指的是,尽管非营利组织有其不盈利性的一面,但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毕竟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运转问题,只要存在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就容易滋生资金滥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非营利组织必须对其会计体系做好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内与外两个方面:第一、内部方面。在非盈利组织内部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或者监督机构必须绝对地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也就是说,在非盈利组织内部的监督机构一定要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绝对的监督性。如果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构失去了其独立性,那么其监督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设立这样监督机构的意义也就不大,甚至会危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第二、强化外部监督机构。这就是说,在非营利组织外部,要设立相应的外部监督机构,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一定要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机构没有一定的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力,那么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也是徒有其表的。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构必须涵盖内、外两个方面,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有意义的和有价值的,也是对其会计体系规范化的一种帮助与促进。

五、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化策略

(一)规范财务报告体系

财务报告是任何非盈利组织都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一方面财务报告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一种总结,另一方面,财务报告也是非营利组织下一步财政预算的基础。财务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非盈利组织的运转情况,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符合非营利组织特点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最大的价值就是反映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真实性的实现既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又需要对非营利性组织有着独特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监督机构,才能在最大意义上实现,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体系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的发展特征,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盈利性组织都把规范其财务报告体系放在其发展的重要位置。这是非盈利组织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健康、良性发展使然。

(二)强化非盈利组织对资产的核算

资产核算,指的是在非盈利组织的运营中,对非营利组织所产生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核算的一种方式。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对其本组织内部的资产进行一定的核算工作,只有把组织内部的资产搞清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本组织内部的资产搞清楚,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把组织内部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制作得更科学化,这是非营利组织资产核算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含义。非盈利组织的资产核算必须在一定的监督体制下进行,这是非营利组织资产核算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化的必然发展过程。

(三)分步实现权责发生制

有权就有责,这也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拥有权力的人没有相应的责任,那么拥有权力的人就会滥用权力,如果没有权力的人却有相当重的责任,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在非盈利组织内部也要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是以相应的量化标准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是非营利组织规范化运营的重要方面,也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规范化的重要方面,意义重大。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权责发生制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定要结合各个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特点来进行,这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因为每一个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目标或者设立过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必须注意到权责发生制的实现的步骤性。

结语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我国对于非盈利组织的研究实际上还有待深入。对于非盈利组织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更加基础薄弱。但我们必须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特性,来探讨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我们必须把非盈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放在首位,把会计理论充分在“非营利性”的指引下运用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之中。

[参 考 文 献]

[1]陈羿擎.新型非盈利组织发展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基于公益创业视角下的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6(8):48-52

[2]刘珊珊.国继强.非盈利组织会计监管机制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18):55-56

[3]王昕.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若干基本问题探讨[J].经济视野,2013(9):13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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