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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为主题的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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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为主题的论文3000字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一方,更是坐卧不宁,其实,这是误解了该法内容,作为法律人,完全可指导相关当事企业,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尽量与部分员工建立经济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减少成本。1、与有关销售业务人员签订《业务合作合同》;2、与有关技术专家签订《技术顾问咨询服务合同》;3、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4、向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事外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应注意事项:①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②不得向母子公司派遣;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④劳务派遣协议;⑤告知劳动者。二、如何合法的解雇员工并将成本控制到最低。一)解雇技巧:1、尽量争取说服员工让员工辞职;2、协议解除;3、过失性解除合同:①试用期解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应予以明确具体情形);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规章制度中应明确);④、利益冲突,员工同时到其他单位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⑤员工以欺诈、协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企业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4、非过失性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a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①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考核②应保留相关人员的记录b对不能胜任员工的处理:①岗位调整:应注意合理性;②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待遇、培训记录等③注意通知程序等二)、员工的离职管理:①解雇理由管理:a注意保留辞职性文件;b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合同书面证据;c协商解除时注明劳动者协商提出协商解除;d尽可能协商解除;e尽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避免非法解雇,由专职人员或律师严格按法律程序处理。②程序管理:a非过失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b要求签收解除、终止通知文件或作相应证据处理c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通知工会或召开职工大会出席并获得全体员工80%的同意);③离职交接:a认可离职;b档案和社保保险转移;c出具离职证明。④支付相应离职补偿金(以上应在规章制度明确)三、签订《劳动合同》技巧1、签署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写进合同,岗位工资奖金补贴等单独支付。2、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应签署协议,依法应约定补偿金。3、有一些工种签成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4、工作内容签署得较笼统,不要太明确。5、中断工龄(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快10年时进行人事外包或与另一关联公司签约,借用另一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用员工进行交叉任职及交叉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四、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1、审查主体、资料、告知义务(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报酬、安全生产状况等)。2、备份、签收手续。3、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扣押身份证、财物。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断工龄):①连续满10年;②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对技巧:A交换任职;B人事外包;5、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用工日起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6、签订流程:①员工书写简历,提供相应身份学历等资料并要求员工签名②提供范本③要求受聘员工在企业提供的告知资料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上签名③受聘员工签收劳动合同④制定职工名册7、劳动合同中明确薪随岗变的条款,具体岗位具体的薪酬通过薪酬制度或通知等来确定。8、专项培训费用,提前解约赔偿,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9、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①商业知识产权:A保密制度;B保密协议。②竞业限制:A经济补偿;B违约金;C主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人员。五、如何订立有效的规章制度。1、内容必须合法,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①法律已明确的。②引入具体违法行为。③细化相关规定:工作纪律、保密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竞聘制度等。2、制订程序必须合法:①必须完成与职工代表协商(开会、记录);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并通过;③应当公示或直接告知、签收。以上方式,均是在合法前提下进行,既保护了企业一方利益,又保护了劳动者利益,值得各方进行尝试。欲了解详细操作实例,可与本所联系。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1.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2.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3.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以合同法为主题论文2500字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以论学为主题的论文3000字

人生在世,总不可能明白所有的事情,对于那些我们不明白的事情,我们就因该去学习。曾有人说;“现在的文盲不是不懂知识,而是不懂学习。”的确是这样,知识是无限的,无论你有多么博学,也只是学习了一小部分,但是只要你懂得了学习,那么任何知识便不在话下。学习是如此的重要,要学会学习,我们应该做到哪几点呢?第一,我们要珍惜时间:“学习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学会珍惜时间,是学会学习的基础我们用于学习的时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需要珍惜时间,有了时间我们才有资本去学习。第二,我们要勤奋,“业精于勤荒于嬉”,学会了勤奋,我们才能更好地学习。唐代著名诗人李白,儿时很贪玩,学业也很差,可自从他遇到一位老婆婆用铁徐磨成针时,便立志要勤奋学习终于成为著名诗人而名垂青史。由此可见勤奋对于学习的重要性。在学习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内容是我们不容易懂得 ,那么就应该用勤奋去弥补。无论是多么难的知识,只要你肯学,你肯用功,那么总有一天你会明白的。第三,我们要善于思考,“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若光学不想,你的知识无论有多多,都是别人的,你永远都不会拥有。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都应该有自己的想法。牛顿从苹果落地想到了万有引力。那是他的想法并由他自己得到了证实。那么,你的想法是什么?你又用什么去证实它呢?第四,我们要不懂就问,“学问二字需拆开看,学是学,问是问。”在学习的过程中,最忌讳的就是不懂装懂。不懂装懂的人,将永远不懂;不懂就问的人,无论有多少内容,多少知识不懂,都是暂时的,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要有一种敢拼,敢问的精神,所有的问题都将败在你的手下。我们要学会学习,要乐于学习,我们要用有限的知识去学习无限的知识。只要我们学会了学习,就等于掌握了成功的方法。无论成功的道路有多么艰难,无论经历的时间有多么漫长,有了方法,我们总会到达目的地。

教育 哲学是关乎教育价值的学问,依据价值达成设计美好教育生活的路径,这是教育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根本要义。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议教育哲学的论文3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浅议教育哲学的论文3000字篇一 《美国教育哲学研究的多元化特征及其启示》 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教育哲学在研究基础与形式、研究领域与内容、研究视角以及研究人员构成等方面都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特征日益凸显并为多视角研究和解决教育问题提供了更加开放的空间和可能。 关键词:美国;教育哲学;多元化;启示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 编号:1673-4289(2009)06-0013-03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教育哲学在研究基础与形式、研究领域与内容、研究视角以及研究人员构成等方面都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意味着美国教育哲学领域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研究趋势。因此,探讨美国教育哲学研究的多元化特征,对于我们准确理解美国教育发展的哲学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教育哲学研究多元化特征的表现 (一)多元化的研究基础与形式 20世纪以来,美国教育哲学研究仍然以西方哲学作为主流甚至是唯一的研究构架,并以此囊括所有教育学科领域。8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出现了如黑人教育哲学、“仁(Zen)”教育哲学等在内的新的研究方向和如数学教育哲学、高等教育哲学、教师教育哲学、音乐教育哲学以及环境教育哲学等在内的新的研究基础和形式。 (二)众多新兴的研究领域与内容 教育哲学研究除了研究如公平、正义、权力、权威、道德、伦理等在内的传统问题之外,还研究如教育改革、教师教育、批判思维、评价问题、教育市场化以及教育政策制定等在内的20世纪末突显出来的问题。另外,如网络背景下的教育、赛柏空间下的教育、多元 文化 教育以及民族认同与民族教育等问题也开始被逐渐纳入研究视野。 (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和解释学的新视角 教育哲学研究除了继续沿用体系与分析的 方法 ,还采用了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和解释学等新视角。从女性主义教育哲学的视角来进行教育哲学研究,意味着要改变传统的“男性认知”视角,试图从“性别敏感”视角来看待教育问题,破除性别歧视和性别刻板印象;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来进行教育哲学研究,意味着要对教育中所谓的“现代主义”即普世、追求终级真理、强调理性以及高扬主流、压抑边缘问题等进行解构;从解释学的视角来进行教育哲学研究,意味着从生活世界的角度来理解教育问题并生成教育意义,强调对教育与人进行理解,而不是把人当作“物”进行分析。 (四)形形色色的研究人员构成 长期以来,美国教育哲学研究界主要由哲学研究者与教育理论者构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哲学会员的构成可以说是“各色人等”、“有教无类”。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非专业人士等纷纷加入教育哲学研究的行列,其中女性研究者的增加,尤其为教育哲学研究注入了新鲜的活力[1]。 二、美国教育哲学家对多元化的看法 (一)教育哲学的多元化现象 对于美国教育哲学研究中的多元化现象,许多美国学者承认其存在,但对其能否作为教育哲学研究的特征却产生了争论。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教育哲学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教育哲学研究是一盘散沙,相反地,多元的教育哲学研究中存在一致性。如阿文·涅门就认为,教育哲学虽然存在多元化现象,但至少具有两点一致性,“第一是,任何一个哲学探究者的研究的一致性。第二个是,被称为教育哲学家的人,所进行的研究不必要类似但却至少相像”[2]。也有学者认为,多元化本身就是教育哲学认同的一个标志。如琳达·斯通宣称,“就我个人而言,多元化是一种有生力量,而非孽子。教育哲学没有一致性的必要。除了关注教育问题并将其作为中心的任务,没有必要寻找涅门和陶泽所说的共同基础。而且,门和拉尔德所追求的包容的概念也被重新界定了,因为多元化意味着并不存在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来‘包含’其他传统。”[3]1在此之外,也有学者提出对教育哲学多元化的问题进行悬置。如斯科特·弗莱认为:“关于多样性的问题,从研究范式和视角来看,应少一些外部的争论,多一些内部的和跨传统的洞见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方法的差异不足为虑,因为如果方法的分门别类成为中心议题,就会损害我们手头的工作,而不会使我们专心致志于手头的工作或有更多的建树。我们不会对方法问题置之不理,我也不认为应该如此,然而,我们应先学会如何更好地置身于其中。”[4] (二)多元化与教育哲学的学科边界 教育哲学多元化现象带来了教育哲学学科界限的模糊,使其无论在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上都与其他研究领域有大量重叠。曾几何时,教育哲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界限一清二楚,教育哲学利用哲学来捍卫自己的边界。但是,随着哲学自身边界的模糊,靠着哲学进行防御的教育哲学边界频频告急。很多学者如果不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来划分他们是教育哲学家或是教育社会学家,也很难说清楚其著作是教育哲学著作还是社会科学著作,因为他们采用的方法和研究的主题并不属于传统的教育哲学领域。 多元化的视角使教育哲学的基础发生动摇,使得教育哲学边界模糊,继而使人产生教育哲学研究支离破碎的印象,并带来了某种焦虑。但同时,它也使原先处于教育哲学边缘的研究领域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使我们自己重新审视已有的假设,并为教育哲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可能。“如果教育哲学固守一个模式,而非多元,则会走向死胡同。正如生物群的种类多元化有利于各个生物生长一样,世界需要多元,教育哲学也需要多元。”[3]2 三、美国教育哲学研究多元化的启示 (一)教育哲学的多元化现象一直存在并日益凸显 其实,多元化并不是教育哲学研究的一时的短暂特征,而是一直伴随着教育哲学发展过程。在主义时代①,教育哲学研究也是多元的。主义教育哲学家采用观念论、实在论、理念论和实用主义等哲学流派作为研究基础。但其研究内容体系却大致上是相同的,都研究教育目的、教育价值和课程等问题。在分析时代,虽然采用分析哲学作为教育哲学研究的基础,研究基础是单一的,但被分析的概念是多元的,如教育、教学、知识以及灌输等概念。 美国教育哲学家所以宣称,只是较之主义时代和分析时代,80年代以来教育哲学的多元化特征更为凸显。而且,教育哲学的多元化是因应教育结构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多元化特征而不断成长起来的。 的确,美国教育哲学研究中的多元化现象使得教育哲学产生了认同危机。纵观教育哲学史,教育哲学发展的两个关键时期都面临重新定界的任务。如在主义时代,教育哲学向纯哲学靠拢,从而使教育哲学从社会科学、公共福利中摆脱出来。在分析时代,教育哲学只对教育中的概念进行语言学上的研究,而教育的其他问题,教育哲学家只是理直气壮地袖手旁观。那么,这一次,教育哲学的界线划在哪里呢?似乎是划在教育研究中的具体问题上。但对教育具体问题的研究也可以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来入手,哲学仅仅是研究这些教育问题的一个视角而已。这样看来,教育哲学仍不能通过此界线确立其独特的学科地位和研究风格。那么,从哲学的角度来划界呢?但问题是,哲学的概念本身也面临着挑战。哲学家公开宣布哲学死亡就像尼采宣称上帝死了的时候一样的认真和痛苦。那么,会不会有一天,教育哲学家也会认真而痛苦地宣布教育哲学死亡了呢? (二)教育哲学研究的多元化特征为研究教育问题提供了更加开放的空间和可能 对于边界问题,教育哲学家已不再像麦克里兰时代的教育哲学家一样自豪地划分边界,而是迎接“混沌”的教育哲学,允许教育哲学的混沌模糊状态的存在。所有的教育问题领域是公共开放的,教育研究中不存在圈地的现象。各个教育学科都可以对某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罢了。固定的主题、固定的问题域时代已不复存在,教育哲学研究的多元化特征为研究教育问题提供了更加开放的空间和可能。克利夫·白柯(Clive Beck)说到“我做一个大胆的预言,教育哲学研究的主题与课程理论、教育心理学等等有重叠之处:在许多方面,它们处理相同的问题。这些下属学科之间的不同不在于劳动分工不同,而在于不同的关注视角,不同的关注中心,当游离了关注中心,便产生了大量的重叠。”[5]哲学只是研究教育问题的一个角度,而不是凌驾于其他教育研究之上的学问。教育哲学研究与哲学研究之间是一种平等交流的关系,是一种互惠的关系。哲学是一种邀请,哲学以其自身的魅力来邀请教育研究从哲学的视角来研究。哲学与教育哲学之间的关系,是包容、理解与沟通的关系。 (三)对我国教育哲学研究的启示 美国教育哲学研究的多元化特征对我国教育哲学研究是有启示意义的。我国的教育哲学研究虽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研究基础,却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一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而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和发展本身就是多元融合的产物。所以,我国教育哲学研究也应确立多元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但事实上,我国教育哲学研究中单一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造成了教育哲学研究的不足。我国学者认为其主要表现在:未形成完整科学的方法论体系;对教育哲学采用的一般研究方法缺乏具体化研究;某些方法论思想片面、不够科学。 中国教育哲学要面向实践问题,研究教育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教育哲学研究是一种教育知识的研究,并没有真正地指向丰富多彩的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在作者看来,理论问题与教育中的知识的研究是不同的。对教育中知识的研究不会而且,这种研究对知识进行封闭的循环的论证,产生任何新的东西,研究的问题也是从哲学或教育知识中来,封闭的、循环的论证知识,结果只会产生几条正确但却无用的规则和原理。而理论问题可能来源于知识上的论争,也可能来源于实践,并且理论问题会产生多样化的新观点、新见解和新思想。 教育问题是个公共和开放的领域,教育社会学、教育哲学以及教育人类学等学科和研究领域都可以对同一个教育问题用不同的视角对其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因此,教育哲学不应“以教育知识为核心”,而应“以教育实践或教育生活为核心”,切切实实地为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邵燕楠.中美教育哲学研究人员之比较[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4):9—13. [2]Alven NEiman. Introduction: Coherence, Inclusion, Prognosis:Remarks on the State of the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 at 51 Years Old[C]//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1995.Illinois: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1996:1-3. [3]Lynda Stone.Post-Millennial PES: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at 2000 [C]//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2000.Illinoi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2001. [4]Scott Fletcher.Introduction[C]//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Philosophy of Education 2002.Illinoi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2003:1-2. [5]Clive Beck.Educational Philosophy and Theory: An Introduction[M].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74:290-291.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杭州 310027)

以四式为主题的论文3000字

中国建筑行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使其健康发展才是国家的重中之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建筑 毕业 论文3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我国建筑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

建筑项目的管理至为重要,其涉及的管理方面的内容非常多,所以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是比较困难的,在施工现场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模式,其增益的效果不只是提升了建筑的质量和性能,还能够提高项目的经济收入,同时也能够反映出一个建设团队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目前建筑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质量比以往有了质的飞跃,但不排除某些方面仍存有较大的问题,因此建筑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仍需要不断进行加强。

1 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影响因素

1.1 管理制度因素

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需要有一个较为系统的项目管理的特点和项目运作分析,以制定出更完整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在实际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将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如果在实际施工中发生意外,可及时使负责人对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追究其责任,以促使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的提高,确保圆满完成该项目。

1.2 施工质量因素

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内容,以提高施工质量来降低建筑成本,进而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但在实际项目施工中,如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环境地质、施工建筑材料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到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因此必须合理的制定出施工计划以控制整个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并在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建筑任务,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1.3 人员素质因素

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中,施工人员是非常重要的,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应该加大施工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从而改善建筑工人的专业素质,这是提高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1]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不仅保证了施工效率和建设工程的质量,还可以有效及时的解决更多施工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建筑的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1.4 施工进度因素

控制建设项目施工的进展是施工现场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控制好施工进度能够在建筑项目的实际建设中实现更高的效率,由于施工进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较难控制,这需要建筑工人用心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确保项目尽快建成。与此同时,足够的资金也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若资金充足则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降低施工现场管理的难度,但如果资金活动流通的不够灵活,则会造成延误施工进度的现象。

2 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实效的提升路径

2.1 构建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对此,首先,要建立竞争机制。广泛的竞争,实行岗位竞争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激发学习热情的员工,改善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建筑项目的建设效率。其次,建立激励机制。从分配政策改革的工人最关心的问题入手,要全面实施工资分配方式计酬,将劳动者个人收入和建筑业产出、质量、安全、成本等指标挂钩,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理念。再次,建立监督机制。为了使 规章制度 切实生效,应完善各项奖励制度,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并严格执行,激励员工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程序,确保施工安全。最后,建立监督机制。要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一个具体的计算机文件管理系统,加强过程控制工程质量。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施工机电设备的管理干预,再加强人工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四个控制水平。

2.2 强化施工质量的管理

由于施工质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第一,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建筑工人包括工程员、建筑工人、管理人员等,他们的专业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若员工的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施工现场管理秩序混乱,大大影响到了施工的顺利实施。第二,合理运用施工技术。科学的施工工艺直接决定了建筑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也是确保按时完成建筑项目,保证建筑质量的最重要的 措施 。第三,加强施工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建筑管理方式的进步,利用信息技术来监测建筑工程的质量成为目前施工管理人员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2.3 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为建筑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素质对整个工程质量都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不仅可以降低施工人员的管理难度,也可以使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一般包括施工专业素质以及施工质量控制意识这两个方面。因此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就需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进而使施工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得到提高,以有效促进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

2.4 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

第一,应该合理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以实现施工项目的整体优化。第二,应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施工进度的差异,以提高整体施工进度的管理。第三,除了充分考虑时间控制,也应该考虑到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资源问题的有效率问题,以实现最经济性的合理分配和利用。[3]第四,应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调整等活动手段来调动一切可运用因素,来实现施工进度计划各个阶段的施工目标,以确保达到施工进度目标。

3 结语

总之,建筑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在房产企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管理包括了项目施工中的各项内容,良好的施工现场管理能够有效控制现场施工的情况,确保项目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使项目施工质量符合标准,使项目投资成本得以降低。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所采取的一切检测、监控的措施和手段,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在质量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质量第一”原则,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确保百姓有房可住,解决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质量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一,也是民生的基本要求;二是“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避免人的失误;三是“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原则,“防”为“控”先,保证工程质量,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四是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遵循数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遵守国家的规范、建筑业内的规定,坚守科学、守法的职业道德。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人,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人,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全力。

2.2勘察单位是指对地质、地形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评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筑工程所需勘查结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指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想买进行综合性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一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2.3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2.4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承包合同 ,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2.5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

建筑工程建设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联系密切,需协调各方才能合力完成。

3.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3.1人员素质。不论是工程项目的决策者、管理者还是操作者,人员的素质都将直接或是间接地对规划、决策、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

3.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等等,这些都将影响建筑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

3.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分为两种: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器具,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计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简称施工机具设备。

3.4工艺 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3.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它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此外,建筑工程量的压缩、成本的降低、技术水平的滞后、企业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工人队伍的素质低下、建筑业市场的不良竞争等因素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1.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包括施工质量、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并且,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2.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近4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

3.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

4.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

要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 保险 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4]。

5.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5]。特别是在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6.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要依据法律、法规、条例确立并加强对材料、机械、现场的规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态化,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质量意识。

结束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要切实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浅析施工企业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难点与对策

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是企业的根本,全过程包括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施工以及竣工阶段,如何做到合理的造价管理,是现代企业关心的问题,如何在这几个阶段中掌握好资金的预算,对工程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分析,这是衡量企业实力的一个重要依据,本文主要分析施工企业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中遇到的难点和相应的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缩减成本,增加利润,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简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非常激烈,施工企业要想生存下去,必须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预测和管理。全过程主要是指投标报价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投标是施工企业接工程的主要途径,要对工程进行合理的分析,使自己的报价合理有竞争力,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管理有多种模式,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两种,固定价格合同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从而确保承包风险责任人的确定,可调价格合同则是对一些条款确定一定的价格范围,这两种价格合同相结合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有效性,合同对于施工材料要有明确的规定,若有业主提供的材料要明确指出,施工企业自购的材料要有采购的具体资金和用途,合同语言要严谨,将责任明确清楚,确保合同的正规性。施工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对每一道工序都有责任人对其负责,针对施工,要有明确的安全、设备、优化等的方案,保证资金分配合理,确保工程高效进行。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的整个过程仔细审核,做到不重不漏,相关文件仔细整理,资金费用的每一项都有具体的施工项目,从而在交工时能够确保资金的回收和企业的效益。

二、企业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难点

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我们需要做的是正视这些困难,只有解决了这些困难我们的企业才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造价预算阶段以及决策阶段,这是全过程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关系到工程能够走向正确路线的关键,在决策时一定要保证对市场进行密切调查,保证对市场状况有正确的认识,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资金用向掌握好,针对方案进行一定的优化和完善,目前的施工企业对资金系统并不是很了解,缺乏正确的评估能力和方法,市场的分析不到位,导致对风险预测能力不足,往往导致施工过程中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现象,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

在设计施工方案设计过程中,图纸的研究很重要,在确保对图纸研究透彻的条件下,对方案进行完善和修改,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管理,现在的施工企业对这方面的 经验 不足,对施工方案的优化力度不够,导致了资金的浪费,不符合企业的造价管理的方针,也在另一方面增加了管理难度。对于施工过程,这是整个工程的主体, 其它 都是为其服务的,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存在,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会出现资金记录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不按照规定施工,造成设施损坏,从而导致预算资金不够等现象。在工程验收阶段,最后对资金进行汇总时,账目管理混乱,相关负责人员相互推卸责任,严重的甚至会追究法律责任,既伤害了感情,又损失了人才,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三、针对企业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难点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下面我们主要给出一些措施,希望能够有所帮助。做好项目初期的预算和决策工作,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优化性,做好 市场调查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风险预估,为项目留出充足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在对图纸研究时,不仅要理解表面还要理解深层次的意思,对每一道工艺都要很明确,不懂的地方不能装懂,确保工艺的正确性,要对已给工艺进行完善,降低生产成本,从各个方面确保资金到位,方案最优化,抗风险能力强。施工企业要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模式,有明确的造价规范,这样工作人员才能根据规定正确的进行资金调用。

施工单位最终的目的是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降低生产成本,对工程所用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要强,对此可以和奖金挂钩,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事故才会少发生甚至避免,充分权衡质量、时间和资金的关系,保证三者的有机结合,确保工程按时按质低成本完成。工程造价是否合理,要在施工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对施工人员的素质要求要提高,加强思想方面的引导,建立奖惩制度和监督管理,对造价管理和施工阶段进行严密的监督,对工程有利的措施要给予奖励,相对的破坏工程的举措,要严惩,起到威慑作用。竣工验收阶段对每一项进行检查,资金用向保证合理,上级领导人员要有相应的精神,做到不怕苦,亲自监督,这是工程的最后一步,保证好工程完美完工十分必要。

四、 总结

总的来说,施工企业要做到分析,监督到位,对资金预算合理,方案制定准确,施工正常进行,竣工完美,这些都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表现。严格的设计管理方案和好的投标方法能够在投标期间占据很大的优势,同时施工过程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保证了资金分配合理,工程正常完成。施工企业全过程造价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企业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从而加快自身企业的发展。

数学是知识的工具,亦是 其它 知识工具的泉源。所有研究顺序和度量的科学均和数学有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数学小论文3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数学小论文3000字篇1 浅析小学数学中创设有效情境教学 新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情境教学法在小学数学中的地位,倡导教师通过创建情境,引导学生展开学习。情境教学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将抽象、难懂的数学知识更加直观地展现出来,符合小学阶段学生的学习特点以及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小学数学教学中情境教学法的应用进行几点研究。 生活情境小学数学 高效课堂 情境教学法是倾向于学生的 教学 方法 ,而不是单纯地追求教学效果,为何要创建生活情境?它是以小学生实际能力为基础,在它们所能理解消化知识的最大范围内,运用更加便于学生理解的方式,来进行教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生活情境完全符合因材施教,以生为本的原则,是非常值得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应用和推广的。 一、小学数学课堂中情境教学法的优势 数学学科的特点是逻辑性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推理能力、分析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小学阶段的数学,虽然在难度上有所控制,但是数学学科原本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它依旧具有抽象性、逻辑性以及实用性的特点,小学课本中一些图形、定义,教师如果单抽说教,学生很难理解和掌握。为了达到教有所成的目的,教师需要借助一定的教学方法,来简化这些数学知识,使学生能够更加轻松、快速地理解和掌握,情境教学法恰恰能够满足小学数学的有需求,借助情境教学法,能够将抽象知识点直观化的呈现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教师通过构建一个个生动的情境,为学生营造更加生动、活泼的学习气氛,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被调动起来,教师的教学效率必然会得到提升。举例说明,进行“中心对称图形”这部分知识的讲解,采用传统的教学工具以及单一的口头讲述,学生很难理解其中的内涵和意义,而采用创建情境教学法,将学生带入到一个直观化的思维空间中,并通过多媒体技术将概念、关键知识点制作成动态的课件,学生很快就会投入学习状态,学习成效显著,教学效率得以提升。 二、合理创设情境,提升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效率 1.结合学生能力特点,创建教学情境 小学阶段,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完善,学生第一次系统化的接触数学知识,学习起来难免会有些吃力,教师在教学情境创建的时候,应该尽量使用简单易懂、富有趣味性的语言,确保学生能够了解教师说什么,这是开展教学的第一步,在这个基础之上构建情境,才能够真正发挥情境教学的优势和作用。 比如,进行“分数的基本性质”这个知识点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创建这样的情境:白兔子妈妈将一个苹果分成4块,准备分给白兔3兄弟吃,她将1块苹果分给了大哥,而二哥却嚷着要吃2块,妈妈没有办法就切了第2个苹果,分成了8块,给了二哥2块,可是这个时候,三弟又不开心了,他想吃3块,猴妈妈就把第3个苹果平均分成12块,给了三弟3块。那么问题来了,白兔三兄弟,谁分到的苹果最多呢?这个情境不仅富有趣味性,容易理解,同时也蕴含了把“单位1”平均分成几份,取出不同的分数,但是却表示相同的大小这个含义。 2.从学生兴趣出发,创建教学情境 首先教师要明确兴趣对于学习的重要性。激趣是学生主动学习数学的关键,激趣过程中运用运用学生熟悉并且感兴趣的话题创建情境,满足学生对于学习的各种需求,这样才能够达到提升教学效率与质量的目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的习惯,激发了他们的学习欲望。 比如,在进行“用乘法口诀进行表内乘除法的口算”这个知识点的时候,教师可以将学生最喜欢的动画形象“熊大、熊儿”编成 故事 :有20个桃子,5个小动物,这个时候熊大和熊儿可为难了,它们要怎么分,才能够让每个小动物都获得一样多的桃子呢?这个时候学生的兴趣高涨,都会纷纷举手回答,这个导入成功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欲望和好奇心,也活跃了课堂气氛,在这样环境下,学生的学习效果会更好。教师在创建教学情境的时候,不能拘泥于一个方法,或者一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目标,故事可以随时进行改编,即便是在课堂上,教师也可以灵活改变情境的设计,目的就是更好的带动学生学习,帮助学生更加轻松的领会数学知识和魅力。 3.结合学生心理特点,创建教学情境 创建教学情境,要注意结合小学生的心理发育特点。这个阶段游戏和动画是最能够吸引学生的手段,教师利用这一点进行情境创建,既能够寓教于乐,又做到了因材施教。在情境教学基础上,鼓励学会独立思考,强化学生数学应用意识,提升 逻辑思维 能力。 比如,“克与千克”知识点的讲解,教师可以采用小组合作做游戏的方式,游戏的规则是“比比谁最快、比比谁最准”。教师先将学会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都发一包黄豆,一瓶矿泉水,一本新华字典。然后先让这些小组自行估算这些物品的重量,然后将其填入表格中。然后教师再带领大家用称来测量,看看哪个小组估算最准确,并给予这个小组的成员一定的奖励,通过这样的游戏方法,锻炼学生的观察、估算以及验证意识。 三、结束语 教师应该基于教材基础,结合学生的自身的学习特点、兴趣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创建教学情境,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增加课堂教学趣味性。通过大量的实践教学分析发现,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引入情境教学法,不仅有效提升了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也培养了学生独立思维的能力,提升了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效率。 数学小论文3000字篇2 浅析中学数学的兴趣教学 中学数学在难度上和内容上都比小学阶段的数学要深广,因此学生在学习的时候经常出现畏难情绪,一开始产生学习困难而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因此便一步步丧失对自己的信心。例如不少学生觉得自己学不好数学就是因为自己不够聪明,从而丧失学习的兴趣,上课心不在焉,很难集中注意力,这都需要教师给予高度的重视。如何有效解决这些负面现象的影响是教师应该着手的方面之一,我认为,要想真正使学生主动喜欢学习数学就必须要有兴趣的支撑,中学阶段学生自我的意识和约束力相对较弱,学习目的性不强,因此更加需要兴趣的辅助作用,有了兴趣之后,学生就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认真学习课本内容甚至还会对于一些拓展思考题有兴趣,自己进行研究探求。以下我结合自身的教学 经验 针对中学数学的兴趣教学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帮助学生培养兴趣,教师必须关注师生关系的建构。在中学阶段教师和学生相处的时间较长,因此教师自身对于学生的态度会对学生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中学时期,学生的个性和 兴趣 爱好 、人格、情感、意志等都在发展的过程中,教师的行为和语言都会对学生产生持久的影响,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通过自身对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产生有效的引导作用。 第一,数学教师无论是否担任班主任都应该对学生十分用心。关注学生整体的发展,不仅仅是要求学生一定要把数学学好,占有学生课下的时间,实践证明数学教师如果要求过分苛刻会令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例如,在每个阶段性考试进行完之后,询问学生整体的学习情况,并且及时给出建设性意见。学生都希望能够得到老师的关注和鼓励,这对于学生兴趣的建立有莫大的好处,良好的师生关系能够推动学生兴趣的培养进度。 第二,教师要关注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发展。作为数学教师仍然有义务帮助学生建立积极乐观的价值观,教师应该以正确的价值引导,使学生对数学形成正确的认识,在心理上真正接受这门学科。例如,教师在课上讲到一些数学定理的时候,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数学家进行学习了解,继承和发扬数学家的精神。这需要教师明确自身的教学任务和作为 教育 者的责任,全面推动学生品质和能力的发展,当学生感到教师的用心和关注之后自然会产生亲切感,这无疑会对课堂教学效果和师生和谐关系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 总之,师生关系的建立需要教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帮助学生建立对教师的正确态度和认识,促进他们对数学学科的关注和学习,这是兴趣建立的重要步骤。 二、注重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建立兴趣的重要支撑,有了主体性,学生就会自觉产生对数学学习的认识,并且积极进行知识的学习,甚至会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行预习和主动复习等。中学阶段的数学教学内容多且课时紧,教师在课堂上都是紧赶慢赶,一节课下来以自己为中心,灌输式的学习方式严重压抑学生此阶段继续发展的主体性,导致学生无法获得相应的自由空间来发展自己,从而致使兴趣的失落。因此,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学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建构主体性特征和能力,从而推动兴趣的发展。那么如何在教学形式和内容方面全方位建构学生的主体性呢?我认为从以下几点出发效果明显。 第一,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减小功利性,不要总是告诉学生什么考什么不考,要让学生真正对于数学形成自己的认知感受,而不是为了应付考试才学数学。那么,教师就应该加大拓展思考题的训练和学习,打开学生的思维,形成开放性思维模式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这是建立主体性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教师要采取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授课的过程中,很多教师发现虽然让学生主动预习,但是由于中学阶段学业压力较大,学生没有养成习惯进行预习,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提前预习准备,而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很重要的,尤其对于学生主体性的发展很关键。因此,教师应该提前为每个阶段的学生设置合适的预习目标,并且给学生充分的时间进行预习讲解,学生之间相互检查和学习可以增强他们自我表现的意识,在自己预习的过程中,逐步养成积极主动的学习习惯,继而对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总之,主体性的建立是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必要过程,教师应该结合该阶段学生的发展特征进行主体性的建构和教学过程中的设置,充分尊重学生的发展需求和方向,满足其自我表达和个性发展的欲求,从而产生良好的教学影响。 三、加强合作 合作是开展兴趣教学的推动力和组成部分之一。合作教学和合作学习本身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就是中学数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合作又可以作为兴趣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展,提高学生之间的互帮互助,有效帮助学困生的提升和困难克服,同时帮助学生在自由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感受数学学习的乐趣,从而建立持久的兴趣。 第一,合作是学生之间的合作,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分组,并不是随机进行分组,小组的构成合理可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例如,有的小组构成差距过大,学困生产生自卑心理,几乎很少参与到合作中来,只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教师要根据学生的性格发展和学习水平进行合理划分。 第二,合作不仅仅是学生之间的合作,也需要教师的参与,学生自由合作讨论可能会降低效率,学生自控力差,很难高效完成学习任务,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帮助学生快速完成任务,从而建立自信,在自豪感的形成过程中,学生逐步产生对数学的喜爱之情。 第三,教师也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来激发学生的兴趣,多媒体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教学手段,学生对于电脑和高科技充满好奇和兴趣,教师应该及时学习最新教学技术,应用到数学课堂教学中来,作为激发因素帮助学生建立学习兴趣。总之,开展兴趣教学形式多样,需要广大教师群体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 通过以上论述,我发现中学阶段数学的兴趣教学必须以学生的发展特征和需求为立足点,充分发挥教师的能动作用,围绕建立主体性为中心,关注学生全方面的发展情况和趋势,从而实现兴趣的有效建立。 猜你喜欢: 1. 数学文化论文3000字 2. 初中数学论文3000字 3. 数学论文范文3000字 4. 数学文化的论文范文参考 5. 物理学术论文3000字

以就业为主题的论文3000字

写作思路:可以从自身发展以及社会行业发展来看待考研与就业的问题,中心要明确,语言要符合逻辑等等。

正文:

考研的主力军多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许多学生在大学生活中认为自己并未学习到太多与专业相关的知识,还不具备当前就业单位对毕业生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或是对已经找到的工作还有诸多不满,因此他们不愿急于就业,想通过考研的方式,在校园中继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延缓择业就业的时间。这也是较多大学生选择考研的一个原因。

“研究生学历就是我们在求职时候的一块敲门砖。”在长安大学读研究生一年级的刘洋对记者说。两年前,刘洋本没有读研究生的打算,但大四求职时屡屡碰壁,他意识到了研究生学历的重要性,于是全力备考,在去年拿到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但刘洋的研究生同学马倩倩则是一心想走科研路。马倩倩来自该校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她在本科阶段就觉得自己的知识还不够全面,因此选择继续读研究生,进入更高层次的学术殿堂,也更希望通过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获得博士研究生的教育资格。

根据中国教育在线网站调查显示,在选择研究生类别时,学生报考专业型硕士的意愿更高,达到56%。专业型硕士也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考生选择专业型硕士的原因,首先是可以获得更多专业技能,其次是由于难度低于学术型硕士,第三是因为学制时间短。

周明是陕西师范大学的一名非全日制研究生,本已经工作的他,去年又选择重返校园读研。“我来读研究生的原因很简单,工作了几年想要升职,但学历不够用,所以考了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多拿个学历,为以后做准备。”周明对记者说。

眼下,有的学生认为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就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于是在大学期间把考研作为唯一目标而选择考研;有的学生其实并不想读研究生,但受到“总归要有研究生学历”的影响而盲目跟从,导致读研就冲着一纸文凭而去。

西北大学研究生徐红晓对记者表示:“作为过来人,我还是建议大家不要先着急去盲目地选择考研或工作。要先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结合行业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就业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再确定是要考研还是工作。考研是否有利于就业,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就业还是考研,都必须要摆正自己的心态,看清自己的位置。”考研这个过程十分枯燥,需要承受的压力也很大,考研与就业也并没有最佳选择,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选择。

“我原本也想通过考研来弥补自己本科学历的不足,但是考虑再三,还是选择了就业。”提起考研,就读于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大四学生尹雨一下打开了话匣子,“大一进校我就想考研究生,也一直坚定信心,一定要考上。但是由于对各个行业并不了解,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想读什么专业的研究生,就一直没有定下来。”

其实,像尹雨这样只是有着考研的想法,但具体实施起来又感觉无从下手的人很多。后来尹雨觉得古代文学这个专业不错,自己又有兴趣,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决定报考南京师范大学的古代文学专业。

可这时,一年一度的“金九银十”企业招聘会走进了学校,尹雨本来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参加招聘会,居然幸运地拿到了美的集团的入职通知。在征求了众多亲戚、师长和朋友的意见,查询了相关资料后,她觉得这份工作确实很适合自己,对以后的发展也很有帮助,就放弃了继续考研的想法。

在民间关于最难的“六大考试”中,排名法考和高考之后的考研,尽管总人数远远低于中考和高考,影响力却在逐年递增。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每年全社会围绕考研的人数变化、题目难易、热门行业等话题,乃至猜题、培训、资料、复习等“考研生态链”,总会形成多波次关注的热点。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2019年考研报考人数达290万人,比2018年激增52万人,增幅达21.8%,创历史新高。单从报名人数增长的幅度来看,这确实是一大新闻。然而,倘若以为这其中“虚火重”“泡沫多”,显然是没有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这一变化。

理论上,影响我国研究生总人数变化的因素有人口基数、人均GDP以及高等院校数量等。一般认为,影响我国研究生总人数的最直接因素,是个人的高薪资待遇、高品质生活这些内在需求和整个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外在要求,在更高学历方面构成叠加,进而在考研这个环节形成“风景线”。也就是说,在我国高等教育录取率和招生总人数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考研大军总量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一定意义上,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制造业第一大国和人口第一大国,在消费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高速列车、物联网、芯片、软件等方面具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和实力,在电动车、风机、核能、太阳能光伏、节能产品等方面早已跻身大国之列,综合看,我们的研究生总人数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

以美国为例,自2000年以来,美国25岁及以上人口中,最高学位为硕士的人数翻了一番,达到2100万人。在美国成年人口中,13.1%的人拥有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我国的研究生总量占人口的比例大概在0.5%至0.55%之间。如果把考研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大业的大视野下,全社会仍然需要为此付出巨大努力。

至于说到该不该考研和考什么专业?是为了学术研究还是为了薪资待遇?是随波逐流还是坚守梦想?在我国的产业结构逐步向全球产业链的上游转移过程中,在知识成为社会治理以及文明进步的一个亮点之时,考研,无疑也是个体磨炼提升自己一个不错的选择。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考规模较上年增加52万人,增幅达21.8%。考研这一话题的热度也随之一升再升,不论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在职人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近日,记者就如何理性看待“考研热”,分别专访了西安外国语大学英文学院副院长芮小河和长安大学文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杜波。

芮小河认为,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培育高层次人才,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目前,世界各国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仍然很大,许多国家已经放宽研究生教育的准入条件,以此来吸引和培养更多高端人才。在我国,研究生报考人数逐年增加,既顺应了当前国际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同时,近年来专业型硕士的报考人数逐年增多,体现出考生心态由单纯追求理论研究学习向注重应用实践能力的转变,促进了以职业应用为主要目标的研究生教育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也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定向培养了高层次人才。专业型硕士的热度升高,也表明越来越多的考生明确了研究生教育的意义。

芮小河说,大学毕业生考研大多是为了提升自身价值,想让日后的求职之路更加平坦广阔,但其中也不乏存在逃避就业压力、盲目跟风等消极原因。大学老师应该从自身的经历出发,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研观”,并根据学生的资历及个性特点,合理指引他们认识自身的优点劣势,规划出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

研究生教育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提升学术和应用能力,而不是单纯为自己“镀金”。研究生学习阶段更加依靠自主学习,如果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即便是获得了硕士学位,也无法提升自身竞争力,仍会遭遇就业难题。

芮小河从高等教育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考研热度的上升也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研究生教育资源缺乏、培养模式不完善、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脱节等问题,急需正视与解决。同时,如何增进中外学术文化交流、培育高质量的研究生、更好贴合科技创新与人才市场的需求、促进产学研更好地合作发展,都将是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首要思考的问题。

考生应该冷静看待考研,结合自身的特点与需求,理智决定是否走上考研之路,选取合适的学位类型。高校也不能因为考研人数增多,盲目放宽准入条件或缩减招生规模,而应该反思教育活动开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积极应对解决。

杜波认为,大学生选择考研或者就业,抑或是选择未来从事哪个行业,其实是没有好坏之分的,最重要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正因为每个人的境遇不同,性格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每个人所走的道路才会各有差异。

杜波希望大学生如果在就业还是考研的问题上犹豫不决时,最好先问自己三个问题:第一,自己考研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拿一个文凭还是真心觉得自己想要通过继续学习来弥补和提升自己的不足?第二,自己未来理想的工作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通过读研究生来支撑才能得以实现?第三,自己是否喜欢读书、读文献,喜欢思考问题?当回答这三个问题之后,自然就会清楚自己的选择了。

其实,选择就业或是考研都需要与自己未来的长期目标相匹配,而长期目标又最好和自己的性格爱好相吻合。

考研与就业 考验与就业对于大学生来讲,虽然并不是一个去此即彼的二选一,两者可以同时进行,但人的时间、物力、财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 一般而言,与人生关联度越紧密的事情越容易成为两难,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个铁定的前提:人生是有限的,不能复制,不能重来。于是,任何有关于人生的选择就显得尤其重要。就个人而言,谁都愿意使自己的人生活出质量来。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谁的人生质量高,谁的人生价值就大。人生的最初阶段的选择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今后的人生发展。那么,作为在校大学生,考研与就业,应该是我们人生路上最重要的选择。其选择结果的正确性,在某种情况下决定着人生的质量。因此,它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令我们头疼的两难选择。所以,面对考验与就业,我们应该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作出理性的选择。我们应该加强对社会的了解和对自我的认识,选择正确的人生发展之路。 就业与考研,在八十年代被称为“红道”与“白道”,即毕业后在国家机关就业的就算是走“红道”,而考研则是走学问之道,故称“白道”。由于当时大学生就业是由国家包办,所以不存在考研与就业之间的交叉现象。于是大路朝天,一人半边。而进入本世纪以来,尤其是2003年以来,上世纪末第一批扩招的本科生已经毕业,而就业的市场有限,于是就促使一大批本科生往考研的路上转移,这可是人生的战略转移。于是,考研便不再仅仅具有学术意义,或者说学术意义正在淡化。为了规避艰难的就业形势,为了学历升级以提升自己就业的价码,为了考博,等等,不一而足。  就业的艰难,难就难在预期的就业目标与残酷的就业现实之间的矛盾上。由于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发达,大学生曾经是天之骄子,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有理由获得最好的就业机会。于是,上大学可以获得好工作已成为社会共识。同时,上大学也成了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展,尤其是扩大招生,上大学只能获得进入社会入场券,并不能保证获得以前的东西。再则,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不再仅仅依据文凭,更看实践能力,即从学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要相获得好的工作,除了学习优秀外,还得看实践的能力。这是就业难的内在原因。  就外在原因看,当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也加剧了大学生就业难。据调查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分为3.1%、3.6%、和4.3%,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同时,政府对下一年失业率的调控目标,也一再相应放宽,即分别为3.6%、4.0%、4.5%和4.7%。许多权威专家认为,这些指标虽然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但是如果考虑到统计口径等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率要远远高于上述指标,即可能达到10%左右的较高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将有很多人去竞争一个职位,尤其是理想的职位。归纳起来,大学生就业难在于这样的因素:第一,高失业率带来的严峻的就业形势,第二,毕业生数量的迅猛增长导致理想职位的竞争度增大。  其实,如果仅仅从大学生所占从业人口比例来说,我们不存在什么就业难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业人口中具有各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5%,而1998年工业发达国家为26%。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说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饱和或供大于求。所谓就业难,主要难在大城市、机关、国营的企事业单位、外企等;而在大城市之外,以及许多发展迅速的民营经济领域和广大的西部地区,人才匮乏的现象仍很明显。为什么不去人才匮乏的地区呢?其实道理同样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人力资源,人才也离不开市场的配置,这种配置是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进行的。人才匮乏不等于价格就高,换言之,不等于人才的待遇高。而且,作为人才的大学毕业生,不仅要看到工作的待遇,更要预测自己在这个岗位上的发展空间,而现在人才匮乏的单位和地区,同样待遇比较匮乏,发展前景也难以预测。这样就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  考研的变味,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才市场对学历的要求水涨船高。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动辄就要硕士以上文凭。二是研究生扩招比率逐年提高,大大超过本科的增长率。第一点是压力,不得不考研,因为理想的工作需要理想的文凭。第二点是条件,即大量的扩招使考研的成功率大大提升。这样一来,考研便成了获得理想工作的一块敲门砖。但实质上,学问之道应该建立在兴趣上,即把做学问视为游戏一般,这样,他才能以全部的精力投入其中。而有这样兴趣的人不是很多,而且也不需要太多,大部分则是把考研视为工具,这是正常的。所以,在这个意义,考研的变味其实也体现了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研究生的定位发生了变化。这是不是时代进步呢?   逻辑地看,任何选择都是以一定的利益取向为参照的。因此,考研与就业自然也是以个人的利益取向为选择依据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所要选择的事物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常常会产生焦虑。其两难就难在两者基本上同时进行,都有一定的风险。  首先说考研吧,虽然扩招,但招考和人数也在增长,其录取的比例并不因此而有多大的提高。最头疼的是,复习考研差不多需要一年的时间,而这一年中又是找工作的黄金时间。如果两线作战,既找工作又准备考研,这很难兼顾。对一部分同学来说,如果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当然就不用考研了。道理很明确,既然考研是为了理想的工作,那么如果已经找到理想的工作了,当然就不用考研了。但是,有些同学也会有这样的忧虑,现在社会上对文凭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个本科文凭可能会限制自己的发展空间。那这很简单,工作后再考研。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机会对于本科生将越来越少,因此,考研就成了当下的一种现实的选择。看来,这个所谓的两难,归根结底还是考研上。这里起码包括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考上了要学三年,三年以后的就业形势如何?二是有的同学没考研却找到了理想的工作,我三年后出来如果找不到比他好的工作,我会怎么样?三是如果考不上怎么办?一直考下去,还是找工作?一直考下去,如果还考不上怎么办?如果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不好怎么办?不论如何,这都令人烦恼。 如果我们放开来想,就觉得这也不是什么难事。只要你有需要,你就得面对困难。人生的选择其实就是一场搏弈,个人跟自己的命运搏弈。所以,当二者不可兼得的时候,我们必须有所取舍。而且,人生的道路并不是我们今天就能规划好,这还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我时常在想,如果人的一生在他出生的时候就规划很精确,那么,他的一生还有意义吗?如果一个人什么都能预见到,那么他的奋斗过程还有什么乐趣可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生的不可知反倒使我们对自己的人生充满了好奇心,充满了幻想。 考研与就业,看似两难,其实不难。关键在于你的人生目标定位,如果过于追求完美,不允许自己出错,则势必在面临选择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则易导致两难境地;如果你不过于追求完美,而是追求过程的乐趣,则面临选择时,你会果断地作出决定,不会过多考虑这种选择的得失,因为人生本来就是不可知的,一切要在实践中检验。 无处安放的青春,也注定会找到本属于我们自己的那个“萝卜坑”。只要我们不虚度自己的年华,无论是工作,还是读研;只要我们对得起自己的良知,无论是为人做事,还是为了自己学术理想,我们都会一往无前,承担起本属于我们这代人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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