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外派发的话,就不需要!
自己公司内部传阅的小刊物没啥必要弄刊号吧,除非是大公司,或者对外。不论大小公司,只要对外了,即便不是卖,免费发也最好弄刊号。企业内刊号审批机构:新闻出版局申请要求:在本地合法注册的公司,有单独企业法人,有注册资金内容要求:只能登企业内部资料,不可以登广告,不能收费合 法 性:完全合法应用范围:企业内部资料,不含任何广告发行方式:免费赠送区域限制:全国流程:一、说明核准项目名称 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程序核准项目编号 BJXSBCB001-1-2004〔北京行审B(核准)类出版001〕核准项目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二、企业内刊的作用既然企业内刊的服务对象是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内刊主要是在一个企业的内部起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实现企业信息传播的功能;促进企业员工之间、部门之间、公司之间以及员工与领导、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股东、企业与社会各界公众沟通的功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功能;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和品牌的功能;甚至也包括那种纯粹是实现自我文化满足心理的功能。三、企业内刊的功能1、获得企业刊物充分完全的国内合法出版及发行资格。2、可以面向企业内部及对外赠阅发行,作为展示企业自身形象、企业文化及对外沟通交流的平台,发行区域不限。3、可以征收杂志社理事会员、企业赞助费(可做企业形象宣传)等方式为企业盈利。4、可借助杂志品牌组织会议活动,展开对外合作项目等,在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四、应用范围企业内部文化交流用报纸、杂志或其它连续出版物。五、申请文件1、填妥申请表格2、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刊的目的、意义、简单栏目介绍、经费来源(自筹资金)、并声明不刊登广告、不收费3、目录(用A4纸打印,内容包含各个栏目名称)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独企业法人的企业)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六、批复文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包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内部刊号,盖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章)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一、企业内刊的作用 既然企业内刊的服务对象是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内刊主要是在一个企业的内部起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实现企业信息传播的功能;促进企业员工之间、部门之间、公司之间以及员工与领导、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股东、企业与社会各界公众沟通的功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功能;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和品牌的功能;甚至也包括那种纯粹是实现自我文化满足心理的功能。 二、企业内刊的功能 1、获得企业刊物充分完全的国内合法出版及发行资格。 2、可以面向企业内部及对外赠阅发行,做为展示企业自身形象、企业文化及对外沟通交流的平台,发行区域不限。 三、应用范围 企业内部文化交流用报纸、杂志或其它连续出版物 。四、申请文件 1、 填妥申请表格 2、 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刊的目的、意义、简单栏目介绍、经费来源(自筹资金)、并声明不刊登广告、不收费 3、 目录,用A4纸打印,内容包含各个栏目名称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独企业法人的企业) 5、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批复文件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期刊中issn和cn号区别为:性质不同、范围不同、格式不同。一、性质不同1、issn:issn是国际标准书号。2、cn号:cn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二、范围不同1、issn:国际连续出版物(期刊、杂志、报纸等)的发行,必须获得国际认可的ISSN刊号。2、cn号:在国内发行的连续出版物(期刊、杂志、报纸等)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CN刊号。三、格式不同1、issn:以ISSN为前缀,由8位数字组成。8位数字分为前后两段各4位,中间用连接号相连,格式为ISSN XXXX-XXXX,前7位数字为顺序号,最后一位是校验位。2、cn号:cn号标准格式是:CNXX-XXXX,其中前两位是各省(区、市)区号。
CN刊号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国内发行的连续出版物(期刊、杂志、报纸等)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CN刊号。否则视为非法出刊。国外的期刊、杂志、报纸等要进入国内发行,也必须先取得CN刊号,才可以。至于关于CN刊号的编号方式,大家可以点击一下连接:ISSN刊号国际连续出版物(期刊、杂志、报纸等)的发行,必须获得国际认可的ISSN刊号。通过各国的连续出版物都会获得ISSN刊号。一些不在国内发行的刊物通常没有CN刊号,但会有ISSN刊号。部分重要的国际学术刊物,通常只有ISSN刊号,却没有CN刊号。也就是说CN刊号是中国的发行通行证。
没有CN刊号,不可能有邮发代号。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都有要CN刊号,但不是所有有CN刊号的都通过邮政发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期刊的审批第七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 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繁荣科技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 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二)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三)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四)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 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每年1月和6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核准手续。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当提前两个月完成审核工作,向国家科委报送申请报告、“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第十二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自接到批准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当然啦
Isbn是国际刊号,内部不会有
它不是内刊,所有人都可以看
企业内刊一般以赠阅形式发行,不用申请刊号,但要向文化局版权处申请内部报刊准印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出版物。可以向广州市文化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内部报刊不得刊发广告。
只要不对外发,不以盈利为目的,就不需要。