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都要翻译成中文,然后在中文后括号附注英文原文。
可以自己翻译,注明原文,必要的时候做一下解释,可以给人看明白就没问题。但是按照你说的,只写个外文肯定是不行的,毕竟规定是要用中文的。还有机器设备引进不引进跟它的名字在国内有没有对应的译文好像联系不是很大吧,实际的机器没有引进的话,但是研究这一领域的一些文章一般有提到,专家们对他们应该有中文的称呼啊,除非真的是国内一点都不知道的一个东西。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1 审查原则 法3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1节)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判。 2 审查基准 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是指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并确定其技术方案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 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改进、以获得由发明产生的优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效果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个具体申请的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所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申请中可以得到的。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是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改进该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下述情况,通常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与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的技术问题相同;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该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与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的技术问题相同。 2 显著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 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来源: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法
专利代理人考试的考试大纲就是美国专利审查指南 (简称MPEP)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保护IPR全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保护即知识权保护,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IPR保护由MrCheung在2005年提出,指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利。而通常说的保护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的是IPR,即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利。
专利代理人考试的考试大纲就是美国专利审查指南 (简称MPEP)
一般来说,都要翻译成中文,然后在中文后括号附注英文原文。
如果你要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一般不允许出现外文。如果就是作为资料翻译,出现一些外文也无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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